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四、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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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五费合征”工作,促进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统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1、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
目前,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除工伤保险费外,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2009年我县“最低申报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工艺品、纺织、服装、橡胶制品、农业企业不低于20%;其他行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5%。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上一年度全省
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当期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各行业工资含量暂核定如下:
商品流通企业:3%
纺织、服装、橡胶、农业、工艺品生产企业:5%
其他企业:7%
3、建筑施工企业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97)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当期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暂核定为2%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单位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或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年7月份起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费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参保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3、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低于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对比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3%(其中0.3%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职工个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不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属二类、三类行业的缴费比例实行浮动;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应缴费额=缴费人数×费额
3、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不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征缴管理
(一)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相分离的申报制
度,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即单位缴纳部分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具体为:
1、缴费单位根据本月单位缴费基数自行计算本月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在次月10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和失业保险费的应缴费额,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职工个人应缴费额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三)缴费单位应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缴费单位应在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多退少补。
(四)缴费单位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在次年6月底前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
(五)机关事业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等实行行业省级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