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 3778-2020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规程
奉城镇区控规修编说明书
规划系统图
1. 开发动态图 2. 规划结构分析图 3. 土地使用规划图 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5.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图 6.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 7. 空间景观构架规划图 8. 开发强度图 9. 高度控制图 10. 道路系统规划图 11. 交通组织规划图 12. 给水、消防系统规划图 13. 燃气系统规划图 14. 防汛排涝及雨水排放系统规划图 15. 污水系统规划图 16. 电力系统规划图 17. 通信、邮政系统规划图 18. 环卫工程、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图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市政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市政规〔2018〕1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6日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43号)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686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68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杭政办提〔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686号提案的答复杭政办提〔2020〕15号许玲娣委员: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86号提案《关于创建良渚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尽快启动创建申报工作目前国家层面对国家文化公园尚无具体申报标准和导则。
我市将积极对接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动态、争取政策支持。
对照《长城、长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根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围绕修订法律法规、编制建设保护规划、实施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等四大方面任务,有序推进以下工作:(一)修订《杭州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进行修订。
目前保护总规修编工作正在开展。
(二)编制建设保护规划。
2020年完成《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修编的文本编制工作,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基础上,适当释放传承利用空间;以良渚遗址为核心,以良渚遗址管理区为规划范围,以杭州市域为研究范围,高标准、高起点编制《良渚遗址保护传承利用规划》。
目前,这项工作已开展前期工作。
(三)实施保护传承利用工程。
根据良渚遗址遗存特点和考古研究成果、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有步骤地推进保护传承、研究发掘、环境配套、文旅融合、数字再现等五大关键的基础工程。
此项工作由杭州市余杭区政府牵头实施。
(四)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深化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准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所在地政府的主导主体作用,做到“办事不出管委会”和“资金自求平衡”,统筹解决“钱从哪里来、地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手续怎么办”四大难题。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试点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等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决策部署,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部在总结提升部与广东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成效与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状况、城镇化水平、土地管理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等10个省份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选择1~2个市(区)作为试点城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同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报部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
2013年2月28日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加快推进,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耕地保护难度不断加大。
同时,由于多种原因,现有城镇建设用地利用不合理、低效率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加大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消耗,制约了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的要求,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有利于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扩大内需,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全局和深远意义。
为了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有关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结合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城乡面貌,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激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遂昌县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遂昌县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作者:王彩方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第8期遂昌九山半水半分田,土地资源尤其是城镇建设用地资源极为有限。
2014 年以来,遂昌县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作为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多种形式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截至2017 年7 月底,共完成15 个再开发项目,面积460 亩,为2014-2017 年省下达再开发任务总量315亩的146%。
一、主要做法1. 规划先行,强化落实2014 年上半年,遂昌县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县域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城镇低效用地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在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密切配合下,基本查清了遂昌县城镇低效用地的利用状况,并编制了遂昌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建立了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
全县共划定了38 个城镇低效用地区块,总用地面积1615.31 亩,其中县城所在地妙高街道有18 个区块,面积884.77 亩,占全县城镇低效用地总面积的54.77%。
之后,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数据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先后进行三个年度的数据更新。
2017年7月完成本年度的更新工作,新增低效用地339.36 亩,全县城镇低效用地总面积调整为2062.99 亩。
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的基础上,遂昌县狠抓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落地工作。
根据县城市更新计划并结合省下达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任务,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计划,并把年度开发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
如2007 年省下达遂昌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任务75 亩,遂昌县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就把2017 年拟出让的县城原毛纺厂地块、原商业车队地块、湖山原琴淤乡政府、原琴淤乡小学等低效用地列入计划中,并切实做好再开发前期工作。
经过半年努力,上述地块于7 月31日前成功出让,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75.59 亩,提前完成省下达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任务。
《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
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6.2.2 规划原则与目标...............................................................29 6.2.3 区域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评估...................................30 6.2.4 能源需求预测...................................................................31 6.2.5 区域建筑能源规划...........................................................31 6.2.6 能源节约策略及节能分析...............................................31 6.2.7 能源规划评估...................................................................32 6.3 分项指标....................................................................................... 33 7、可持续水系统....................................................................................... 34 7.1 技术路线....................................................................................... 34 7.2 规划编制内容............................................................................... 34 7.2.1 现状分析...........................................................................34 7.2.2 规划原则与目标...............................................................35 7.2.3 给水系统规划...................................................................35 7.2.4 污水和再生水回用系统规划...........................................36 7.2.5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和雨水回用规划...............................37 7.2.6 建筑节水措施...................................................................37 7.2.7 水的碳足迹.......................................................................38 7.3 分项指标....................................................................................... 38 8、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0 8.1 技术路线....................................................................................... 40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东丽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用地复合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东丽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用地复合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东丽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用地复合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各园区及有关单位:为完善东丽区产业用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体制,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市规划资源局东丽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了《东丽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用地复合利用试点方案》,并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东丽区发展和改革东丽分局委员会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9月7日东丽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用地复合利用试点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引育、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天津市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落实“津城”“滨城”发展格局和制造业立市的要求,实现东丽区都市临空经济中心、绿色宜居活力新城的规划目标,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对东丽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用地复合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园区试点运行,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一)本方案适用东丽经开区(包括本部、军粮城工业园、无瑕重机工业园、金钟工业园四个片区)、华明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三个产业园区。
下一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成熟方案,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扩大方案适用范围。
二、鼓励产业用地复合利用,推动园区产城融合(二)在三个产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结合轨道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沿线、景观道路沿线,利用可开发、可整理地块,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用地,适当增加人才住房用地,提高园区产城融合度,但产业用地面积占比应不低于可开发建设用地的70%。
“一湖一策”方案编制规程DB37∕T 4348-202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湖一策 one lake one policy 为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防御水旱灾害,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针对特定湖泊制定的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
岸线 riparian zone 湖泊临水边界线与外缘边界线之间的带状区域。
5.2.6 水生态状况
5.2.6.1 调查生物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情况,尤其是纳入国际公约、各级保护名录的珍稀、濒危物 种情况,评价生物多样性状况。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调查自然保护地类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范围、分区、保护目标等情况。 5.2.6.2 调查环湖湿地、生态缓冲带等分布和水土保持情况,评价水土流失治理、水系连通及生态建 设状况。 5.2.6.3 应调查生态水位划定与保障情
FORMTEXT 4348 — FORMTEXT 2021
5.2.2.5 调查流域、区域内涉及湖泊水域岸线开发利用的相关工程和规划情况,评价其与湖泊功能定 位的相符性。
5.2.3 水资源管理保护
5.2.3.1 调查湖泊取用水情况,包括取水口位置、取水单位、取水量、供水对象、取水许可等情况, 评价湖泊取用水管理程度。 5.2.3.2 调查区域取用水总量,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情况等,评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2.3.3 调查湖泊保护规划及生态保护、渔业、航运、旅游等专项规划编制情况。
5.2.5 水环境状况
5.2.5.1 调查湖泊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监测点位、现状水质、富营养程度等情况,评价水功能区 达标程度、水质时空变化特征及变化趋势。 5.2.5.2 调查湖泊黑臭水体(水域)分布、淤积情况,湖泊沉积物中重金属、有机质等污染状况,评 价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产生的原因。 5.2.5.3 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应依据 HJ 773、HJ 774 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实际受保 护情况,评价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程度。 5.2.5.4 调查湖泊水文化、水景观建设情况,评价湖泊整体环境风貌。
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公顷地区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行业代码市县等别第一、二、三、四等第五、六等第七、八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续表1 单位:万元/公顷地区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行业代码市县等别第一、二、三、四等第五、六等第七、八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30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0修正):02-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德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土地资源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一)产业转型升级类。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镇更新改造类。
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土地利用强度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已建成但利用不充分或闲置的公共建筑等涉及的存量建设用地。
(三)用地效益提升类。
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规范开发模式项目开发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环保、安全、能耗等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产权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合理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方向和目标,严格按照再开发要求和程序实施,保证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潍政办字〔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 32号)要求,经202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调查、规划管控、分类开发、完善保障、动态管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思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保障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认定标准,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入库管理、规划引导、分类开发,有效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综合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信息登记、“亩产效益”评价、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等成果,对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投入产出水平、环境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等用地现状,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合理确定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含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0〕427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函各区政府: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施行。
此函。
2020年6月19日(建议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专项规划,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市场主导,多方共赢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兼顾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公益用地和产业调整用地,实现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多方共赢。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烟台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烟台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烟政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烟台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加大“三闲”土地资源中低效用地的盘活处置力度,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0〕32号文件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以“政府引领、规划统筹、盘活市场、依法依规”为指导方针,分步开展我市城镇低效用地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有序开发工作。
通过对低效用地的再开发,补充用地指标,优化规划布局,提升产业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为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认定标准。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建设用地。
主要包括: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2.已确定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3.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用地;4.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5.废弃未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城镇空闲建设用地;6.各区市政府(管委)通过对企业建筑密度、投资强度、营业收入、地均税收、产值耗能、就业人数等定量指标评价,认定达不到最低标准或末位淘汰的企业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68号建议的答复-_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68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68号建议的答复陈锦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以工业化推动建筑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供给侧改革、建筑业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对降低资源消耗,提升建筑品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2020年全国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达6.3亿平方米,较2019年增长50%,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为20.5%。
一、加大政策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作出顶层设计。
随着建造技术不断发展,建筑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需要进一步丰富和扩展装配式建筑的内涵和外延。
2020年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进一步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支持力度,推动智能建造发展。
二、完善标准体系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和《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结合2020年发布的《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构建了“1+3”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引导生产企业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就构件和部品部件的常用尺寸进行协调统一,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效率,进一步降低构件生产成本,提高装配式建筑市场竞争力。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7-2020年)》的批复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7-2020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承德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承县政复字〔2018〕46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2017-2020年)》的批复
承县政复字〔2018〕46号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承德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7-2020年)〉的请示》(承县国土资呈〔2018〕33号)收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7号)文件精神和《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承德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的核定意见》(承国土资地〔2018〕55号),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请你局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该规划的备案工作。
三、《承德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7-2020年)》自批复之日起执行,请你局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绿化迁移技术规范深圳标准2020版
绿化迁移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绿化迁移工程的一般规定、工作准备与场地调查、事前评估、乔灌木与其它类型绿化植物迁移、园林植物废弃物回收利用与绿化设施处理、信息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因征收、占用、改造城市公共绿地而对其中原有植物、设施进行迁移、回收或处理的工程,其它类型的迁移工程或应急工程可参照执行。
迁移植物包含绿地内的乔木、灌木及其它类型绿化植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1192-2016 公园设计规范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SZDB/Z 189-2016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SZDB/Z 195-2016 园林绿地病虫害防治规范SZDB/Z 225-2017 城市绿地土壤改良技术规范DB440300/T 6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DB440300/T 8-1999 园林绿化施工规范DB440300/T 34-2008 园林绿化种植土质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化迁移 greenery transplanting对绿地中植物和设施进行全面评估后,起挖、运输、种植、养护具有重新种植价值的绿化植物,回收具有重复利用价值的设施,并对其它植物、设施进行处理的工作。
3.2大树移植 big tree transplanting将米径 20cm 以上的落叶和阔叶常绿乔木、株高在 6m 以上或地径在 18cm 以上的针叶常绿乔木移栽到异地的活动。
3.3迁出地 original site绿化迁移工程中,植物原来生长或者种植的绿地。
3.4种植地 planting site绿化迁移工程中,植物迁出后的永久或临时种植地点,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市政绿地或公共苗圃地。
城镇低效用地识别技术指南
城镇低效用地识别技术指南1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城镇低效用地识别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设计、城镇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评估工作中城镇低效用地识别工作。
其他相关低效用地识别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DPJ01—2013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GDPJ02—2013地理国情普查基本统计技术规定TD/T1055—201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64—2021城区范围确定规程3术语和定义《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独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建成区built-up area城市建制、镇建制的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包括市区、镇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铁路编组站、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
3.2建设用地construction land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含采矿地和废弃物堆积场所。
3.3城镇建设用地urban construction land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内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含采矿地和废弃物堆积场所),包括居住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园与绿地、广场用地、特殊用地(附录A)。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第二批做地计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第二批做
地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第二批做地计
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20年第二批做地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石家庄市2020年第二批做地计划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依据
依据《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石家庄市市区国有
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石政函〔2018〕23号)等文件。
二、做地任务
本计划的行政区划范围为长安区。
本计划共计1个做地项目,涉及土地面积535亩。
附件:做地计划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4ICS 91.020 CCS P 50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3778—2020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规程Guideline for the urban inefficient land redevelopment planning2020-11-27 发布 2020-12-27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归口。
I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的总则、规划编制内容和规划成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 192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镇urban城市、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
3.2城镇低效用地urban inefficient land经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3.3低效用地再开发inefficient land redevelopment通过多种途径对已认定的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和再利用,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4目标、原则和要求4.1目标和总体原则目标是通过规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前期工作、编制过程和规划成果等条款,使得文件能够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从而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要素保障。
4.2总体要求4.2.1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重要的专项规划内容,是市、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纲领性文件,是低效用地再开发监管的基本依据。
4.2.2规划任务应包括下列但不限于:1DB34/T 3778—2020——提出城镇低效用地规划的目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及强度进行优化;——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时序进行控制;——制定区域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效益进行评估;——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监管。
4.2.3规划范围应为市、县(及所辖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经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效用地。
4.2.4规划期限一般应为 5 年~10 年,目标年应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一致。
规划期内,重点做好 5 年期项目安排,同时,要提出每个年度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安排。
4.2.5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文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等涉及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报告。
4.2.6编制主体应满足下列要求:——市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县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市级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编制的机构,应当符合省级以上有关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5规划前期工作5.1前期准备包括工作方案制定,编制单位遴选,充分征求各部门、各行业、社会公众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和需求,收集整理相关基础资料,开展存量用地调查,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等。
5.2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存量用地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和认定标准,结合各类规划实施情况、土地建设情况、投入产出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建筑质量情况、城市风貌保护情况等,按照服务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等原则,出台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并对照标准,发文确认城镇低效用地地块。
6规划编制6.1城镇低效用地现状及潜力分析6.1.1应对城镇低效用地现状及潜力进行分析,形成规划编制基础。
6.1.2城镇低效用地现状分析:结合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分析规划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的类型和开发利用现状,重点从分布空间和用地类型两方面分析城镇低效用地的总体2DB34/T 3778—2020分布情况,客观总结城镇低效用地特征及开发优势,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6.1.3城镇低效用地潜力分析:应结合调查工作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对不同类型的可再开发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用地结构、土地利用强度及投入产出水平进行分析。
结合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利用强度、用途规定及国家和省、地方相关控制指标或标准,分析和测算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利用理论规模潜力和经济潜力,同时分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产生的综合社会、生态效益。
规划应综合考虑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地供需矛盾、开发建设成本、资金投入能力、再开发难易程度、原土地权利人意愿等现实因素,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可实现潜力进行分析,确定规划期内可实现再开发的城镇低效用地的规模、类型和分布。
6.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目标确定6.2.1应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体目标、定性目标和定量目标进行分析,确立规划编制的总体方向。
6.2.2总体目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依据规划期内可再开发城镇低效用地的规模和可实现潜力,确定规划期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体目标。
6.2.3定性目标:应从城镇的实际出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推动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化,从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及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等方面确定再开发目标。
6.2.4定量目标:依据定性目标,明确规划期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总规模、各类型低效用地的规模、可实现的规模潜力和经济潜力等方面确定定量开发目标。
6.3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路径6.3.1应从空间布局优化、用地结构优化、用地强度优化等三个方面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路径进行分析。
6.3.2空间布局优化:结合城市城镇低效用地现状及潜力分布,在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充分衔接的条件下,以有利于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居环境改善,合理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功能引导、项目区布局、开发模式及开发利用方向。
6.3.3用地结构优化:结合城镇低效用地现状用地结构,在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充分衔接条件下,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各类用地规模,明确再开发项目区块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方向,各用途规划与现状面积和比例的变化情况。
6.3.4用地强度优化:在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条件下,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标准要求,充分挖掘低效用地潜力,合理确定再开发项目区开发利用强度优化目标,明确规划前后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重要土地利用指标变化的情况,工业用地可明确投入及产出指标开发前后的变化情况。
6.4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时序安排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体目标、城镇低效用地现状及分布、再开发改造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安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建设时序,包括分年度开发建设项目的个数、规模、比例和分布情况等。
6.5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分析分析再开发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渠道、方式以及利益分配情况。
依据低效用地分类,结合国家、省、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逐类明确再开发建设适宜合理、切实可行的土地、产业政策。
注: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产业转型升级,传统工业升级为先进制造业,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制造业与文创、科技服务融合发展,5 年过渡期内按原用途使用等。
6.6规划实施效益评价3DB34/T 3778—20206.6.1应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实施后产生的土地利用效益、基础设施配套改善情况及社会综合效益进行评价。
6.6.2土地利用效益评价:对照现状及规划用地强度及投入产出变化、城市用地强度及投入产出平均水平、国家和省有关节约集约标准,对比区域单位建设用地国内生产总值产出的变化情况,分析规划实施对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及投入产出水平的影响。
6.6.3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评价:对比现状及规划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分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程度。
6.6.4社会综合效益评价:应结合规划目标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可能带来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升级、人居环境改善、历史人文景观和城市风貌保护等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6.7规划实施风险影响评价6.7.1应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6.7.2实施风险评估:从生态和人文保护、城市更新、资源利用、人居环境、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等方面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
6.7.3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土壤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
6.8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从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等角度制定相关文件,落实专项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7成果组织7.1成果内容城镇低效用地专项规划成果主要包括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
7.2纸质成果7.2.1应包括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文本、表格、图集、编制说明和其他材料。
7.2.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文本应包括总则、区域概况、低效用地现状及潜力分析、规划目标及任务、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和土地利用强度优化、再开发时序安排、再开发建设土地政策分析、规划实施效益评价、保障措施和附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背景、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范围和期限等内容;——区域概况应包括自然地理概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城市发展方向等内容。
——低效用地现状及潜力分析应包括区域低效用地现状和再开发潜力(理论潜力及可实现潜力)分析等内容;——规划目标及任务应包括规划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目标和任务阐述,明确再开发类型和市场运作方式等内容;——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和土地利用强度优化应包括合理确定低效用地改造的功能、再开发项目空间布局,明确再开发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方向,合理确定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利用指标等内容;——再开发时序安排应包括根据规划目标,结合再开发任务,统筹安排开发建设时序等内容;——再开发建设土地政策分析应包括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逐类分析再开发建设适宜合理、切实可行的土地、产业政策等内容;——规划实施效益评价应包括从再开发土地利用效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社会综合效益、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等内容;4DB34/T 3778—2020——保障措施应包括明确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