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与探索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穗民规字〔2018〕7 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7 号市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民政局: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7月24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2月2日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民政部门并负责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3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审管分离”的探索实践
工作研I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要求,广西南宁、柳州、北海、防城港、钦州、桂林、梧州等7个设区市将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服务纳入“放管服”改革范围,实行登记审批职能与事后管理职能分离的“审管分离”模式,在改进审批服务、创新管理方法、解决发展难题上做了诸多探索。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对7个设区市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实践经验,摸清现状底数,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审管分离”的探索实践◎刘宏陈科吉2015年以来,根据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广西南宁、柳州等7个设区市,分批次推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审管分离”改革。
做法:一门办理规范服务广西南宁、柳州等7个设区市在自治区统一部署下,分步分批、有重点地推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审管分离”改革,在明确职能定位、规范办理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加强部门联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划转了登记审批职能和编制。
7个设区市组建行政审批局,内设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科等10〜18个不等的部门,行政编制从民政局划转,数量不一,少的如防城港市有30多人,多的如柳州市近70人。
行政审批局专门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部分设区市还将换证、年检、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也一并划转。
二是规范了登记审批秩序。
各市民政局普遍会同行政审批局,对登记程序标准进行规范,优化办理流程。
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修订了《珠事易办》《办事指南》等业务办理流程;北海市针对改革后业务不熟的问题,每天集中半小时学习业务,对审批事项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强行政许可规范性。
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实践、困境与对策
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实践、困境与对策卜潇雅; 陈浩【期刊名称】《《生产力研究》》【年(卷),期】2019(000)008【总页数】5页(P108-112)【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事中事后监管; 制度改革【作者】卜潇雅; 陈浩【作者单位】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江苏镇江2120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16.1一、引言当前世界,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市场并行的第三部门,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慈善保障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猛,据国家民政部《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底,全国共有正式注册的社会团体35.5 万个,各类基金会6 307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0.0 万个。
然而,在规模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少数社会组织运行失范、扭曲、甚至违法等问题,因此,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十分必要。
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在机构属性和功能定位上模糊不清,加之受传统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组织监管呈现出监管主体的双重性和多元化、监管重心的前端化和分类管制、监管手段的单一行政化等弊病[1],这不仅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影响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围绕社会组织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相继提出了诸如嵌入式监管[2]、策略性收放机制[3]、枢纽式管理[4]以及网络式治理[5]等思路;与此同时,我国也在积极探索推进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改革,201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而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更为明确地把社会组织作为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新时代下要实现政府、社会、民众三者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目标。
然而,基于治理理论,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机构、企业组织之外的第三方主体,负有弥补并协调处于“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双重情境下社会领域的综合治理及秩序维护等功能,因此针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改革,也应体现并嵌入有效治理思想。
城乡社区集成治理创新研究——实践探索、现实困境与创新路径
第42卷第6期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 Vol .42 No .6(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2020年11月Nov .2020城乡社区集成治理创新研究—实践探索、现实困境与创新路径杨川,陈果[摘要]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针对社区治理资源的分散性与层级性,积极探索创新城乡社 区的集成治理创新路径,不仅集成城乡社区治理的目标与职能,还集成社会治理机构与治理体 系,以推动城乡社区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从城乡社区治理问题的现实性、时代性与资源分散性 等特点来看,集成创新不同程度地面临基层党组织资源统筹困境、集成治理的体制性困境和有 效不足困境等。
为了提升城乡社区集成治理创新效能,扭转集成困境,需要以党建为引领,提 升城乡社区集成治理创新的资源统筹能力;以新需求管理为基础,破解集成治理创新的体制性 困境;以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提高集成治理创新的有效需求,进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 现代化能力。
[关键词]城乡社区;集成治理;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C 9!6.2 [文献标识码]A—、问题提出在现代化的治理格局中,城市化不以城乡区 隔为条件,而以城乡互动为前提[11。
近代以来, 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加剧了城市和乡村之间的 互动,加速了人口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流动。
城 乡社区治理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整个人类社会都 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
尤其是进入21世纪,在中 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推进的浪潮中,城 乡社会治理问题成为当前中国各级政府亟须解 决的重要问题。
城乡社区治理不仅需要前瞻性 的理念作引领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作为支撑,也需 要针对性较强的政策设计与科学研究的大力支 持。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城乡社区集成治理已经 成为一种趋势,不仅有建设、发展与治理目标的 融合,更有主体、技术、资源的跨部门整合,甚至 是集成治理机构的设立,比如上海市和深圳市的 社会工作委员会、成都市的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文章编号】1001 - 8182(2020)06 - 085 - 07员会等,也纷纷以“走向人际关系的理性与和谐” 为目标的治理之道。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和指导机关】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按规定须经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统称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第六条【依法管理】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并重的原则处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尊重社会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引导、规范、支持社会组织合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直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
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其中,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一业多会】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穗民[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2012〕265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负责人对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和规范运作负有重要责任,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规范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负责人的服务管理,对加强其责任和诚信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负责人服务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社会团体发起人为三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其中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发起人为8个以上的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为1个以上个人或单位。
三、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就成立社会团体达成一致意愿,并共同在相关申请书上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单位作为发起人的,须出具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明示同意参与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并指定受委托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为2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就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在有关申请书上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章程中明确举办者之间的出资比例、管理架构、责任分担等权利义务。
四、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为个人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公证机关或其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为单位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中,单位属于经济组织性质的,还须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前两年度的完税证明、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前两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单位属于其它性质的,还须提交其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年检合格证明。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是今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相关部门起草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3年11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xx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座现代化、崭新的新城拔地而起。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鼓楼街道办事处成立四年来,围绕加强城市管理,突出服务主题,不断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确立了“一个保障,三个体系建设”的总体工作思路,即:以加强党的建设为保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三大体系建设,使街道各项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特别是在推进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为全面推进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辖区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鼓楼街道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作为加强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一是社区社会组织保持了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
截至XX年3月,辖区社会组织总量已近300个,其中社会团体26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4个。
二是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如社区居民文体组织,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挖掘、培养特长人员923名,全街道县级文体品牌队伍发展到38支。
三是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整体影响力日益增强。
社会组织在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汶川特大地震、XX奥运会中,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泛关注。
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的探索与实践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实现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要求,是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
XX年,鼓楼街道围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以社区商管协会建设为试点,开始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探索和实践。
广东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初见成效
龙源期刊网
广东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初见成效
作者:
来源:《学会》2018年第08期
近日,从广东省民政厅了解到,目前广东省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65861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二。
近年来,广东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登記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培育发展和依法管理力度,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
同时,有些非法社会组织扯起服务“大湾区”建设、“军民融合”等旗号开展行骗敛财和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等非法活动,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维护党和国家声誉及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广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良好环境,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目标。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统一部署,广东从2018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做到筹划早、展开快、动作实,实现了初战告捷,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得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充分肯定。
截至目前,发现并掌握全省各类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共156家,公布111家,已依法处置104家,其中取缔7家,劝散62家、自行
解散23家、引导登记5家、移送公安机关4家、其他处置3家。
下一步,广东将全面准确把握民政部、公安部的工作部署要求,把工作做实做细,集中力量打击省级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确保打击整治任务在广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来源:南方网)。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穗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穗民〔2011〕116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当年7月1日后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年检初审,4月30日前完成对需整改社会组织的复检验收,5月31日前统一将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材料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在10月份对社会组织年检结论进行公告。
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在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送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2.党组织建设情况;3.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情况;4.按时换届和依规定程序选举情况;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情况;6.本年度重大活动、涉外活动报备及开展情况,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培训活动情况;7.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独立银行帐户,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合法使用票据,遵守税收、收费规定及财务管理等情况;8.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9.内部管理制度、自律机制建设,及其落实情况;10.登记事项及时变更情况(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化等);11.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及变更情况;1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兼任社团职务报备及公务员兼职情况;13.面向社会公开财务收支、承诺服务项目,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者人数,年度捐赠款物情况;1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XX〕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XX〕111号)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XX〕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XX〕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08]313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08〕313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街道、镇或者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由本街道、镇或者社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举办的,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下列机构、组织不适用本办法:(一)政府工作机构;(二)事业单位;(三)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服务单位;(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或者在本单位内部提供服务的机构;(六)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社区组织。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国内外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经验借鉴
揖Keywords铱social organization;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揖中图分类号铱C931
揖文献标志码铱A
揖文章编号铱1673-1069(2021)08-0017-02
1 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概述
国外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方式大多以市场化机制 为导向,登记管理各方面具有高度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亚 洲部分国家偏向强制登记管理,欧美国家偏向自愿登记管理。 我国现行的是双重管理和直接登记并行的登记管理方式。
17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3 国内管理制度变迁及“北上广”模式
3.1 我国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国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经历了从特许设立,
多头管理,到归口登记、双重管理,再到探索直接登记的不同 历史阶段[3]。第一阶段:特许设立、分级登记阶段(1949-1988 年)。1950 年,我国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确立了 社会团体“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规定所有社会团体的成立 登记都需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阶段:社会组织双重管理 探索及建立阶段(1989-2012 年)。1989 年 10 月,国务院颁布 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相关政府部门为业务 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为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了双重负责、分级 管理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由此逐渐成为 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核心制度和基本方针。第三阶段: 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行阶段(2013 年至今)。2013 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首次被纳入《国务院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变方案》,随后明确了变革要求。2016 年,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提出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 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 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2018 年民政部指出各地要从严从 紧把握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申请,稳妥探索社会服务机构 直接登记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了从地方探 索到全国推行,我国施行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行的登记管 理体制。 3.2“北上广”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政治考试,毛概考试必读“政社分开”
论“政社分开”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一、“政社分开”的改革过程及其现状所谓“政社分开”,就是促进实现社会各类角色的合理分化,让政府不再担当“千手观音”的全能职责,按照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律,还原社会组织也就是民间组织或者“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应有社会地位,在我国建构一个多元参与的公共管理新格局。
随着行政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政社分开”早已提上日程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频率很高的概念字眼。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一直在进行着相应的努力,比如从1998年开始,中办和国办就已“两办”的名义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比如在行政改革中也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留出发挥作用的空间;比如已经认识到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端并试图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等但是,按照公共管理的多元化本质要求来看,对照社会组织应有的性质看,根据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实际状况看,“政社分开”的改革目标还远远没有达到。
一是还没有真正形成多元管理和服务的格局。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是一个政府大包大揽无微不至的一元格局;开放改革30年后的今天,我国基本上进入一个政府和企业组成的二元格局,至于说社会组织这个单元,虽然说我们已经发展出42.5万个登记过的组织,但是从总体经济规模、就业能力、社会影响来看,仍然微不足道,民间组织总支出占GDP的比例只有0.73%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的水平,也低于4.6%的世界平均水平,还不能算是多元结构中响当当的一元。
二是我国社会组织的性质相对于客观标准也存在明显距离。
我国的社会团体中大量组织是官办组织,有编制,吃财政,与党委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作为与政府和企业不一样的角色,社会组织的主体就是非政府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不应当背离“独立性”和“非营利性”的主要特质,否则就会混同于政府和企业,也就没有什么“政社分开”了。
三是我国对社会组织入门管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好。
自198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来,20年间,大约只有20%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80%的社会组织则处于“无法定身份”的状态。
紧抓“十三五”战略机遇期 加快形成广州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紧抓“十三五”战略机遇期加快形成广州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王福军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6(0)15
【摘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
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这为"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组织事业明确了发展目
标和努力方向。
【总页数】3页(P11-13)
【关键词】现代社会组织;组织管理制度;政社分开;组织发展;治理能力;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管理;行业协会商会
【作者】王福军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
【相关文献】
1.推动政府与社会互动合作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第三届中国社会管理论坛之“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分论坛综述 [J], 杨丽
2.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J], 王名;
3.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蹴中国特色民办社会事业发展 [J], 刘振国
4.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活动综述 [J], 无
5.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中国特色民办社会事业发展 [J], 刘振国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