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024两篇)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可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管理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2. 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执行,可根据商业物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4. 其他额外收费项目(如停车费、水费、电费等)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三、收费方式1. 物业费的收费周期为每月,业主应当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交纳。
2. 物业费的收费方式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业主可以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物业费,也可以选择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现金支付。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缴费查询系统,及时更新业主的缴费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物业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收费使用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使用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做好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记录,保证收费资金的使用透明、合理。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收费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发现业主有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催缴,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或额外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3. 业主如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收费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六、附则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业主有权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履行合同义务,保障物业管理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小区安全稳定。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经法定程序注册并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有一定规模和资金实力,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置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并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的合理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日常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和项目。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实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费的使用应主要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绿化美化等公共事务。
第二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障业主和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整洁、便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权力,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规范的实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并为业主和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保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和居民享有随时了解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和收支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不得非法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购买商品或服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业主和居民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规范的物业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如电梯、楼道、照明等,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包括道路、绿化等;3. 维护公共秩序,加强安全监控和巡逻;4. 提供物业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5. 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共建。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并给予合理解释和回应。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方式进行。
第十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合理透明,不得虚假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察第十六条贵州省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物业管理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监督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物业管理纠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贵州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区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对小区或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费用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的一种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物业费收取与使用分开、透明化管理,加强业主意识和社区自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经理第五条物业管理需要依法设立物业经理机构,物业经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需求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具备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并接受相关培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定期与业主进行沟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共同维修、管理和公共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由物业经理机构负责,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示,并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费的征收标准、方式和周期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不能拖欠或者减少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公共服务。
第四章社区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进社区自治,建立健全业主自治组织,加强业主的参与和管理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最高决策机构,由业主自愿参加,审议相关事项并决策。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组织,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和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开展小区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是指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
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物业管理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服务至上、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提供设施管理、保洁、绿化、安保、能源管理和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等服务,为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提供便利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经济实力、资金充足,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四)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确保充分发挥物业管理的服务职能,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七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设施管理、保洁、绿化、安保、能源管理和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执行。
在同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择优选择服务供应商,为业主降低服务成本。
第九条物业服务应当从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将服务对象的需求放在首位,在服务质量保障的情况下,尽量压缩服务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和管理,接受业务公开、定期公示、备案登记等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自我监督、自我批评,使服务质量得到不断提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暂停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贵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贵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6 16:14:2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贵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贵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县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筹集和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六)制定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办法;(七)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三)业主大会决定召开的其他情形。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服务合同六、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七、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法律责任九、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独立的位置;(二)有明确的界限;(三)有共同的生活环境;(四)有共同的服务设施。
第八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组织和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六)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属性和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所有人或物业权利人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维护、管理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执行物业的维修、维护和管理工作;2. 组织制定和实施物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 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化;4.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5. 组织和协调邻里关系的处理;6. 监督和协调住户的日常行为,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7. 收取物业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管理;8. 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业主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2. 盈亏平衡原则:保证物业管理的费用与服务相适应;3.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三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第六条物业共有部分是指住宅小区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部分,包括楼道、走廊、公共设施、绿化带等。
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物业共有部分的日常维修、维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2. 物业共有部分维修、维护费用由业主按照比例分摊;3. 物业共有部分的改造、修缮和设计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同意。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1. 及时修缮和养护物业共有部分,确保其正常使用;2.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合理、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3. 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策,积极回应业主意见和投诉;4. 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维护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自治权利。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五)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六)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定期向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四)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物业管理处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处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处的收费工作,保障业主的利益,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特制定本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1.1 住宅类物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xx元。
1.2 商业类物业:按照租赁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xx元。
1.3 办公类物业:按照租赁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xx元。
2. 公共维修费2.1 物业管理处将每年的公共维修费用均摊给业主,费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2 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楼立面维修、电梯维护、园区绿化等。
2.3 公共维修费的征收由物业管理处按照业主所占建筑面积或租赁面积比例进行计算。
3. 公共设施费3.1 物业管理处将每年的公共设施费用均摊给业主,费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2 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消防系统等。
3.3 公共设施费的征收由物业管理处按照业主所占建筑面积或租赁面积比例进行计算。
第三章缴费方式1. 缴费时间与周期1.1 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费、公共设施费按月缴纳,缴费截止日为每月yy日。
1.2 业主应提前在缴费截止日之前将费用支付至指定账户。
2. 缴费方式2.1 业主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手机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2.2 物业管理处将及时更新缴费方式,提供便捷的缴费渠道。
3. 逾期缴费3.1 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将受到书面警告,并按照每日x%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3.2 若业主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缴相关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1. 收款凭证1.1 物业管理处将开立正规的收据,明确标注业主缴费的具体金额和事项。
1.2 业主应妥善保管收款凭证作为日后相关纠纷的依据。
2. 财务报表2.1 物业管理处将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向业主公开披露。
2.2 业主有权要求查阅管理处的财务报表,确保收费的合规与透明。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1. 物业管理费减免1.1 对于住宅类物业中年龄超过xx岁且经济困难的居民,物业管理费可酌情减免一定比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物业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2019年最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十)分进行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八十六条物业服务费以外的管理业主共同事务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八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
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第八十八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一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1.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不得超过5元。
2. 根据小区内设施和服务的不同,可适度调整收费标准。
3.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需提前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1. 按照装修工程的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装修管理费。
2. 装修管理费用透明公开,装修合同中应明确列明。
第三节公共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1. 公共设施使用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2. 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收费标准不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一节收费方式1.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物业费等收费方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收费方式的选择,不得强制业主按某一种方式支付。
第二节收费通知1.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30天通知业主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取时间和金额。
2. 收费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放,并注明每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第三节收费监督1.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账户,将收取的物业费等费用专款专用。
2. 监督部门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物业管理费。
2. 收费通知不明确,违反收费透明原则。
第二节处罚措施1. 可以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收费活动并处罚款。
2.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贵州省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是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对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希望能够得到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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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
费标准)
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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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境保护、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新建小区物业区域的划分以建设规划用地的红线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限等因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老旧小区物业区域的划分提出建议前,须征求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无偿配置物业用房。
物业用房面积应达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
物业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面积的房屋,应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不得使用架空层、地下室作为物业用房。
第六条大型小区、高层住宅鼓励聘用物业企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须为业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三)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试行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说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
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无法换届产生业主委员会,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村(居)委会保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出售。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
在业主进场装修前,物业企业必须书面告知业主本小区装修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协商约
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执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和《贵州物业综合服务等级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推行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要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与物业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