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设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关于抓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拟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安排与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4、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1)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遵循的原则:1、属地承担原则。
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根据谁主管谁承担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承担落实治理措施。
2、分级管理原则。
一般安全隐患,由队组承担人或有关人员立刻安排整顿、整治。
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与整顿、整治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治理方案;3、四定整顿、整治原则。
对隐患的排查、整顿、整治、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
措施包括:(1)治理的目标与任务;(2)采取的方法与措施(3)经费与物资的落实(4)承担治理的机构人员;(5)智力的时限要求;(6)安全措施与应急方案;三、事故隐患排查、整顿、整治责任:1、安全部按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与事故隐患,设立隐患排查、登记、整顿、整治、验收、销案、管理台帐,设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根据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持续进行,制定和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为《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单位。
三、报告内容与要求1.报告对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门的隐患排查治理部门。
2.报告周期: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以每月为周期进行报告,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3.报告内容:(1)隐患排查情况:对煤矿各工作面、巷道、设备、用电等安全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排查,记录和描述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情况。
(2)隐患治理措施:根据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提出具体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时间节点和预计完成日期。
(3)治理进展情况:对已经进行的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跟踪、记录和总结,及时反馈治理进展情况。
(4)隐患治理效果评估:对已经完成的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治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4.报告要求:(1)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任何安全隐患和治理情况。
(2)报告应及时提交,不能拖延。
(3)报告应包括思考和反思,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四、报告流程1.隐患排查:各工作面、巷道和设备的安全隐患应由工作人员自觉排查,并及时上报。
2.报告编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门的隐患排查治理部门负责编制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3.报告审核:报告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4.报告汇总:经审核后的报告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形成月度或季度的综合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5.报告分发:综合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应发送给企业领导和各级单位负责人,以便了解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责任与要求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门的隐患排查治理部门负责编制和提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各级单位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审核和分析报告,并将报告中涉及的隐患治理任务按时完成。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____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____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____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重大隐患由矿长____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____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____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煤矿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培训,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及时上报隐患信息。
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六条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三个等级。
第七条排查频次一般隐患:每月至少排查一次。
较大隐患:每半月至少排查一次。
重大隐患:每周至少排查一次。
第八条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爆破作业等关键环节。
第九条排查方法采用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四章隐患治理第十条治理原则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及时治理”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治理。
第十一条治理措施一般隐患:由部门负责人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
较大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治理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重大隐患:由领导小组制定治理方案,组织全矿力量实施。
第十二条治理时限隐患治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一般隐患不超过15天,较大隐患不超过30天,重大隐患不超过60天。
第五章隐患报告与记录第十三条隐患报告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格式填写隐患报告表。
第十四条隐患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详细记录隐患的发现时间、位置、类型、治理措施和治理结果。
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解读
专项辨识1
采区采面 设计前
专项辨识
总工程师组织业务科室开展辨识
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 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工艺 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
专项辨识2
系统工艺等 重大变化前 专项辨识
3 安全风险管控
安全风险管控
“3+1” 模式
管控措施
3 安全风险管控
▪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方 有保障;
✓ 重大安全风险本标准未进行明确定义。 ✓ 各地、煤矿可自行制定分级标准。应至少包含重大安全
3 安全风险管控
管控措施
▪ 在划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 本条要求根据本矿辨识评估的重大安全风险,划分重大安全风 ✓ 由煤矿自行组织设定作业人数上限,并执行。
二、风险和隐患的区别和联系
安全风险:顶板具有垮落伤人的风险
事故隐患:支护材料和工
二、风险和隐患的区别和联系
•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事故
老虎在周围,存在伤人的风险
二、风险和隐患的区别和联系
女子下车,风险管控措施实效,形成事故隐患
二、风险和隐患的区别和联系
老虎袭人,事故发生,造成一死一伤。
二、风险和隐患的区别和联系
• 不难看出: • 风险
• 隐患
抽象,通过辨识分析得出。事故是其 表现。
具象,能够排查发现。是风险演变成 中间环节,在风险管控措施实效后出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主要内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工作机制
▪ 职责分工: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煤炭工业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我们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这一制度在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的背景下,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越来越成为煤炭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机制,成立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小组由领导、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组成。
由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对每个区域、每个部门、每个班组进行排查,将存在的各种隐患一件件列出,制定治理计划,并按照治理要求一项一项开展治理。
二、建立隐患排查标准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实行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检查标准。
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应以安全和可行性为原则,根据现场及技术情况,准确判断隐患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对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评估和级别划分,形成科学的治理意见和方案。
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创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在制度方面,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对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和明确,对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以保障队伍的水平和素质。
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并于实行过程中,应积极发挥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保护和维护劳动者以及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四、隐患排查统计按照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治理项目进行统计。
在统计过程中,可以对煤矿生产中各个方面的隐患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统计和分析不仅可以追溯治理情况,还可以全面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中各个方面的情况,并根据统计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落实。
通过综合整理分析,可以根据一定的指标评价治理情况,并对治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五、处理隐患当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订后,按照计划规定隐患排查治理程序,提出相应的排查方案,现场作业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改善。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消除措施
管理不规范、设备维护不足、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
02
隐患排查方法
介绍了基于风险评估和专家经验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方法,包括危险
源辨识、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治理等环节。
03
消除措施建议
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隐患,提出了相应的消除措施,包括加强现场管
理、定期设备检查和维护、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培训等。
研究展望
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传感器、监控系统等,实 现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实时监控和预警,提高事故 隐患排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在事故隐患排查中的职责和任务 。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加强执法力 度,确保各项安全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02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
建立健全排查制度
1 2
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制度 ,明确排查的周期、范围和参与人员等。
设立排查小组
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排查小组,负责事故隐 患的日常排查工作。
3
制定排查计划
排查小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排 查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地点、任务和目标 等。
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责任和义务,强化安全管理 意识。
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煤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过程 的安全。
实施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措 施控制风险。
及时处理煤矿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煤矿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网络,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计划和措施;(二)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三)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以下四个级别:(一)一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二)二级隐患: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安全隐患;(三)三级隐患: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安全隐患;(四)四级隐患:可能导致轻微事故的安全隐患。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煤矿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以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以下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一般内容:1.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2.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制定定期、不定期的隐患排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排查,确保全面、系统地排查隐患。
3.明确隐患排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煤矿设施设备、消防设施、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隐患。
4.建立隐患排查的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长等。
5.建立隐患排查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记录和分类,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6.建立整改督办和跟踪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追踪督办,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7.加强隐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他单位的隐患情况。
8.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总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煤矿企业重要的管理制度,实施该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____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____‟____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煤矿隐患排查与治理PPT课件
Part
02
煤矿隐患类型与识别
矿井通风隐患识别
总结词
矿井通风隐患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隐患之一,可能导致矿井内氧气不足、有害气体超标 等问题。
详细描述
矿井通风隐患主要包括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损坏、通风量不足等。这些隐患可能 导致矿井内氧气不足,有害气体如瓦斯、二氧化碳等超标,严重威胁矿工生命安全。
详细描述
某矿矿井水患隐患排查与治理是确保矿井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排查,发现矿井水 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水煤柱不达标等。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完善
排水系统、加固防水煤柱等措施,确保了矿井的安全生产和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案例四:某矿火灾隐患排查与治理
总结词
火灾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紧迫性
详细描述
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安全隐 患之一,易燃易爆,一旦发生事 故,后果严重。
02
瓦斯治理隐患治理主要包括加强 瓦斯监测、及时处理瓦斯积聚、 采用瓦斯抽放技术等方面,以降 低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矿井水患隐患治理
矿井水患是煤矿生产中的常见安全隐 患之一,可能导致矿井淹水、设备损 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阐述本课件的目的和主要 内容,为后续讲解打下基 础。
煤矿隐患排查与治理的重要性
隐患排查与治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通过隐患排查与治理,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 应急处置能力。
有效的隐患排查与治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
运输提升隐患识别
总结词
运输提升隐患是煤矿生产中的常见隐患之一,可能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一、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完善的隐患排查制度。
该制度应明确隐患排查的频次、内容、标准和责任,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督和执行。
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应结合煤矿的实际生产情况,形成标准化、科学化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排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员工熟悉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基本常识等方面,以提升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三、隐患识别与评估隐患识别与评估是隐患排查治理的核心环节。
煤矿应建立专业的隐患识别团队,通过定期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全面识别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隐患,应进行科学评估,分析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和风险等级,为制定治理措施提供依据。
四、治理措施制定根据隐患识别和评估结果,煤矿应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治理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时效性,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
同时,煤矿应建立治理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监督检查与考核是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体系,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同时,应建立考核机制,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奖惩机制激发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
六、应急管理与救援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与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保障等内容。
同时,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七、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煤矿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隐患信息的快速录入、查询、分析和统计。
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措施概述
煤矿安全风险特点
• 煤矿安全风险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随机性等特点。隐蔽性 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不容易被发现,需要专业的 技术和人员的检查才能发现;复杂性是指煤矿安全风险涉及 地质条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多个方面,需要考虑多种 因素的相互作用;随机性是指煤矿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随机 性,难以预测和预防。
、管理和监控工作。
加强信息管理
建立完善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 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煤矿生 产过程中的安全信息,为管理层提 供决策依据。
落实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 产中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使每个人都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 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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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应急准备
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 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可控。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 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 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管理措施
建立专门机构
设立专门负责煤矿安全风险管 理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组织协 调和实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危险源辨识
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 和分类,包括瓦斯、水、火、煤尘、 顶板等灾害因素。
事故树分析
通过分析煤矿事故案例,运用事故树 方法分析事故原因,找出潜在的安全 风险。
风险矩阵法
将危险源的严重程度与发生概率进行 综合考虑,确定风险等级。
专家评估法
邀请煤矿安全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结 合实际情况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05
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措施概述
危险源辨识
01
02
03
瓦斯爆炸危险源
辨识煤矿中存在的瓦斯聚 集、瓦斯涌出等危险源, 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
水患危险源
辨识煤矿中可能存在的突 水、透水等危险源,防止 水患事故的发生。
火灾危险源
辨识煤矿中可能引发火灾 的危险源,如电气设备故 障、煤炭自燃等,防止火 灾事故的发生。
安全隐患辨识
能力。
安全技术与装备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引进和推广 煤矿安全领域的先进适用技术,提高 煤矿生产的安全水平。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预 案,配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装备维护和更新:定期对煤矿生 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处 于良好运行状态。
通过以上风险控制策略、安全管理制 度建设和安全技术与装备的综合应用 ,可以有效地降低煤矿安全风险,保 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演练与评估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总结和改进,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应急救援与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包括应急组织、通讯联 络、现场处置等方面,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和灾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实效 性。
煤矿安全风险目的
提高安全意识
通过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增 强全员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心
安全的良好氛围。
建立预防机制
通过对煤矿安全风险的全面评估,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体系 ,实现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 变。
促进可持续发展
降低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炭行业 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实现煤炭行 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例(6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例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范围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
2、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冲击地压、“一通三防”和防冶水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各分管副矿长、公司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安全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4、安监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安全隐患排查汇总、整改、落实、监督、组织验收负直接责任。
5、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6、各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7、驻外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抓好监督整改。
8、地面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执行《华丰煤矿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规定》。
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
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必须解决的隐患;2、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二)隐患排查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井、专业、区队、班组、岗位“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背景山西省是中国的煤炭大省,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
然而,煤炭开采和使用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风险和环境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山西省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目的这个制度的目的是排查和治理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要求在煤矿开采的不同阶段进行排查,保持隐患排查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此外,对于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煤矿隐患排查要求对煤矿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包括矿井、巷道、井下和地面设施等。
排查范围还可以包括煤炭运输、矿工装备和煤炭质量控制等方面。
隐患排查工作要求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安全培训工作人员进行实施。
此外,煤矿需要做好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关安全预警和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隐患排查的发现是必要的,但是治理是更为关键的一环。
煤矿隐患治理也就是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修复这些隐患,并确保已经修复隐患的可持续性。
治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减速膜、高甘醇壁垒、封堵虫害等方面。
煤矿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隐患整改制度,确保隐患可以及时排查和治理,防止隐患漏洞,进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监测、评估与总结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煤矿企业或者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的机构要建立完整的监测、评估和总结机制,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费效宏观。
监测和评估机制要建立在可靠的计量和测试基础上,而总结机制则需对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整理和归纳,不断调整改进直至达到较好的煤矿安全生产效果。
结论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实施标志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国家化和制度化。
一方面,通过排查隐患、治理隐患和监测、评估与总结等手段,有助于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另一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了诸如“举报人保护”,“责任追究”,“免费热线”等制度保障,有助于增强煤矿安全管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有哪些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有哪些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安全隐患问题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内容。
1. 事故隐患排查煤矿事故是当前煤矿行业的主要安全隐患之一。
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需要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排查,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职责;•工作环境的排查,包括通风、照明、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正常;•劳动保护的排查,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个人防护用品等的合规情况。
2. 防火隐患排查煤矿是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防火工作对于确保煤矿安全至关重要。
防火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煤矿周边环境的火源隐患排查,如周边建筑、交通工具等;•煤矿内部的火灾防控措施排查,包括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漏电等隐患排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排查,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防火知识。
3. 通风隐患排查合理的通风系统对于煤矿生产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通风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通风管道的检查,确保通风管道的疏通、无堵塞等;•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排查,排查通风机、风机等设备的正常运转情况;•通风制度的完善情况排查,包括通风规划、工作面通风布局等。
4. 电气设备隐患排查煤矿中广泛应用的电气设备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电气设备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排查,包括线路、插座、开关等;•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包括电源线路过载、线路老化等;•用电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情况排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 灭火救援设备隐患排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灭火救援设备是关键因素之一。
灭火救援设备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灭火器的使用情况排查,包括保质期、使用频率等;•救援设备的完善情况排查,包括逃生通道、救生装备等;•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排查,确保各类灭火器材齐全。
6. 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而安全生产隐患是安全生产的主要威胁之一。
隐患治理是指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排查和整治的过程,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人员的安全健康。
本文将从多个层面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探讨。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安全生产隐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设施隐患•机械设备的老化、损坏或缺陷•电气设备的漏电、短路或过载•建筑物的结构不稳定或存在安全隐患2. 人为行为隐患•人员操作不规范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或培训不足•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或纪律3. 环境因素隐患•气候变化引发的自然灾害•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环境污染•周边环境条件不稳定或存在安全隐患三、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企业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人员安全•有效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提高生产效率•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可以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促进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方法与措施为了有效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1. 预防为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预防环境因素引发的安全隐患。
2. 排查隐患并建立台账•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并记录各类隐患。
•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隐患的性质、责任人和整治措施。
3. 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根据安全隐患台账,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落实整改计划,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4. 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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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⑤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精品课件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7)“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④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精品采课件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⑤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 器的;
⑥ 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 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 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①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①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 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精品课件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②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 火的;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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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
一切事故都可以防范 一切伤害都可以避免
一
精品课件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第二节 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第三节 瓦斯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第四节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的识别
与治理 第五节 火灾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第六节 水灾事故隐患的识别与治理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戍通风系统的; ⑥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精品课件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⑦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 风、一段回风的;
⑧ 风置不能满足通 风安全需要的;
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 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 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 斯系统的;
② 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澈用和维护的; ③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 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① 单回路供电的; ②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 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精品变课件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①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 的;
②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 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⑤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人井入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①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③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媒工作面或5
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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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④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 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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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应制 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 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
①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 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 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 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 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①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③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 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④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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