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72页)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明确和规范某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2. 规划管理范围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用于该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建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3. 规划管理主体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主体包括:•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的制定、审批和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工作。
•相关部门:包括交通、环境、文化等部门,根据规划要求提供协助和支持。
4. 规划管理流程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在规划编制阶段,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
以下是规划编制的主要步骤:1.收集资料和调研:收集和分析城市的基础数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等。
2.制定规划目标和原则: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规划要求,明确规划目标和原则。
3.绘制规划方案: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制定不同规划方案,并评估其影响和可行性。
4.编制规划文件:确定最终规划方案后,编制相关规划文件,并提交审批。
在规划审批阶段,城市规划部门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文件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以下是规划审批的主要步骤:1.初审: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评估和意见反馈:将规划文件送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根据反馈进行修改和完善。
3.审批:经过评估和反馈后,城市规划部门对规划文件进行最终审批,并出具批复文件。
4.3 规划实施阶段在规划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工作,市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和支持。
以下是规划实施的主要步骤:1.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和资金的准备,施工图纸的编制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本技术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有科学的技术规定来支持和指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以科学严谨的方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地理、人口、经济、环境等要素,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创新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高效、高质量发展。
3.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规划方案的长期有效性。
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广泛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纲领性文件,要注重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注重统筹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各方面发展。
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分区规划的综合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分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城市设计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设计理念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
4.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要注重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监管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及时处理项目变更和违规问题。
5.产权管理: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需要明确产权关系,要注重产权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步骤1.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注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
2.方案评审:城市规划方案的评审是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要注重方案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之处。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东规发…2008‟26号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各镇(街)规划所、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增强《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推进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我局对有关条文作出了更正和补充,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更正、补充1、在本《技术规定》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一章内补充:第六十七条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八条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九条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
2、第76页第2点“建筑容积率计算”中,第(1)点改为“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
第(2)点改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 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3)点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改为:“H=h1×k1+h2×k2+h3×k3+……+ hn ×kn (m)。
其中:k1、k2、……k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kn = Ln nL1+L2+……+LnL1、L2、……L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同时,第78页第4点“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计算”的计算公式亦按上述条款更正。
二、勘误:1、第23页表2.2中序号第25项商住综合楼对应C 1C2的“√”改为“×”。
2、第45页第二十九条第二段最后一行“但须符合第二十八条的日照条件”改为“但须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要求”。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回复:感谢您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关注。
以下是答复内容:一、执行国家2006年7月1日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如下: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4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人工堆土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5°。
不符合此规定的部分按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计算容积率。
3、局外露的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高度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H=(h1+h2+h3+h4)/n(m)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
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n—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 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首层架空部分用作公众开放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公众开放空间的条件本规定所指的公众开放空间特指沿道路设置的建筑首层架空部分,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架空层高度不小于2.5m;(2)架空层面积不小于200m2;(3)架空层标高与基地地坪或道路的高差在±0.9m以内(含0.9m);(4)架空层除柱、剪力墙等必要的结构构件外,不设围合、视线通透;(5)架空层功能只用作公共休闲、交通(不含停车场)、绿化;(6)峻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5、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1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8-20巴政办发〔2019〕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经充分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国家有新的规范、规定后再及时调整。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制镇、各类新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五条建筑容量的控制㈠城市居住建设用地的居住建筑净密度、居住建筑面积净密度不超过表一的规定。
住宅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表一注:⒈表中改建区是指政府批准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的区域。
⒉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㈢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表二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占地面积或地上建筑面积的20%。
容积率奖励指标表二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技术问题。
二、规划编制1. 规划编制的范围和目标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分层规划、详细规划等。
规划编制应确保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空间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
2.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包括项目调研、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公示提出、审批批复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决策参考。
3. 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规划编制应明确城乡发展的定位和重点,包括产业布局、空间结构、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因素的考虑,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三、规划管理1. 规划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效果评估等,监督结果及时反馈,形成规划调整和完善的依据。
2. 规划违建处理对于规划违建行为,应及时采取规划限制、处罚、拆除等措施,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规划违建的处置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方面可提起申诉和诉讼。
四、城乡空间管控1. 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应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空间布局,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对于违规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2. 建筑风貌控制建筑风貌控制要遵循统一的建筑规范和城市形象要求,保持城市建筑风貌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容市貌水平。
建筑的高度、体量、颜色、材料等要符合规划要求。
五、规划信息化建设1. 规划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规划数据和信息资源,提高规划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支持规划决策和实施。
2. 规划公示和参与规划信息化建设应推动规划公示和参与的透明化和广泛化,通过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方式,方便市民了解规划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都市规划,严格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旳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行都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云南省都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都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同意旳《昆明都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原则,结合昆明市旳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昆明都市规划区内进行旳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旳有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原则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旳坐标系统。
昆明都市规划区内旳土地运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同意旳详细规划;尚无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旳,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都市规划区根据经同意旳昆明都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都市规划区旳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原则,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旳划分应当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旳,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旳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旳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旳用地布局,应当遵照“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长绿地,减少密度,调整功能”旳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旳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旳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旳,应当符合有关保护法规、规范、原则和规划旳规定;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旳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有关保护规划旳规定。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最新整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最新整理[x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
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
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的确定)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计算公式:S1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FAR=——— S1——总建筑面积;S2 S2——建设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净高2.2米及2.2米以下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外,其余均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建筑密度的确定)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82页)
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72页)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八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第三章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 (30)第四章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 (35)第五章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 (38)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40)第七章公共配套设施配置 (46)第八章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50)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58)第十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54)第十一章附则 (56)附录一名词解释 (57)附录二计算规则 (60)附录三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 (71)第一章总则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适应百色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
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R23道路用地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 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 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 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 3 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 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 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 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 2 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 3 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 4 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 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 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G3 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化娱乐用地(C3),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居住用地(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