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实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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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实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湘劳社工字[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实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6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和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资源、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总结省本级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广实施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省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列入统一征收范围。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实施步骤从现在开始,用2年多的时间,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
其中,2005年常德、长沙、株洲、湘潭4市进入试点,2006年14个市州本级实现五险统一征收,2007年向县(市、区)推广。
三、具体措施及要求(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工作,事关劳动保障事业长远发展大计。
省厅成立全省五险统一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社保局具体承担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业务指导工作;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征收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处室、单位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全省五险统一征收的推广实施工作。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作为本地区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工作方案,设置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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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8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
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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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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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辽地税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为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切实提升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水平,确保完成征收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组织收入的力度(一)切实加强工作力量。
根据今年的任务特点,各市局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和各个工作层次的组织收入力度。
为保证基层工作的落实,对县区局的工作力量,可在不改变现有机构和人员数量的情况下,从本单位实际和今年任务需求出发,对人员做适当的调整和加强。
(二)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随着参保面的扩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将新增费源纳入管理,分类掌握管理好存量和增量缴费人员;正常缴费单位、有部分缴费能力单位、无力缴费单位费源的真实情况。
及时与劳动部门沟通取得本市08年扩面的计划数,要细化为企业职工扩面计划和自由职业者扩面的计划数。
在此基础上,随时掌握扩面计划完成的进度,即新增参保人数是从哪个月份参保缴费的,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按实际情况分别统计测算费源,进一步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三)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辽地税发[2001]111号和辽政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直接到地税机关据实申报缴纳的政策。
杜绝由经办机构基数核定后,地部机关征收的作法。
(四)加大清理欠费力度。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社保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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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社保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0.12.05
•【字号】黑地税联[2000]12号
•【施行日期】2000.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局关于社保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0]12号2000年12月5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保证社保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对税务征缴社保费有关政策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接交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4号令》的要求将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尽快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对新扩面的参保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异地参保单位的征缴工作也要一并交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缴。
二、对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前参保单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也要移交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认真清缴。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要共同对参保单位底数进行清理,对那些已经关、停、并、转和长期无力缴费的单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能随意提高参保单
位的缴费比例。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款后,应同时将征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及微机软盘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组织核算及编报预算的依据。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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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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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实现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规定,结合实际,就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二、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收。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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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发﹝2001﹞65号【发文日期】2001-06-15【实施时间】2001-06-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请区局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理顺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延长征期问题。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120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费。
”而很多单位在10日前不能按时开支,影响社保费的缴纳。
现变更为:“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 二、滞纳金加收问题。
社会保险费应于每月20日前申报缴纳,逾期未经批准缓缴而少缴或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鉴于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亏损企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自然缴费人(企业破产、重组一次性买断工龄人员)等加收滞纳金非常困难,影响正常的征缴工作。
为此规定:因财政拨款不到位、未发工资等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提前预缴费问题。
各地反映有的缴费人要求按季或按年一次性集中申报预缴社会保险费。
现明确如下:缴费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
逾期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
四、移交工作不彻底问题。
目前一些地区社会保险费的移交工作仍未结束,要督促各地尽快完成接收工作,逾期仍未交接完的,地税部门不主动接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盟市局长的责任。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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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1﹞78号【发文日期】2001-06-11【实施时间】2001-06-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关于明确地方税务机关为全省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的通知》(辽政传[200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故宫、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以下统称为个体从业人员),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人从业人员发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的规定 每年3―4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一社保年度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缴费申报情况,审核《辽宁省从业人员――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应与每月15日前填报 《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见附表3)向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
如缴费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或实际缴费数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不符,应同时报送《辽宁省从业人员___年___月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见附表4)和《辽宁省从业人员___年___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见附表5)、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最迟于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见附表3)进行申报.如有人员变动,同时填报《辽宁省从业人员___年___月社会保险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见附表4),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变动情况核定。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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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5473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e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第231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和一票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上年度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附表1),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时附单位工会签章的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申报时,按“五险一表”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表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f715c8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4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国税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
要着力抓好年度征收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切实加强收入督导的力度,搞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各地区征缴进度,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措施狠抓费款入库。
二、加强管理,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一)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
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4e1c07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85.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皖政[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征缴管理,强化征缴措施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社会保险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及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二、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准确核定征缴基数缴费单位缴纳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时,缴费工资基数应当统一。
每年4月至6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地方税务、财政等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逐户核实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并逐步推行缴费稽核公示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确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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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精神,为依法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征缴工作职责,加强征缴协作配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社会保险应缴纳费用,科学制定征缴计划提供给地税部门,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欠费清理,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报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等数据函告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发现漏缴、少缴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
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费,并定期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欠费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要配合征收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欠费用人单位账户查询、划款和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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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20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努力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90%以上,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责任。
对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对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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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辽地税发[2010]第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5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征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统一社会保险费五险缴费基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第二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的规定,为规范征收管理,将同一企业上述五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一个基数,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二、关于劳务输出缴费问题对劳务输出机构提供劳务工,按照《通知》第四条(八)款10项规定的“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执行。
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由劳务输出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由劳务使用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缴费问题对建筑安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采取建筑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即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办理招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向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社会保险费,凭缴费凭证向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37fa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7f.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下发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狠抓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工作。
但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中,一些单位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严格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3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拓宽基金渠道。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在今年内将应参保的企业及职工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并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要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工作,防止出现前扩后丢和只参保不缴费的现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1b24f3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1c.png)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直参保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实现“社保全覆盖,服务一卡通”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整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挂靠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代管。
征缴办由省企业、机关事业、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待下一步省社会保险局成立后,工作并入省社会保险局)。
征缴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参与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和数据管理规范,负责指导规范全省城乡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直接经办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省厅办法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59e18527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45.png)
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正式转交税务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是党中央为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促进缴费负担更加公平,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的重要举措。
随着征缴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过程中存在的人员不足、职能部门工作定位不明确、信息不共享等诸多问题逐渐显现。
一、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现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该系统覆盖了征缴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收入管理等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全过程。
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中增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相关账户,用以核算征缴入库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严格按照“税务部门征收后,先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含代理库)再划转至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方式进行。
截至2019年9月末,地区累计征缴入库社会保险费金额24.16亿元。
其中:行政、企事业单位缴纳占比达99.8%,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的主要来源。
城乡个体缴纳占比为0.02%,主要是地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尚处于试点阶段,此类群体缴纳金额较少。
二、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中存在的问题(一)业务人员与工作需求不匹配1.人员配备与社会保险费业务量激增之间的矛盾凸显。
2019年1月至9月,地区全辖各级国库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34.61万笔、24.16亿元,业务笔数占上年同期总业务量的37.3%,而上年同期同类业务笔数仅为92.81笔。
地区若实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全部征缴入国库,即便采取以所在村、社区集中汇缴的方式,社会保险费业务量将呈现3倍增长。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b06f6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e2.png)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蚌政办[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6〕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统一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多费、统一征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缴范围和标准(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以下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3.事业单位(含财政定拨、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5.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从业人员应当由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三)缴费单位以全体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计算。
缴费单位及个人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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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标 签】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征缴【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2006﹞237号【发文日期】2007-02-28【实施时间】2007-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云政发[2006]1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做到五个同步,即税费申报同步、征收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依法征费,应收尽收。
一、缴费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地方税务机关不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在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础情况表》(见附件一),确认缴费关系。
(三)凡符合《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或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其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跨州、市及省属集中缴费的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五)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按税费同管的原则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迁出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其缴费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迁达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对其户籍管理资料进行备份后,才能进行注销处理。
(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单,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等,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核实注销情况后,进行缴费注销处理。
二、费款征收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自主缴纳。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可以采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或者邮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缴费,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表》(见附件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缴费服务工作。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如实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填报的缴费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票征收。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先暂按核定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确有误差的,再行纠正。
(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
(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通过现金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费证》,于当日或次日(边远地区税务分局、税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或限额1000元内)汇总后开具《缴款书》,将社会保险费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传递有关资料;加强与专户银行、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对账。
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账目对清后,各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年终清算工作要按时间要求和年报表的有关事项认真填报,对欠费数的调整要说明原因并注意与月报表相衔接。
(六)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及流程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36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费票证管理的通知》(云地税计[2006]21号)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的保管、领用、发放、开具、传递和缴销工作,确保票款安全。
三、缴费管理 (一)建立征收台账。
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全面监控、分类分级管理,是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每户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台账》(见附件三),并定期对台账进行分析,对重点费源或欠费大户要分类管理、重点监控、重点督办。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重点费源、欠费大户标准。
对年缴费额100万元以上或累计欠费额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及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填制的监控台账上分别加盖印章,按季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建立健全户籍档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逐户建立缴费户籍档案。
对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一户两档”管理的要求,在建立税收征管档案的同时,建立社会保险费缴费档案。
对不是纳税人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也要建立缴费档案。
同时,既要有电子文档,又要有纸质文档。
要强化社会保险费信息采集、录入、整理和比对工作,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加强欠费管理。
从2007年起,各州市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一次各地欠费管理和清欠工作情况,同时填报《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
报送时间:上半年总结于7月20日前,全年总结于次年1月20日前。
省局对各州市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及清欠工作进行考核。
(四)强化欠费监管。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下达《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见附件六)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七),责令15日内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要对其欠费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第一类 无缴费能力的欠费。
指缴费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造成的欠费: 1. 已依法破产、已责令关闭、已依法解散关闭,并完成清算程序的; 2. 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对这类单位要关注其发展状况,一旦有转变,应根据实际情况转为相应类型的欠费单位管理。
第二类 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
指缴费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造成的欠费: 1. 已正式公告并进入破产、撤消、解散程序的; 2. 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在,但主要资产已分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 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 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
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其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制定清欠计划及时催缴。
一旦欠费单位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进行管理。
对更加困难且确实无缴费能力的,应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单位管理。
第三类 有缴费能力的欠费。
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单位。
对这类单位要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四、缴费检查 (一)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实施检查。
社会保险费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管辖范围负责。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检查时,参照税务检查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法律文书,比照税务法律文书使用。
(三)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义务为相对人保守秘密。
(四)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缴费人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200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7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06年6月30日前的欠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6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检查发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统一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五、要求 《条例》是我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推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根据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原则,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内部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并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管理;加强内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二)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要在省局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化培训力度,让每个干部职工都了解《条例》出台的意义,熟知《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其具体规定,不断提高地税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征费的能力。
(三)建立税费同步考核机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等纳入税收工作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及“六好”创建一并考核。
附件:(略)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