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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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案例比赛

保险 案例比赛

以下是一个关于保险的案例比赛的示例:
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某个城市拥有一家大型餐厅。

为了确保自己的资产安全,他决定为餐厅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他遇到了一些问题。

问题描述:
李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发现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等。

他感到很困惑,不知道应该选择哪种保险,以及为什么要选择这种保险。

解决方案:
为了帮助李先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他采取以下步骤:
分析风险:首先,李先生需要分析自己的风险,包括他的餐厅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他确定需要购买哪些类型的保险。

研究保险产品:接下来,李先生需要研究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了解每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费和免赔额等方面的信息。

咨询专业人士:为了确保自己购买的保险符合需求,李先生
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

他们可以根据他的具体情况,为他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制定保险计划:在了解了自己的风险和保险产品的信息后,李先生可以制定一个全面的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多种类型的保险,以确保他的资产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定期审查保险计划:最后,李先生需要定期审查自己的保险计划,以确保它仍然符合自己的需求和风险状况。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例如餐厅扩张或法律要求发生变化,他需要相应地调整保险计划。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最终选择购买了一份全面的商业保险计划,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通过与专业的保险顾问合作,他确保了自己的保险计划既全面又符合自己的需求。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案例一、如何说服一位亿万富翁的女儿买保险背景:海外留学归来的年轻女律师,父亲是亿万富翁,觉得父亲很疼她,会照顾她,保险就不必了。

Y:你的意思我明白......,以你的看法谁才需要人寿保险呢?K:那些需要收入才能维持生活的人才需要人寿保险!Y:你不是有一份工作吗?你的工作不是也有收入吗?K:那完全不同!我工作的原因不是我需要收入!假如我需要钱的话,只要我开口,我的父亲会随时愿意给我。

Y:那你为什么要拥有这份工作和收入呢?K:因为我觉得用自己的钱心里比较舒服。

Y:您给我的感觉您是一位很有个性、不愿依赖他人、想自力更生、有自尊、并且生活的很有尊严的职业女性,对吗?万一你残废了,不能工作,不能拥有自己的收入,那您该怎么办?K: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肯定会负起责任,他会关怀我,照顾我。

他是亿万富翁,所以我对残废一点也不担心!Y:这和我们所谈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不是你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愿意照顾你......我们的主题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之下,能够依照你的个性和意愿,过着很有自尊,很有尊严的生活。

您那么富有,假如我每个月给你500美金会使你更加富有吗?假如我每月从你那里拿走500美金,会使你贫穷吗?对你会有丝毫的影响吗?(答案:不会)那么好了,请你把500美金交给我,让我立刻为你创造你想得到的永久性的个人自尊和尊严,好吗?案例二、如何消除一位大企业家担心买保险短期内会吃亏的顾虑背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想买一份大保单,担心在短期内假如想退保的话,他会吃亏。

K:这几年我向银行借了很多钱,在财务上我的确有短期的风险,我顶多需要保障三到五年,过后,保障对我来说就没有意义了。

我相信保险,也很想买保险,但更不想吃亏。

请你告诉我,假如我三年之内退保,我将亏损多少?假如五年内退保,我又会吃亏多少?如果你能证明,我一点都不会亏损,我会马上向您买!Y:在这三五年内,假如得到钱的人是你的话,也许亏损的人未必是您......也许是我们公司!K:怎么会呢?Y:问题是您是站着拿钱还是躺着拿钱呢?假如您是躺着拿钱的话,蒙受亏损的不是您,而是我们公司!假如您是站着拿钱的话,您已赚回一条人命。

99个保险学案例

99个保险学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子女收养一、案例简介××年3月15日,某县一个年仅7岁的女孩沈婷婷(化名)在学校组织观看文艺演出散场时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在沈婷婷生前,其父沈某曾于三年前的3月为她投保了一份少儿险,保额为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前的9月开学之际,学校又为她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险,保额为1万元,未指定受益人。

事后发,沈某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沈婷婷并非沈某之女,且无户籍。

经深人调查,并且由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才得知,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其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面对所了解的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少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两份人身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对本案中收养关系的确认在本案中,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以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事实,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

对照《收养法》可以判定,沈某符合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承认了沈某与沈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且沈某已将沈婷婷抚养到7岁,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本案中保险利益的确认本案中,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中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父母子女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也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3.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出租车公司虽然已经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但仍然拥有管理照护权,因 此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时有效的。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致危险程 度增加,则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所致损失可以拒赔。而本案中, 车辆损失是在危险程度没有增加,甚至是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 保险公司可拒赔的情况之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来看,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解释发生 争议时候,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因此本案中法院据此也应 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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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案例3.1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 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 某撞倒。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 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李某因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 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张某离开D城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保险期限10 年),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是在张某到E城后,一年后的某一天, 在一次上学途中遇交通事故,张某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请分析该 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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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解答要点:
由于所有的保证事项都是属于重要事项,不管被保险人出于什么原因, 只要违反了保证事项,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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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3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 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 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 品。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一):保险基础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

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

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请分析。

3、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

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

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保险学教学案例

保险学教学案例

保险学教学案例第一章风险与保险案例一: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案情介绍】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保险受益的案例

保险受益的案例

保险受益的案例保险受益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受的权益或得到的补偿。

保险受益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非经济上的。

下面将列举十个不同类型的保险受益案例。

1. 车辆保险受益案例:小明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小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车辆修理费用,这是车辆保险的经济受益。

2. 健康保险受益案例:小红购买了健康保险,后来不幸患上了严重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和手术。

根据保险合同,小红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这是健康保险的经济受益。

3. 生命保险受益案例:小华购买了生命保险,不幸在保险期间去世。

根据保险合同,小华的家属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和家庭生活支出,这是生命保险的经济受益。

4. 旅行保险受益案例:小李购买了旅行保险,出国旅行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医疗费用。

根据保险合同,小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紧急医疗救援费用,这是旅行保险的经济受益。

5. 财产保险受益案例:小张购买了财产保险,不幸家里发生火灾,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小张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财产损失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经济受益。

6. 意外伤害保险受益案例:小明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不幸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严重伤害。

根据保险合同,小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赔偿金和康复费用,这是意外伤害保险的经济受益。

7. 宠物保险受益案例:小王购买了宠物保险,不幸宠物狗患上了严重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小王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宠物医疗费用,这是宠物保险的经济受益。

8. 航空意外保险受益案例:小杨购买了航空意外保险,不幸在乘坐飞机时发生了空难,导致丧生。

根据保险合同,小杨的家属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和家庭生活支出,这是航空意外保险的经济受益。

9. 退休年金保险受益案例:小刘购买了退休年金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每月固定的退休金。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 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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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 习 1.李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李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哥哥为受益人。不久李某不幸因煤气中毒死亡,李某的哥哥因病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李某 的妻子与李某哥哥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 2011年7月15日,张某所投保的捷达轿车在车库内丢失。经调查,张某已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了 停车泊位费,物业承诺对车辆承担保管义务。根据物业合同,车辆丢失应由未尽保管义务的物业公 司承担。同时根据保险合同,车辆丢失也属于王某投保的机动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问: 在本案中,张某在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是否应将向物业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为 什么? 3.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刘 某与妻子魏某离婚,离婚次日妻子魏某意外死亡。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18万元。魏某生 前欠其好友王某5万元,因此王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魏某 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魏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魏某 的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
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
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 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 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 分摊赔偿责任?
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
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

200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理中国 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 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由 那晓群为丈夫“代签名”。 200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 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 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 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 2008年4月,那晓群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 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 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

意外保险案例分享

意外保险案例分享

意外保险案例分享意外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方式,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应对突发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负担。

以下是一些意外保险案例的分享,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选择意外保险。

案例一:小李的交通意外小李是一名上班族,在每天上下班的通勤路上经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一天,他刚下车准备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

小李因此受伤住进了医院,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和康复。

幸运的是,他之前购买了一份交通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赔付了他的医疗费用,还提供了一定的交通津贴,帮助他度过了这段艰难的时期。

案例二:张先生的意外伤害案例三:王女士的旅行意外王女士是一名热爱旅行的人,她经常选择自由行的方式探索世界各地。

一次,她在旅行中摔倒受伤,导致腿部骨折。

由于她身处陌生的城市,语言不通,并且需要紧急治疗和运回国内,这给她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幸好,她之前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的赔付,让她和家人的心理负担得以减轻。

以上是一些真实案例,它们展示了意外保险在意外事件发生后的重要性。

面对突发意外,没有保险的支持,个人或家庭可能需要自费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生活开销,这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大负担。

而通过购买适合自己的意外保险,可以在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减轻经济压力,同时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紧急救援和其他专业服务。

在选择意外保险时,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和风险状况来确定保障范围和金额。

一般来说,意外保险应该包含医疗费用赔付、伤残赔付、身故赔付以及一些附加的特殊保障,如紧急救援、交通意外、意外伤害津贴等。

同时,还需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等待期以及保险责任的具体约定。

综上所述,意外保险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保险方式,在应对突发意外事件时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和专业服务。

通过学习和分享这些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选择意外保险,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务安全。

保险学原理教学典型案例演示

保险学原理教学典型案例演示

保险学原理教学典型案例演示在保险学原理教学过程中,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保险的概念和原理,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演示进行教学。

下面是一个关于汽车保险的典型案例演示。

案例名称:小明的车祸案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年轻的汽车司机,他拥有一辆全新的汽车。

一天晚上,他驾驶着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突然间,一辆急速驶来的卡车失控,撞上了小明的汽车,导致小明的车严重损毁,自己也受到了轻伤。

案例内容:1.小明的车损情况:小明的汽车在事故中被严重损毁,需要进行大修或者更换部分零件。

修理费用预计为1万美元。

2.小明的人身伤害情况:小明在事故中受到了轻伤,需要就医治疗,医疗费用预计为500美元。

3.小明的交强险:小明的汽车在交强险中投保了责任险,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小明的车损和人身伤害费用。

根据保险合同,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将支付小明的修理费用和医疗费用。

4.小明的商业险:小明还购买了商业险,商业险可覆盖小明的汽车被窃、自然灾害、碰撞等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商业险不适用于赔偿车辆和身体的损害。

案例分析:通过以上案例,学生能够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汽车保险的定义:汽车保险是指车主为了减少或者分散汽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获得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2.保险赔偿的原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比如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的合同对小明进行车损和人身伤害费用的赔偿。

3.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差异: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主要覆盖责任险,即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商业险是可选购买的,主要覆盖自己车辆的损失。

4.保险责任与保费的关系: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类型、车主驾龄、保额等因素来确定保费,保险责任范围也是根据车主选择的保险类型来确定的。

演示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借助图片、视频等多媒体资源,以案例为依据进行教学。

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和内容,然后通过分析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并回答如下问题:1.小明在车祸中的损失有哪些?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小明的损失?2.交强险和商业险在该案例中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从商业险中获得赔偿?3.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保费和保险责任?通过以上问题的讨论,学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保险的原理和相关概念。

保险学的案例

保险学的案例

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例1】1997.8,投保人甲为自己向保险公司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内,其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致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

医院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无、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第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

甲根据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A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A认为,以甲的伤残程度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的“残缺”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条“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

只同意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

甲不服,双方诉讼至法院。

甲的情况适合二十、二十一项规定,法院作出不利于条款制定方的解释。

A按二十项给付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例2】法国一位芭蕾舞演员,为保护其二条腿,申请保险,在保险单上用法语注明“jambe”(腿)字样。

一次演出,不慎大腿摔伤,要求医药费。

遭拒,理由:jambe 指小腿,不是大腿不在承保范围内。

诉讼,法院引经据典,甚至翻阅雨果的著作,查明jambe既指大腿、又指小腿,判保险公司败诉。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例1】一家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每位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

至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顾客已有10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且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

于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发出拒赔通知。

诉至法院,经审理确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代签问题】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1: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

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王某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

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

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

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

答:《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

案例2:投保人滕某某,1992年之前在辽宁某煤矿卫生井食堂做炊事员工作,1992年包下了并不景气的煤矿。

从1995年开始,煤矿效益转好,滕某某的年营业额也达数百万元之多。

在此期间,虽然他与妻子离了婚,但欣慰的是儿子上了大学,在天津某高校驻辽宁的分校读书,并在2003年9月准备赴英国留学。

此外,滕某某在此期间喜结良缘,娶黄某为妻。

滕某某在发迹之后也更加爱惜自己生命,在泰康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160万元,赔付发生额更是高达2162010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栏目上填上了自己儿子滕某的姓名。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保险学是关于保险原理和实践的学科,是经济学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险学中,有四大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和应用,包括订立合同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和同情互助原则。

下面将介绍这四大基本原则,并给出相应的案例说明。

1.订立合同原则订立合同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保险人通过要约发出保险邀请,被保险人则通过承诺接受邀请,并缴纳保险费用。

只有在这两个阶段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正式成立。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双方在平等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合同。

案例: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他选择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

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将会在车辆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赔偿损失。

双方都达成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互助共济原则互助共济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之一,指的是保险的共同性和群众性。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多数人支付保险费用,以帮助那些遭受意外风险的人。

这个原则体现了人们相互关心和帮助的精神。

案例:小明在工作时不小心手指被机器割伤,导致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他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帮助他减轻负担。

3.分散风险原则分散风险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业务运作的基础。

保险公司通过接受大量的保险合同,将个体风险转移为整体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分散和传递。

这样可以减少个体面临的风险,并降低整体风险。

案例:公司的建筑物因为火灾而全面损毁,导致巨大的财务损失。

然而,由于该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有助于公司重建。

4.同情互助原则同情互助原则是保险业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保险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

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体现同情和互助的精神。

案例:小红的父亲因为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她接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通知,称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帮助她减轻丧失带来的经济负担。

总结起来,保险学的四大基本原则包括订立合同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和同情互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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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相关案例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

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

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

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

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

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5.2004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

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6. 某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险合同,合同成立时间2004年9月1日,保险人当天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规定:保险期间一年,自2004年9月5日零时起至2005年9月4日24时止,投保人应于合同订立15日内(即9月16日前)向保险人一次交清保险费。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若2004年9月4日发现保险事故若9月10日发生事故,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若9月30日发生保险事故,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7. 1999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40天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建筑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4.1万元。

建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提交了一份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

经查,该车1997年6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该车两年未参加年检。

为了索赔,该建筑公司到车管机关交纳了罚款后通过了1998年、1999年年检。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8. 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

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

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

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

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

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和诉讼的方式追讨。

但是,双方并未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

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应视为合同成立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责任。

9. 1999.9吴先生购买富康轿车并投保了保险,保险期间为1999.9.9到2000.9.8。

保险条款中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批单改后方可有效。

否则,从保险车辆的转卖、赠送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000.5.8吴先生与朋友王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如果王某将某项业务介绍给吴先生,吴先生就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转让给王某,该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天下午,王某开该富康轿车发生车祸,车毁人亡。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案例焦点在于吴先生虽然与王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但由于协议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并且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既然该车转让在法律上无效,因此视同未发生转让,保险公司应当承当保险责任10.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1998年,一家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

至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消费者中已有10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

于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

受益人不服,诉诸法院。

最后法院经审理确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可保利益,判决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12.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刘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龚某不知自己已患癌症,仅从他未声明自己已患癌症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

但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13. 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附加疾病险15元。

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为先天性疾病。

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

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保险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

但A认为B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不负责赔偿。

B父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元。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公司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业务员是直接和学生所在学校讲的,多数情况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收了保费,签了保单。

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格式合同双方就某一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应该按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理解去解释。

14.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某甲尚未交付保费业务员就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投保人。

此后多次催交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

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已发生了事故,就接受了此保费。

随后某甲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相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保费为由起诉。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人义务第一项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换言之,如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未收保费的情况下,就将正本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投保人迟迟不履行交费义务。

此时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但却放弃了这一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反而不加核实就接受了补交的保费,又一次放弃了应有的权利。

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

15. 广东某市果品公司于1996年2月20日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市某单位一车皮广东蕉柑,计15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运抵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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