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绩效评估指标明细表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绩效评估指标明细表
查阅相关资料,计算比例
入驻社会组织获得评估等级数量(5分):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入驻社会组织数量30%(含30%),得5分;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入驻社会组织数量20%--30%(含20%,不含30%),得3分;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入驻社会组织数量10%--20%(含10%,不含20%),得2分;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数量占入驻社会组织数量10%(不含10%)以下,不得分。
现场勘查
查阅文件等
办公设施(3分):配备必要的电脑、办公桌椅、通讯设备、网络、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得3分,不齐备的则视情给分。
现场勘查
功能划分(2分):如划分出办公区、入驻社会组织办公区、服务开展区、会议区、接待区等功能分区,得1分,不齐全则视情给分;宣传指引标志完善得1分,不齐全则视情给分。
查阅入驻协议等资料,
访问入驻组织人员
履行日常服务职责(5分):提供符合社会组织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培训、讲座等多元化服务;提供项目资讯、转介服务、社会捐赠、公益资助、合作交流等信息共享、资源链接服务;提供活动策划、项目推介、品牌推广、风采展示等服务和平台。较好履行职责得5分,履职不佳视情给分。
查阅档案等相关资料,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入驻社会组织符合一次性资助入驻数量(3分):符合标准得3分,不符合不给分。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1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10个(含);
2.获得2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15个(含);
3.获得3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20个(含);
4.获得4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25个(含);
5.获得6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30个(含)。
3.获得3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500㎡(含);
4.获得40万元资助的,不少于600㎡(含);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某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3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2、申请前3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申请前3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咨询、交流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培养计划、组织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推动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管理机构设立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专业教师团队,从事培训工作。

教师团队应当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组织发展等领域。

第三章资源保障第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争取专项经费,开展社会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开展项目合作,争取资源共享,扩大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障培训质量的同时,兼顾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训和引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教学设备和场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章培训服务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社会组织的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课堂培训、远程教学、实地考察等。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学员管理,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做好跟进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为学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推荐、政策咨询、项目孵化等。

第五章组织交流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合作桥梁。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创新孵化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国家领导的
指导思想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指在政府部门许可下,营造
一个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支持的有序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培训、资
金和管理服务支持体系,促进组织全面立足社会和健康发展的特殊场所。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宗旨是: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善社会
组织的服务能力。

(二)在开放的大环境下,通过孵化实践,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有序发展。

第四条在孵化基地范围内,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稳定合法的运行,促进其正常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粤民函〔2021〕16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民函〔202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4月30日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加快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基地方案

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基地方案

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基地方案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基地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促进社会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和服务居民的需求。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支持和培育,一些社会组织在发展初期或者面临困难时可能会面临挫折,难以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培育,助力其发展,势在必行。

二、目标1. 提供开放的办公空间,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创业和运营环境;2. 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社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3. 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和素质;4. 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

三、基地设施和服务1. 办公空间: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包括工位、会议室、休息区等;2. 咨询服务: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为社会组织提供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指导,比如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组织建设等;3. 培训和学习: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活动,涵盖领导力培养、项目管理、筹款技巧等方面;4. 社交活动:组织交流会、座谈会等,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5. 孵化服务:对初创社会组织提供孵化服务,包括项目评估、资源对接、投资推荐等;6. 员工配备: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咨询师、培训师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合作与资源整合1. 政府合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争取政府支持和资源优先开放;2. 私营企业合作:与企业开展合作,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同时鼓励企业参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建设;3. 学术机构合作: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合作,共同开展培训和研究项目,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4. 社会组织合作: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

五、推广与评估1. 推广渠道:通过建立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基地介绍和宣传,吸引更多社会组织入驻;2. 合理定价:根据基地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合理定价,确保基地的自我运营和可持续发展;3. 评估机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基地的运营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正和改进工作。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各区民政局,市有关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作用,确保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持续健康规范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19年6月27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为老服务类。

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器械、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其他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

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辅助器械租赁、技能培训和就业、权益保护、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青少年服务类。

主要对社区边缘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等开展帮教助学服务。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以下是 9 条关于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1. 咱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那就像是给小树苗施肥浇水一样重要啊!比如说,一个刚成立的环保组织,就像一颗小菜苗,通过这个计划得到各种资源和支持,不就能茁壮成长啦!咱得让更多这样有意义的社会组织在广州生根发芽呀!2. 你想想,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可不简单呐!就好比给一群有梦想的人打造了一艘超级大船。

举个例子,像那些关爱儿童的组织,有了这个培育计划,就能更好地乘风破浪去帮助更多孩子呀,多棒啊!3.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简直是社会组织的福音啊!这就像一场及时雨,滋润着那些渴望成长的组织。

比如说某个艺术文化组织,在这个计划下就能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让咱广州充满艺术气息,不好吗?4. 哎呀呀,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那可是个神奇的存在!就好像是一个魔法盒子,能变出各种惊喜。

像社区服务组织,通过这个计划能变得更强大,给咱老百姓带来更多便利和温暖,多让人期待啊!5.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这可不是说说而已哟!好比如是给社会组织安装了超级引擎。

就拿扶贫组织来说,有了这个强大的动力,能更快地帮助贫困人群脱贫致富,这意义多大啊!6. 你说,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多重要呀!简直就是社会组织成长的加速剂啊!好比一个创新组织,通过这个计划能迅速腾飞,为广州带来更多新鲜的活力和创意,多酷啊!7. 哇塞,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不得了啊!就像给社会组织提供了一条金光大道。

想想看,一个致力于教育公平的组织,走在这条大道上,能为多少孩子打开知识的大门啊,简直太赞了!8.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那真不是盖的!如同给社会组织注入了一股神奇的力量。

就像一个志愿者组织,有了这股力量加持,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温暖人心,难道这不让人兴奋吗?9.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绝对是超棒的呀!像一个强大的后盾,支持着各种社会组织前进。

举个例子,某个慈善组织,在这坚实的后盾下能救助更多的人,为社会带来更多美好,这就是我们想要看到的呀!我觉得这个广州社会组织培育计划方案太重要了,必须大力推进和实施,这样才能让广州的社会组织发展得越来越好,为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更多积极的影响。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及流程是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规范管理而设立的一套体系。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一起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业务统筹协调;(二)协助市民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考核和运营评估标准;(三)协助市民政部门进行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四)统筹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系统平台和数字化培育平台建设;(五)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交流。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发挥培育基地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协作等方式,推动建设、认定一定数量的培育基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条培育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认定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负责统筹。

第二章培育基地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申请认定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所明确的主要功能,能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二)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固定场所。

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无偿提供或其他合法固定场所,场所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且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有适合社会组织办公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消防管理,清晰划分功能分区等。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组织架构,社会组织入驻培育流程及管理、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的服务管理团队。

(五)已经入驻培育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数量需达到各级培育基地的标准。

第五条培育基地分市级、区级及街(镇)级三类,除了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标准:(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1.培育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培育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 年。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76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76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31日以粤财行〔2014〕768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于2012年至2016年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扶持。

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适当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倾斜,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

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资金使用应体现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绩效目标,从而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扶持社会组织资金标准,发布申报指南和评分标准要点,确定负责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的评审规则和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专项资金报批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广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8〕5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分类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培育扶持工作。

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到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推动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社区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积极推动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各区民政部门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三社联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方式,积极推动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结合《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推动进一步加强区和街镇两级平安促进会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将街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建设与街镇平安建设促进会的工作相衔接,通过加挂牌子的方式,共同促进街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和平安建设促进会的发展,并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平台和抓手,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登记指导、财务托管、培育扶持等服务,有力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一起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业务统筹协调;(二)协助市民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考核和运营评估标准;(三)协助市民政部门进行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四)统筹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系统平台和数字化培育平台建设;(五)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交流。

第二章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第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场所:建设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社会组织培育服务的区域应不低于培育基地建设面积60%的比例;场地属租赁性质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3年。

(二)基础设施完备:培育基地应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基本的场地装修、办公设备等,消防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内部管理完善:培育基地运营主体明确,运营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四)使用功能清晰:应以社会组织培育为唯一用途,不得兼顾商业或其他用途。

(五)培育重点突出:市社区服务中心、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培育基地入驻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含未注册成立,但已开展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的60%,且不少于5个。

第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立运营后,由主导建设的主管部门(单位)向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勘察和综合评估。

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予以核定,纳入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统一规范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一次性资助。

其中,街(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区民政部门受理,加具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提供办公及服务的业务场所、会议室、培训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

(二)负责提供相关政策指引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落实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

(三)负责提供符合社会组织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培训、讲座等多元化服务,重点引导社会组织提升内部治理、项目策划、服务开展、资源筹集等方面的能力。

(四)负责提供项目资讯、转介服务、社会捐赠、公益资助、合作交流等信息共享、资源链接服务。

(五)负责提供活动策划、项目推介、品牌推广、风采展示等服务和平台。

(六)负责提供有助于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日常行政管理服务,协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提供社会组织党群活动场所、党建工作培训等服务,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和工青妇工作。

第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业运作、品牌培育”的原则,重点培育、优先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及市级群团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社会治理、公益慈善领域有行业影响力,能示范、引领和带动同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二)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在其辖区内起示范引领作用,能带动和服务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注重引进培育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

(三)街(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扎根社区、贴近基层,直接为社区和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四)其他群团类和行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重点培育其领域内有鲜明特色的,有助于促进本领域创新、健康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与服务第十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主管部门(单位)可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培育基地交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轮候、入驻、出壳等管理制度,加强入驻社会组织管理,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低偿或无偿的培育服务,其中,应为初创型或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供无偿培育服务。

第十一条申请入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按照已登记成立和尚未登记成立的类别,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

1.申请前3年(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以来)均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审核,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2.申请前3年(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3.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账户;4.有具体的组织负责人和稳定的工作团队;5.在本领域内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作用发挥较明显或具有较突出的发展潜力;6.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税务票据。

(二)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

1.有具体的组织负责人和相对固定的工作团队;2.有清晰的机构宗旨、组织目标和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发展前景、服务潜力和社会需求;3.有较为成熟的工作项目或工作计划;4.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入驻:(一)申请受理。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二)初审评估。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入驻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活动项目、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准;(三)复核核准。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运营管理单位呈报的入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核准同意入驻申请的,进行结果公示;不同意入驻申请的,应将申请资料全部退还并书面说明理由;(四)结果公示。

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签订协议。

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与入驻社会组织签订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办理入驻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培育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入驻申请书,说明入驻培育基地的具体理由和发展目标;(二)组织概况,说明组织结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组织类型、业务范围等情况;(三)法定证照文书,包括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四)财务资料,成立以来的财务年度报表;(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入驻申请书、成立组织或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负责人(创始人)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入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接受培育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培育期满后由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按入驻协议约定办理出壳相关手续。

入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提前出壳或终止入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入驻协议约定为其办理出壳相关手续。

申请延长入驻培育期限的,经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评估,能在本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品牌项目、重大成果、突出贡献,获得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含)以上等级或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品牌社会组织等市级以上荣誉,以及其他确有需要延长培育期限的,由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入驻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培育基地相关管理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可提前终止入驻协议。

(一)入驻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未入驻或入驻期间每年累计超过3个月不使用培育场地的;(二)入驻期间不按组织章程正常开展活动的;(三)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活动,自行注销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异常名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遵守培育基地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资金资助与运营评估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经市民政部门核定后的次年,按下列标准分两年(每年50%)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场地建设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10个(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场地建设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15个(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场地建设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20个(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四)场地建设面积6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25个(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资助。

(五)场地建设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社会组织30个(含)以上的,给予60万元资助。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不得因迁址、场地面积或培育数量增加等原因重复获得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一次性资助时间为每年3月,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区级、街(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向区民政部门申报,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一次性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三)《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统计表》,并附每个社会组织情况简介;(四)培育基地建设运营情况报告,说明场地面积、场地设置、建设运营投入资金、入驻社会组织及开展活动等情况;(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培育基地场地使用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