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资料仅供参考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第一单元生物和生物圈生物的特征:▲1、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2、生物能进行呼吸3、生物能排出体内产生的废物4、生物能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5、生物能生长和繁殖6、由细胞构成(病毒除外)调查我们身边的生物步骤: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记录、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撰写调查报告▲生物的分类按照形态结构分:动物、植物、其它生物按照生活环境分:陆生生物、水生生物按照用途分:作物、家禽、家畜、宠物生物圈▲地球上适合生物生存的一薄层叫做生物圈▲生物圈的范围大气圈的底部:可飞翔的鸟类、昆虫、细菌等水圈的大部:距海平面150米内的水层岩石圈的表面:是一切陆生生物的“立足点”▲生物的生存的基本条件:营养物质、阳光、空气和水,适宜的温度和一定的生存空间环境对生物的影响非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光、水、空气、温度等生物因素:是指影响某种生物生活的其它生物▲探究的过程:1、提出问题2、作出假设3、制定计划4、实施计划5、得出结论6、表示和交流▲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最常见的是捕食关系,还有竞争关系、合作关系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在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漫长过程中,环境不断改变,生物也不断进化,适应环境。
生物与环资料仅供参考境相互作用造就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生物圈)▲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蚯蚓在土壤中活动,能够使土壤疏松,蚯蚓的排出物还能增加土壤肥力,在沙地上种植植物,能够防风固沙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一定地域内,生物与环境所形成的统一整体叫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组成:生物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非生物部分:阳光、水、空气、温度▲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细菌和真菌是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
▲食物链: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经过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形成的长链叫做食物链▲食物网:一个生态系统,往往有很多条食物链,它们彼此交错,形成了食物网▲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流动的。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自考民法备考重点
备考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2.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三、自愿原则1.自愿原则的实质为“意思自治”。
2.自愿原则的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自考《民法学》知识考核点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历史沿革(识记)民法的对象(识记)财产关系(识记)人身关系(识记)民法的性质(识记)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识记)民法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识记);民法的历史沿革(领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任务(领会)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领会)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领会)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应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应用)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应用)(识记) (领会) (应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识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识记)民事权利的分类(识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识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识记)(二)领会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领会)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领会)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领会)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领会)民事权利保护方式(领会)民事责任的分类(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应用)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应用)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应用) 第三章自然人(一)识记自然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识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识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识记)住所的概念(识记)监护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识记)监护人的撤换的条件(识记)监护的终止(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识记)撤销失踪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识记) (二)领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领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领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领会)住所的法律意义(领会)监护的目的(领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领会)(三)应用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应用)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应用) 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用)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应用)第四章法人(一)识记法人的概念(识记)法人的特征(识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识记)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识记)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识记)公司法人的种类(识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机关的含义和种类(识记)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识记)法人财产的特点(识记)法人责任的特点(识记)法人变更的概念(识记)(15)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情形(识记)(16)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识记)(17)法人清算的概念(识记)(18)清算组织的职责(识记)(二)领会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领会)法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领会)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领会)法人设立的条件(领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条件(领会)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条件及后果(领会)(三)应用分析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应用)说明法人的行为和负责人越权行为的后果(应用)分析说明法人的责任、法人投资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应用)第五章非法人组织(一)识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合伙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合伙的内部关系(识记)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识记)入伙的条件(识记)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领会)合伙的分类(领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领会)合伙人任意退伙与法定退伙的条件(领会)合伙解散的原因和清算人的职责(领会)(三)应用说明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异同(应用)分析说明合伙人入伙、退伙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应用)分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应用)说明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责任(应用)分析说明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的承担(应用)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识记)物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动产和不动产(识记)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识记)主物和从物(识记)原物和孳息(识记)消耗物和非消耗物(识记)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识记)特定物和种类物(识记)代替物与不代替物(识记)货币的概念和特殊性(识记)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物的各种分类的意义(领会)有价证券的分类(领会)(三)应用分析法律上物的特征(应用)说明有价证券权利转移的不同方式(应用)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识记)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识记)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识记)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识记)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识记)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识记)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识记)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识记)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识记)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容(识记)意思表示的形式(识记)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识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识记)(15)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识记)(16)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识记)(17)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18)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19)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20)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21)撤销权的概念和消灭的原因(识记)(22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识记)(2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2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二)领会民事法律行为各种分类的意义(领会)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领会)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领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特征及分类(领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领会)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应用)以实例说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及效力(应用) 以实例说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用)以实例说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应用)以实例说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应用)分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用)第八章代理(一)识记代理的概念(识记)代理的特征(识记)代理关系的当事人(识记)代理的适用范围(识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识记)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识记)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识记)本代理与再代理(识记)代理权的概念(识记)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识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识记)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识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识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识记)(15)表见代理的概念、条件和后果(识记)(16)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识记)(二)领会代理的意义(领会)再代理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领会)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应用)说明委托授予代理权的要求(应用)分析代理中会发生的责任(应用)举例说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情形(应用)以实例说明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常见的情形和后果(应用)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一)识记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识记)时效的性质(识记)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识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普通诉讼时效(识记)特别诉讼时效(识记)诉讼时效开始的概念(识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条件和后果(识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事由和后果(识记)期日、期间的概念(识记)(二)领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领会)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领会)诉讼时效中止与延长的区别(领会)期限的分类(领会)(三)应用说明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及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应用) 以实例说明诉讼时效与斥期间的区别(应用)说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情形(应用)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具体情形(应用)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应用)第二编人身权第十章人身权概述(一)识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各种人格权的概念(识记)各种人格权的主要内容(识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识记)(二)领会名称权的特点(领会)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领会)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领会)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人格权(应用)说明侵害人格权的除外情况(应用)第十二章身份权(一)识记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荣誉权的概念(识记)(二)领会荣誉权的主要内容(领会)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识记物权的概念(识记)物权的特征(识记)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识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识记)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识记)主物权和从物权(识记)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识记)(二)领会物权法定原则(领会)一物一权原则(领会)公示、公信原则(领会)物权分类的意义(领会)物权的排他效力(领会)物权的优先效力(领会)物权的追及效力(领会)(三)应用比较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别;说明物权变动原因和要件;第十四章所有权(一)识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概念(识记)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所有权的权能(领会)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领会)相邻关系的实质(领会)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领会)按份共有的效力(领会)共同共有的效力(领会)(三)应用利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用)正确处理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应用)善意取得的构成和效力(应用)第十五章用益物权(一)识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农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典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效力(领会)农地承包权的效力(领会)地役权的效力(领会)典权的效力(领会)(三)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 农地承包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典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二、考核要求(一)识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担保物权的种类(识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抵押权的效力(领会)抵押权的消灭(领会)共同抵押权(领会)最高额抵押权(领会)动产质权的效力(领会)动产质权的消灭(领会)权利质权的效力(领会)留置权的效力(领会)留置权的消灭(领会)(三)应用说明抵押权的设立(应用)分析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应用)举例说明动产质权的设立(应用)说明各种权利质权的设立(应用)以实例说明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应用) 第十七章占有(一)识记债的概念(识记)债的特征(识记)债的要素(识记)债法的概念(识记)债法的特征(识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识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识记)主债与从债(识记)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识记)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领会: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领会)债权的特征(领会)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领会)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领会)(三)应用说明债的分类的标准和意义;第十九章债的发生(一)识记债的发生的概念(识记)债的发生的原因(识记)无因管理的概念(识记)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识记)不当得利的概念(识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识记)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识记)(二)领会无因管理的性质(领会)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领会)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领会)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的判断标准(应用)无因管理对于管理人的效力(应用)无因管理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应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的区别(应用) 比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异同(应用)第二十章债的效力(一)识记债的效力的概念(识记)债的效力的分类(识记)债的履行的概念(识记)债的履行的原则(识记)债的履行的规则(识记)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概念(识记)受领迟延的概念(识记)债的保全的概念(识记)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债的不履行的后果(领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领会)撤销权的成立条件(领会)(三)应用债的发行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应用)说明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的构成条件与法律责任(应用) 分析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应用)分析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应用)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一)识记债的担保的概念(识记)债的担保的特征(识记)债的担保的方式(识记)保证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识记)共同保证的概念(识记)最高额保证的概念与特征(识记)定金的概念(识记)定金的性质(识记)(二)领会保证的成立条件和保证责任的范围(领会)定金成立条件和效力(领会)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领会)保证责任期间(领会)(三)应用说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应用)说明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应用)分析定金与预付款的异同(应用)第二十二章债的移转(一)识记债的移转的概念(识记)债的移转的特征(识记)债的移转的方式(识记)债权让与的概念(识记)不得让与的债权(识记)债务承担的概念(识记)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概念(识记)(二)领会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的区别(领会)债权让与的条件(领会)债务承担的条件(领会)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条件(领会)(三)应用以实例分析债权让与对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应用) 说明债务承担对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的效力(应用)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一)识记债的消灭的概念(识记)债的消灭的种类(识记)清偿的概念(识记)代物清偿的概念(识记)清偿抵充的概念(识记)抵销的概念(识记)提存的概念(识记)提存的条件(识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识记)混同的概念(识记)混同的原因(识记)免除的概念(识记)债务更新的概念(识记)(二)领会债的消灭的效力(领会)清偿的法律效力(领会)清偿的成立条件(领会)抵销的效力(领会)抵销的构成要件(领会)提存的标的与提存的方式(领会)(三)应用分析债归于消灭的各种原因及其成立条件(应用)第五编继承权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一)识记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继承的主要分类(识记)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继承权丧失的概念(识记)继承权放弃的概念(识记)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识记)(二)领会继承权丧失的性质(领会)继承权丧失的效力(领会)继承权放弃的效力(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应用)说明继承权的行使(应用)以实例分析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应用)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一)识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民(识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领会)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领会)代位继承的性质(领会)转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领会)(三)应用:分析代位继承的条件及份额(应用)说明继承份额的确定原则(应用)实例分析非继承人的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应用)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一)识记: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识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嘱的形式(识记)遗赠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遗嘱的设立(领会)遗嘱的变更、撤销、执行(领会)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以实例分析遗嘱的有效条件(应用)举例说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应用)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一)识记: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识记)遗产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产的范围(识记)遗产分割的时间(识记)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识记)(二)领会:继承开始的意义(领会)遗产分割的效力(领会)(三)应用:说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用)分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范围和归属(应用) 第六编侵权行为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一)识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识记)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识记)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识记)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识记)(二)领会:侵权行为的分类(领会)共同危险行为的条件(领会)(三)应用:说明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应用) 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识记:归责原则的概念(识记)过错责任的概念(识记)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识记)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推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识记)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识记)(二)领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领会)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各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应用)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识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识记)损害的概念(识记)因果关系的特点(识记)故意和过错的概念(识记)认定过错的标准(识记)(二)领会:损害的分类(领会)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领会)行为违法的形态(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一般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应用)第三十一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现违约责任的区别(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识记)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免责事由的含义和内容(识记)(二)领会:侵权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竞合的处理(领会)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领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及处理(应用)举例说明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应用)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识记: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识记)产品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识记)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识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识记)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免责事由(识记)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识记)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识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责任承担(识记)(二)领会: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领会)各咱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领会)(三)应用:比较各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条件和免责事由(应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民法是规范个人和法人在日常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以确立和保护个人私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分支,涉及到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和消灭。
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私人性、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协作性。
1.2 民法的来源和发展民法的源泉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和改革的进程,从最早的《大清律例》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的内容和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1.3 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民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等方面,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适用民法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自由意志和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2.1 民法的基本制度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物权、合同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掌握各项制度的基本概念、要素和规定,例如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等。
2.2 民法的物权制度物权是指个人和法人对自己的物品享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了解各项物权的内容和特点,例如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用益物权的种类和设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等。
2.3 民法的合同制度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了解各项合同的要素和类型,例如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等。
2.4 民法的侵权行为制度侵权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和赔偿等内容。
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
民法知识点总结专升本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各类民事活动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也是协调和保护民事关系的规范。
民法主要涉及到人的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方面的规定,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一、人的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是指人的各项利益和权力,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等。
其中,人格权是指实体的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合同权是指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的民事权利是人民的合法利益所在,民法对人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保障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
二、债权债务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给付金钱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依法向债权人支付给付金钱或者其他财产的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中了解力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事活动中,人们经常会产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变动、转让和消灭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和履行等条款;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等规定。
三、合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为了取得、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订立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民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条款。
合同法中还包括了订立合同的条件、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和修正、合同的履行和担保、合同的转让和受让等多种规定。
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非因法律关系而获得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一方应当归还对方的财产或者给付对方相当价值的利益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一些不当得利的情况,例如因误付、错付、漏付、重复付款等情况。
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不当得利申请的条件、期限、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合法权益。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00242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效力;掌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
课程内容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公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效。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全国自考民法学重点内容含详解
民法学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5*2+判断题5*2+简答题3*6+论述题1*12+案例分析2*10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代民法代表:罗马法;近代民法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现代民法代表:1900年生效《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民法典:列宁《苏俄民法典》。
我国第一部民法: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
民法进入新阶段: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4.民法的性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实体法;私法。
5.民法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6.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效力:民事立法遵循的准则;解释民法的基准;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7.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首要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表现: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信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最新最新版民法学自考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整理
最新最新版民法学自考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整理自考民法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中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⑵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⑶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⑷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公民法的基来源则:是指拟订、解说、执行和研究我公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公民法的社会主义实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一定依照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拥有民事权益、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益或肩负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益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益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惹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更改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没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没法预示或控制的。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相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纪的行为。
凡切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联合: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商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更改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及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联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更改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益的效劳范围不一样,民事权益能够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劳及于全部人的权益,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如碍权益人实现其权益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用经过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益。
各样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余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益的效劳范围不一样,民事权益能够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劳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益,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一定经过特定义务人的执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益。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2)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2)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9) 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
3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31)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32)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33)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34)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5)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它和限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
36)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37)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38)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39)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40)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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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指导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
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
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
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
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
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附录题型举例(教材的第146-147页)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
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
因甲、乙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答案】D【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中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三章自然人/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四)死亡宣告的撤销/(3)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在教材第208页,教材内容如下:…………(3)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题考查的就是对这一个小知识点的识记。
知道的,可轻松得分,不知道的,可能会失分。
2.甲占有乙借给他的电视机一台,其后,甲、乙约定将电视机出卖给甲。
根据法律规定,自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
这种交付方式被称为()。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答案】B【考点】观念交付——简易交付【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五动产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教材第339页的表述为:…………简易交付是指当事人双方以转移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
对此,《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如,甲借用乙的电视机,其后甲、乙约定将该电视机出卖给甲。
此时,电视机的所有权自双方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发生转移。
…………你看,题干中的例子都直接取材于教材之中。
这告诉我们,教材是根据大纲写的,是命的基本依据。
教材中的例子常常会变成考题。
★★★总结:单选题点多面广,对教材的覆盖面最大,可以比较全面地考查我们对教材所涉及知识点掌握的广度。
若不是对教材的各知识点都有所了解(倒不要求很精通,能识别出来即可),想拿高分不容易。
而这一部分试题最容易做对,若这一部分都不能拿得高分,其他部分也不可能拿到好成绩——这部分的分数与其他部分的分数一般成正相关关系。
这一部分成绩好,其他部分不一定好(因为可能都了解点皮毛,但掌握的不精深);这一部分不好,其他部分一定不好!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失效原因的有()。
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E.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答案】ABCD【考点】要约的失效【解析】啊哈,这是哪位不负责者干的事,把《合同法》的例题写到了《民法学》的题型示例之中——《自学考试大纲》可是法规性质的文件哪!不错,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但基于学科分工,民法学不介绍细致的合同法知识,本题内容,教材可是只字未提。
考生学本课程时不要管这道例题就是了。
但该知识的内容我还是作一介绍。
该知识点在《合同法》教材第40页:……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可见,ABCD正是教材该内容的简单罗列。
E属于阻止要约生效(要约根本不生效),而不是要约生效后又失效,故不选。
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E.主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答案】ABCD【考点】特别诉讼时效【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四诉讼时效的种类/(二)特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的情形”。
教材的第293页的内容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可见,ABCD正是法条的4点内容,E不是。
★★★总结:多选题考查的知识一定是答案要点较多的地方。
但也是识记题,了解即可答题。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多选题与简答题常常可以互相转换。
例如,2009年10月份考试民法试卷简答题第38题即考了本知识点:简述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
答案就是这4点。
三、名词解释题1.物权【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考点】物权的定义【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的概念。
(教材第319页)物权的概念是民法物权部分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属于一节的标题,属于基本概念。
2.代位继承【答案】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考点】代位继承的定义【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
(教材第535页)代位继承是民法继承权部分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属于一节的标题,属于基本概念。
★★★总结:名词解释题一般考查基本概念的定义。
大部分是章和节的标题,少数是三级标题、四级标题所涉及的概念。
章和节的标题是基本概念不用多说,三级、四级标题若是重点名词解释的,会在后面的串讲中单独提到,例如公示原则、善意取得、债权人的代位权、遗嘱的撤销等。
做这类名词解释题时,只答定义内容即可,不要展开,不要说明。
若不能用教材语言即法言法语回答,能够用一般生活语言回答也行,哪怕答出一个两个小要点也可得一些分数,千万不要空着。
例如,表见代理,若答出“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发生有权代理的的后果”,虽然离标准答案有一定的距离,但也应能得一半的分数。
四、简答题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成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的成立条件【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教材在第210页-211页,具体内容为:……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个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教材写了2页,我们只需要答出4句话即4个小标题即可。
简答题嘛,简要回答即可,不要展开。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①性质和后果不同;②起算点不同;③计算方式不同;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⑤适用条件不同。
①②③④⑤【考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鉴别【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斥的区别。
教材第290页-291页(上述内容是其5点是其5个标题)。
简要回答5点区别,不需要展开。
——简答题只要求简单明了。
2008年1月份的自考民法试题,考了这道题,但是以论述题的形式考查的。
题目为:试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回答时应作一些展开,答成下面这样。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①性质和后果不同。
在性质上,前者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后者消灭的是形成权。
在后果上,前者维护新的法律关系,后者则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②起算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