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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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引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题,探讨其中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一、征缴主体和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征缴主体和范围。

征缴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其中用人单位是主要的征缴责任人。

征缴范围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个方面。

在征缴主体方面,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为主要责任人,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工资收入的主要机构。

而个人也要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负责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范围的明确,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退休后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生病时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失业时提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工伤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生育时提供一定的妇产科服务。

二、征收标准和程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

征收标准是指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征收程序是指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流程,包括申报、核定、收取和使用等环节。

在征收标准方面,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医疗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失业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在征收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流程。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核定后,再收取相应的费用。

社保滞纳金如何收取?

社保滞纳金如何收取?

社保滞纳⾦如何收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缴数额外,从⽋缴之⽇起,按⽇加收千分之⼆的滞纳⾦。

滞纳⾦并⼊社会保险基⾦ 滞纳⾦如何收取?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后就会产⽣滞纳⾦。

费滞纳⾦计算⽅法是:应缴费总额×⽋费天数×2%。

滞纳⾦封顶的⾦额是本⾦的40﹪,最⾼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保滞纳⾦的有关法律规定《费征缴暂⾏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缴数额外,从⽋缴之⽇起,按⽇加收千分之⼆的滞纳⾦。

滞纳⾦并⼊社会保险基⾦。

”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

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活期存款利息。

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

”第⼗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超过6个⽉不缴纳社保就会产⽣滞纳⾦,最⾼可能达到8千元,很多⼩伙伴的可能还没到这个数,要是都拿来交滞纳⾦了,可谓得不偿失了。

所以及时缴纳保险费⽤⾮常重要哦。

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解读

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解读

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解读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操作规定和管理措施。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一、背景与意义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制度。

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对于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国家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以下意义:首先,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提高征收效率,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权益;其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和方式,减少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再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和基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一般按照职工工资、工作报酬等计算,费率则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三、征收管理程序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征收程序和管理要求。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规定,按照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时间和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后将征收通知书发给缴费单位,缴费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监督与处罚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管理办法对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等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解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解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解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1999年由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它的颁布,加强和规范了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随着这些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暂行条例(最新),新条例共分五章,总则、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

下面,小编就带您一起去解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什么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事宜的一些具体的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多种保险的缴费,总体包括五大块内容,即总则、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

这个重要条例的发行和完善,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专家教您读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专家称,要想读懂这个条例,我们必须要深入了解两个要点:第一,要了解关于三个保险的征缴范围。

最新条款关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征缴纳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三种保险的参保范围,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法。

对于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其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其雇工,都有养老和医疗的问题,原则上可将其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范围,鉴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各地省级政府有权决定其纳入问题。

第二,要了解三个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规定。

条例规定,城镇企业和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对地这个费率,目前各地在执行中的规定不一致,条例规定,各地应及时进行修订地方法规,应将各地的制度统一到中央的法规上来。

至于缴费基数,由于各地的工资水平相差,其缴费基数都不一样。

从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纳的基数,三种保险基本上都是相同的,都是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但是对于费率,各种的比例相差很大,各地应统一缴纳比例,这样有利于确定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加强社会保险的管理。

社保欠费了,滞纳金如何计算

社保欠费了,滞纳金如何计算

社保⽋费了,滞纳⾦如何计算在公司⼯,社会保险⼀般都是由公司进⾏交纳的,但是对于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忘了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对于这部分情况滞纳⾦是如何计算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社保⽋费了,滞纳⾦如何计算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后就会产⽣滞纳⾦。

养⽼保险费滞纳⾦计算⽅法是:应缴费总额×⽋费天数×2%。

滞纳⾦封顶的⾦额是本⾦的40﹪,最⾼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缴数额外,从⽋缴之⽇起,按⽇加收千分之⼆的滞纳⾦。

滞纳⾦并⼊社会保险基⾦。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

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活期存款利息。

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

”第⼗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社会保险在超过了六个⽉之后就会产⽣滞纳⾦,并且超过时间长了之后保险会受到⼀定程度的影响,很多功能将会⽆法使⽤,缴纳的滞纳⾦也会有最⾼上限。

2018年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8年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8年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厅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征缴条例

社会保险征缴条例

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社会保险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保护职工和全体公民在个人因病、失业、孤独老人、家庭等重大风险事故或其他不利变故下,获得经济补偿和抚钱援助,该项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

凡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有关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一种按照法律规定,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护个人和家庭免受重大风险的损害,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社会抚养资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它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征缴条例1、社会保险征缴范围社会保险征缴范围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五种保险制度,以及其他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个人保险。

2、社会保险征缴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包括:工薪人员、自由职业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公民均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有关费用和报销保险金所产生的费用。

3、社会保险征缴标准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擅自拒绝或停止征缴社会保险费。

具体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由政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及时安排情况确定。

4、应缴社会保险费人士(1)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注册成为工作人士的人士;(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士;(3)其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出手续的人士,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居住均应支付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征缴的意义社会保险的宗旨是管控社会的大小灾害,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经济抚养和社会保障,从而保障人民的短期和长期发展。

社会保险征缴是全民福祉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是支持全体公民及其家庭稳定生活的有力措施。

四、社会保险征缴的注意事项(1)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交纳社会保险费;(2)规定定期缴纳保险费,以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3)严格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规定行使权利;(4)会保险征缴率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安排;(5)保险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遵循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原则,不得拒绝或停止缴纳;(6)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应按规定提供个人在职信息,否则将不被受理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19•【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己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费计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黔府发[1999]3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12
【实施日期】1999.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黔府发〔1999〕3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第259号令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明确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对《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外,凡在我省行政区
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征缴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应以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其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川府发〔1999〕1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二、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经费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等事宜,以方便登记和申报。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登记、申报的内容、程序,由省劳动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保障部的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四、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乡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除《条例》规定外,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除《条例》规定外,还包括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五、社会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运行和拨付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另行制定。

六、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

社保滞纳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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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如何计算对于社保,⼤家都很熟悉,但是社保滞纳⾦是什么?很多⼈都不了解。

按时交社保是没有问题,当你不准时缴纳社保费的话,你就要缴纳社保滞纳⾦。

那么我国是如何规定社保滞纳⾦的?社保滞纳⾦如何计算?接下来店铺⼩编就社保滞纳⾦问题给⼤家进⾏解答,欢迎阅读。

⼀、社保滞纳⾦法律规定1、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章第⼋⼗六条规定:⽤⼈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后就会产⽣滞纳⾦。

养⽼保险费滞纳⾦计算⽅法是:应缴费总额×⽋费天数×2%。

滞纳⾦封顶的⾦额是本⾦的40﹪,最⾼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保滞纳⾦的其他规定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缴数额外,从⽋缴之⽇起,按⽇加收千分之⼆的滞纳⾦。

滞纳⾦并⼊社会保险基⾦。

”2、《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

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活期存款利息。

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

”3、第⼗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1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国务院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国务院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

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

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

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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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最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发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

第⼆章征缴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费征缴暂⾏条例最新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保障社会保险⾦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条 基本费、基本费、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政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 基本养⽼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事业单位及其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以及有雇⼯的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纳⼊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应当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社会保险基⾦,专款专⽤,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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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

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

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

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本条例的社会保险险种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

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的利益直接相关。

这三个社会保险涉及的基金金额也大。

这三个险种的实施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个基本险种。

鉴于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对这两个险种的适用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结合本条第一款关于条例适用险种的规定。

第二款所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目前来看,主要是指以下规定: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以及待遇计发方式、待遇发放原则、标准等均作了规定,是目前与条例相配套的重要实体法律规范性文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近些年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很大作用。

条例没有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征缴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条例不否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贯彻实施各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作用。

2鉴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向逐步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方向过渡,条例是对三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征缴制度的规范,其内容既有对征缴程序的规范,也涉及到一些社会保险实体法的规范,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定,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这些规范都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核心的内容。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由中央立法对这些基本制度作出统一规范,如果在这些基本制度上形成各地区立法不一致,就会导致今后整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不协调和立法冲突与矛盾,不利于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因此,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作了规范,同时对三个险种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也进行了规范,即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中央立法的规定进行缴费。

通过条例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

同时在条例第三条中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也作出同样规定。

这样就使各地在立法和执行中不尽统一的几项基本制度通过征缴条例的颁行,统一到中央立法的规定上来,即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依据。

3地方立法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与新出台的中央立法作好衔接后,仍可继续执行。

条例第二条中为什么也没有将国务院部门规章列入征缴的立法依据,这是因为条例主要适用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从这三个险种目前的立法看,都已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范。

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中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目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已发布了规章进行规范,仍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地方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具体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

一、关于条例适用的三个险种的征缴范围本条例作为与上述社会保险实体法律规范相配套的程序性规范,有关三个险种征缴范围的规定,是与上述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相一致的。

如前所述,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三个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直接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直接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为了使条例在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条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范围,即征缴的对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表述为“基本养老保险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决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对适用范围未作硬性规定,并允许各地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

条例在立法论证中,广泛听取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鉴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许多地方已入不敷出的情况,迫切需要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养老保险在各地实施的进程。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这一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条例发布之日起均纳入征缴范围。

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企业作了划分和界定。

《规定》中规定,目前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条例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关于企业的界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没有全都列举,而是采取了列举主要类型的企业的表述方式。

这样既可以明确征缴的具体范围,又可避免法律条文过于赘述。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经济组织。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外资企业,即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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