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清晰、监督有力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配置、调整和退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和分析。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实行集约经营、高效益的原则,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自主经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登记和查询制度。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制度。
(六)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报废、损毁和处置。
(七)加强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和人员第十二条学校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原则,依法依规保护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应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合理评价、激励约束等原则,提高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划分与登记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划分应当按照产权性质、经济性质、功能用途等进行分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登记应当包括资产名称、产权性质、价值评估、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内容。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持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公正。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使用产生的收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经过程序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法处置和低价转让。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招标、竞争性协商等方式,确保资产转让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及时报经批准,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应当包括资产的使用效益、保值增值能力等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开展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流程和档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和评估,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的价值和状况。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追责。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的评估和监测,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合法、公平、公正的程序,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受损失。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符合事业单位的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对使用国有资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包括领用、归还、移交和存放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出借、租赁和借用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和更新的管理,及时报备和更新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报废和清理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借用、转让和赠与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国有资产、激励企业发展、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效益优先、规模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市场化改革、法治化管理、依法履行责任的原则。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监管、资产处置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清查是指对各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分类归集、质量核查等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收益评估和风险评估,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或处置,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保护国家利益、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监管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资产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章辅助性条款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更新资产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名义下所持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从事公益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核定、调整和处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决策机构的审批。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核定与登记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并及时将国有资产的核定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的核实、形态、规模和价值进行定期核定,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变动的登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规模和价值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并将盘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防止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保险和保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公开透明。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1. 背景: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制度。
2. 目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流程和责任,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
二、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公开透明:国有资产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节约高效:国有资产管理应注重节约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应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主体责任1. 所有权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归集和统一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2. 使用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并报告相关情况。
3. 监督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管理流程1. 资产登记:a. 所有使用单位应向所有权单位申报其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并提交资产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b. 所有权单位对申报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并进行资产登记,形成国有资产清单。
2. 资产评估:a. 所有权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
b.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确定使用单位。
3. 资产使用:a. 使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的用途和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或损坏国有资产。
b. 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4. 资产变动:a. 使用单位如需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调配或变动,应向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b. 所有权单位对资产变动进行记录和备案。
5. 资产决算:a. 所有权单位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资产决算,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务真实准确。
b. 监督机构对资产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2. 不定期抽查: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随机抽查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有资产会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会计核算、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资产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确保会计信息完整。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前后一致,保持会计信息可比性。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时效性。
(五)安全性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国有资产会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固定资产核算:包括购置、折旧、修理、报废、处置等。
(二)无形资产核算:包括购置、摊销、处置等。
(三)对外投资核算:包括投资、收益、处置等。
(四)流动资产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
(五)其他资产核算: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一)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购置成本入账。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按月计提。
(三)固定资产修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入账。
(四)固定资产报废,按照实际残值和账面价值计算净损失。
(五)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实际收入和账面价值计算净损益。
第六条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一)购置无形资产时,按照购置成本入账。
(二)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按月摊销。
(三)无形资产处置,按照实际收入和账面价值计算净损益。
第七条对外投资会计核算:(一)投资时,按照实际投资成本入账。
(二)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比例和实际收益计算。
(三)处置投资,按照实际收入和账面价值计算净损益。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条会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会计核算、管理、监督等工作,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一、基本原则1.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2.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增强资产价值。
3.国有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4.国有资产管理应加强监督,防止滥用、浪费和损失。
5.国有资产管理应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战略重组,实现最大化效益。
6.国有资产管理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干预市场经营和竞争行为。
二、组织机构1.设立全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独立运作,并向董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3.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有专业、资深的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团队。
三、资产评估与核算1.国有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正确反映。
2.资产评估采用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决策和决策依据。
3.国有资产应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中进行准确记录,以确保财务透明和可核查性。
四、国有资产监管1.国有资产监管应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产使用情况和价值的准确性。
2.国有资产监管应对可能导致资产损失的行为和风险进行排查和防范。
3.国有资产监管应建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严肃处理。
五、国有资产处置1.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应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
3.国有资产处置应注重社会效益,避免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1.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员和员工参与国有资产增值。
2.绩效评估应与资产增值直接挂钩,以提高管理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绩效评估结果在薪酬和晋升中起到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整体效益。
七、违规行为监督和问责1.对于违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依法、严肃、公正的进行调查、处理和问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3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凡单价在____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____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医院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
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设备科及总务科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科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设备科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2)一、引言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和经济命脉,因此,国有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目的和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保证其安全、完整、有效地使用和管理。
2.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利用率。
3.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国有资产管理的风险。
4. 提高管理效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高管理效能。
5. 落实科学决策:国有资产管理要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经济规律。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馆藏书、实验室设备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成员包括校长、财务处长、设备处长等相关职位人员。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按照不同属性、用途、管理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实物资产、财务资产和知识产权资产。
第七条实物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财务资产包括货币、存款、票据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收付、核算和监督。
第九条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使用和保护。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档案。
第三章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与保管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安排,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最优利用。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取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领用、借用和归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借用台账。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盘点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理应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合法合规处置。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包括转让、出租、出借、赠与和报废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应包括审批、评估、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环节,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平公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1、国有资产定义。
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
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
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范文(2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的保管和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合理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包括国有资产的采购、领用、使用、保管、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本公司依法设立和完善的,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资产监督,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标的制度体系。
第四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是各级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指导和依据的准则。
第五条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全面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资产的采购第六条国有资产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过程应该经过采购计划、采购审批、采购实施、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在编制采购计划时,需对资产型号、品牌、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计划。
第八条采购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实施。
第九条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采购法规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严禁违规操作,要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保证采购的透明度。
第十条采购完成后,需进行资产验收,确保所采购资产的质量、数量和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第三章资产的领用和使用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领用必须经过规定程序进行,需填写领用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在领用资产时,必须按照领用申请表上的内容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超标使用资产。
第十三条在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必须按照资产的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人员必须爱护和保管好所使用的资产,做到安全使用,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五条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资产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或更换。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范本(2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和合规运营,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并规范内部控制的实施和监督。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
二、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原则1. 内部控制是指国有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建立的由内部规章制度、流程和控制措施组成的管理体系,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a)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国有企业各个领域和环节。
b)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c)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d) 连续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三、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1. 控制环境a)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
b) 国有企业应明确内部控制目标和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激励。
c)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人员素质和行为道德的培养和监督。
2. 风险评估a)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和应对机制。
b) 国有企业应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控制活动a) 国有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内控政策、规程和流程,明确操作职责和权限。
b) 国有企业应制定授权控制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和决策的合规性。
c)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关键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的监控和审计。
4. 信息与沟通a)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b) 国有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外部沟通机制,及时传递和反馈相关信息。
5. 监督与反馈a) 国有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b)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举报处理和投诉受理机制,维护员工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四、内部控制的实施步骤1. 制定内部控制工作计划a) 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人。
b) 国有企业应定期评估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改善。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包括全资、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的单位。
第三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有企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权责分明,责任到人: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权责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三)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和处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规范操作,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与范围第四条国有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等各类房屋及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包括生产、科研、办公等各类机器设备。
(三)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船舶、飞机等。
(四)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等。
(五)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柜等。
(六)其他设备:包括实验设备、安全设备、环保设备等。
第五条国有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一)国有企业所有或部分拥有的固定资产。
(二)国有企业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国有企业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管理(一)购置计划: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采购程序: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三)验收管理: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一)使用登记: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使用规范: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规范进行使用,确保安全、高效。
国企资产管理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所有子、分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资产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产管理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保值增值原则:通过有效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是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工作;(三)监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四)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和评估工作;(五)负责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和财务管理;(六)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使用第六条国有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购置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二)选择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三)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验收资产,确保资产质量符合要求;(五)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二)加强维护,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三)禁止非法占用、挪用、毁损国有资产;(四)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资产处置与评估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处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二)选择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三)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第九条国有资产评估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二)按照评估程序,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三)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折旧等依据。
国企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联营企业等各类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投资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效益优先、风险控制、透明度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企业董事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整体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企业财务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企业资产台账;(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四)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的管理;(五)负责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各子公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使用、维护、保管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评估、核销等应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进行,重大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资产的质量和技术性能。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1篇)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1篇〕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但单价在年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1、土地、房屋、通讯设备、办公设备、非运输车辆由使用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2、计算机、网络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3、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工程料具由机具管理务中心管理;4、生产工具由使用单位仓库负责管理;5、其它资产由资产管理科管理。
第四条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由财务部门依据其类别分别编号并挂牌,同时移交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增减报告资产管理科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就固定资产情况编制报表,交管理单位核对后由管理单位、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分掣孽存,本项采用计算机处理报表。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在每月末将增减、调动情况报资产管理科。
第六条盘点公司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科组织资产管理部门每年10月份组织一次盘点。
盘点后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报告,注明盈亏原因,由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和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假设盘点延误或不执行,罚财务负责人年元以上。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1、企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取得时的本钱入帐,取得时的本钱包括买价,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固定资产到达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2、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3、接受捐赠的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评估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_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由本单位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级管理。
(二)权责分明,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规范运作,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本单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统计、核算和评估工作。
(三)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采购、报废、处置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资产采购第九条资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资产采购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宗、重要资产采购。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资产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资产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特殊原因,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采购应当严格按照采购计划、预算进行,确保采购资金合理使用。
国有资产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租赁、转让、委托、合作等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确保对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九条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合同终止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后,相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文本、履行情况、变更情况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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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
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
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
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