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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受理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济安监函字[2008]60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6.02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受理
方式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二日济安监函字〔2008〕60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受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问题如下:
一、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局对县(市)区局报来的经初审后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不含有仓储经营企业)换、发证申报材料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审批窗口进行受理,由审批窗口转安监三处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局许可办批准。对准予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单位,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
监局审批窗口负责通知、打证和发放。
二、各县(市)区安监局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方式以及申报内容不变,仍按照“济安监发[2006]66号”文执行。申报材料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查单》由报送一份改成两份,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数量不变。为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换、发证工作办理时限,受理单位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受理联络单》(附件1)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未通过换、发证审查的申报材料,在退给企业的同时要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材料补正通知单》(附件2)并转至审批窗口终止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