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用于预防和减少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个人防护装备、工作场所安全设备等。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包括采购、配备、使用、检查和保养等方面。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风险等级确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选购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完整。
第七条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确保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供货稳定。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方案,并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九条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部防护用品、眼部防护用品、呼吸器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脚部防护用品等。
第十条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使用效果良好。
第四章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私自拆卸、调整或弃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并定期组织相关知识的考核。
第五章劳动保护用品的检查和保养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检查制度,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四条劳动保护用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保养和更换,保证其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指从事劳动的个人,包括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
2. 企业: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
3. 个人防护装备:指用于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避免受到伤害或疾病的装备和设备。
4. 工作场所安全设备:指用于保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避免遭受事故伤害的设备和设施。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4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在劳动场所中使用的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办法和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1.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择和购买:工作单位应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和工人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从合格的供应商处购买。
2. 劳动保护用品的标识与说明:劳动保护用品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说明,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等。
3. 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和检测:工作单位在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后应进行验收,并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单位应将劳动保护用品按照需要发放给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管理,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归还和维修等。
5. 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新和更换: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更新和更换,以保证其功能和效果。
6. 劳动保护用品的维修和报废: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对于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废。
7. 劳动保护用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能力。
8. 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是指国家针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则。
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2. 劳动保护用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定销售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规范和要求,要求销售商和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3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第三条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二)拥有相应的生产经验和技术人员;(三)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关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二)对所销售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三)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专职人员;(二)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备,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三)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并负责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综合性能测试,并按照相应标准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档案,保存产品检测、抽查等相关记录,并定期进行回顾和整理,以便随时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禁生产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的产品,禁止串样批量生产,对生产的劣质产品应当及时予以淘汰和销毁。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工作人员,并按照生产需要建立相应的区域办公室和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广告宣传,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主要特点和性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对劳动者从事工作时提供的用于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设备、器材、材料等。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管理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按其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头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二、呼吸系统保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三、听力保护用品,包括耳塞、耳罩等;四、眼部保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护目镜等;五、手部保护用品,包括防护手套、耐酸碱手套等;六、足部保护用品,包括防护鞋、防静电鞋等;七、身体保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尘服等;八、各类特殊环境下使用的保护用品。
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事业单位和销售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证书。
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四、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关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使用档案。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应当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生产。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当立即停产并进行整改。
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保护用品管理岗位,对劳动者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5篇)
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矿靴、手套、手电筒、电池、防尘口罩、洗衣粉(肥皂)等。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负责向供销采购部门提出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计划。
第四条供销采购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负责购买与发放。
第五条供销采购部门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
属于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
第六条供销采购部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工种核发。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其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禁止使用。
第八条员工必须严格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工会负责对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与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对违反劳动保护用品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2)是一项管理劳动者劳保用品的制度。
它涉及到劳动者工作中所需的各类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手套、口罩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制度中的内容:1. 劳保用品的管理:劳保用品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储存和管理。
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劳保用品的品质、数量和时效性。
2. 配发标准:制定劳保用品的配发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岗位的劳保用品需求。
3. 配发程序:明确劳保用品的申领程序,劳动者可以通过内部申请系统或直接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并及时发放劳保用品。
4. 个人用品管理:对于一些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如口罩、耳塞等,可以实行定期发放或者按需发放的管理方式。
5. 耗损管理:劳保用品可能会因为损坏、丢失或者过期等原因需要更换。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5篇)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1、本规定适应于局机关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
4、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
5、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局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
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局长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帐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
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1、进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头灯,穿工作服和水鞋,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2、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绝缘手套和绝缘鞋;3、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电焊手套或绝缘手套、防护面罩;4、进入坑道或有粉尘作业地点的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5、进行掘进作业等强噪声作业的人员应佩戴耳塞;6、从事迎头掘进、支护及爆破的人员应穿好防砸背夹。
二、其他规定1、防砸背夹使用相关规定1.1背夹的配备人员为掘进、支护、爆破及监护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好背夹;1.2背夹不使用时,应保持平整状态,禁止折叠,以免造成铰链脱落损坏防护板;1.3背夹护板有裂痕和缓冲垫脱落应严禁使用;1.4背夹发现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自主进行修复,无法进行修复的,应进行更换。
2、自救器使用相关规定2.1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确保每人一台压缩氧自救器,并保证在使用年限内;2.2压缩氧自救器自配置之后起,由责任人进行保管和维护;2.3在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发现有损坏、不完好现象及时交还;2.4领取者必须随身携带,进入工作面后,压缩氧自救器可存放在离工作面10m的位置存放,严禁乱丢乱放。
3、气体检测仪使用相关规定3.1每个作业班组配置至少两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气体检测仪,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3.2使用气体检测仪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设定的报警值是否符合规定,电量是否充足,若仪器出现问题,严禁使用。
附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5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1.1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3总则3.1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3.3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3.4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4职责4.1生产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4.2采购部根据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4.3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5防护用品管理要求5.1生产管理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5.2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5.3员工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5.4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5.5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5.6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5.7员工调出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6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6.1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6.2工作服6.2.1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a)基本生产车间工人和冷加工热处理车间工人为____年一套;b)辅助车间工人为____年一套;C)仓库保管,值班工人为____年一套.6.2.2管理人员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a)车间管理人员: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为____年一套;b)各单位(科室)管理人员____年一件上衣;c)管理干部,现场管理人员为____年一件上衣.6.3防寒防暑用品6.3.1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冬季发给棉大衣,短大衣.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为四冬,由职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6.4毛巾,肥皂6.4.1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a)基本生产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b)辅助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c)仓库保管,值班,各部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6.4.2管理人员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a)车间管理人员按该车间工人标准发给;b)各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厂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c)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6.5其它6.5.1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可靠证明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____元.6.5.2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发给.6.5.3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发安全帽.____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配发一双绝缘鞋.6.5.5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生产管理部审核后配备.____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7.1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7.2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生产安全部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2)是一种组织和管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和措施。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制度(5篇)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制度一.目的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工伤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公司员工三、内容3.1劳动保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劳保用品。
____公司安全组根据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制定出《劳保用品发放配发标准》,下发于各个部门并且每年进行更新,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及时更换。
3.3劳保用品的采购执行《采购控制程序》,由采购部依《分供方评审程序》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估,提供一般劳保用品的供方必须具有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合格证,提供特殊劳保用品的供方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安全鉴定证。
(特殊劳保用品经营单位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
____公司对产生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的部门配置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
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的使用期限为一年,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为两个月。
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超过使用期限未损坏的,使用人继续保留使用,损坏后再进行更换。
3.4劳保用品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职工领用劳保用品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3.5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劳保用品在更换时必须以旧换新,由部门进行统计更换,更换完毕后,将旧的劳保用品同统一放置于辅料仓,由辅料仓同一进行报废处理,凡不交旧品者,每件扣交新品____%金额。
3.6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在规定有限使用期间,发现有丢失、损坏现象,个人进行赔偿。
3.7职工离职后,必须上交所发的劳保用品,保存于部门。
若离职后未上交,部门承担新品____%的金额。
3.8行政人力资源部安全组每日对现场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佩戴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____元/次,领班负连带____元/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合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和采购要求第二条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个人防护用品和集体防护用品两大类。
第三条个人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护靴等。
第四条集体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围栏、警示标志、通风设备等。
第五条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备相应的认证和检测报告;(三)质量可靠、耐用、适用;(四)价格合理、公开透明。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统一的采购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一)制定采购计划,并报经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专员审核;(二)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三)组织评审会议,评选供应商并确定供应商;(四)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验收,确保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四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发放,确保每个员工都能获得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随意拆卸或更换,发现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发放给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一定的使用期限进行定期更换或更新,确保其功能和效果的正常发挥。
第十条员工不得擅自改变或发放他人劳动保护用品,如有需要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并记录。
第五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台账,记录每一件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个工作场所应有专人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与维护,定期检查和清点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数量和质量的准确。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3篇)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1.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以及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3.劳动保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劳动防护服、安全帽、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具等。
二、采购1.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采购过程中应进行供应商的资质审核,选择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
3.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三、发放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应根据员工的工作需求进行合理的配备,保证其数量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应当进行登记,并由被发放人员进行确认签字,确保发放的透明和公正。
3.劳动保护用品的损坏、遗失或需要更换时,应及时进行申请并进行审批,确保员工的劳动保护需求得到满足。
四、使用1.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严禁私自调换、丢弃、损坏劳动保护用品。
2.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并注意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完好性。
3.发现劳动保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标准时,应立即停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知识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3.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汇总、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事故预防。
4.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六、处罚1.对于违反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5篇)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发放,确保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4 术语与定义(无)5 职责5.1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5.2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检验工作。
5.3 公司物资公司负责所有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规定的职工劳保用品的采购及发放工作。
5.4 项目部负责制订应急性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负责具体的采购、检验、发放工作。
6 具体内容6.1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6.2 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6.3 物资公司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贮存与发放,并建立“职工个人用品发放台帐”。
6.4 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物资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确保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6.5 项目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应急劳保用品进行采购、检验、发放。
6.6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2)是指为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公司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用来确保员工合理、有效地使用劳保用品,并确保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1. 发放范围: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安全鞋、防护服、口罩、手套等。
2. 发放对象:所有公司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劳保用品的发放。
二、发放原则和程序1. 发放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劳保用品的发放数量和种类。
(2) 先进先得原则:在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发放给需要的岗位和员工。
(3) 定期发放原则:定期对员工的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保护。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是一种组织管理措施,旨在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择和购买:雇主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危险程度,选择适合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劳动保护用品的分发和佩戴:雇主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分发给员工,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员工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私自拆卸、更改或不佩戴。
3. 劳动保护用品的检查和维护:雇主应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作和有效性。
员工应定期清洁和维护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报告损坏或失效情况。
4. 劳动保护用品的培训:雇主应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培训,包括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5. 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新和替换:雇主应及时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更新和替换,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6. 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和管理:雇主应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监督和管理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总之,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并通过合理的选择、购买、分发、佩戴、检查、维
护、培训、更新、替换和监督等措施实现这一目标。
这些规定通常会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三篇)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提高劳动保护水平,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指的是对员工进行劳动保护所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具、防护装置、防护设施等。
第四条公司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发放和管理任务。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应优先选择具有合格资质的厂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应当登记记录,确保发放的全过程可追溯。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员工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和检查,对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应根据部门或岗位的不同确定具体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常见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面具、耳塞、防护眼罩等。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人人享有,公平合理;(二)按需分配,保证安全;(三)优质选购,确保效果;(四)有效制度,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部门或岗位提出申请;(二)申请经上级审批后,由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人员分发;(三)员工签收劳动保护用品;(四)登记记录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手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发放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员工的安全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五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受损无法正常使用时,员工应及时向部门申请更换。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库存进行盘点,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补充工作。
第十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的报废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禁私自报废或向他人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存放、保管、维护等操作规程,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和管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4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以防范、控制和保护作用的设备、用品、药品和消防器材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更新和替换老化、损伤、失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和标准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按其用途和领域的不同,分为职业防护用品、生活防护用品和应急防护用品三类。
第七条职业防护用品是指用于特定职业劳动者在特定工作场所中受到特定劳动危害的防护用品。
职业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生活防护用品是指用于劳动者在劳动现场以外的生活场所或普通生活中,防范和减轻常见伤害风险的防护用品。
生活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应急防护用品是指在事故、灾难或突发事件等非正常情况下,为劳动者提供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和救护设备的防护用品。
应急防护用品应当符合相关应急救援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要求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需求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程序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和技术参数,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试验和鉴定,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的使用权利和义务,强化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一)原则保护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正确发放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二)要求1.防护用品由生产部根据申购计划按时组织采购符合安全技术使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便按时发放。
2.岗位操作人员一定要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使用者必须填写领料单,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发放。
4.各部门如因特殊需要,需增加领用劳保用品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办理发放手续。
5.根据生产的发展和安全,文明生产的需要,对现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改进方案,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上级安全主管备案。
6.员工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保护,不得随意损坏,任意改制和转让、出售。
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赔偿、处罚、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劳保用品使用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有: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电焊防护面罩、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有色护目镜、白光护目镜、防辐射铅服、防酸工作服、防酸手套、防酸胶鞋、高压绝缘手套、高压绝缘胶鞋、防尘放毒面具等。
通常劳动保护用品为:工作服、劳保手套、绝缘鞋、雨靴、雨衣、口罩、卫生洗涤用品等。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可分为:头部、眼面部、呼吸器官、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皮肤、防坠落等,我们一定要正确使用与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应注意下列几点:①工作服要保持清洁,穿戴与体,敞开的袖口或者衣襟,有被机器夹卷的危险,要做到袖口、领口、下摆"三紧"才便于工作。
在遇静电的作业场所,要穿防静电工作服。
禁止赤膊工作。
②安全帽要戴正、系紧护绳。
缓冲衬垫要与帽体相距至少32毫米的空间,一缓冲高处坠落物的冲击力。
安全帽要定期检验,发现下凹、龟裂或者破旧盈利及更换。
③安全带:高处作业(2米以上)务必佩带安全带。
使用时要检查安全带有无破旧,挂钩是否完好可靠;安全带要系在腰部,挂钩应扣在身体重心以上的位置,固定靠前,安全带要防止日晒、雨淋,并定期检验。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5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是指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劳动意外事故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1. 劳动保护用品的认定和配备: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确定需要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类型和数量,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保护。
2. 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劳动者必须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私自拆卸、损坏或不按规定使用。
3. 劳动保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劳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效果。
4. 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换和更新: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寿命到期或者出现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或更新。
5. 劳动保护用品的培训和教育:雇主应对劳动者进行关于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6. 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7.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企业和劳动者,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企业(单位)所有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劳动者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定义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至第九条)第三章经营(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四章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5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是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1.责任与义务明确单位和员工所承担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保护用品等。
2.用品标准明确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标准和质量要求。
3.选购与配备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程序和配备数量,并强调要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用品。
4.使用管理明确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要求员工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需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保管管理规定员工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妥善保管,不能私自转让或擅自更换,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并更换。
6.检查与维护规定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检测、修理和更换等。
7.培训与宣传规定单位应定期开展劳动保护用品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8.监督与评估明确单位应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和改进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利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者劳动保护,确保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劳动条件的合理,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招用劳动者的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用来保护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具、设备和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设备、防护服装、防护手套、防护镜片、防护面罩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将其向劳动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且保证与劳动活动的特定环境相匹配。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____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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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上海达科电梯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至第九条)
第三章经营(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
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
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
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
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
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
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
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
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
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