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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下面是整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

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行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清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

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

占有、使用的,主体资格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

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际机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事业单位按照东欧国家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优质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表现形式为流

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项目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

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化;应当坚持所

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理应坚持资产运营管理管理与财务管理、

铜器品牌价值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其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下面,我将从法律的背景、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管理权限、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背景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必须对其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国务院于20XX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框架和原则。在此基础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管理目标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收益增长;保障国有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增值;保障国有资产并依法对其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收益最大化。

三、管理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六条管理原则,包括:

1、政府管理相对集中;

2、尊重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

3、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4、充分发挥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5、保护国有资产的人民所有权;

6、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目标。

四、管理权限

国有资产的管理分为两个层级,分别为中央和地方。国务院负

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统一领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管理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调了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履行自

己的管理职责;

2、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3、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以上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理解。在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农业部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土地和房产作为特殊资产,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农业部财务司是负责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部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部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及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

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

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

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

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

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

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

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

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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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高等本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本单位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年度组织清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研究决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

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txt永远像孩子一样好奇,像年轻人一样改变,像中年人一样耐心,像老年人一样睿智。我的腰闪了,惹祸的不是青春,而是压力。。。。。。当女人不再痴缠,不再耍赖,不再喜怒无常,也就不再爱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八章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保值增值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流转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方向,遵循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改善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中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中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机构。

第九条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设立并依法取得独立股份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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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高等本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本单位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年度组织清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更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请关注实用资料栏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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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

(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

(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

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

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

第七条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

(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

(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

(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

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

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

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

第十三条商品损耗的处理。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商品损失的处理。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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