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方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式《法制⽇报》曾经报道过⼀则发⽣在上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
案例情况是:2010年3⽉1⽇,原告朱某向被告甲市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获取⼄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
甲市地税局收到朱某申请后,在上海市税收征管系统和档案中未查询到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在已注销归档的档案中查到地铁公司已于2005年注销了税务登记。
2010年3⽉17⽇,甲市地税局向朱某发出沪地税告字(2010)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向甲市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
经审查,地铁公司于2005年已注销了税务登记,在甲市地税局⽬前税收征管系统和档案中未有该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
甲市地税局据此答复朱某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不当。
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答复书。
⼆审法院则认为,朱某以书⾯形式向甲市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其申请公开的地铁公司“税务登记信息”涉及开业、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信息,范围⼗分⼴泛。
⽽朱某申请时,未提供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件名称、⽂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故其申请公开的地铁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内容指向不明确。
在此情况下,甲市地税局应当告知朱某在合理期间内变更或补正,若朱某逾期不补正的,应当视为放弃申请。
但甲市地税局⽆证据证明其履⾏了告知朱某变更或补正的义务,且受理了朱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甲市地税局已将泉某申请公开的地铁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视为具有明确内容和形式的政府信息予以受理。
既然甲市地税局已经受理,其应将能查询到的有关地铁公司的及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税务登记信息告知朱某,即将已查询到的地铁公司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等信息告知朱某,⽽不能答复朱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6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 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1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工商企信〔2018〕 3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我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等文件指出,推广“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监管的公平公正,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整合融合,减轻企业负担和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1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77号、 82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9月8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2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六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府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002)

【府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
《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镇政办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镇政办发〔2006〕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加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使全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科学、规范、统一、高效地运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政务公开为原则,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将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努力塑造廉洁高效、服务优良的乡镇(街道)政府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1.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科学设置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2.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实行“六公开”服务,即通过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网站等形式,公开服务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务实高效原则。
一切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4.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所有服务事项,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办事行为,除按政策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严禁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和以权谋私。
三、机构设置便民服务中心为集中办理本乡镇(街道)和上级政府部门授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提供代办、咨询等便民服务的机构。
便民服务中心直属乡镇政府(街道办)领导,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在现代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民来说是及时了解政府政务的途径,也是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监督的依据。
政府的信息公开分为两种,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那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小编为您解答。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
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10条)▲市级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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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财政预算反映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将财政资金置于“阳光下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促进各部门转变机关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根据《条例》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尚有较大距离。
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镇政规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构建源头治理的预防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中的违纪行为。
市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工程造价和施工图预算的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规划、国资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设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府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001)

【府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
《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能直接向公众发布的就一定会告知,若涉及第三人隐私,还需要征求第三人的书面意见。
一个简单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但是在行政机关的答复之中需要经过层层关卡,因为其中公开的信息会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是第三人侵权,所以不是所有申请的政府公开的信息都可以得到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的行为,对于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答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进行的。
小编为您解答。
▲一、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的编写要求(含依申请公开)

求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含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 特编制 ××(本机关名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 《××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 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 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 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 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 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 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 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 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 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 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 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 见图:
依申请公开经验做法

依申请公开经验做法引言依申请公开是指政府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众的申请,主动公开其行政信息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对加强政府透明度、促进政府与公众互动、推动政府工作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依申请公开的经验做法进行全面、详细且深入的探讨。
不同地区的依申请公开制度中国的依申请公开制度1.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制度的运行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3.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条例中规定了需要主动公开的国家机关信息的分类–公众可以依法申请其他未主动公开的信息4.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申请资料的准备和提交–政府机关对申请的受理和处理5.依申请公开的结果与监督–信息公开的决定和具体的信息提供–对于不同意信息公开的申请,公民有权提起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国际的依申请公开制度1.美国的依申请公开制度–美国《自由信息法案》(FOIA)–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更广泛,政府机关对申请更加迅速和透明2.日本的依申请公开制度–国家机关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法律规定了申请的权限、申请的处理和申请结果的监督依申请公开的经验做法政府机关的积极主动公开1.主动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机制2.发布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决策和政府财政预算–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信息公开申请的便捷与规范1.提供多样化的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纸质申请–电话申请2.便民措施的落实–提供在线查询申请进度的服务–提高办理申请的效率3.设立咨询与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相关的咨询和指导–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解决信息公开方面的纠纷申请处理的公正与规范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进行规范–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公平透明的申请结果–对申请进行公正的评估和决策–尊重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申请结果的监督与审查1.公众对申请结果的监督–提供申请结果的公示机制–鼓励公众对结果进行评议和提出质疑2.法律监督与司法审查–对于不公正的申请结果,公民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政府机关的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结论依申请公开是推动政府透明度、促进政府与公众互动的重要制度安排。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医疗保障信息。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股(室)、本单位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一)概况信息。
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法规文件。
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股室或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年度工作规划或工作要点。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信息等工作动态,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业务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采取在本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公告栏、报刊、电视、电台、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维护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建立和完善市区(指建成区,下同)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定若干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市区各类新的违法建设产生,逐步解决原存有的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2.防拆结合、以防为主。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行政村)为基础、市区两级联动、职能部门配合的市区防违拆违工作网络,突出以防止和遏制新的违法建设产生为重点,加大拆除违法建设的力度,做到防拆结合。
3.依法拆违,行政推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防违拆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充分运用行政手段,鼓励自拆、助拆违法建设。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法建设的防治工作。
各区区长、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是各自行政辖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5.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主动查处或配合查处,不得推诿。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苏政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6〕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五条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选题报送制度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选题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镇政办发[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选题报送制度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7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增强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性,提高发布质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水平,现就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选题作如下通知:一、选题报送范围各级政府制定的重要行政措施、重大决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如推介政府重大经贸和文化活动;市政府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新农村、新市镇建设进展情况;市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民生改善方面的情况;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政府信息。
二、选题报送要求新闻发布工作要逐步实现由目前的依申请发布,向有计划的主动发布转变。
报送的选题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选题报送范围确定新闻发布计划;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凡不能通过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公开的重要事项和工作,一般应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也可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办公室下达的指导性意见进行发布;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选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筛选后确认,确认后的选题反馈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按确认后的选题认真做好准备,按计划适时发布,其他选题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发布。
新闻发布将列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三、选题报送时间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选题每半年报送一次。
每年1月和7月上旬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发布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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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2]123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1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1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镇江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
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或者明确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 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
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有关公开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可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能
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争取申请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经第三方同意后才能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