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
新时代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习近平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出了许多重要论述。
这些论述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理论依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向,以及实现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实践路径,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
习近平2016年10月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指导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献,深刻回答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其中很多重要论述在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10月出版的《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第一次公开发表,对于我们深入认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党建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深入地认识国有企业的地位,理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方式,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逻辑:“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公有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保障和经济基础。
习近平从党执政基础的高新时代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姬旭辉【提要】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出了许多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党建理论。
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制度
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制度
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制度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政治制度。
它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2.依法治国。
中国国家治理强调依法治国,坚持把国家政权依法确立、维护、行使。
中国有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建立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机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相结合。
中国国家治理注重科学决策,强调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民意,推行民主决策。
同时,中国还注重各级领导干部的实干精神和决策能力。
4.权责一致和权力制约。
中国国家治理推行权责一致原则,强化权力制约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权力运行规则、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等方式,保证权力行使公正、透明、规范。
5.科学管理和创新发展。
中国国家治理倡导科学管理,注重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中国通过推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总体来说,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制度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强调依法治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权责一致、权力制约、科学管理和创新发展的原则,以实现国家的稳定、繁荣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逻辑
“以义为利”
• 延伸讨论:作为理性 延伸讨论: 人的政府(政府官员)
三、共容利益
• 1.个体或群体私利同社会福利的密切关系 个体或群体私利同社会福利的密切关系 • 2.君主与作为统治的多数人的差别 君主与作为统治的多数人的差别 • 3.对于改革的启示 对于改革的启示
四、民主何以如此艰难
• 1.中国的治乱循环困境 中国的治乱循环困境
• 劫掠率的不断提高 皇帝(天道、天命) 官吏集团 黄宗羲定律 • “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
•
打江山,坐天下;打江山,不坐天下 ; 占山为王; “夺了皇帝鸟 位” • 专制皇权为私人产品 “天下为家”
• 2.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 • 婆媳循环还是婆媳制衡 • 3.民主自由是公共物品 民主自由是公共物品
2.2最佳税收规模 • 2.3税收的用途稻草
• 3.公共物品的提供(作 公共物品的提供
为副产品) • 3.1统治者最佳 • 3.2社会最佳
垄断
“ 以利为利”
二、民主政府的权力运作
• • • • • 1.多数人的统治 多数人的统治 2.收入最大化 收入最大化 税收 市场 3.最佳税收规模 3.最佳税收规模 4.公共物品的提供 公共物品的提供
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逻辑
• • • • • 一、专制政府的运作逻辑 二、民主政府的运作逻辑 三、共容利益 四、民主何以如此艰难 五、关键词与思考题
一、专制政府的权力运作
• 1.统治者收入最大化 统治者收入最大化 • 2.税收收入最大化 税收收入最大化 • 2.1税收上的拉伐曲线
•
•
边际成本 额外一单位产出的成本 边际收益 额外一个馒头的收益
• • • • •
暴力资源的分散均衡 有限的人口与地域 克服集体行动的难题 拿钱买权利,用权利换钱 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浅谈国家所有权_1
浅谈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
因此,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又具有自己的特征,体现为: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
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
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同时,由全民所有的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
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实行征用。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
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摘要: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迫切需要分析清楚国有资产的性质、作用和目的等问题。
也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正确的行使国有资产权利,实现国有资产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适格主体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有资产适格主体所有权一、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辨析《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但是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观点包括全民论、国家论、政府论、综合论和缺位论。
(1)全民论和国家论全民论认为,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故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为全体人民。
国家论认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为国家,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所有人。
国家所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国家是国有资产唯一的、合法的所有人,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成为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
①那么国家所有能否等同于全民所有呢?国家在法理上通常被认为是公权主体,而全民无论数量有多大,始终是一个私权主体,如果把二者等同,由于二者主体性质的差异,就会造成对国有资产权利性质认识的偏差。
因此,如果我们认同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我们就必须承认国家的私权的主体地位。
(2)政府论政府论认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
认为应当在物权法中修改原来的国家所有权的有关规定,而重新规定“公共法人所有权”或者“政府法人所有权”制度,让政府成为合法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认为这种规定,不仅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责任划分,也有助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时代现状,本文主张,国有资产从法律和观念上,都应该属于全民所有,也等同于国家所有,但是不能划归政府所有。
而之所以出现综合论和缺位论的观点,是因为我国在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上出现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导致所有权行使的错位,以及所有权行使无法体现实质所有者的利益和意志。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内容提要: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
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
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
[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使权利”等场合。
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
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
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定义表明: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黑格尔国家观的逻辑结构
黑格尔国家观的逻辑结构
黑格尔的国家观具有独特的逻辑结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黑格尔强调伦理理念的现实性,即从实体的伦理存在所要求的有机性与整体性来论述国家的现实性。
这种逻辑结构表明,黑格尔认为国家应以现实的方式实现伦理理念,通过整体性的国家组织来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黑格尔的国家观体现了自由实现的逻辑。
他主张自由应由抽象的意志自由逐步发展为主观化的道德自由,最终实现特殊化的社会自由。
这种逻辑结构意味着,国家应保障并促进个体在社会中实现具体的自由权利。
此外,黑格尔的国家观还展现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逻辑环节的伦理阶段。
这三个环节分别代表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三种类型及三种类型的国家,三者之间呈现出高度统一的逻辑关系与历史顺序。
这一逻辑结构突显了黑格尔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理解,即国家作为最高伦理理念的现实化,应统合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功能,以实现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
黑格尔的国家观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他通过伦理理念的现实性、自由实现的逻辑以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阶段三个逻辑环节,构建起了一套独特的国家理论体系。
这种逻辑结构使得黑格尔的国家观既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又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对于我们理解现代国家的本质和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公私法接轨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制逻辑
作者: 李国强[1];李雨佳[2]
作者机构: [1]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战线
页码: 226-234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5期
主题词: 《民法典》;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公权力;私权
摘要: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物资源、无居民海岛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自然资源均应以一定方式特定化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全民所有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或者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国家所有是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私法表达.国家公权力授权的行政机关等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国家是自然资源的归属主体,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设立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既是私益实现的方式,也包含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用益物权可以统称为特许物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表现出公私法两种法律规制逻辑的接轨.。
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
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第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是指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即所有权的本质和范围等一般性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所有权一般原理。
所有权一般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所有权的主体。
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民法中,自然人是最普遍的所有权主体,他们享有完全的、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一般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其享有的所有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二,所有权的对象。
所有权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货币、证券、珠宝、家具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
所有权的对象还可以是其他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第三,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获取收益等。
收益权是指所有权人享受其财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租金、利息、股利等。
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财产进行转让、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第四,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所有权人在使用其财产时需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如行政征收、刑事扣押等;所有权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如维护财产的安全和保护环境等。
第五,所有权的转让。
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所有权人可以将其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所有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经过合法的方式,如合同、遗嘱、继承等。
而且,在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保证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保护和法律救济措施,如对侵权行为的追究、赔偿等。
在保护所有权的过程中,需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在享受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综上所述,所有权一般原理涉及了所有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限制、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演进逻辑
收稿日期:2023-08-28基金项目:大连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理查德·米勒与罗德尼·佩弗的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比较研究”(DUT23RC (3)027)作者简介:杨磊,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E-mail :**************************摘 要:所有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马克思对所有权的论述分布于各个时期的不同著作中,且其基本内涵存在细微差异,但贯穿着严密的逻辑环节。
马克思以土地占有作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起点,进而以货币转化为资本来说明私有财产所有权取得统治地位,最终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化。
在揭示了资本主义所有权的秘密后,马克思主张重建一种新型的个人所有制,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条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超越。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演进逻辑,超越了以往思想家对所有权的抽象讨论,真正实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关键词:土地;劳动力;资本;所有权;个人所有制中图分类号:B1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15(2024)01-0057-13DOI : 10.19946/j.issn.1006-2815.2024.01.006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演进逻辑杨 磊所有权是一个极其重要且复杂的概念。
在西方,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法律思想史,都无法绕开这一概念。
而在马克思主义中,所有权更是居于核心位置。
所有权不仅直接表达人占有对象的权利关系,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对于解释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都具有核心作用。
马克思曾在不同场合、不同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概念,总的来说,存在土地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三个最关键的范畴。
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资本是商品和货币的最高形态)是马克思语境中所有权的对象,是理解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演进逻辑乃至理解整个人类历史所有权演进问题的关键。
《所有权一般原理》课件
所有权一般原理是法律处理所有权纠纷时遵循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所有权 的定义、类型、获取方式、限制等不同方面的内容。
概念介绍
所有权
指对一种物品或资产享有完全控制权的权利。
一般原则
法院在处理所有权纠纷案例时通常遵循的指导原 则。
所有权的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范围
涉及到所有权的对象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界定。
它赋予了个人或法人对财产的控制权。
2 法律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必要的。
以保护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3 一般原则是处理所有权纠纷时的基本指导。
为保障公正和合法性提供了参考。
所有权的变更
所有权的转让或转移,例如买卖、继承等。
所有权的保护
法律和合同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
所有权的类型
私人所有权
个人或法人对财产享有的独立控制权。
公有所有权
国家或财产控制权。
土地所有权
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控制权。
所有权的获取方式
1 购买
由自然条件或其他客观因素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地理条件、气候情况等。
一般原则的适用
1
所有权的优先性
在纠纷中,所有权享有优先性,需要经
所有权的限制
2
过一定程序才能被剥夺。
一般原则也适用于对所有权行使权利的
限制。
3
所有权的保护
法院会根据一般原则保护所有权,防止 侵犯或侵害。
结论
1 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础。
通过支付一定代价获得财 产的所有权。
2 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由亲属继 承财产的所有权。
3 社会允许
在一些情况下,社会法规 规定可以获得财产的所有 权。
所有权的限制
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本质与私法行使
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本质与私法行使摘要:随着国企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问题受到了法学界和管理学界的普遍关注并形成了各种观点。
从国家所有权的来源、主体与价值来看,国家所有权应当是一种公共权力,但私法行使方式正成为公权的行使方式的发展方向之一,而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私权转化是国有所有权行使方式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公权;私权;国有股权;公司治理结构一、国家所有权定性观1.法学研究:公权观、私权观、特别私权观。
国家所有权是民法学者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
在其发展过程中关于国家所有权性质的讨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种:①私权说。
该说认为,无论所有权之主体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其所有权的性质均是相同的,都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
既使是那些对按所有制为标准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持反对立场之学者,同样也认为国家所有权为民法上所有权,只是这一区分并无实益,而且保护的手段也无差异,即各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在内)均为私权。
②公权说。
有学者主张,国有财产权表现为三种所有权:公共财产所有权、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和完全所有权;其中只有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和完全所有权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而公共财产所有权,仅是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机构的身份行使管理权的一种称谓而已,并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
还有学者认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依存性和扩张性,而国家所有权则不完全具备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所固有的排他性、依存性和扩张性,它更多地表现为国家的一种行政权力。
③特别私权说。
随着市场主体和交易方式的不断丰富,为了公共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和政府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了社会的经济生话当中,国家的角色变成了一个“私人”。
国家在市场活动中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人格汇聚一体了。
在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主体,既不同于完全的私权,也不是纯粹的公权力。
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由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可交易的政府财产所有权和禁止交易的公有权—强行合并而成的,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暧昧。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原则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原则
黄军
【期刊名称】《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7)002
【摘要】市民社会的生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法的理念及国家的财产需求,是我国确立国家所有权行使原则的基础.具体而言,我国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遵循四项原则:一为平等原则,赋予各类所有权平等地位.二为分离原则,明确分离国家的私法人格与公法人格、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并设立专司国有财产所有者职能的非政府性机构.三为区分原则,针对国家所有权的不同客体设计不同的权利行使方式.四为效率原则.
【总页数】5页(P86-90)
【作者】黄军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以立法为中心的考察 [J], 林彦;
2.论《物权法》之国家所有权的实质与国有企业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J], 胡骏轩;张晓远
3.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本质与私法行使——从国家所有权到国企公司治理的视角 [J], 燕春
4.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本质与私法行使——从国家所有权到国企公司治理的视角 [J], 燕春
5.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J], 叶榅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中国物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中国物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摘要:我国目前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特点为:国家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权力与国家作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利统一为一体,该实现方式是前苏联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承袭,改革多年,这种官僚的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始终没有变革。
这种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给那些有权力而滥用权力之人提供了方便,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变革应该是物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 关键字: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国家行政权力所有人的财产权; 一、问题地提出;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家治理腐败的力度也在加强,当新闻媒体不断地披露大大小的官员们被绳之以法的同时,人们也在思考,为什么腐败屡禁不止?制度上的哪些漏洞使如此众多的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新华社就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伏法发表长篇通讯指出,个人权利不受约束,是产生腐败的温床。
文中谈到,成克杰违规批土地、要贷款、批建设工程项目,从中收受巨额贿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制度不够完善,权力被滥用。
文章强调,成克杰的腐化堕落警示我们,清除腐败,必须标本兼治,要注意从经济生活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现新矛盾、新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现行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 那么,产生腐败行为的源头在哪里?学者们经常提到的“制度制造犯罪”中的“制度”缺陷又在何处呢?当我们深入到所研究现象的实质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是制造官员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
; 我国目前的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特点是:国家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权力与国家作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利统一为一体,国家所有权的这种实现方式恰恰给那些有权力而滥用权力之人提供了方便,同时还造成了其他一系列负面效果。
; 二、我国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特点; 国家所有权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任何国家为了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共事业的需要,都须有国家财产作为保障,同时国家财产也是实现国家公权力的物质基础,国家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依法对属于国家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所有权合法性来源的法理分析
法律经纬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人的自由意志的占有中蕴含着所有权的本质。正是“人把他的意志体 家的意志,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法律对所有权的确认就是国家对所
现于物内” ,以此对物进行占有,把物变成自己的,才能给该物加上 有权的确认,从而认为所有权的依据是国家意志。这是对所有权的意
“我的”这一谓语。
志内涵的表象认识。事实上,法律虽然表现为国家意见,但国家却要
可以不加限制吗?难道插足于一块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以立刻自封 的,黑格尔却将它当作开始论证的前提了。并且,人对物的控制只是
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从这块土地上暂时 一种事实上的强制,是人的力量优于物的表现。人和物、人和动物之
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利了吗?” 卢梭认为,使财 间谈不上什么权利问题,只有强者控制弱者这种事实上、力量对比意
(三)卢梭的“社会公认说”
它本身不能向另外一个企图占有该劳动物者提供一种不可侵犯的理
卢梭对洛克关于财产私有权依据的解释——先占、个人需要、劳 由。
动 ——提出疑问:“事实上,授予需要与劳动以最初占有者的权利,不
当黑格尔说人“有权”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物中,说人将物据为己
就已经把这种权利扩展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吗?难道对于这一权利 有是绝对权利时,这是一种非常武断的说法。所有权本来是要被论证
问题,只有社会公认说解释了所有权的合法性来源问题。
高中政治必修二逻辑推导整理
高中政治必修二逻辑推导整理高中政治必修二通常涉及的是政治生活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政府、公民、国际社会等方面的政治知识和逻辑关系。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逻辑推导整理:一、国家与政权1.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有阶级性。
2.国家政权是国家的核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政体,如民主集中制、总统制等。
二、政府与职能1.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2.政府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
3.政府应遵循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等原则。
三、公民与政治参与1.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
2.公民应履行政治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政治参与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包括选举、监督、参与决策等。
四、国际社会与政治格局1.国际关系是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
2.国际政治格局是国际力量的对比和分布,如多极化趋势。
3.国际组织是各国间的重要平台,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
五、政治制度的变革与发展1.政治制度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
2.政治制度变革应遵循人民民主原则,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3.政治制度的发展应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些逻辑推导构成了高中政治必修二的主要内容,帮助学生理解政治生活的本质和规律,培养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请注意,具体内容和逻辑推导可能因教材版本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六、民主与法治1.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社会规则,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2.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通过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
3.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民主促进法治,法治保障民主。
七、政治文化与意识形态1.政治文化是指一个社会对政治的态度、信仰、价值观等。
2.意识形态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利益诉求。
3.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对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国家所有权的名词解释
国家所有权的名词解释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国家财产享有的完全支配权。
国家所有权的形成是社会发展和国家权力集中的必然结果。
作为权力的集中,国家所有权在国家经济管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国家所有权的含义、性质、特征以及对国家建设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解释。
一、国家所有权的含义国家所有权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财产指的是国家为履行职责而拥有的各种资源、资产和财物。
这些财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交通运输系统等。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行使主权和治理国家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对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二、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所有权具有公有性和专有性的双重性质。
首先,国家所有权是公有的,表明国家拥有着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其次,国家所有权是专有的,国家有权拥有、支配和使用这些财产,也有权对其实施权力管制和干预。
国家所有权既是国家的特殊权利,又是国家的公共权利。
三、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 统一性:国家所有权是整个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为国家对财产的统一支配权,而非分散的权力。
2. 不可转让性: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不能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
3. 不可侵犯性:国家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国家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4. 公共性:国家所有权是为全体人民利益服务的,国家对财产的支配权与全体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5. 有效性:国家所有权是有效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其对财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
四、国家所有权对国家建设的意义国家所有权的确立对于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国家所有权确保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国家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其次,国家所有权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确保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国家所有权还能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防止资源过度集中和私人垄断,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第二章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文档资料
不动产所有权: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的所有权。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毁损变更不 能移动其位置的物,包括土地及其附着物。
土地所有权:以土地为标的物,土地所有者独占性地 支配其所有土地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为标的物,房屋所有者独占性地 支配其所有房屋的权利。 • 专有权 • 共有权 • 成员权
?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私法上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公法上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分类一依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划分所有权客体的二依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划分三依据所有人数量的不同划分划一依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划分?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国家以民事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身份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它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对国有的所有权它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依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划分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这两类所有权 在权利的取得、丧失、变更以及权 利的行使等方面均有不同。
(一)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以可移动的动产为标的物, 是所有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动产的权 利。
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先占、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许可 取得等方式取得。
(二)不动产所有权
三、依据所有人数量的不同划分
(一)单独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个自然人或 法人的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 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规范一物一权。
三、依据所有人数量的不同划分
(二)共有 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在民法上称之为“共有”。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 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一)关键词: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内容提要: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
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
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
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使权利”等场合。
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
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
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定义表明: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其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行使者的积极行为,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就不动产而言,仍然包含一定的消极行为,比如在相邻关系中即是如此。
不过,积极行为应是主要的,消极行为仅仅体现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
再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既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也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行使物权请求权。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遭遇他人的妨害时,国家所有权人像其他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妨碍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等。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这一层含义的进一步展开,还意味着在国家所有权遭受侵害时,行使者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在笔者看来,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特性主要体现为:2](一)通过代表人行使众所周知,国家所有权属于所有权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是一个抽象或集合的概念,其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亲力为之,必须借助其组成部门的活动才能实现。
现代国家系由诸多部门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构成成,不同的部门承接了国家对人民的义务。
因此,国家机关之行为即为国家行为,两者构成了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
具体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处分的行为,构成了国家对所有权的行使。
换言之,国家通过其内部的代表人实现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黄军博士将之概括为“非所有者行使”,将国家机关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主体,逻辑上难以自洽,似有不妥。
于理而言,国家所有权亦可以由国家授权国家机关之外的组织,如国家所有的公司委托私人公司管理。
诚然,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多见。
(二)行使者依据其法定职能享有不同的利益作为国家的代表,具体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对国有财产进行事实上的支配。
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代表机关本身所享有的权力(法定职能)并不是无限膨胀的,其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予,其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于法律所划定的边界。
遵从此理,国家代表机关就国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面临着比个人所有权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
这种约束体现为,代表者必须按照法律所设立的目的使用国有财产,不得在此目的之外自由使用;同时,代表者对国有财产的收益与处分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与“法不禁止即自由”相反,在此领域,代表者遵守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则。
(三)行使目的的公共面向国家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所有权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公共所有权。
国家的功能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功能,国家所有权为国家履行国家功能、实现国家任务的工具。
3]国有财产被视为全体人民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易言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最终结果体现为国家利益比如国防、秩序、环保、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
即使是国家投资国有企业也应当如此。
从国有企业的发展史来看,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社会化,要求国家直接承担一定的经济职能,从事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事业的建设与经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创造条件。
4]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主要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主要不应当是承担营利功能,而主要应当是承担社会公共功能,包括整体市场的基础性配置功能、产业协调和宏观调控功能及弥补普通商事主体投资缺陷功能等。
5](四)具体的行使方式依赖于国有财产的性质和目的所谓行使方式,就是指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方法和形式。
由于不同类型的国有财产,有着不同的经济属性、存在状态、使用目的和管理途径,由此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应当有所区别。
这是区别行使原则的实际体现。
比如说,对于权力性财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只能依据其法定职能对其占有、使用,不能将这些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出租,也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收益,如果这些财产折旧后需要处分也必须得到明确的法律授权,原则上不能目行处分。
6]对于经营性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者依法将这些财产投人企业,将对财产的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移转给企业,自己只享有出资人权利,即投资以后发生所有权与出资人权利的转换。
而对于事业性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者则是根据事业目的设立法人组织,将对财产的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移转给学校等事业单位法人,而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只享有剩余索取权。
7]二、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理论的阐释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为“委托一代理说”,另外一种为“代表说”。
代理制度是现代民事基本制度,其理论和制度构成都已经成熟。
现在我国学者动辄使用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则是经济学的产物。
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在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并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思想是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
该理论问世后,被认为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然也就被学界包括我国经济学界、管理学界等广泛接受、照搬与传播。
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方面,“委托一代理说”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该说认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委托一代理问题,该委托一代理关系发生于两个独立主体之间。
持委托一代理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自己不能行使所有权,而是通过委托一代理制度来现实地实现国有财产的效用。
在他们看来,国有财产的真实所有者是全国人民。
全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所有权,它只能通过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寻找自己的代理人来行使国家所有权,最初的委托人是全体人民,他们寻找的第一级代理人是人大代表,然后人大代表再作为第二级委托人寻找代理人—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第二级代理人,但它本身又作为第三级委托人把所有权委托为省(市)或中央各部。
这样一级接一级地委托下去,到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主管部门这一级,需要经过漫长的委托一代理链。
这个链只是“所有者委托一代理链”,它中间的各级代理人都是不同层次的“代理所有者”。
只有当最后一级“代理所有者”确定以后,才能由他们去选择经营者。
8]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代表说”,正式形成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该学说认为,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这应当可以说是我国法学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流学说。
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条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没有说是“代理”还是“代表”,但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在其具体的条文表述中采用了“代表”一词。
实际上,可以认为“委托一代理说”是经济学界所持的学说,“代表说”是法学界所持的学说。
9]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分歧在于:代理人是独立于被代理人的独立主体,而代表人则为被代表者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于被代表人的性质;代理人的独立主体性意味着代理人有着独立于被代理人的利器,而代表人则没有自己的利益可言;被代理人的授权是具体的、明确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具体指示来行为,被代表者的授权往往是概括性授权,代表人依自己独立的意思而行为。
事实上,“委托一代理说”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法律文化的产物,其概念的使用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谨。
由于经济学上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经理人与企业主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关注的重心是对经理人的激励问题,因此,该理论在经济学上是立得住的。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一些人(可能也有经济学家)将该理论任意挪动到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违背基本法律常识的问题就随之产生了。
10]与“委托一代理说”相比较,“代表说”更为契合具有大陆法系法律文化传统的中国,更能阐释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所有权之性质。
在笔者看来,“代表说”之所以有力量,在于它跨越了公法与私法的隔离,实现了两者的沟通和契合。
在公法上,按照当今民主法治国家所公认的人民主权原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共同意志组成国家,人民的共同意志也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作为国家构成要素,国家机关的一切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都必须由人民授予。
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在代表国家执行人民的共同意志。
在私法上,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国家被视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民事主体,抽象的主体不可能如自然人那般亲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换言之,其意志的形成到转化为行动,需要借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
就法律效果而言,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本就是国家这一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不存在私法代理上效果最终的归属问题。
总而言之,按照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一般理论,国家机关(如国务院)对国有财产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解释为对国家这一特殊法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