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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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房管局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房管局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制定《房管局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具体工作如下:一、整顿房屋租赁市场(一)规范房屋租赁信息发布。

鼓励和指导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官方网站公开、透明发布租房信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对于未经官方认证的租房信息发布平台,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谣言、虚假信息传播等违法行为。

(二)加大违法行为查处。

针对房源信息虚假、中介服务乱象、恶意涨价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曝光违法行为,维护租房市场秩序。

(三)规范居住秩序。

执法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存在占用公共资源、妨碍周边居民安宁等不良行为,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倡导文明、和谐租房环境。

二、规范房屋买卖市场(一)加强房屋信息真实性监管。

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把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定期公开房屋买卖信息,确保房屋交易信息真实性。

(二)加强房屋交易人员资质监管。

严格音信核查,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加强资格审查,提高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

对于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行为和合同风险等问题,依法打击,加强追责和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厉打击黑中介、黑产业链(一)加强行业监管。

通过完善市场监管,加强对黑中介、黑产业链等行业的整治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科学管理,为推进社会和谐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打造信用机制。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行业信用等级,增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任度,切实防范黑中介、黑产业链等不法行为的发展。

(三)加强行业宣传。

通过媒体宣传、专题报道和宣传教育活动等,对于建立和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理念和方法进行全面系统地宣传和普及,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信用形象。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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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考 海住宅 吐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 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 0 16 号 2 616 0
各省 自治 区建设厅 ,直辖市房地局 ( 建 委)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工商局 :
为贯 彻 《 国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调 整 住 房 供 应 结 构 稳 定 住 房 价 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 发 [0 6 3 ) 2 0 ] 7号 , 现 就 进 一 步 整 顿 规 范 房 地 产 交 易 秩 序 有
房地 产管理部 门应 严格预售 合 同登 记备
案 制 度 ,落 实 购 房 ” 名 制 ” 对房 地 产 实 。 销 售 过 程 中 实 施 合 同 欺 诈 ,利 用 虚 假 合
( )建 立 房 地 产 交 易诚 信 机 制 。房 十
地 产管理 部 门要 加快构筑 房地 产交易信 息服务平 台 ,进 一步 完善房地 产信用档
规行为查处 力度 .努力营造主体诚信 、行
为 规 范 、监 管 有 力 、 场有 序 的房 地 产 市 市 场环境。
法预售 或变相 预售 的 ,房地产 管理部 门
应依 照 《 市 房 地 产 管理 法》 《 市 房 地 城 、城
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以及 《 城市商 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责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的项 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不 得 非 法 预 售 商 品 房 , 不 得 以认 购 ( 也 包
括认 订、登记 、选 号等 ) 、收取预定款性 质费 用等各种 形式变相预 售商 品房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未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而 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2014年10月9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物权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业务范围)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办理下列房屋权属调查业务:(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以下简称房屋预测);(二)建成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以下简称房屋实测);(三)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变更调查;(四)房屋灭失调查;(五)房产平面图修测(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及相关地形要素等修测);(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调查。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实地查看房屋权属状况。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灭失调查。

房屋管理部门在履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需要房屋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调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管理的通知-沪房管市[2013]37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管理的通知-沪房管市[2013]37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管理的通知(沪房管市〔2013〕37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根据《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沪房管市〔2013〕265号)要求,现就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备案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梳理,全面掌握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现状,包括登记注册数、备案数以及执(从)业人员情况等;同时,针对2006年1月1日后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于2013年11月31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监管处。

二、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衔接工作(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对备案过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停止网上签约功能的手续:1、区县房管部门通过电话、挂号信等方式,通知备案过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补办备案手续,并告知逾期不补办的,将停止其网上签约功能,告知书样本见附件2;2、对逾期仍不补办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功能变更申请(联系单)》(附件3),申请锁定上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功能,并按月上报我局市场监管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3、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区县房管部门上报的名单,对上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功能进行锁定,并及时反馈区县房管部门和我局市场监管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房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市局下发了《关于房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的通知》(沪房管修〔2015〕220号,以下简称《通知》)。

9月14日至9月18日,市局对全市房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情况(一)督查工作安排按照《通知》要求和督查工作方案,市局由局领导带队,局办公室、修缮处、物业处、征收处、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住宅修缮事务中心、市房屋安监所等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组成四个督查组,分赴各区县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情况。

督查的重点为:1.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包括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和监督执法情况;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2.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情况。

3.抽查住宅小区、修缮工地、征收拆房基地安全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监管情况。

二、督查情况督查组通过听取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住宅小区、住宅修缮工地及房屋征收拆除基地现场等,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标准尚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行为1、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行为;2、是否实行实名制销售制度,是否存在炒号、预订后擅自转手行为;3、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不申请预售许可情况;4、是否存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对外公开的可售房源拒绝销售等行为;5、是否存在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捂盘惜售等行为;6、是否存在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未及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7、售楼现场是否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和“一房一价”表,销售价格的调整和实际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备案规定;8、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给同一居民家庭。

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 要 求 .扎 实有 序 地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工
责任追究 制度 . 育市场信 用体系 , 培 切 实维护群众 合法权益 .促 进我 国房地 产 市场健 康发展 。 ( 工作原则 二) 1 . 标本兼治 , 综合治理 。房地产 交 易秩序 整治活 动既要立足 当前 .又要
着 眼 长 远 . 用 经 济 、 律 、 政 等 多 运 法 行
二 OO 六 年 十 月 十 日
关 于印发全省房地产 交易秩序 专项整 治工作 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 市 建 委 ( 设 局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 )工 商 局 、 价 局 : 建 、 处 、 物
根 据建 设 部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家 工 商 总 局 ( 于进 一 步 整顿 规 范 房 地 产 交 易 秩 序 的通 知)c 住 房  ̄0 6 16号) < 国 国 关 建 2 0) 6 和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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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 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为 上 海 市 工 程建 设 规 范 的通 知
沪建 交[0 66 6号 2 0 ]8
各有 关 单位 :
由上 海 市 建 工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主 编 的 < 挑 式 脚 手 架 安全 技 术 规 程) 有 关 专 家 审 查和 我 委 审 核 , 批 准 为 上海 市 悬 经 现 工程 建 设 规 范 。该 规 范 统 一 编 号 为 D /J 820 -0 6 自 2 0 G T 0 -0 22 0 , 0 6年 1 2月 1日起 实施 。 本 规 范 由市 建 设 交 通 委 负 责 管 理 , 海 市 建 工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上
价格意见 的通 知)( 发[0 63 国办 2 0 ]7号) 和 健 设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 局关于进一 步整顿规范 房地产交易秩序 的通知)( 建住房[0 6 20] 16号 ) 6 的要求 . 现就 房地产 交 易秩序 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
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
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

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

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一房一价”工作,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沪房地资[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2006]163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农场局:为了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基础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屋的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全市房地资源行业全覆盖、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任务本次房屋调查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是:1、摸清家底,夯实基础,全面掌握全市房屋建筑的总量、结构、分XXX使用情况;2、完善覆盖全市房屋的基础数据库,为房地产行业发展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3、进一步开发应用住宅建设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管理等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4、构建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服务水平;5、为与全市人口管理、户籍管理、税收管理等系统联网对接,形成覆盖全市的市民居住信息系统打好基础。

二、组织机构和队伍本次房屋调查工作由市局和各区县局联合完成。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局均成立工作组。

市局工作组由市局局长冯经明同志担任组长,副局长林应清同志任副组长,研究室主任李晨昊同志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

工作组下设专家组、推进组和技术组。

同时,市局还将向各区县派出若干名专管员,及时掌握和沟通调查工作情况,推进落实调查工作。

各区县局工作组应由局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参与。

工作组应下设推进组、数据组和调查组。

市、区县局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局1、负责全市房屋调查工作的组织推进;2、负责房屋调查方案、技术路线的确定;3、负责基础数据库的优化完善;4、负责房屋调查人员的培训;5、负责对各区县局内、外业调查的指导检查;6、负责调查数据的处理和校核入库;7、负责房屋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撑;8、负责调查成果的组织验收、汇总分析;9、负责基础数据库的应用开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管系统集中开展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管系统集中开展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管系统集中开展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沪房管执〔2014〕329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管系统集中开展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房管执〔2014〕3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单位,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4〕29号)和《关于开展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地空联〔2014〕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房管系统实际,决定对本市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开展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按照“突出重点治理、加强分工协作、清除治理隐患、确保安全长效”的总体要求,加大本市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严查使用中潜在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减少各种隐患,杜绝重大隐患,确保安全使用。

二、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按照工作计划,重点围绕本市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冬季火灾隐患排查情况;(二)地下空间违规住人情况;(三)地下空间防汛措施落实及抢险物资器材准备情况;(四)违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情况;(五)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按照《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此次检查主要就本市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中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使用人履行相关安全使用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地下工程产权人和使用人是地下空间安全防范的责任主体,应积极落实有关规定,建立责任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I作原则 -)
1 . 标本兼 治, 综合治理。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既要立足当前 , 又要着 眼长远 , 运用经济 、 、 法律 行政等 多种手段进行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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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握政 策, 把 维护稳定 。 要从我 国国情 出发 , 坚持调 整住房供应结构 、 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l 毛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 。 既
求, 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房地产 交易秩序专项整治 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指导思想 一)
从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 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
知》 国办发明电 ̄o58 、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 门关 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052 ( 2o3 号)《 ( 20 ]6
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维 又要促 进房 地产业健 康发展 , 维护社会稳定 。 3 . 分工协作 , 密切配合 。 各级建设( 房地产 )发展改革 (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要分工协作 , 动整治。 、 价格 、 联 相关部 门要切
实落实治理责任, 细化工作任务, 解决突出问题, 严格责任追究, 并与治理商业贿赂、 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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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考核。
( ) 八 已经批准 的标准化示范基地 ,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施 的, 实施单 位应及 时向中国房地产及住宅 研究 会住 宅设施委员会报告 。建设部政策研究 中心住宅厨房卫生问技术研究所会同专 家对其提 出处理意见
( 对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的; 九) 或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或示范基地主体存在违法和有关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检测单位:为及时掌握房屋检测项目信息,加强房屋检测项目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现就做好本市房屋检测项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既有房屋检测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备案。

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房屋检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房屋检测项目备案分为房屋检测合同备案和房屋检测报告备案。

三、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在房屋检测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房屋检测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二)房屋检测委托书;(三)房屋检测合同;(四)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房屋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0日内将变更后的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和房屋检测合同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五、房屋检测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正式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前的5日内,应当将房屋检测报告和房屋检测报告备案表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六、对危险(包括局部危险)房屋或者判定房屋存在危险构件、危险点的,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告知委托单位、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解除危险。

七、凡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检测项目,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房屋安全监察所报告有关情况。

八、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应当对房屋检测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房屋检测项目报送备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关于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房屋调查机构在出具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大于3万平方米的,每次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售许可管理规定,根据项目楼盘表以及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审核商品住房预售规模。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
情况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管市[2012]30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2〕30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9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住房限售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抽查一定比例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是本区域范围内成交价格较高、价格上涨较快、外地人士购房占比异常以及存在其他成交异常情况的商品住房项目。

要按照《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等规定,重点检查合同签约备案环节房地产企业是否履行签约前告知购房人住房限售政策、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代办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抽查一定比例的房地产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件袋(包括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登记),重点检查购房人提供的社保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3•【文号】建房〔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沪房管市[2012]37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2〕374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和经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后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执业条件,包括:估价机构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等;(三)内部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估价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等;(四)房地产估价师和辅助人员情况,包括:估价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情况,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人事档案管理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五)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包括: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与资质申报材料及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信息上报是否及时等;(六)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情况,包括:现场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随机抽取2份估价报告用于质量评审,重点是2011年-2012年内出具的估价报告;(七)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八)异地执业情况,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向业务发生地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估价报告备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1.12•【字号】沪房地资[2001]0033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0033号2001年1月12日)各区县房地局、机关有关处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市开展中介服务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工作重点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依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发展和规范本市的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府提出的2001年房地产业的“六个到位”的实现,推进上海房地产业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性目标是: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的中介服务业(特别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中的违规情况。

包括被举报、揭发的,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性质严重,尚未改正的违规行为的追查。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主要包括:1.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从事成套独用使用权房买卖的;(三)采取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未取得工商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管保[2010]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1.29
【实施日期】2010.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
行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试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举报管理机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举报管理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件
通过设在市房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经热线服务平台收件后,以书面形式及时转交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举报信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经市房管局信访办收件后,及时转交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通过设在区(县)房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进行监督举报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按月报送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按月报送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按月报送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的通知正文:---------------------------------------------------------------------------------------------------------------------------------------------------- 关于按月报送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关于按月报送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的通知》(建稽综函〔2015〕34号)的要求,自2015年6月起,按月进行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统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职责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领域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的报送,内容按照《上海市房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相关栏目填报。

我局每年度根据相关报送情况,对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行考核。

二、报送要求(一)月度统计。

自2015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至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执法监督处。

每月报送的统计报表数据为按月累加数据,本月无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也须零报告。

2015年1-6月情况合并统计,于7月10日前一并报送。

统计报表可在****************邮箱下载。

(二)季度分析。

自2015年6月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稽查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梳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总体情况、特点与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好的做法,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建议。

(三)系统应用。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稽查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沪房管执〔2013〕193号)的要求,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稽查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和处理案件。

三、报送方式统计分析文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报送方式为书面文件和电子数据双报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沪房管〔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沪房管〔2015〕3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近期全国和本市先后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众聚集踩踏事件,安全形势严峻,中央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各项防范保障措施,加强各领域各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紧急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房管系统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大安全防控隐患整治力度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各物业服务、住宅修缮、建构筑物拆除和房屋征收等相关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围绕住宅小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住宅修缮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和房屋征收基地等房管系统安全管理重点行业领域,在去年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落实今冬明春和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特别针对和关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城市安全运行和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频发的环节、风险点,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监察,强化暗查暗访,强化夜查夜防,强化跟踪督查,确保检查整改实效。

(一)住宅小区运行安全。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落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沪房管物〔2014〕386号)要求的同时,要加强对危及住宅小区运行安全的风险点的排摸,强化居民报修接待和应急抢修工作,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和居民的险情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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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
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沪房管市[2010]3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27
【实施日期】2010.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7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标准尚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行为
1、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行为;
2、是否实行实名制销售制度,是否存在炒号、预订后擅自转手行为;
3、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不申请预售许可情况;
4、是否存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对外公开的可售房源拒绝销售等行为;
5、是否存在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捂盘惜售等行为;
6、是否存在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未及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7、售楼现场是否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和“一房一价”表,销售价格的调整和实际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备案规定;
8、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给同一居民家庭。

(二)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
1、在商品住房项目开盘前后,会同工商部门对项目周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采取雇人排队、炒卖房号、发布不实信息制造销售旺盛虚假氛围等扰乱正常销售秩序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内部认购、加价倒卖等行为。

2、是否存在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
等行为;
3、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居间介绍给同一居民家庭。

三、检查工作步骤
(一)区县检查(2010年10月28日-12月15日)
1、区(县)房管部门制定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按照“一项目一表”认真填写检查表;依法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2、区(县)房管部门全面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并于12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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