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丰台区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丰台区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发布了关于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介绍该方案的具体情况,以便受到影响的居民了解相关政策。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丰台区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丰台区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篇1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发布了《关于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该方案涉及到石榴庄地区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是为了推进该地区的城市更新和改造工作。
根据公示内容,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拆迁补偿1. 住宅房屋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时点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
同时,按照房屋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其中,60 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补偿比例为 1:1,6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补偿比例为 1:0.9。
2. 非住宅房屋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时点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
同时,按照房屋面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其中,60 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补偿比例为 1:1,6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补偿比例为 1:0.8。
二、安置方案1. 货币安置:政府提供货币补偿,由居民自行购买住房。
2. 房屋安置:政府提供安置房屋,由居民选择是否接受。
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等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3. 临时安置:对于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政府将提供临时安置房屋,临时安置期限为 6 个月,期间政府将给予一定的临时安置补贴。
三、其他政策1. 对于困难家庭,政府将提供一定的困难援助,包括生活费用、搬迁费用等。
2. 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居民,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为货币补偿金额的 10%。
此次公示的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为了推进该地区的城市更新和改造工作,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居民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奖励。
《丰台区石榴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篇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由政府部门制定并公示。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台政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的重要意义本意见所称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通过控制安置房建设,以商品房市场房源解决居住问题或实施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市场化安置,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满足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可以有效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破解征收拆迁难题。
市场化安置,既有利于解决政府直接投资建房和集中安置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市场化安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加以推进。
二、实施市场化安置的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
三、工作目标各地要按照以市场化安置为主的政策方向,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导待安置居民优先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库县城乡建设局、康平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日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保证拆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循评估原则,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形成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活动。
被拆迁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和房屋价格。
房屋附属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四条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埠房地产评估机构,均可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予以核准。
经过核准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如有增减,及时公布。
第五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当事人提供随机产生的3~5个房地产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代表投票选择,得票最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评估工作。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少于100个(户)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代表5人参与投票,拆迁人派出1名代表持委托书参与投票;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多于100个(户)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代表10人参与投票,拆迁人派出1名代表持委托书参与投票。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无法确定代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
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上派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变县城面貌,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肥西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肥政〔2004〕86号)精神,结合上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规划区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2、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凡无证照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无标注的,又未经县政府或县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被拆迁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2004年10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虽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农业人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在167m2以下),其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一种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并予以安置。
即对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律实行公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
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
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
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市国土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园林、公用事业、公安、城管、司法、文化、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成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各区(市)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目进行清理。
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
拆迁补偿费用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规定执行,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要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估价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三、规范拆迁实施主体按照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2]18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2]18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我局对直接依据或者为贯彻落实已废止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1号)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制定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24件局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现将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2)24号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同意调整嘉定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地段等级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2)574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1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1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通知沪房地资修(2005)437号1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1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裁决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7)29号1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持证人具有的房屋进行类型认定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8)217号1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沪房管拆(2009)88号1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沪房管拆(2009)393号2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2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3号2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2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和房屋拆迁限期延长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201号2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429号——结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沪房管拆[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结果公开的涵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沪府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暨军民2014年9月12日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实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与补偿的(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金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人)。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宁政规字[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6日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以下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称“房屋拆迁”),依法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责任;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乌拉特前旗棚户区改造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着统一规范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改善广大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建立住宅房屋同一地段“拆一还一”,以产权调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制度。
第二章拆迁补偿房屋确定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具有产权证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产权证标明的面积确定;不具有产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确定。
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既不具有产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凡在我旗实施航拍图之前(2008 年7月)已实际存在的房屋(房屋建筑高度达到2.2米国家规定标准),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建设、房管、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据航拍图拍测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安置面积。
之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章住宅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1、产权调换的原则:以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安置金额按照同地段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多层)市场平均楼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然后结合结构差价计算。
结构补差按下列情况互补:①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平房及土木结构的,与置换新楼互不找差价;②被拆迁房屋为砖混结构的,补偿被拆迁房屋200元/㎡;③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起脊房的,补偿被拆迁房屋80元/㎡;2、附属设施、构筑物、装修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外墙装修不予补偿。
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上派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变县城面貌,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肥西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肥政〔2004〕86号)精神,结合上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凡在上派镇规划区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2、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凡无证照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无标注的,又未经县政府或县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被拆迁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2004年10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虽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农业人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在167m2以下),其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一种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并予以安置。
即对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律实行公示。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下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惠城区人民政府指定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定,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等;(四)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并按规定公布调查结果;(五)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法补偿;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所有权不明确的,按程序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八)组织协调房屋评估和拆迁工作;(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法制、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司法、人社、民政、教育、工商、税务、信访、安监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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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结果公开的涵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
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三)结果公开的释疑和纠正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结果公开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予答复;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果公开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公信评议制度拆迁基地应当建立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组成的拆迁评议小组,并可吸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推荐或选举的代表参加。
拆迁评议小组对拆迁基地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制定、结果公开执行、矛盾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评议结果也应当公开。
(二)接受审计监督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做到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相一致。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对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结果公开专项检查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公开执行、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结果公开执行情况好、居民认可度高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予以表彰。
(四)完善信访接待制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杜绝违法侵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
对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的案件,在拆迁基地结果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访终结制。
(五)深入推进信息化管理市、区县房管局应当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接受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逐步推进市、区县房管局与拆迁基地联网,实现“网上签约”。
(六)落实结果公开责任制各区县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或区设拆迁协调推进机构)对实施结果公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区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结果公开全过程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区县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察职能,保证结果公开顺利实行。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下列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房屋拆迁负有领导、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及其社会关系,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涉结果公开执行,情节严重的;(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拒不执行结果公开或违反结果公开有关要求,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三)拆迁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四)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后果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查询使用);(五)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扰乱拆迁秩序或阻挠拆迁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施行日期和适用解释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后新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必须全面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结果公开的涵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
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三)结果公开的释疑和纠正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结果公开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予答复;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果公开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公信评议制度拆迁基地应当建立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组成的拆迁评议小组,并可吸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推荐或选举的代表参加。
拆迁评议小组对拆迁基地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制定、结果公开执行、矛盾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评议结果也应当公开。
(二)接受审计监督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做到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相一致。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对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结果公开专项检查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公开执行、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结果公开执行情况好、居民认可度高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予以表彰。
(四)完善信访接待制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杜绝违法侵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
对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的案件,在拆迁基地结果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访终结制。
(五)深入推进信息化管理市、区县房管局应当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接受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逐步推进市、区县房管局与拆迁基地联网,实现“网上签约”。
(六)落实结果公开责任制各区县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或区设拆迁协调推进机构)对实施结果公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区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结果公开全过程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区县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察职能,保证结果公开顺利实行。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下列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房屋拆迁负有领导、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及其社会关系,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涉结果公开执行,情节严重的;(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拒不执行结果公开或违反结果公开有关要求,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三)拆迁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四)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后果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查询使用);(五)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扰乱拆迁秩序或阻挠拆迁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施行日期和适用解释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后新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必须全面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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