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国土资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各地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各专项资金的征收情况越来越好,特别是中央又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资金逐步增多,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和重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包、标段划分、工作范围内容、技术要求等
1、编制依据:1)包含但不限于《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7-2011);《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12325-2008);《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15945-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8);《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2008);《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等;(2)国网公司的相关技术标准等。2、质量要求
QJGF-01-0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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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QJGF-02
勘察及初步设计
根据国家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招标方的要求完成项目的勘察及初步设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设计方案优化,设备选型,投资概算等内容。
勘察及初步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勘察工作并出具相关报告,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甲方要求出具光伏电站的设计方案并优化(太阳能资源分析、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场区布置、电气、接入系统、建筑与结构、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消防等)、设备选型、投资概算等内容。最终形成满足甲方要求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图纸的出具等成果。
60个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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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25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山西省有关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利契机,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和应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主体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二、准确把握,明确监管职责《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施行全面、全程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09〕127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7号公告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实施土地复垦项目,不断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
06 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
附件2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6月目录前言 (1)一、基本农田划定的目的和任务 (2)(一)基本农田划定的目的 (2)(二)基本农田划定的任务 (2)二、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依据 (3)(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 (3)(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 (4)(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 (5)三、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路线 (5)四、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流程 (5)(一)资料收集 (6)(二)资料的对比分析 (8)(三)外业核查 (9)(四)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10)(五)组织实施 (11)(六)成果编制 (12)(八)数据汇交 (14)五、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方法与要求 (14)(一)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方法 (14)(二)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要求 (19)六、质量控制 (25)(一)指标控制 (25)(二)流程控制 (25)七、基本农田划定资料的成果归档 (26)(一)资料部分 (26)(二)表册和图件部分 (27)(三)划定成果资料的电子档 (27)(四)数据库部分 (27)前言为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 号),结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说明。
一、基本农田划定的目的和任务(一)基本农田划定的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 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 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2011‟404号)、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2011‟5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全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施行日期】200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有利于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
为此,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和颜色规格,各地要认真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将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作为2008年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
标识和标志牌设立工作要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先行。
要本着就地取材、节约成本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标志牌进行更新,逐步统一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标志牌式样,设立新的标志牌。
2008年7月1日起所有需要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建立标志牌,有国家规定的标识内容。
全省要通过统一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的使用和标志牌的
建立,迅速掀起加强耕地保护宣传的热潮,把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扎扎实实引向深入。
二○○八年五月七日。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
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
设立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加大宣传,统一思想,根据参考式样,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的制作和设立工作。
省厅对全省有关标志牌式样不再另行规定。
二、全面落实、分步实施。
要先行设立国家级、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乡(镇)的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
对已设立标志牌的,可作适当增加和调整,对尚未设立标志牌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
对新建设的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其标识、标志牌的设立,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
其他基本农田的保护标志牌可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再予设立和调整。
三、加强标识、标志牌管理。
各地要明确管护责任,对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基本农田的原有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清理,对新确定的基本农田要及时组织设立,对污损的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调整。
四、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的制作、设立和管护经费可从分配到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附件: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见2007年汇编)。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2.07【实施日期】2012.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为切实做好全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保护优质土壤资源,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晋发[2017]43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耕作层是耕地精华,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粮食生产之本。
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优质土壤资源、落实占补平衡、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途径,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和抢救性工程,对保护耕地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难以再生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不断提升我省耕地保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以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为目标,通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探索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管理、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为我省补充耕地、土地整治等一系列工程提供优质土壤,提升补充耕地和新增耕地质量。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晋国土资发[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18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了确保2009年12月底之前完成基本农田调查上图任务,省厅制订了《山西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领导,加快进度,扎实推进基本农田上图工作。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是第二次土地调查中须多部门紧密协作配合的一项重点、难点工作。
各市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按《方案》要求组织县级国土资源局的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资料整合、调查上图、核实现状、分析检查和补划上图工作。
二、统筹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基本农田调查的图、数与实地一致,上图成果真实、合法。
按《方案》要求,各市国土资源局的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部门要对口督办,层层负责,严格依照《方案》的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并落实县上图、市检查、省验收的责任和任务,确保10月15日前完成县级成果上报和11月15日前完成市级成果上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山西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16号)要求,全面做好我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耕地保护开发整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查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掌握全省基本农田数量及分布状况,为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现耕地科学管理和保护提供基础资料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国土资发[2004]223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现将《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为全面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任务,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一、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没有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的省、区、市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和计划。
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不得调整或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53号)的要求,为保证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工作,确保我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达到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编制相关图表册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67号)规定,各地要充分应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基本农田划定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国土资发[1999]122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4日国土资发[1999]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 (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应作了修订和修编,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纲要》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建章立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普法范围。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严密组织,做细工作,摸清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本单位及所属县(市、区)土地证书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内容一是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及开发区土地分局必须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土地权利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购买和使用假土地证书。
对2002年6月1日以来订购、使用土地权利证书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写出自查报告和填写自查表(附件1)。
二是省厅今年3月4日曾就土地证书订购、管理问题发函,明确由过去各类土地证书必须经省厅统一订购方式,改为各用证单位(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直接向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订购方式(附件3)。
请你们对2009年3月4日以后土地证书订购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严肃对待,并制定严格的责任体系,防范土地证书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2009年7月起,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市(开发区)订购土地证书情况报省厅(附件2)。
三、两项检查内容的书面报告及自查表,请于7月24日以前报省厅。
联系人:崔健电话(传真):************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略)2、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自查表(略)3、订购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情况季报表(略)4、关于土地证书订购管理的通知(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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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5.07
【实施日期】200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
立规定》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有利于加大耕地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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