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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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大额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符合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大额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符合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银行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细则模版

银行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细则模版

xx银行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全面、动态防控集团信用风险,根据《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并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集团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母行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分行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分行。

附属机构是指按《并表管理办法》纳入集团并表管理范围的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大额信用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易对手、行业和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集中暴露,大额信用风险暴露不仅涵盖集团中银行机构,还包括纳入并表范围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形成的信用风险敞口。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是指按照并表管理的相关要求,对集团并表后在某一特定维度的资产组合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集中度暴露进行汇总监控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信用风险限额是指根据监管要求、集团资本、资产负债规模和风险偏好等确定集团信用风险暴露上限,即交易对手、行业、国别、地区、产品等单一维度信用风险暴露占集团资本的最高比例上限。

在此基础上,统一设定集团在交易对手、行业、国别、地区、产品等不同维度的信用风险限额。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以下工作:(一)拟定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政策制度。

(二)动态监控集团大额信用风险暴露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定期撰写大额信用风险并表管理报告,对集团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并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以下工作:拟定信用风险并表管理政策制度,实施集团信用风险限额管理,研究建立集团信用风险限额管理的方法工具。

第八条总行信用审批部、三农信贷管理部负责以下工作:按照规定审查审批总行其他部门、境内外分行及附属机构涉及信用风险的具体业务。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本行稳健运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客户或一组
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客户或
一组关联客户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行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本行董事会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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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单选题
1. 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的风险暴露。


A 2%
B 2.5%
C 3.5%
D 4.5%
正确答案: B
2. 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A 15%
B 20%
C 25%
D 30%
正确答案: C
3. 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交易对手方为()√
A 产品本身
B 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
C 匿名客户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4. 《管理办法》将主体划分为哪几类()√
A 非同业单一客户
B 非同业关联客户
C 同业客户
D 其他
正确答案: A B C
5. 附加风险暴露,是指哪些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
A 发起人
B 管理人
C 流动性提供者
D 信用保护提供者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6. 即使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仍需要计算附加风险暴露。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7. 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暴露为投资该产品的名义金额。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

附件1关联客户识别方法一、集团客户识别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

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控制关系判断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集团客户。

识别集团客户应至少考虑以下特征:(一)一方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二)两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三)一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管理。

商业银行识别集团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受其控制,但客户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可以不认定为集团客户。

二、经济依存客户识别经济依存客户是指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

经济依存关系指一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时可能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

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

判断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时,商业银行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一)一个客户年度总收入或总支出的50%以上源于与另一个客户的交易,或50%以上的产品销售给另一个客户且难以找到替代的产品购买方;(二)一个客户通过保证等方式对另一个客户融资负有代偿责任且金额较大,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自身债务很可能违约,导致两个客户的债务违约存在相关性;(三)一个客户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自另一个客户对其还款,后者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可能导致前者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四)两个客户依赖共同的、难以替代的融资来源获得大部分资金,当共同的资金提供方违约时,无法找到替代的资金提供方,一个客户的融资问题很可能扩展到另一个客户;(五)一个客户与另一个客户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相同,且双方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足额归还贷款。

商业银行识别经济依存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时与其存在经济依存关系,但客户之间不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可以不认定为经济依存客户。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大额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 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符合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中金固收·资产证券化】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20180507专题讨论.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文件相关要求。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于ABS的大额风险暴露计量要求有了明显的放松,核心是:(1)绝大部分ABS产品将不占用匿名账户额度;(2)高分散的ABS品种将免于穿透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但ABS品种(特别是企业ABS)中涉及各种各样的资产和复杂的交易结构,均可能对大额风险暴露计量产生影响。

本期周报中,我们将讨论各类型ABS产品的大额风险暴露计量方案,并分析正式稿对于ABS需求的影响,供投资者参考。

1、正式稿下ABS的大额风险暴露如何计量?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银行投资单个ABS产品的大额风险暴露计算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判断交易对手方;2)计算交易对手方对应的基础资产大额风险暴露金额;3)考虑是否存在附加风险暴露。

►判断交易对手方正式稿在判断ABS交易对手方时向巴塞尔协议靠拢,增加了规模相关的判断条件,同时增加了产品本身作为新的交易对手方。

具体而言,在征求意见稿中,投资ABS的特定风险暴露只有两个交易对手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和匿名客户。

判断方法为:如可以穿透,则将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则将匿名客户作为交易对手方。

在正式稿中,投资ABS的特定风险暴露有三个交易对手方: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产品本身、匿名客户。

判断方法为:如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如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大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

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大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计入匿名客户。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附件3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条文解读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1、非同业单一客户的定义: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2、此次新规首次提及了对于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类产品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穿透识别产品背后的底层资产,对所有不使用穿透方法的产品设置“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进行管理(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办法》针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此前14年同业127 号文的要求为“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 50%”。

相比之下,此次对账面同业风险暴露占比要求提升,但此前对同业风险暴露的确认允许扣减质押物,因此由变动带来的口径变化会低于25个百分点。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十一条(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对某些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管理办法

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管理办法

附全文: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课后测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课后测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1、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的风险暴露。

(14.29 分)
A
2.5%
C
3.5%
D
4.5%
正确答案:B
•2、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4.29 分)
A
15%
B
25%
D
30%
正确答案:C
•3、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交易对手方为()(14.29 分)
产品本身
B
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
C
匿名客户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A
•1、《管理办法》将主体划分为哪几类()(14.29 分)
A
非同业单一客户
B
非同业关联客户
C
同业客户
D
其他
正确答案:A B C
•2、附加风险暴露,是指哪些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14.29 分)
A
发起人
B
管理人
C
流动性提供者
D
信用保护提供者
正确答案:A B C D
•1、即使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仍需要计算附加风险暴露。

(14.29 分)
A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暴露为投资该产品的名义金额。

(14.26分)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大额风险暴露、不良处置管理办法(知识点

大额风险暴露、不良处置管理办法(知识点

一、填空或单选:1. 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2.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3.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4.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5. 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6. 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7.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8.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9.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10.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1. 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2.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

13.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全部风险暴露减去清算风险暴露。

14. 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本净额5%的,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15.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70亿元人民币且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16.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0.5%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

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

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大额风险报告制度。

该条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对与授信客户有重大关联关系的资金交易和交易安排、大额的担保和大额的集中风险等情况进行报告。

此法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务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强调了授信客户与商业银行的关联关系。

商业银行与授信客户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关系容易导致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不准确或者过于宽松。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对其与授信客户的资金交易和交易安排进行报告。

这些报告有助于监管机构监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并避免因关联关系而导致的风险集中。

其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商业银行对大额担保进行报告。

商业银行常常承担大额的担保业务,这类业务存在较高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大额担保的情况,以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评估和监控这些风险,避免因大额担保业务导致的风险暴露。

最后,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报告大额的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的风险散布与合理的风险分散是银行业务的重要原则,而集中风险则是风险分散的逆过程。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大额的集中风险的情况,以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评估和监控这些风险,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只有通过及时报告相关风险,监管机构才能全面了解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银行系统的稳定运行。

此外,通过报告大额风险,监管机构还能够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自觉遵守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总结而言,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是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业务风险而制定的。

通过报告授信客户与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大额担保和大额集中风险等情况,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2018年年初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发文。

整体来看,我们认为正式文件相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做了更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在匿名客户的认定上),给了更长的过渡期(匿名客户给了一年半至2019年底),市场所面临的冲击相对更小。

1、什么是大额风险暴露?大额风险暴露,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因为将大量资金投资于某项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而使其面对的风险敞口较大。

这种情况下,一旦风险事件出现,银行所受的影响也就比较大,所以监管要规定银行将资金投向某一个客户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并且让所有资产的风险可见、可控。

根据过去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的钱喜欢集中在两个地方,一个是信贷方面集中在大型国企央企,另一个投资方面集中在同业。

所以大额风险暴露主要的监管指标就是三个: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

2、为什么要推出大额风险暴露?有三个原因:一是为了避免信贷过于集中。

我国银行授信的时候出于风险、中间业务往来、关系维护等各方面的考虑,容易向大国企、央企等企业倾斜,导致信贷资源分布过于集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较大。

二是避免多层嵌套。

虽然银行授信也是相关监管指标限制,而且对于一些明显限制的领域比如房地产、城投等银行也存在监管规定,但这些客户要么能提供更高的收益率,要么是优质客户,能够给银行带来存款、其他业务等,所以当这些企业在耗费了其在银行的信贷额度或授信后还有资金需求时,有些银行为了继续放钱给这些企业,会将资金通过同业或者表外等各种通道多层嵌套,规避监管。

在层层同业的渠道中,监管很难穿透,不容易识别风险。

三是整治同业乱象,避免资金空转,引导同业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源。

在过去几年时间里,有些银行通过发行存单募集资金,投资于金融资管产品进行无风险套利,这些资管产品在此后又将资金投向银行的同业存单等资产,从而出现了资金从银行来又回归银行的空转现象,还有部分银行也利用货基虚增存款等。

3、有什么影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文件有四处不同,整体来说,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20
【摘要】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63-67)
【关键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中国银监会;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会议通【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0
【相关文献】
1.银保监会:强化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J], 无;
2.对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工作的思考 [J], 虞伟健
3.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J], 无
4.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J],
5.《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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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解读

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解读

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解读一、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的内涵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的目标、内容、原则、方法和程序。

其中,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设置限额,管控风险,减少风险损失,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各项业务和产品的最大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框架,确定风险限额的制定和执行机制。

风险管理的原则包括全面性、谨慎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以及数据运用、数学模型和技术手段。

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策略的确定、风险分类和测量、风险监控和评价、风险报告和沟通。

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的作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能够规范银行业务的开展,提高业务的风险抵御能力;二是能够防范风险,减少损失,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和发展;三是能够提高银行管理水平,规范行为,增加透明度,提高回报。

三、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实施方式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并将其贯彻到业务的方方面面;二是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岗位责任分工、授权和审批程序、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等;三是建立有效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四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让相关方了解银行业务的风险状况,从而做出理性的决策。

四、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存在的挑战及改进方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存在的挑战主要包括:一是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及时,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和有效;二是人为因素和管理漏洞,由于管理层和员工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不足,或者缺乏有效监管,风险管理工作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三是金融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由于投资标的、利率、汇率等要素的不稳定性,或者金融监管政策的频繁变化,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更加难以应对。

改进方案主要包括:一是提高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透明度和及时性,通过完善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的政策和制度,让相关方了解银行业务的风险状况,从而做出理性的决策;二是提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水平,通过完善科学培训方案和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员工的理解和执行能力,规范行为;三是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的建设,通过健全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大额风险暴露指标

大额风险暴露指标

大额风险暴露指标大额风险暴露指标是指在不同银行间带来风险暴露的数量,即某一单一客户或该客户的相关方在同一时间内向多个银行申请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客户在同一时期的总财富的一定比例。

大额风险暴露指标也是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务监管的重要指标之一。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的相关内容。

1、大额风险暴露的定义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客户的风险暴露是极其关键的。

业务中,如果同一个客户他向多个银行申请的贷款金额超过该客户在同一时期的总财富的一定比例,那么这个客户就存在大额风险暴露。

这种情况下,银行业务就存在潜在的风险暴露。

2、大额风险暴露的原因大额风险暴露是由客户和银行之间的一些复杂因素造成的。

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能会在多个银行申请贷款,目的是想获取更多的资金以支持自己的业务。

而多个银行也具有合理的贷款需求,而经过审核,这些申请都被银行通过,就会出现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的情况。

3、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的作用大额风险暴露指标是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务监管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可以使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也可以使用人工方式来进行计算。

监管机构对于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主要是为了减少银行业务风险,保证银行业务运营的稳定性。

监管部门会定期发布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的公告,银行必须遵循监管机构的要求,限制业务中存在大额风险暴露的客户数量。

4、大额风险暴露的控制因此,银行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应该非常谨慎地处理大额贷款申请。

银行可以通过客户征信、资产负债表等数据来判断客户的财务状况,防止出现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的情况。

此外,银行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制度,确保客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其真实资产的一定比例。

在客户资金流向的掌握上,也应该有一定的控制,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流向不能明确的地方。

总之,大额风险暴露指标是银行业务监管的重要指标之一,银行应该密切关注大额贷款的申请,防止出现大额风险暴露的情况。

只有通过合理的贷款审批制度和客户财务状况的评估,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大额风险暴露的风险,从而保证银行业务的稳定性。

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中金固收·资产证券化】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20210507专题讨论.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2021年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方法?正式稿〔中国银行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方法将于2021年7月1日开场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达文件相关要求。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于ABS的大额风险暴露计量要求有了明显的放松,核心是:〔1〕绝大局部ABS产品将不占用匿名账户额度;〔2〕高分散的ABS品种将免于穿透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但ABS品种〔特别是企业ABS〕中涉及各种各样的资产和复杂的交易构造,均可能对大额风险暴露计量产生影响。

本期周报中,我们将讨论各类型ABS产品的大额风险暴露计量方案,并分析正式稿对于ABS需求的影响,供投资者参考。

1、正式稿下ABS的大额风险暴露如何计量?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银行投资单个ABS产品的大额风险暴露计算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局部:1〕判断交易对手方;2〕计算交易对手方对应的根底资产大额风险暴露金额;3〕考虑是否存在附加风险暴露。

►判断交易对手方正式稿在判断ABS交易对手方时向巴塞尔协议靠拢,增加了规模相关的判断条件,同时增加了产品本身作为新的交易对手方。

具体而言,在征求意见稿中,投资ABS的特定风险暴露只有两个交易对手方:根底资产最终债务人和匿名客户。

判断方法为:如可以穿透,那么将根底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那么将匿名客户作为交易对手方。

在正式稿中,投资ABS的特定风险暴露有三个交易对手方:根底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产品本身、匿名客户。

判断方法为:如可以穿透且根底资产风险暴露小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如可以穿透且根底资产风险暴露大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根底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

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大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计入匿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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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条文解读
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1、非同业单一客户的定义: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2、此次新规首次提及了对于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类产品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穿透识别产品背后的底层资产,对所有不使用穿透方法的产品设置“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进行管理(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办法》针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此前14年同业127 号文的要求为“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 50%”。

相比之下,此次对账面同业风险暴露占比要求提升,但此前对同业风险暴露的确认允许扣减质押物,因此由变动带来的口径变化会低于25个百分点。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十一条(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二条(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1、对某些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

(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
易主体。

2、(地方政府豁免)商业银行
持有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
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
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
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3、(政策性银行豁免)商业银
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
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
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十六条(计算范围)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

1、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资产范围。

第二十五条(简化计算)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采
用简化方法计算风险暴露:
(一)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
一级资本净额5%的,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
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
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1、明确了可简化计算的范围。

(二)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70亿元人民币且低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三)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十九条(部门职责)商业银行应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具体管理职责。

(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三)推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四)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五)确保大额风险暴露符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限额;对于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六)拟定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第三十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修订。

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

(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

(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内部限额)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设定内部限额,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

1、要求商业银行在部门分工、制度建设等方面跟上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状况及效果,包括制度执行、1、明确监管部门将对大额风险暴露状况进行定期评估,评
系统建设、遵守限额、风险管控等内容。

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管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报送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六条(风险暴露情况报告)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以下风险暴露情况:
(一)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二)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情形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三)在各类客户的风险暴露中,前二十大风险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

并表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报告每季报送一次。

第四十条(银行间风险暴露例外条款)在市场流动性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大额风险暴露突破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估结果影响监管评级。

2、规定商业银行每年至少一次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进行报告。

3、规定商业银行每季/半年对大额风险暴露情况进行报告。

4、《办法》规定了例外条款(市场流动性较为紧张时,监管措施可相对灵活)。

第四十二条(参照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办法。

省联社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四条(同业风险暴露达标过渡期)自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商业银行应审慎控制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水平。

对于2017年底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鼓励其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持续达到监管要求;对于2017年底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其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占一级资本比例不得上升。

对于2018年底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于2021年底前达标。

达标过渡期内,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分阶段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应制定和实施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标规划,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标规划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达标过渡期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达标规划实施1、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于2018年底达标。

对于2018年底仍未达标的银行给予三年过渡期,最晚于2021年底前达标。

2、省联社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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