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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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账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账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丙方: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账号:
为合作开展新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 __ __ __有限责任公司。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
为三方发起行为的规范,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 __ 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实际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地址拟设在___ __ __。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三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_____ __ _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以所设立新公司全部资产对所设立新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 __ _______ __ __。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 __ _______ __ __,兼营_____ __ __ 。
第三条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 __ _元整,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 __ _元,以_____ __ 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 __ %;
乙方:出资额为_____ __ _元,以_____ __ 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 __ %;
丙方:出资额为_____ __ _元,以_____ __ 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 __ %;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甲乙丙三方分两次缴纳出资。
第一批三方共出资注册资本额的 %,即元人民币,甲乙丙三方应当按认缴比例于_____ __年_____ __月_____ 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二批三方共同注资注册资本的 %,即元人民币,甲乙丙三方应当按认缴比例在新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准)后个月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帐户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 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所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股份转让
任何一方股东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八条公司筹建
1、甲乙丙三方同意指定_ 甲方 ___为筹建代表,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建代表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领取保管登记机构发放的文书及执照;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4)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三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5)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2、筹建代表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建代表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三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建代表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九条发起人分工及公司治理结构
1、甲方负责及时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及公司筹建;设立后公司的财务管理、公章保管、合同等文件起草及签署、对丙方运营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纳税、年检等与行政机关相关的事宜。
2、乙方负责及时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并配合甲方做好公司筹建;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公司引进客户入驻,增加公司业务。
3、丙方负责及时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并配合甲方做好公司筹建;负责公司设立后的运营,包括选择合理的仓库位置并对仓库进行必要装修使其适合于开展公司业务,招聘相关人员,引进适合开展公司业务的系统、软件等技术措施,利用人力、技术、场地等资源开展公司相应业务等。
4、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董事由甲方委派担任。
公司总经理由担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十条发起人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应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其他股东权利。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发起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发起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发起人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对公司设立履行相应协助义务。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本公司发给发起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