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024两篇)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
一、总则
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1. 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可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管理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2. 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执行,可根据商业物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4. 其他额外收费项目(如停车费、水费、电费等)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三、收费方式
1. 物业费的收费周期为每月,业主应当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交纳。
2. 物业费的收费方式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业主可以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物业费,也可以选择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现金支付。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缴费查询系统,及时更新业主的缴费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物业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收费使用
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使用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做好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记录,保证收费资金的使用透明、合理。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收费违规处理
1. 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发现业主有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催缴,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业主有权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履行合同义务,保障物业管理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小区安全稳定。
第二章物业公司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经法定程序注册并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有一定规模和资金实力,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置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并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的合理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日常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加强对我省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我省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为全面做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报全文登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适时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障业主和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整洁、便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
任与权力,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规范的实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
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改善
物业设施、设备,并为业主和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和居民享有随时了解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和收支情
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不得非法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购买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贵州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区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对小区或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费用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的一种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物业费收取与使用分开、透明化管理,加强业主意识和社区自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经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需要依法设立物业经理机构,物业经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需求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具备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并接受相关培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定期与业主进行沟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物业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共同维修、管理和公共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由物业经理机构负责,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示,并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费的征收标准、方式和周期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不能拖欠或者减少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公共服务。
第四章社区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进社区自治,建立健全业主自治组织,加强业主的参与和管理能力建设。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加强对我省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我省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为全面做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报全文登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适时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9.25
•【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
•【施行日期】2020.09.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加强对我省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我省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为全面做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报全文登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适时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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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
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
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草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草案)
范本1: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办公等各类物业,以及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推行社会化管理,发挥政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作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及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管理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组建专业、高效的管理团队,保证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提供质量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力的最高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决策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通知各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财务预算、决定物业费用等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业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综合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卫、绿化环境管理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向业主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透明地向业主公示物业费支出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文件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1. 总则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收费
标准。
2. 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如下:
(1)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
(2)物业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
(3)公共维修费:按实际维修情况收取,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4)其他收费: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3. 收费管理
(1)物业公司需在每月1日至5日之间发布当月收费通知,并
于当月15日前收取费用;
(2)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停止服务;
(3)公共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
(4)收费记录应该详细记录,物业公司需要保护业主的利益,每季度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4. 执行日期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制定。
5. 本文所涉及附件
本文所涉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据等。
6.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服务费: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改造所收取的费用。
(3)物业维修基金:指用于物业维修、维护、购置公共设施、设备及其他维护性支出的基金。
7.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业主对物业公司收费标准的不满意,可进行协商解决;
(2)物业公司收费情况不透明,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3)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适当采取措施进行催收,但不能过度;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目录
一、总则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七、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位置;
(二)有明确的界限;
(三)有共同的生活环境;
(四)有共同的服务设施。
第八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贵州物业管理条例》[自2012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共
有部分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属性和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所有人或物业权利人对物业共有部
分进行维修、维护、管理的活动。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 执行物业的维修、维护和管理工作;
2. 组织制定和实施物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 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4.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5. 组织和协调邻里关系的处理;
6. 监督和协调住户的日常行为,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
7. 收取物业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管理;
8. 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业主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盈亏平衡原则:保证物业管理的费用与服务相适应;
3.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三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
第六条物业共有部分是指住宅小区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部分,包括楼道、走廊、公共设施、绿化带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物业共有部分的日常维修、维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
2. 物业共有部分维修、维护费用由业主按照比例分摊;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下面是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如下,敬请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自治权利。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
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五)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
(六)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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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
费标准)
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境保护、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新建小区物业区域的划分以建设规划用地的红线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限等因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老旧小区物业区域的划分提出建议前,须征求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无偿配置物业用房。物业用房面积应达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
物业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面积的房屋,应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不得使用架空层、地下室作为物业用房。
第六条大型小区、高层住宅鼓励聘用物业企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须为业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三)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试行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说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
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无法换届产生业主委员会,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村(居)委会保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出售。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
在业主进场装修前,物业企业必须书面告知业主本小区装修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协商约
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执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和《贵州物业综合服务等级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推行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要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与物业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