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民政部门对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应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发挥作用和党建工作等。
第九条社会组织评估满分为1000分。
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5A级(AAAAA),得分在951分及以上;(二)4A级(AAAA),得分在901分及以上950分以下;(三)3A级(AAA),得分在801分及以上900分以下;(四)2A级(AA),得分在701分及以上800分以下;(五)1A级(A),得分在501分及以上700分以下。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一起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业务统筹协调;(二)协助市民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考核和运营评估标准;(三)协助市民政部门进行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四)统筹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系统平台和数字化培育平台建设;(五)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交流。
示范文本之三广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之三广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四选一:学术性、行业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区)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区)×××〖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
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9〕116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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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9〕116号
各区民政局,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全市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央、省、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和政策法规要求,经市民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含登记表格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反映。
附件:
1.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
2.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3.广州市基金会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结束——。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实际,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制订、等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专家是指来源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组织,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入选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服务、联系工作委托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主要职责: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第六条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资深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医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广州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抽查监督,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对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内部治理、开展社会服务、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在本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抽查监督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负责在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抽查监督工作。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在本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抽查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群团组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配合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
第六条开展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工作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每年按照上一年度末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监督。
第八条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抽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将其列入本年度抽查监督名单:(一)被行政处罚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二)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三)未按规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四)因违法违规被信访、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有记录且查证属实的;(五)新闻媒体对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进行曝光的;(六)登记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七)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不满一年的。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发挥培育基地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3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协作等方式,推动建设、认定一定数量的培育基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条培育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认定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负责统筹。
第二章培育基地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申请认定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所明确的主要功能,能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二)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固定场所。
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无偿提供或其他合法固定场所,场所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且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有适合社会组织办公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消防管理,清晰划分功能分区等。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组织架构,社会组织入驻培育流程及管理、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的服务管理团队。
(五)已经入驻培育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数量需达到各级培育基地的标准。
第五条培育基地分市级、区级及街(镇)级三类,除了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标准:(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1.培育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培育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 年。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________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________;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辖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和本市所属各区、县民政部门。
第四条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只准本单位人员参加,只限在本单位内活动。
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二)有业务主管部门;(三)有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四)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址;(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
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19〕1号各区民政局,市有关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作用,确保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持续健康规范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19年6月27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为老服务类。
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器械、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其他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
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辅助器械租赁、技能培训和就业、权益保护、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青少年服务类。
主要对社区边缘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等开展帮教助学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是今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相关部门起草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3年11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或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县级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福利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外经贸、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和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立本市社会福利服务行业自律制度,通过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竞争秩序,并依照有关规定,承接政府移交的职能,开展社会福利服务的检查监督、服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本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总体结构、布局的专项规划。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正>穗民〔2008〕313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
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0页(P53-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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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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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广州市社
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
王福军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4(0)24
【摘要】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以政府令的方式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56条,从登记、培育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角度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办法》对加快广州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王福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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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
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
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等八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广州市法制办指出,为了巩固社会组织登记改革的成果,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也就从“红头文件”进入了政府规章。
《办法》第七条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焦点2“去垄断化”“一业多会”将成常态“垄断化”是社会组织备受诟病的问题之一。
为了让社会组织有一个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办法》提出了“一业多会”的规定:即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广州市法制办在解读中也指出,《办法》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伴随着《办法》的实施,“一业多会”将变成常态。
同时,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不过,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使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形成合理竞争局面,《办法》在会员数要求、开办资金、住所要求三个方面降低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条件:一是降低了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要求。
《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的要求相比,大幅降低了最低会员数要求。
二是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
《办法》第十二条结合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做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其成立登记时不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是降低社会组织登记住所的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住所可以是社会组织自有,也可以是租用,并且删除了起草部门送审稿中“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的规定。
焦点3“去行政化”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兼职社会组织如何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这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
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对此,市法制办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
在内部治理机制上,《办法》也明确,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内部监督是社会组织良性运作的保障。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监事会或监事应向决策机构报告年度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对本组织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以及执行机构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等工作发挥监督作用。
当本组织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防治腐败”也是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之一。
《办法》提出,监事会应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
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焦点4培育支持政府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组织的发展得到了更大的支持和鼓励。
作为国内率先放开激活社会组织的城市,广州也决定在更大力度上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
《办法》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列入民政部门的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
其中,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办法》提出,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孵化基地还可获财政经费补足。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市财政部门则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而市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此外,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其“话事权”。
焦点5监管新招社会组织以“年度报告”代替“年检”在入口放开之后,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成为了一个新课题。
类似于企业公司的监管,社会组织曾经也有“年检”。
据介绍,广州市已从2010年起实行了社会组织网上年检,简化了年检程序,提高了年检工作效率。
但随着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他们普遍反映社会组织年检制度费时费力,对规范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无意义,有必要取消。
市法制办方面指出,《办法》第四十三条回应了社会组织取消年检的呼吁,参考广州市登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做法,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由社会组织自行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的门户网站——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同时,为了减少社会组织为年检产生的不必要的支出,本条还规定“除社会组织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报告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同时,《办法》还提出,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
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组织也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办法》要求,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记者注意到,为了规范行业管理,《办法》还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焦点6禁止“逼捐”强行摊派将受处罚“逼捐”或者强迫捐赠,是社会组织领域中曾经存在的现象,给社会组织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办法》提出,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违者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市法制办表示,《办法》对于类似行为也有处罚规定。
其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处罚;以及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同样要面临上述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办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以及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均须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违者将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立法背景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