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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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6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总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承诺人的承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原则】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要件】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的具体事项;(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还有签的必要么?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还有签的必要么?

0682020年8月,因全新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深交所认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5条的规定,对其下发监管函。

实践中,上市公司对于提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声明及承诺》)普遍不感冒,也极少有投资者关心《声明及承诺》的内容,但《声明及承诺》填报违规的案例仍时有发生,那到底《声明及承诺》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什么、有何功能、是否还有存在必要?主要内容规定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主体在公司首发上市前或初次任职后向交易所提交《声明及承诺》,且多在各自上市规则中列专节予以规定。

虽然板块不同、签署主体不同,沪深交易所《声明及承诺》均分为声明部分和承诺部分,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大同小异。

一是声明部分以签署人陈述个人主要信息为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主板上市规则》)第3.1.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应当在《声明及承诺》中声明持股情况、违规被查处情况、参加证券业务培训情况、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

在《声明及承诺》格式文本中声明实际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声明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联系地址、国籍、身份证明号码、工作经历等个人基本信息;2.声明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情况,包括兼职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等;3.与任职资格有关的信息,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是否涉及影响任职的诉讼程序、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情形等;4.责任认知的声明,主要包括是否已知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虚假记载的后果。

二是承诺部分以签署人承诺遵守各项规则并接受交易所监管为主要内容。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行多项职责并在《声明及承诺》中作出承诺,例如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监事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4)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8)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0)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0)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3)第十章关联交易 (39)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9)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4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5)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5)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6)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7)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9)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0)第六节回购股份 (51)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3)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5)第九节股权激励 (57)第十节破产 (58)第十一节其他 (61)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6)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9)第一节暂停上市 (69)第二节恢复上市 (73)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1)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5)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94)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94)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95)第十七章释义 (96)第十八章附则 (99)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1)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6)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11)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116)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121)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了确保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的顺利进行,我作为公司的董事,在此郑重声明和承诺,履行我应有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我郑重声明,我将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证
公司的合法经营和良好治理。

我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隐瞒任
何重要信息,不故意误导投资者。

其次,我郑重声明,我将始终遵守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确保公司
的规范经营和职责履行。

作为董事,我将尽职尽责地参与公司的战略
决策,并履行好监督、决策和管理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为了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郑重承诺,我将秉持诚信、勤勉、
勇于担当的原则,尽全力为公司创造利益,增加股东价值。

我将努力
促进公司的科创能力和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我承诺,我将恪守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股
东的个人信息,不泄露给任何无关方。

我将尊重和维护公司的商誉和
合法权益,不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我郑重承诺,我将主动接受监督,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
和调查。

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追究。

作为公司的董事,我深知自己肩负着重要使命和责任。

我将牢记董事的身份和职责,全心全意为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服务,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科创板带来的机遇和成果。

谢谢大家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董事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董监高买卖股份案例
(一)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142条
1、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含上市后新买入的股份) 2、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第47条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1.部分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法(试行)》第18条、第 2.部分期间不得行权 26条、第27条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相关人员买卖前应向董秘报备书面计划
董秘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示操作风险
敏感期间不得买卖
8
买卖中 --- 小心操作
谨防误操作引起短线交易 分清买卖的方向 管理好自己的账户
谨防超买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谨防超比例买卖股份 股东增持后持股比例达5%、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5%、增减变 动5%应停止买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登提示性公告六个月内不得超过5% 解限存量股份股东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减持不得超过1%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董秘资格 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秘资格  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秘资格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第30期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55.0分〉1、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情况原因以及影响。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监事会D、战略委员会1、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6.4.8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6.14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2、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A、二三B、二四C、三二D、五二3、中小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PPT 65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PPT 65页)
申报个人身份信息
几个时点:申请上市、新任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发生 变化、离任
申报对象: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份锁定
上市一年内全部锁定 满一年后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部分为基数锁定75% 年内新增股份锁定75% 解锁数量取整,余额不足1000股时全部解锁 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锁定(包括新增)
2008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捷股份及其原董事 长、原财务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原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 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原公司董事长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 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案例:三九医药资金占用
违规事实
丽江旅游一名独立董事自2005年8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以来一直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也没有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连续缺席董事会达到六次之多,且自2005 年10月10日公司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以来无法 联系上该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也一直未与公司进行联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不得直接或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及敏感期
如实填报关联人信息
严格履行承诺及提供履约担保
1 通过交易系统出售前刊登提示公告
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交易所并配合披露五种情形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5%以 上股份质押冻结、进入破产清算、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性——五分开
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任职、领薪问题 2. 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创业板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要求?

创业板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要求?

创业板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要求?
创业板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要求?答:创业板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对规范公司运作和防范公司风险的重要作用,要求创业板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为此,《上市规则》特别强调了下列要求:一是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约束,要求其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是强调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要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并根据创业板公司的规模特点,调整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触发指标值。

三是强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严格执行,以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重大信息未公开前,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四是强调内部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要求其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五是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行为的规范,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监事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六是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求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是强调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要求其应督导创业板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深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深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深交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为了维护深交所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下称"控股股东")就我们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下称"公司")股份以及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1.控股股东名称(中文及英文)、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2.控股股东是否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或增持的情况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的股份三、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1.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描述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司法纠纷,不受任何限制性条件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未进行过不当的股份减持行为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有任何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的行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5.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尊重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五、监管部门处理措施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接受深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措施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配合深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及协助六、其他事项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请在此做出补充说明2.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及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七、生效与解释1.本声明及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2.本声明及承诺书的解释权归控股股东所有声明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承诺书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声明及承诺书经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字确认,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51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深证上〔2020〕51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1.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答:(一)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所首发审核问答相关内容。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丶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丶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丶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丶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一、声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重声明如下:1. 承诺合法合规经营:本公司将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证券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合法合规地经营公司业务,不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2. 维护股东利益:本公司将充分尊重股东权益,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股东利益,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切实保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

3. 提供真实准确信息:本公司承诺在公司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4. 合规运营子公司:如本公司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本公司将积极引导和监督子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承诺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范围内,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履行以下义务:1. 尊重合同精神: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尊重合同的效力,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擅自撤销、修改或违约,以确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不干涉公司经营: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严禁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擅自干涉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经营管理,并切实维护公司独立运营和自主决策权。

3. 不滥用公司资源: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合理利用公司资源,不滥用职权或公司财产,不进行与公司利益无关的交易或资金流转。

4.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违约责任如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将承担以下责任:1. 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2. 赔偿责任:对于因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和决策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控股股东应当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承诺内容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保证公司的发展和利益,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1. 不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在本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不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同业竞争。

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的发展,积极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资源。

2. 不利用公司资源进行同业竞争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人才等,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同业竞争。

本人将合理利用公司资源,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3. 不参与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公司本人承诺,在本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不参与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公司。

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的发展,不会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保证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4. 不利用公司信息进行同业竞争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的机密信息、商业秘密等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同业竞争。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5. 不利用公司权益进行同业竞争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同业竞争。

本人将始终以公司的利益为先,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承诺的有效性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本人承诺上述内容的有效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生与本承诺有关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给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结论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避免同业竞争,保证公司的发展和利益。

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的发展,积极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资源。

企业上市原始股东承诺书

企业上市原始股东承诺书

企业上市原始股东承诺书尊敬的监管机构及广大投资者:本承诺书由[公司名称]的原始股东[股东姓名](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旨在明确承诺人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的责任与义务。

一、信息披露承诺承诺人保证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向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披露。

二、股份锁定承诺承诺人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具体时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进行必要的股份转让。

三、利益冲突回避承诺承诺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如遇可能影响公司利益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将主动回避决策,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遵守法律法规承诺承诺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履行股东义务承诺承诺人承诺将积极履行股东义务,参与公司治理,支持公司发展战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承诺承诺人承诺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七、保密承诺承诺人承诺对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其他承诺承诺人承诺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将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股东职责。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本承诺书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日期:[股东姓名][公司名称]原始股东(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公司名称:股票代码: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上市公司全称: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本单位全称:4.本单位住所: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二、是否有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关联公司?是□否□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代持股份未披露被处分(附常见股权代持情形)

代持股份未披露被处分(附常见股权代持情形)

代持股份未披露被处分(附常见股权代持情形)一、案例介绍任子行(30031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于2012年4月25日在创业板上市前与他人签订了《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代持的股份为310万股,占任子行IPO前总股本的5.85%,占IPO 后总股本的 4.38%。

景某直到2014年才回购上述股份。

但是,景某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未如实申报上述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深交所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 3.1.3条、第 3.1.7条、第 3.1.8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于2018年5月9日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景某予以公开谴责。

二、主要违反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三、关于股权代持小编想说的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存在股权代持的拟上市公司是不符合首发上市条件的,需要在解除代持之后再进行首发申报,且如果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过股权代持情形的,首发申报材料中需要详细表述代持原因、代持的过程、解除代持的过程、是否存在股权争议、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规避不合规行为等情形,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也会重点关注代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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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部分 承 诺
(正楷体)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签署日期: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3.本单位全称: 4.本单位住所: 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股票代码:
二、是否有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关联公司?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
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六、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九、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十、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5
说明: 1.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 部分声明和第二部分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规定的格式填写。 2.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分别向本所呈报《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和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3.填写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声明及承诺书》中所有问题。 若没有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填写声明部分,或没有填写承诺部分,或没有遵守承诺,则属违反《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有权根据本规则予以相应处分。 4.因声明事项发生变化需要按照本规则向本所报送最新资料的,应当同时报送更 新后的《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 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报送本所的《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与相关人员(或单位) 亲自签署(盖章)的书面文件一致。 6.若所附格式文件不够填写,可另书并请装订在后。 7.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本所或者律师。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
2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1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 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 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 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 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
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二)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
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八、本单位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公司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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