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概要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保险重点案例
保险重点案例:1、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8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6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
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解: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0×4800/6000=48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
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
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赔偿金额?解: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X70%=7万元甲车主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x70%=28万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x30%=6.6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x30%=9万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15.6万元3.若胡某19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胡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胡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胡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0年\\\月\\\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经典案例1. 寿险案例:不幸之家的故事在保险学中,有很多经典的案例被广泛讨论。
其中之一是关于寿险的案例,即“不幸之家的故事〞。
这个案例讲述了一个普通家庭的父母因为突发疾病去世之后,留下了三个年幼的孩子。
由于家庭的不幸,孩子们的生活变得一片漆黑。
然而,幸运的是,父母在他们去世前购置了寿险保险,为孩子们的未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父母去世后,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寿险保险金。
这笔保险金用于支付孩子们的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其他必需的开支。
由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付责任,孩子们得以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成长为自立的人。
这个案例突出了寿险的重要性。
通过购置寿险,父母为孩子们的未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无论他们是否在身边。
寿险保险金的及时支付,对于家庭的稳定和孩子们的成长至关重要。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及时履行赔付责任也是树立良好声誉的重要一步。
2. 财产险案例: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营财产险在商业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这个案例展示了财产险如何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营。
某个小型制造企业遭受了一次意外火灾,导致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损失。
幸运的是,企业在事故发生前购置了财产险,保障了其财产的平安。
当火灾发生后,企业向保险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并提出了财产损失的赔付要求。
保险公司派出了理赔员,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向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赔款。
这笔赔款帮助企业重新采购了设备和原材料,早日恢复正常生产。
这个案例提醒了企业在面临风险时及时购置财产险的重要性。
通过购置财产险,企业可以将潜在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维持正常的运营。
3. 医疗险案例:救命保险医疗险是保险学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下面的案例展示了医疗险在救助个人健康方面的作用。
某个人在平时生活中突然出现了严重的身体不适,需要紧急就医。
由于预约困难和高昂的医疗费用,他面临着无法及时得到治疗的风险。
然而,幸运的是,他在之前购置了医疗险。
他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自己的医疗情况,并提出了医疗费用的赔付请求。
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概要共27页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概要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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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xxxxxx
拒付医疗 费用后果
若李先生坚持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有权提起诉讼。若法院判定 李先生需支付医疗费用,而他仍不执行,将会面临强制执行甚至上 失信"黑名单"的风险
结论
李先生应先了解自己 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 险原则、合同条款等 相关信息,在出现保 险事故时,按照合同 约定申请保险金支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后,李先生仍需 自行承担自负额部分 的医疗费用
保险学案例分析
目录 /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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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 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 费用
案例二:汽车保险赔付 争议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背景 李先生在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后,因意外受伤入院治疗。在出院时,医院要求李先生支付 医疗费用,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医疗保险,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分析
保险学 案例分
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原则
根据保险学中的"保险原则",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出现符合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李先生因意外受伤, 属于保险事故,应得到相应的保险金
合同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需承担一定的自负额,即在保 险金支付前,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若李先生购买 的医疗保险有自负额条款,他需先自行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如酒驾、违规停车等 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张女士存在免责条款中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 拒绝赔付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赔付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裁决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复习资料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1
2024年河南周口中考历史试题及答案注意事项:1.本试卷共6页,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满分50分,考试时间50分钟。
2.开卷考试,可查阅参考资料,但应独立答题,禁止交流资料。
3.本试卷上不要答题,请按答题卡上注意事项的要求,直接把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
答在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选择题(共20小题,20分)下列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代号涂写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
1.《史记》记载商纣王封周文王为西伯时,赐他“弓矢斧钺,使得征伐”;在描绘周武王指挥牧野之战时,“左杖黄钺,右秉白旄(máo)以麾”。
据此推测,下图玉钺在当时可能是()河南偃师二里头出土的玉钺A.最高祭祀权的代表B.高级生产工具C.军事统帅权的象征D.诸侯国的徽标2.战国时期的这些农具(见下图)虽貌不惊人,但其锋利已经悄无声息地划开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这里的“锋利”可以理解为()河南辉县出土的铁犁头河北易县出土的铁镰刀河南辉县出土的铁锤口A.较高生产力水平B.频繁的兼并战争C.新兴的小农经济D.宽松的社会氛围3.早在西周就已出现的瓦当,到西汉时一改原来的简单、朴素,变得纹饰繁多,构思奇巧,集绘画、浮雕、工艺美术和书法于一身。
材料强调了西汉瓦当()A.建筑用途广泛B.史料价值突出C.艺术价值较高D.材料来源丰富4.曹魏建立后,百姓购买物品、计算物价皆普遍使用布帛或谷物。
北魏孝文帝时,北方很多地方“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
该现象从本质上反映了这一时期北方()A.铸币金属匮乏B.币制较为混乱C.农业技术落后D.商品经济衰退5.宋朝时,雕版印刷术使用更加普遍,“转相摹刻,诸子百家之书,日传万纸”,对文化发展是一个明显推动。
这主要说明宋朝时期()A.儒家思想备受推崇B.技术推动文化发展C.活字印刷普遍使用D.文化助力技术创新6.元朝汪大渊《岛夷志略》记载,澎湖“隶泉州晋江县,至元(忽必烈年号)间立巡检司”,巡检司负责管辖澎湖和琉球,每年征收盐税中统钞十锭二十五两。
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概要
案例十二:一起保险代位追偿案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 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 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 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 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 视机全部损坏。依照运输保险合同规定该损失也属于保险人承保 风险。请分别说明被保险人红星五金公司可以有哪几种做法?与 此对应,保险人应该怎么处理?
[案情处理] (1)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王某领取。因被保险人王某 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且人身保 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保 险金既不能够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间分配,也不能够作为清偿 被保险人债务的财产处理。故本案在该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成 某、且未改变情况下,受益人成某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虽 然王与成的婚姻关系解除,但也不影响索赔权,该笔身故保险 金请求权既不能由王某父母以继承人身份领取也不能由吴某以 债权人身份索赔。
【评析意见】 2.答: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先向四方航空公 司提出索赔,并获得全额赔偿,则长安保险公司不 予赔偿。 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四方航空公司索赔 不足,则还可以继续向保险索赔其差额部分。 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先向保险公司索赔,长 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之后, 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或者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向责 任方四方航空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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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理]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 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 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 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学复习案例
1、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作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根据这一信息,调查人员对维修情况做了深入了解,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学和实务实践中一项重要课题。
学习保险案例分析有助于帮助保
险从业人员理解保险的各种原理和原则,从而更好的实施保险业务。
下面就一个保险案例
分析来分析其中的有关原理和原则: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发生一起财产保险案件,其中,保险人乔治在他位于纽约市的住
宅内经营了一间精品店,有一晚他离开店铺后,发生一起大火,烧毁了整个精品店,损失
约两万美元。
此时乔治则发生在伦敦出差,因此,他提交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
对他的损失赔偿。
在此案件中,保险人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承保的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火灾损失,以及
排除保险承保限制。
首先,乔治家发生大火肯定是一次不可抗力,因此不在保险免责范围
之内,保险公司应负责索赔。
其次,不可抗力损失必须符合保险的合同期限。
在上述案件中,乔治在纽约市的住宅
经营的精品店损失被视为一项保险损失,因此乔治的索赔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任何涉及到财产损失的保险都必须根据其实际损失做出赔偿,因此,上述案件
损失报告也必须提供给保险公司,以验证此次损失的确切数额,如此,保险公司才能根据
实际确定赔偿金额。
总的来说,本案例是一个不可抗力火灾损失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
中规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第一篇: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概要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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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概要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源自。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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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财产保险案例复习概要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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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 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P104:案例库4-4 案例七:一个出版商能为苏共总书记投保
[案情介绍] 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 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 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鲁滨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 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 罗波夫在台上》。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 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 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 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双方在保险 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 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 向承保人缴付4700英镑的保险费。 后来,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 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
案例三: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
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陈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1年6月,机床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 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 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 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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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理]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 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 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 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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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上的运用
[案情介绍]成某为其妻王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王某指定成某为受 益人。半年后王某与其夫成某离婚。假如: (1)离婚次日,王某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 其终身全残,对于王某该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 3万元伤残金,王某和成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2)离婚半年后,王某因意外车祸致死, 王某的父母亲以继承人身份,成某以受益人身份, 以及王某生前的朋友吴某以王某债权人的身份,分 别向保险人提出王某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问上述 两种情况保险人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8日,某机床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 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 保险期限自 2001年4月25日起至 2002年4月24日止。 该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2001年5月25日,该公 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共同时在车辆管理所 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将此车用于营运,5月29日, 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 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4万 元和5万元。
对于本案张某的身故保险金 有几种处理意见:
1、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应拒绝给付保险金; 2、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给付给张某的姐姐; 3、一种观点认为应支付给张某的继父; 4、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给张某的生父。
请问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为 什么?
P89:案例库4-2 案例六:珠宝商丢失珠宝索保险上运用
[案情介绍]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 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
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
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 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
[案情介绍] 张强和陆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双方家境也都还算殷实。 去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陆敏花了1350元钱 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保单上约定,被保 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此后,谁也没把这当作一回事。 去年底,眼见时机成熟了,两家人准备为两个年轻人操办婚事, 两人更是忙得不亦乐乎。当时,张强刚拿到驾驶执照,其父便 为他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两人来去也方便些。 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敏乘坐张强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 去。在经过陆敏家不远处的一座水泥桥时,汽车突然失控翻进 了河里。陆敏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 相隔一个半小时,张强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他们 留给双方父母家人的除了悲痛,还有就是一时难以解开的保险 纠葛。
案例三: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
[案情处理]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 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 人某机床公司将保险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 续转让给了李某,该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 车辆过户手续证明。由于车辆转让后未向保险 公司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本案的保险合同 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 法院判决:机床公司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损失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故驳回诉讼请求。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
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 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 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 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六:珠宝商丢失珠宝索赔案
[案情处理]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
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
P79 案例四:第三章实训题
锦城某小学生张某(女,7岁),在其生母与 其生父离婚后,她与其12岁的姐姐随生母一起生活。 2008年1月,张某的生母与黄某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同年9月,张某所在学校的学生集体投保学生团体平 安险(一年期、保险金额2万)。根据保险合同规定, 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当时在老师的 询问下,张某将其继父黄某的名字填入受益人栏目 中。12月,张某的生母与继父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张某的继父黄某因为复婚之事和子女抚养问题与张 某的生母争吵、大打出手,张某为保护母亲也惨遭 毒打,其继父一怒之下将张某母子杀害。
P50 第三章引导案例 案例一:一对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
[问题思考]
张强和陆敏的死亡存在下列三种情况:
1、如果被保险人陆敏后于受益人张强死亡
2、如果被保险人陆敏先于受益人张强死亡
3、如果被保险人陆敏与受益人同时死亡
P51 引导案例二 案例三: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