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寻求司法救济之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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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栋梁律师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之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傅栋梁律师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之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之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文|傅栋梁律师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完全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经常存在诸多瑕疵,现将主要瑕疵的情形、纠纷产生后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权利救济做如下总结: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主要表现在: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并因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的要件)予以认定。

若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评估作价。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对该出资瑕疵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对上述出资瑕疵相关权利人可以有以下维权救济途径: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诉讼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1 . 通知 人
对 于人合性 为主 的有限责任 公司 , 股 东 的姓名和地 址都知道 的情 况下, 采 用专 人书面 送递 、 数据 电文 通知 ( 含 电报 、 电传 、 传真 、 电
根 据我 国 《 公司法 》 第4 1 条规定 , 召集 和主 持股 东会 的主体 子 邮件 等) 、 邮递送 达方 式更 为便利 和经 济 。对 于需 要采用 其他 包括董 事会 、 监 事会 、 代 表十 分之一 以上表 决权 的股 东。上述 主 通 知方 式如 公告通 知方式 的 , 可 在章程 种进 行 明确约定 。 体在行 使 召集和 主持 股东会 权 力上并 不是 完全一 致 的。在董 事 会 不能 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 行 召集股 东会会 议职责 的 , 监事会 才能 召集和 主持 ; 而 在监事 会不 召集和 主持 的 , 代表 十分之 一 以上 表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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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孙 瑜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类型及救济方式角度,分析了股 东会决议内容瑕疵及程序瑕疵的不 同表现方式, 并对无效股东会决议和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救济进行 了论述, 指出一些 目 前立法上不明确之处, 希望对
会 的会议 召集程 序、 表决 方式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公司章 程, 或 者 决议 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 的 , 股 东可 以 自决议作 出之 日起六 十 日
3 . 通 知方 式
股东会 的召开 , 不仅要在 《 公司法》 或公 司章程规 定的期 限内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作者:李婷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股东大会决议遵照持股占多数的股东同意为最终决议的原则。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如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与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或决议实施的程序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都属于决议瑕疵。

由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所属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存在重大的影响,所以对形成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完善,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诉讼一、股东会决议瑕疵概述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作为法理社会制度下的产物,公司也是法律所拟制的法人,公司的意思、决定需对外表达时,就需要借助自然人所组成的集合体得以实现,其形成或表现形式为公司决议。

股东大会一经做出决议,即形成了公司的决议,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对全体股东、公司法人或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所以,无论是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的内容还是决议产生的程序,都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反或违背这些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即产生了瑕疵。

从内容和程序是否违规上来看,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股东大会决议的狭义瑕疵是指形成决议的程序和通过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广义瑕疵是指决议形成的程序和通过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自定的规章制度。

从以上的定义不难看出,股东大会决议的狭义瑕疵和广义瑕疵的区别集中在是否违反公司自定的规章制度上,也就是公司章程。

作为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元素,公司章程无论对全体股东来说,还是对公司运营来说,都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是公司和股东大会维持下去的基本保障。

因此,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都不能违反这一章程。

从这一点来讲,股东大会的广义瑕疵理论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公司法》即采纳了这一概念解释,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凡决议通过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的,无论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一律无效。

不知情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救济困境及突破——以公司债权人与受

不知情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救济困境及突破——以公司债权人与受

2019年6月第21卷增刊Jun.2019Vol.21Supplement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不知情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救济困境及突破——以公司债权人与受让方利益平衡为视角綦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的出资责任分配,受让方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知悉瑕疵出资事实。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该条款的知情要素在实践中容易被推定为知情或应当知情,不知情的瑕疵出资股权因此陷入救济困境。

为平衡受让方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应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对实缴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对外由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依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依登记的实缴信息分配出资补缴责任。

加强对实缴资本的公示信息建设,即解决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知情问题,又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连带清偿责任;出资补缴责任;实缴资本登记[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9)S1-0078-05一、问题的产生在钦春荣与万光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①2016年8月股权受让方钦春荣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其与股权转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请求被撤销。

原因在于转让方隐瞒2013年1月抽逃全部出资的事实,也未告知公司存在大量外债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受让方于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对公司状况与出让股权情况有所知晓,况且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撤销权已过一年除斥期间而消灭。

通过本案分析发现,是否知晓瑕疵事实不仅决定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能否行使《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还决定是否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第2 9 卷第 6 期
2 0 1 6 年1 1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 u nUn i v e r s i t y o f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E d i t i o n)
受此 免 除 的影 响 , 同样 有权 利 要 求该 股 东 交付 承诺
履行 的出资。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 , 享 受公 司股东的全部权力 , 但 同时 , 新 股东必须受公 司章程和有 限责任公 司法的拘束 , 其不仅需承担股
东 的责 任 , 股 权 转 让 时 已知 瑕疵 股 权 的 , 还 需 承 担
低 了此 类 纠纷 出现 的概 率 。而 类 似 的规 定 在 股 份 有 限公 司方 面 就稍 显 不足 。 很 多 不 同之 处 存 在 于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法 律 规 定 之 间 。如 法律 对 公 司设 立 股 东
的义务 , 但 经过公 司全体成员 的一致 同意 , 股东的 出资责任可以免除 。即便如此 , 公司债权人仍然不
转让人应负 的退还非法分派 的红利 的义务和 出资
义务。 等方 面都有很多不 同
出资义务甚或对公司没有 任何 出资 ; 以权益 、 财物 出资的情况下 , 需要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而没有办 理 的; 或者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显著虚增其用作投
资 的实 物 、 权 益 的实 际 价值 的 ; 或 出资 后 又 抽 逃 出
资的。其包括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和出资不实等情
形 。我 国相 关 法律 法 规 虽 然 对 瑕 疵 出资 没 有 明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法律救济作者:孙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类型及救济方式角度,分析了股东会决议内容瑕疵及程序瑕疵的不同表现方式,并对无效股东会决议和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救济进行了论述,指出一些目前立法上不明确之处,希望对实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94-02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力的基本方式,股东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决定董事任免、公司运营等重大事项。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可见,股东会决议的瑕疵既存在于决议的内容中,又存在于决议的成立过程中。

本文将重点分析股东会决议内容上的瑕疵和程序上的瑕疵的情况,及股东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中适格原告、适格被告和诉讼实效的有关规定。

一、股东会决议内容瑕疵对于内容上的瑕疵,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法律实体性规范及维持公司组织体的基本原则的情形,决议无效则决议自始无效,即股东会决议从形成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决议有效性出现争议时,应交由法院进行审理确定。

对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类型,在司法实务界济南中院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内容违反法律原则,如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二是决议内容违反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如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违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三是决议内容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如违反盈余分配原则、违反股权转让规定等。

二、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股东会程序上的瑕疵则主要表现为召集程序瑕疵和表决方式瑕疵。

(一)召集程序瑕疵1.通知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法律对策

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法律对策

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法律对策作者:李瑶代坤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5年第18期内容摘要:目前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法律在很多方面缺少具体化规定。

对于非诉讼的救济途径,应当增加其明确的立法规定,引入三种不同的补救措施。

对于诉讼的救济途径,首先要在诉讼主体范围上进行扩大,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增加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制度。

另外,也要扩大诉讼内容的范围,对决议无效之诉进行具体的规范。

关键词:股东会 ; 股东会议瑕疵 ; 非诉讼救济 ; 诉讼救济 ; 法律对策股东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概述(一)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又可称为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它泛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范建等,2011)。

本文所研究的股东会决议正是由该机构根据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程序,针对其即将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所形成的协议。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股东通过独立行使表决权,采用多数的原则形成的一种集体的决策,这种决策一旦形成,即对公司以及全体的股东都有效力。

股东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做出,被认为是资本民主、股份平等的体现。

然而决议的性质问题在法学领域有两种说法。

一是法律行为说。

股东会决议的做出是多个当事人主体同向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的要件相一致,正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

二是意思行为说。

梅迪库斯曾说到,“社团或者多层次的董事会通过决议形成其意思”,这充分肯定了决议的意思行为性质。

决议仅仅是一种集体的意思行为形式,并非要求全体当事人都认同。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分类如果股东会决议在程序或内容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就不能认定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即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以此形式做出的瑕疵决议,应对其效力做出相应的否定性评价。

根据股东会决议瑕疵形成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内容性决议瑕疵和程序性决议瑕疵。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会在进行决议时所存在的错误或瑕疵,如程序不当、表决欠缺合法性、表决结果违反公司法规定等问题。

这些决议瑕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给公司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非常重要,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决策的形式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其中,股东会决策必须遵守程序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依照表决权数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经过审议、讨论、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该决议需要得到股东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但实际操作时,由于各种原因,会有一些瑕疵出现,如程序不当、表决汇总错误、未进行有效的讨论等。

这些瑕疵可能会对公司带来一定影响,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才能解决。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纠正为了解决股东会决议瑕疵的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多种纠正措施。

一般来说,纠正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方法有三种:自愿性纠正、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1、自愿性纠正自愿性纠正是指当出现股东会决议瑕疵时,各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主动改正错误所采取的行为。

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可以迅速解决问题,避免了纠纷,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但这种方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同的股东之间存在分歧,或者存在更严重的造假等问题,那么自愿性纠正就无法解决问题。

2、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法庭为受害者提供正式诉讼和赔偿机制的方式。

当出现决议瑕疵的问题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议,或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使得这个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但缺点也同样明显,诉讼程序通常是拖延、昂贵和耗时的,有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3、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通过政府的行政机关来解决决议瑕疵问题的方式。

当出现决议瑕疵的问题时,受害人可以向相关政府机关申请行政救济。

政府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纠正,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对公司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旦股东会决议瑕疵,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后续经营中遭受损失,因此法律救济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措施,涉及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审查标准及救济方式等方面。

一、股东会决议形式要素及内容要点股东会决议是由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上进行的表决,其形成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素。

一般来说,股东会决议应包括决议文本、表决过程、表决结果和决议生效等要素。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点:1.决议文本。

决议文本是决议正式表述的文字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富于表述力,内容应包括决议事项、决议时间、股东会表决规则、表决结果等方面。

2.表决过程。

表决过程是决议达成的程序和程序要素,应包括股东会召开程序、表决投票程序、股东会表决票数计算等方面。

3.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是股东会决议的最终确认和结果,应包括通过或者未通过决议。

4.决议生效。

决议生效是决议执行的时间点,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生效时间进行确认。

二、股东会决议的审查标准股东会决议的审查标准是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和评估标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乎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公平原则等。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程序是否合规。

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是否按照行政程序合法化程序要求进行,是否符合股东会章程等规定。

2.表决是否公正。

股东会表决是否存在权利关系不清、有经济利益冲突等违法情形,是否公正。

3.决议内容是否合法。

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及公平原则等法律要求。

4.决议是否有实质性错误。

决议形式和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的决议。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措施当发现股东会决议瑕疵时,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救济。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内部救济。

当发现股东会决议瑕疵时,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进行申诉和投诉,由公司内部机构进行处理和协调。

例如,通过法律部门、稽查部门等部门处理股东会决议瑕疵。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

论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及完善【摘要】股东大会决议遵照持股占多数的股东同意为最终决议的原则。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如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与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或决议实施的程序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都属于决议瑕疵。

由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所属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存在重大的影响,所以对形成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完善,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诉讼一、股东会决议瑕疵概述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作为法理社会制度下的产物,公司也是法律所拟制的法人,公司的意思、决定需对外表达时,就需要借助自然人所组成的集合体得以实现,其形成或表现形式为公司决议。

股东大会一经做出决议,即形成了公司的决议,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对全体股东、公司法人或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所以,无论是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的内容还是决议产生的程序,都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反或违背这些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即产生了瑕疵。

从内容和程序是否违规上来看,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股东大会决议的狭义瑕疵是指形成决议的程序和通过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广义瑕疵是指决议形成的程序和通过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自定的规章制度。

从以上的定义不难看出,股东大会决议的狭义瑕疵和广义瑕疵的区别集中在是否违反公司自定的规章制度上,也就是公司章程。

作为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元素,公司章程无论对全体股东来说,还是对公司运营来说,都具有强大的约束力,是公司和股东大会维持下去的基本保障。

因此,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都不能违反这一章程。

从这一点来讲,股东大会的广义瑕疵理论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公司法》即采纳了这一概念解释,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凡决议通过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的,无论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一律无效。

而会议表决的程序、召集方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公司自定的章程,同时其决议通过的内容也违反了公司自定的章程,无论是董事会的决议还是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都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的请求,只要不超过决议执行之日起的六十日即可。

公司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公司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公司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股东由于拥有的股份少,它们的权益极容易受到⼤股东的压制⽽受到损失,在这时候很多⼩股东就不乐意了,认为⼤股东所做的事情是属于违法的情况,要依法追究。

那么,公司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公司股东有什么救济途径?⼀、股东直接诉讼:董事、⾼级管理⼈员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1先诉请求: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股东有权在以下三种情况发⽣时以⾃⼰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1)、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2)、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请求之⽇起30⽇内未提起诉讼;(3)、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三、⽆效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股东可在任何时间提起决议⽆效之诉。

四、撤销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起60⽇内,请求法院撤销。

股东依此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五、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解散公司。

瑕疵公司决议侵犯中小股东权益之司法救济

瑕疵公司决议侵犯中小股东权益之司法救济

瑕疵公司决议侵犯中小股东权益之司法救济公司法人作为法所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由公司股东会(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治理机构代表公司以决议的方式作出,此即为公司决议。

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即在程序和内容上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情形,就有可能对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

实践中,公司通常由大股东控制,瑕疵公司决议很容易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瑕疵公司决议司法救济制度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至关重要。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于瑕疵公司决议的司法救济做出了规定,依据该规定,瑕疵决议分为两类: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可撤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第五条对于瑕疵公司决议的司法救济又进一步规定了“不成立”情形,即公司决议存在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决议不成立。

前述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法,增加了确认不成立的规定,实际上是采用了公司决议学理上的“三分法”,即无效、不成立和可撤销,该三种情形也分别对应决议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的不同类型,具体如见下表:依据前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瑕疵公司决议不同类型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中小股东及相关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起无效、不成立或撤销之诉。

一、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无效之诉的原告为公司股东、董事及监事。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公司决议无疑会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在决议存在瑕疵时股东当然享有以原告身份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

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瑕疵公司决议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而公司高管无法参与到公司决议程序中来,所以法律赋予了董事、监事原告资格。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列公司为被告。

公司决议系由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体现的是公司意志,故无效之诉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对涉及到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公司成⽴的时候有些股东会出资,但有些⼈并不是真⾦⽩银的出资,⽽是采⽤某种⽅式出资,这种出资的⽅式还带有⼀定的瑕疵。

⾯对股东出资⽽带来瑕疵的情况,很多⼈也觉得需要去解决处理好它。

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出资瑕疵如何解决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法及思路如下:1、股东补⾜出资;2、瑕疵资产转让;3、验资报告复核;4、取得批⽂及证明;5、股东承诺;6、中介机构意见。

如果公司中出现了上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有⼏种救济⽅式:1、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

但要注意,这⾥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时的股东;2、公司设⽴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义务。

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因为股东⼀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独⽴的法⼈财产,股东没有⾜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起诉讼;3、公司的债权⼈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当公司资产不能⾜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可以起诉未履⾏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4、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的公司会受到⾏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发⽣出资瑕疵的时候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来进⾏解决的话,肯定是会影响到其他⼈的权益。

⾯对公司股东有出资瑕疵但是⼜不知道该如何去解决才⽐较好的时候,建议是可以来店铺找寻法律帮助。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摘要】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重要的决策机构,但是如果决议存在瑕疵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决议瑕疵主要包括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两种类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股东可以通过法院撤销决议、请求补救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申请赔偿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股东大会监督机制以及股东应增强对公司治理的意识对于减少决议瑕疵的发生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法律救济措施,可以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法院撤销决议、补救措施、责任人、赔偿、监督机制、公司治理、股东意识。

1. 引言1.1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之一,是公司内部决策的最高机构。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具有重要的监督和决策功能,是公司治理的基石。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之一。

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如公司业务重组、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具有重要影响,关系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股东大会决议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平台,股东可以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大会决议也是公司治理透明度和规范性的重要体现。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其决议应当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只有依法合规地进行股东大会决议,才能有效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

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决议事关公司命运和股东权益,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和监督,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健康发展,股东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1.2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瑕疵决议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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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寻求司法救济之途径(一)
内容摘要:瑕疵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不能协商解散时,是否可请求司法救济?目前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

而结合公司法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笔者认为可有两种救济途径选择。

一是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请求;二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建立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处理机制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公司解散
对瑕疵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更多围绕公司资本的充实、主体人格的健全、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交易安全等方面进行探讨与规范的,而对产生纠纷的股东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则涉及不多。

现实中,不少瑕疵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退休、死亡、缺乏合作合意、公司僵局等因素而不愿继续参与公司经营、承担经营风险。

当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不能协商解散时,是否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如何选择救济的途径?实践中又如何操作?而上述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任何相应规定,但这恰恰又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

结合公司法理论和国外的相应立法实践,笔者认为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故拟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作一些探析。

救济途径之一:由股东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请求。

公司资本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公司在取得独立人格以后所进行的经营活动中,其所从事的营运活动的性质及其规模应当同公司的资本保持适当的比例。

以公司方式组织经营,而又未具备足额资本,可以认为出资人利用公司制度逃避股东个人的责任,实际上将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一般公众中的某些善意的成员。

故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也都是依靠显示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来证明公司独立存在的不公平性而应当揭开公司面纱。

瑕疵出资主要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种情况,并且都可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也是瑕疵出资的公司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请求的理论依据。

具体表现在虚假出资中,如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低于《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最低限额的,那么公司就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之间实为合伙关系,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抽逃出资中,由于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已合法成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认为不论抽逃多少,哪怕将资本抽逃完毕,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仅在所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笔者认为,股东虚报出资与在公司成立后将资本抽逃,主观恶意相同,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同,都是使公司丧失运营的物质基础,而两者的法律后果却有质的区别,不符合法理。

特别是对于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处于无资本运营状态,如果仍坚持将其与虚假出资区别对待,其后果是等于鼓励股东先出资再抽资,不利于制裁抽逃资本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就目前而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中,主体要件所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公司小股东可为自身利益而行使小股东保护权,但一般而言不宜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请求。

只有在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又无法共同经营时,才可主张。

否则,有失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将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与自身的存在价值相悖。

救济途径之二:行使解散请求权
我国因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外资企业而言,股东享有解散请求权;而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东不享有解散请求权。

笔者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立法、司法上作如此规定,尚可理解。

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加入WTO 后,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分别予以规定并无充分的依据。

我国公司法排除公司的解散请求权,强调所谓的公司的长远利益,强调公司法人团体的集中意志,强调公司运行中的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强调减少司法权对公司内部纠纷的干预,忽视和抹杀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把股东平等的原则仅仅落实在同股同权方面,不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标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司运行机制的混乱。

而从现代公司法理论或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分析,设立股东解散请求权既有现实性,又有必要性。

其一,公司的营利性、契约性决定了股东享有公司解散请求权。

按照流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观点,股东一旦将其资产投入到公司,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并且享有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事务加以控制的权利;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

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体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这就是很多人认为公司的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而只能转让其出资的最重要理由。

①这种观点实质上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绝对化,割裂了股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一外壳和载体,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且公司虽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它最终仍然不能摆脱股东的控制。

公司的法律人格性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正如前香港证监会主席梁定邦所说,“公司的概念是一种法律拟制。

它是一个允许便利地限定法律关系的法律结构,但最终仍然是那些藏在公司背后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和其他人的未来”。

②可见,公司的人格实体并非绝对化。

换言之,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细胞,当其出现病变,不能救治,不能再生存时,也应当允许其灭亡,这样才能鼓励投资,公司才可得以不断繁荣发展,社会资源才可得以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的契约理论认为,公司“乃一系列合约的连结”,③公司的交易者是自愿参与到公司中来并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诺的基础上合作之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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