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数据交易的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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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0年托夫勒首次提出“大数据”到2013年“大数据元年”,再到2019年的今天,大数据经历了从默默无闻到声名显赫的过程。麦肯锡曾对大数据有如下定义:“大数据是指在可承受时间内,无法用常规软件收集、控制和处理的数据集”。大数据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小到个人,大到国家,无不受其影响,我们正处于大数据时代。

对于可直接进行大数据产品交易的大数据交易市场,不少国家已展现了浓厚的兴趣。国外在大数据交易领域起步较早,有一些成功的大数据交易公司。近年来,中国也出现了许多大型数据交易平台和大数据公司。目前,我国大数据交易发展特点有以下几个:

1.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进入井喷期。

数据交易平台是数据交易行为的重要载体,它可以促进数据资源整合,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数据流动性,成为促进数据要素在各地区流通的主要措施之一。

2.大数据交易变现能力有所提升。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和鼓励下,数据交易从概念上逐步得到落实,一些省市及相关企业在数据定价、交易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随着数据交易类型的日益多样化、交易环境的不断优化和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的数据变现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3.大数据交易仍处于起步阶段。

从整体发展水平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大数据交易仍处于起步阶段,突出在以下方面:第一,数据交易主要集中在原始数据的“粗加工”,而数据预处理、数据模型、数据金融衍生品和其他内容没有在大规模进行。第二,数据供需的不对称使得数据交易难以满足社会的有效需求,数据交易率和交易金额不高。第三,数据开放过程缓慢,限制了数据交易的整体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变现能力。第四是数据交易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体系和必要的法律保障,不能有效解决数据定价和数据权利确认问题。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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