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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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办学、开办教育机构相关法律、审批以及存在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办学、开办教育机构相关法律、审批以及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1995–2003年)1、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70条规定: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83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5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3、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36条规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4、2002年12月,全国人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7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并且全国人大已经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这对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在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国外的教育服务以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但这种商业存在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外方可以获得合作办学机构的多数拥有权,但不得在华单独办学。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并与我国对外教育服务作出的承诺相衔接,2002年6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关于批准2019年下半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通知-教外函〔2020〕7号

教育部关于批准2019年下半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通知-教外函〔2020〕7号

教育部关于批准2019年下半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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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批准2019年下半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通知
教外函〔2020〕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我部对2019年下半年各地上报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了评审。

依照专家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批准上海交通大学与俄罗斯莫斯科航空学院合作举办航空航天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等44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另行统一制作下发。

请你厅(委)加强管理,指导中外合作办学者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切实引进外方优质教育资源,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44个)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另发)
教育部
2020年3月3日
——结束——。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一、教育部门监管职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

妥善解决在华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改善我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家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区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民社发[199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可由民政部委托该社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进行管理。

二、如所委托管理的社团办公地点与民政部委托的社团管理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逐级再行委托,并报民政部备案。

三、凡属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的30日内,由民政部向所委托的管理机关(下称委托管理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下称“委托书”),并发送社团档案材料。

委托管理机关从接到“委托书”和档案材料之日起,即应对所委托管理的社团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机关应将“委托书”及档案材料回执,及时返送民政部。

四、委托管理机关要将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纳入当地社团日常管理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五、委托管理机关负责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年度检查,并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民政部。

对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社团,委托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民政部处理。

六、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印章,由民政部负责制发;或由民政部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由社团到当地公安部门刻制,并到民政部和委托管理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领域的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开展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由中方和外方合作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 中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管教育事务的部门、机构或单位。

3. 外方:指境外合作方。

4. 合作方:指中方和外方。

5.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中方高等教育机构与外方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项目。

6. 校方: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机关。

7. 教职工: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教学人员。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设立和审批第四条合作机构的条件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2. 外方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学历教育经验或相关教育资源;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能够满足教育质量保障标准; 4. 具备稳定的校地关系和资金保障。

第五条合作机构的申请与审批合作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合作方向中方高等教育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包括项目计划、教学资源、师资力量等相关资料; 2.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3.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将初步审查和评估结果报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合作机构; 5.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合作方,并指导后续工作。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法律缺陷及其弥补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法律缺陷及其弥补
二 、 审 查 批 准
作 办 学 法律 法 规 的完 善有 所 裨益 。


主 体 法律 性 质
我 国 目前 对 外 合作 办 学 的 分 类 有 很 多 ,根 据 是 否 要求 合 理 回报 可 以分 为 营利 性 和非 营利 性 的合 作 办 学 ;根 据 合 作 办 学 是 否颁 发学 历 又可 以分 为 学 历 教 育 和非 学 历 教育 等 。笔 者 根 据 《 施 办 法》 的法 定 分 类 , 实 将 中外 合 作 办 学 区 分 为 中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和 中 外 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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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年第7 28 0 期●
我国中夕合作办学中的法律缺陷及其弥补 卜
黄 舜 涛
( 南 商 学 院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湖
[ 摘 要】我 国在 中外合 作 办学 方 面 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仍 不 完善 ,主 要 体 现 在 主 体 法 律性 质 、 审
办 学项 目来进 行 讨论 。
就 非 独 立 设 立 的 合 作 项 目 而言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不 能 以 自 己名 义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但 根 据 《 外合 作 办 学 条例》 第 1 独 立设 立 的 中 1条 中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根 据 我 国 《 民法 通 则》 的规 定 ,我 国 的法 人 一 般 分 为 企 业 法 人 、机 关 法 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和 社 会 团体 法 人 ;我 国相 关 法 律 对
类 型 中为 其 找 到 相 对 应 的位 置 ,为 此 学 界 和立 法 机 关 创 造 了一 个 新 的法 人 类 型一 民 办 非 企 业 法 人 。也 有 学 者 称 之 为第 五 类法 人 。 根据 《 民办 非 企 业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例》,民办 非 企 业 是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体 和 其 他社 会 力 量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举 办 的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织 。 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中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就 是 民 办非企业法人。根据 《 民政 部 关 于 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登记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中外 合 作 办 学机 构 取 得 中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2011年7月3日星期天平台首页审批信息重要发布学历认证质量评估招生简章投诉举报热点问答教育资源注意事项政策法规省市监管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为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为根据原《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现经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为同属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部分合作办学机构地区项目/机构名称(含内地与港澳台)北京合作办学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Beihang Sino-French Engineer School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卓越国际学院●合作办学项目中央财经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工业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信息技术学士学位教育项目● 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犹他州立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 华北电力大学与英国斯莱斯克莱德大学、英国曼切斯特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邮电大学与英国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合作举办电信工程及管理本科教育项目●北京邮电大学与英国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合作举办电子商务及法律本科教育项目●中国农业大学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分校和健康科学中心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中国农业大学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分校和健康科学中心合作举办传播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林业大学与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合作举办草业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北京联合大学与英国佩斯利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农学院与英国哈珀•亚当斯大学学院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农学院与英国哈珀•亚当斯大学学院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理工大学与加拿大北阿尔伯塔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信息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犹他州立大学合作举办信息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 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西部国际大学合作举办商务科学学士学位教育项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与美国玛赫西管理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与美国玛赫西管理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华北电力大学与法国格勒诺布尔国立理工学院合作举办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首都医科大学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合作办学机构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Sino-German College Applied Sciences of TongjiUniversity)▲上海大学中欧工程技术学院( Sino-European School of Technology of Shanghai University)▲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Sino-British College,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and Technology)▲上海交通大学交大密西根联合学院(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JTU-UM Joint Institute)●■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Sydney Institute of Commerce, Shanghai University)●合作办学项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美国劳伦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师范大学与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举办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海事大学与荷兰泽兰德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复旦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复旦大学与法国里尔第二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华东理工大学与德国吕贝克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华东理工大学与德国吕贝克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东华大学与德国劳特林根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轻化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东华大学与日本文化学园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财经大学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财经大学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理工大学与德国汉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理工大学与德国汉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理工大学与德国汉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理工大学与美国中央密西根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理工大学与美国北达科他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理工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格里菲斯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美国劳伦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美国劳伦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交通运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美国劳伦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韩国东西大学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水产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水产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中医药大学与英国伦敦都市大学合作举办药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师范大学与法国柏莱斯•帕斯卡尔大学合作举办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师范大学与法国柏莱斯•帕斯卡尔大学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师范大学与法国柏莱斯•帕斯卡尔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师范大学与美国戴顿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师范大学与美国戴顿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师范大学与美国韦伯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师范大学与美国犹他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电力学院与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电力学院与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美国中央密西根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美国中央密西根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华东政法大学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举办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同济大学与意大利米兰理工大学、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同济大学与意大利米兰理工大学、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电机学院与美国北爱荷华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音乐学院与日本多莱坞大学合作举办录音艺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同济大学与法国汉斯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财经大学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新西兰奥克兰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应用化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加拿大道格拉斯学院合作举办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加拿大道格拉斯学院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杉达学院与美国瑞德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法国巴黎时装公会教育集团国际时装学院合作举办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理工大学与美国纽约市立大学皇后学院合作举办英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师范大学与德国巴伐利亚州上法兰肯区手工业管理局技术与创新管理学院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外国语大学与法国皮埃尔•蒙代斯大学合作举办法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外国语大学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合作举办德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上海海事大学与荷兰泽兰德大学合作举办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合作举办英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天津合作办学机构中国民航大学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Sino-European Institute of Aviation Engineering,CAUC)▲ ■合作办学项目天津商业大学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特大学合作举办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天津商业大学与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合作举办酒店管理和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天津理工大学与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合作举办工业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天津理工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天津理工大学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天津科技大学与美国库克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天津科技大学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合作举办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天津师范大学与日本国立三重大学合作举办日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南开大学与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举办国际会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重庆合作办学机构重庆工商大学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 ■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合作办学项目江苏合作办学机构西交利物浦大学(Xi’an Jiaotong-Liverpool University )▲ 江南大学莱姆顿学院●合作办学项目江苏科技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苏科技大学与法国巴黎高等计算机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南京中医药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合作举办电子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南京师范大学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电气与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南京师范大学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通讯与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江苏工业学院与加拿大圣西维尔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江苏工业学院与加拿大圣西维尔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苏工业学院与加拿大圣西维尔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苏工业学院与加拿大圣西维尔大学合作举办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电力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与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与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与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与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应用化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扬州大学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窦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南京审计学院与澳大利亚科廷科技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常熟理工学院与德国北黑森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常州工学院与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苏州科技学院与英国格拉摩根大学合作举办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南京晓庄学院与英国基尔大学合作举办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盐城工学院与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金陵科技学院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科贝尔斯基尔农业与技术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与英国雷丁大学合作举办应用化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合作办学机构宁波诺丁汉大学(The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Ningbo)▲ ■合作办学项目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 浙江工业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理工大学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时装技术学院合作举办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理工大学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时装技术学院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科技学院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林学院(已更名为浙江林业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与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合作举办工程教育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与新西兰怀卡托大学合作举办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举办英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金融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宁波大学与法国昂热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温州医学院与美国托马斯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浙江农林大学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温州大学与丹麦尼尔斯布鲁克哥本哈根商学院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中国计量学院与新西兰奥克兰理工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广东合作办学机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Sino-French Institute of Nuclear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Sun Yat-sen University)▲ ■合作办学项目广州大学与法国昂热大学、尼斯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华南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商学学士学位教育项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与英国哈德斯菲尔德大学合作举办教育管理与发展学士学位教育项目●福建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福建农林大学与加拿大新斯科舍农学院合作举办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福建农林大学与加拿大新斯科舍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集美大学与美国库克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集美大学与美国库克学院合作举办国际会计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山东合作办学机构山东工商学院国际商学院●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山东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合作办学项目青岛大学与奥地利克雷姆斯高等专业学院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青岛大学与韩国大佛大学合作举办朝鲜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青岛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英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青岛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青岛大学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山东农业大学与英国皇家农学院合作举办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泰山医学院与韩国全北大学校合作举办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泰山医学院与韩国延世大学原州分校合作举办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青岛大学与澳大利亚霍尔姆斯学院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山东建筑大学与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合作举办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山东科技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滨州学院与法国南锡经济管理学校合作举办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聊城大学与韩国建国大学合作举办生物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鲁东大学与美国布里奇波特大学合作举办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山东科技大学与美国克拉克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西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南昌大学与新西兰UNITEC理工学院合作举办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江西中医学院与美国托马斯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四川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四川农业大学与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合作举办草业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成都学院与新西兰怀卡托理工学院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安徽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合肥学院与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北合作办学机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欧美学院●合作办学项目河北工业大学与法国巴黎高等计算机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北医科大学与美国库克学院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合作办学机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合作办学项目河南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河南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大学与德国安哈尔特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生物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河南大学与德国安哈尔特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郑州大学和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举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郑州大学和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郑州大学和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举办通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河南科技大学与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科技大学与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科技大学与英国东伦敦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科技大学与英国东伦敦大学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工业大学与英国瑞丁大学合作举办生物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工业大学与英国瑞丁大学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河南工业大学与英国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工业大学与英国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工业大学与英国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黄河科技学院与美国肖特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黄河科技学院与美国肖特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南阳理工学院与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商丘师范学院与英国肯星顿商学院合作举办经济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商丘师范学院与英国肯星顿商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新乡医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郑州轻工业学院与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举办国际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郑州轻工业学院与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举办互联网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郑州轻工业学院与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举办工业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郑州轻工业学院与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中原工学院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中原工学院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中原工学院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合作举办纺织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中原工学院与英国时驰有限公司合作培养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河南农业大学与加拿大凯波布兰顿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河南农业大学与加拿大凯波布兰顿大学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郑州轻工业学院与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举办电子商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湖北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武汉理工大学与英国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湖北中医药大学与美国温斯顿•沙伦州立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三峡大学与英国莱斯特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武汉纺织大学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合作举办纺织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武汉工业学院与英国蒂赛德大学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韩国东西大学合作举办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湖南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湖南农业大学与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合作举办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陕西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西安交通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酒店及餐饮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10.12•【文号】人教字[1998]第92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人教字[1998]第92号1998年10月12日)各直属院校:《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关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近期工作的意见》、《关于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适应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善和加强部属院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部属院校的管理,实行部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组织协调,部机关有关部门和院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法。

第三条对部属院校管理的目标是使院校在部的宏观指导、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成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人事教育司为部属院校的人事、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院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

(二)制订院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提出院校工作指导意见,审定院校管理章程。

(三)负责办理院校长的任免和奖惩工作;考察、审核副院校长人选;组织院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培训院校领导干部。

(四)审核院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技术职称比例。

(五)审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组织教育教学评估检查;组织指导教材建设和骨干师资培训;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院校与当地政府、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部属院校向更高层次发展。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中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执行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删去《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中的“检疫”。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0]17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0]17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0]173号2000年7月26日)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已经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精神和部党组关于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办班质量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办培训班的宗旨是:立足于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从工作需要出发,以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注重实效,按需施教。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部管社团、部培训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举办培训班要按计划进行。

制订培训班计划先按分工由有关单位拟定:部机关公务员、部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计划由人事教育司拟定;省、地(市)民政厅、局长,各省级民政部门的处长,部分县级民政局长、乡镇与街道民政助理员的培训计划由地方提出要求,在人事教育司指导下由部培训中心拟定;民政系统业务骨干、社会福利企事业管理干部及其专业技术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民间组织管理干部确需部提供培训的,由相关业务司局拟定,或由部培训中心或部管社团在征求有关业务指导司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其他部直属单位确需办班的,经代管司局同意后拟定计划。

第五条各培训班计划的审核、汇总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社会组织政策法规选编-沈阳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政策法规选编-沈阳社会组织
2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7〕167号 2007年11月21日)………………………………52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 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78号 2009年6月10日)…………………………………55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
5
(财资〔2017〕86号 2017年12月29日))……………………………163
二 、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年3月8日)………………171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6号 2004年6月21日)………………180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183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民发〔2014〕225号 2014年10月31日)………………………………68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的通知
(民发〔2014〕259号 2014年12月16日)………………………………7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 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函〔2005〕178号 2005年7月23日)………………………………198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5〕638号 2005年11月4日)………………………………19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7〕127号 2007年6月6日)………………………………200 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全文(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依据2021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打算》第一次修订依据2021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打算》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训练对外沟通与合作,促进训练事业的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训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训练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训练机构同中国训练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训练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训练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进展的方针。

国家鼓舞引进外国优质训练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舞在高等训练、职业训练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舞中国高等训练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训练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爱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政策,依法自主开展训练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需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训练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训练事业进展的需要,保证训练教学质量,致力于培育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训练机构。

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训练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别性质训练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训练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训练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训练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教外〔2018〕264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我省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目前,我省中外合作办学仍存在办学层次偏低、引进资源不足、经费使用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外合作办学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党的建设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党建工作,落实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按照谁举办、谁主责的原则,中方院校党委是合作办学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和指导合作办学党建工作。

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是中外合作办学必备条件,将作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

二、优化专业布局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求,鼓励在理工农医和急需、薄弱、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以及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合作办学。

优化合作办学国别和专业布局,鼓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小语种+专业”合作办学,严格控制外国高校“连锁店”办学,避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计算机等领域低水平重复性办学。

三、保障资源引进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

清晰界定中外合作办学与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大学预科班、“专升本”等的区别,保障优质教育资源的实质性、系统性引进。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要对引进境外教育资源做出明确、具体、量化的约定,人才培养方案及引进的师资、课程、教材等具体清单,应作为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附件一并提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豫发改收费〔2024〕490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金融)局、教育(体育)局,各相关高校:为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收费管理(一)调整公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30000元/生·年,可结合成本情况、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由高校结合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提出初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执行。

(二)调整公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教学全部在国内完成,颁发中外双方院校学位证书,下同)学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20000元/生·年,可结合成本情况、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适当浮动,其中本科项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硕士项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

由高校结合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提出初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执行。

(三)对我省“双一流”建设高校与世界排名前5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的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40%。

2024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示例一

2024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示例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示例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作宗旨1.1 合作原则1.1.1 平等互利1.1.2 共同发展1.1.3 合法合规1.2 合作目标1.2.1 教育交流1.2.2 人才培养1.2.3 科学研究1.2.4 文化推广2. 合作主体2.1 中方主体2.1.1 名称及性质2.1.2 代表及职责2.2 外方主体2.2.1 名称及性质2.2.2 代表及职责3. 合作内容3.1 教育项目3.1.1 专业设置3.1.2 课程体系3.1.3 教学安排3.2 教师交流3.2.1 教师互派3.2.2 教学研究3.2.3 培训与发展3.3 学生交流3.3.1 招生政策3.3.2 学籍管理3.3.3 奖学金4. 合作期限4.1 起始日期4.2 结束日期4.3 续约条件5. 权利与义务5.1 双方权利5.2 双方义务5.3 违约责任6. 财务与资金6.1 财务自理6.2 资金支付6.3 审计与监督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法律途径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生效条件8.2 变更程序8.3 终止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违约泄露责任10. 附则10.1 名词解释10.2 适用法律10.3 合同附件11. 签字盖章11.1 中方签字11.2 外方签字11.3 见证单位12. 合同生效日期13. 其他约定14. 完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宗旨1.1 合作原则1.1.1 平等互利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合作过程中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共享合作成果。

1.1.2 共同发展双方应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实现各自的发展目标,提升自身的教育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1.1.3 合法合规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合作目标1.2.1 教育交流双方通过合作,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开展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提升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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