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思考
我国刑法增设水污染罪的探讨
分 析 法 , 认 为 在 我 国 《 法 》中 增 设 水 污 染 罪 很 有 必 要 。 刑
关 键 词 : 水 污 染 ;究
21 2 0 1・
我 国刑 法 增 设 水 污 染 罪 的探 讨
杨 风 娥 ,朱善 文
( 东 省金 石行 律 师事务 所 ,广 东 佛 山 5 8 0 ) 广 2 0 0
摘 要 : 水 是 人 类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 具 有 重 要 的 经 济 价 值 、 生 态 价 值 和 社 会 价 值 。 但 近 年
境 保 护 总 局 统 计 ,2 0 0 1~2 0 年 发 生 大 大 小 小 水 0 4 污 染 事 故 3 9 8 起 ;2 0 年 共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8 0 5 14 6 起 , 其 中 水 污 染 事 故 6 3 起 , 占 全 部 环 境 0 9 污 染 事 故 总 量 的 4 . % … ;2 0 9 2 0 7年 共 发 生 突 发 环
来 ,我 国重 大水 污 染犯 罪事件 频频 发 生 ,严重 危 害 了人 们 的 身体 健 康 ,造 成 了 巨大 的财 产损 失 ,
破 坏 了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及 威 胁 到 社 会 秩 序 稳 定 。 因 此 , 在 提 倡 科 学 发 展 观 及 和 谐 社 会 理 论 的 背 景
蓝 藻 集 中 暴 发 ,使 供 水 厂 水 质 被 污 染 , 导 致 无 锡 市 部 分 地 区 自来 水 无 法 饮 用 ;2 0 年 9月 , 云 南 0 8 省 发 生 阳 宗 海 水 体 污 染 事 件 ;2 0 年 2月 2 日 0 9 0
对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对环境犯罪刑事⽴法的⼏点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也⽇益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民事和⾏政的法律⼿段已不⾜以对其进⾏有效地防治和解决,许多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采⽤刑事⼿段来惩治危害环境的⾏为,以弥补其他法律⼿段的不⾜。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分突出,如何运⽤刑法的⼿段来保护环境,杜绝环境污染,进⽽使⽣态免遭破坏,是摆在我们⾯前的⼀个紧迫任务。
我国1997年3⽉颁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保护环境的⼯作已进⼊到⼀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也还存在很多不⾜有待进⼀步完善。
⼀、我国有关环境犯罪规定的现状(⼀)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进步性结合我国1997年3⽉颁布的《刑法》,归纳我国刑法有关惩治环境犯罪的相关规定,总结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3个⽅⾯。
1.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
我国现⾏刑法采法典式”的⽴法模式,在原刑法典、单⾏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对有关环境犯罪的内容加以整合、补充和修改,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既体现了惩治环境犯罪规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增强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对惩治环境犯罪也更有针对性。
2.规定了⼀系列环境犯罪的具体罪名,扩⼤了环境刑事⽴法保护的范围。
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类⽣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然因素的总体。
依环境的⾃然属性和犯罪⼿段特征的不同,我国刑法按主客观相统⼀的原则,严格遵循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环境犯罪分为两⼤类:⼀是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然资源保护的犯罪。
前者包括重⼤环境污染事故罪、⾮法处置进⼝的固体废物罪、擅⾃进⼝固体废物罪等3个具体罪名。
后者包括⾮法捕捞⽔产品罪,⾮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法狩猎罪,⾮法占⽤耕地罪,⾮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法采伐、毁坏珍贵树⽊罪,盗伐、滥伐林⽊罪,⾮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罪等11个罪名。
关于加强我国水资源刑事法律保护的思考
法 律 规 定 了 相 关 水 资 源 刑 事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对 有 效 保 护 水 资 源 起 到 了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但 是 ,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水 资 源 情 势 的 深 刻 变化 ,我 国水 资 源 刑 事 法律 保 护 的 一 些 不 足 也 逐 渐 凸 显 出 来 , 这 就 迫 切 要 求 分 析 梳 理 现 行 水 资 源 刑 事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原 因 , 完 善 相 关 刑 事
相 关刑 事责任条 款 。
收 稿 日期 :2 1 — 3 3 0 20 —1
基 金 项 目 :水利 部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青年 专 项 课 题 资 助
作 者 简 介 :刘定 湘 ,男 ,工 程 师 。
水 利发 展 研 究
2 1 0 2・0 q
规制水 事 纠纷处理 。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 将 水 作 为 环 境 的 一 个 要 素 进 行 保 护 ,属 于 水 资 源 刑 事 法 律 保 护 条 款 , 但 是 不
护 条 款 。 第 3 0 条 规 定 了 资 源 刑 事 法 律 保 护 现 状
从 水 资 源 刑 事 法 律 保 护 的 概 念 范 畴 来 看 , 水 资
是 与 饮 用 水 有 关 的 刑 事 法 律 条 款 , 但 是 没 有 将 水 作 为 保 护 对 象 进 行 规 定 , 因 此 不 属 于 水 资 源 刑 事 法 律 保 护 条 款 。 第 3 8 条 与 3 9 条 规 定 了 “重 大 3 3
1 1 5条 、 3 0条 、 3 8 条 、 3 9 条 、 3 0 条 ), 分 散 3 3 3 4
《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理念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关系。更因为环境保护机构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 , 所以不可能在全社会真正全面设置流域管理体制 ,
更不可能让流域机构来协调各 区域 ( 各地方) 环保
[ 基金项 目] 2 0 1 0 年湖南省教育厅 高 校 科学研 究规划课题 “ 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 制度 建设 ” ( 1 0 C 0 1 9 1 )
必须重新审视这部 已历经二次修订的法律 。毫无 疑问, 《 水污染 防治法》 的立 法理念并未从传 统观 念中转变过来 , 必须破 除部门立法观念 , 建立 国家
众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 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 日趋尖锐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3 ] 。要遏制这种水污
染进一步恶化局面 , 必须加强相关政策 、 法律及其 制度的完善 , 更好发挥《 水 污染 防治法》 的法律作 用则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现行《 水污染 防治法》 虽然历经两次修订 , 但 这部法律无论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制度 ( 规则 ) 设 计上 , 仍然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水污 染严峻挑战形势 , 在立法理念 ( 观念 ) 上最 为突出 的问题是 : 第一 , 部 门立法观念浓厚 。从环境资源 保护角度看 , 水资源( 水环境) 保 护的含 义当然包 括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和水污染防治两个方面
保 障条 件之一 。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利、 农业 、 交通 、 航道 、 电力 、 港务等不同部门管理 , 水污染防治则 由环境保护部 门管理。因部门分割体制而形成 了部门立法观念 ( 包括立法程序 ) 。《 水污染防治法》 更多的考虑是 如何将环保部 门的权力与利益 以法律形式加 以巩
2 0 1 3 年第4期 2 0 1 3年 8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C O N O MI C A N D 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思考
我国中小城市划分是指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市区(不包括市辖县)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多少对城市规模进行划分。
在我国城市规模的分类为:城市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为小城市,20~50万人为中等城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如何根据中小城市的特点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成为目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
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
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
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
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
对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刑法考量
导致动物 界、植物界 、鱼类资源、林业或农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数
额 为 最 低 劳 动报 酬 1 0 0 倍至2 0 0 倍或被判刑人1 个 月至 2 个 月 的 工 资 或 其
2 0 1 4 年4 月1 0 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 苯含量高达 1 1 8 微克/ 升至2 0 0 微 克/ 升; 4 f l 2 3 日,武汉 市政府应急办 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 ,汉江武汉段水质氨氮超标 ,造成武汉 白鹤 嘴水厂和余 氏墩水厂停产 ;5 月9日,江苏省靖江市 自来水公司发现长 江水源有异味,于是关闭取水 口,暂停全环境安全神经。从严从快 处置各类水环境污染事件,对符合我 国刑法 关于破坏环境保护犯罪构成要件 的行为 ,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解 决 日益突出的水环境污染问题的不二选择 。
拥有排污许可证 ,隐瞒、谎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数量的; ( 3 ) 向禁污水
域排污行为 ,即向法律禁止排污的特 定水域 ( 如饮用水域) 排放污物 的
手段 ;新增 “ 按 日计罚 ”的制度,即对 持续性 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
日、连续的罚款 。但是考虑到环保部门的弱 势地位 ,新法的一些规定
能有 多大 程度 上 得 到 真正 贯 彻 ,笔 者 存有 疑 虑 。 2 .刑 事 制 裁
在我国,治理污染水体行为 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各级环保机 构,对
造 成 一般 环 境 污 染 的主 体 给 予 警 告 、 罚款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等 处 罚措 施 。我 国 一直 侧 重 于运 用 行 政制 裁 手 段进 行 环境 保 护 。
2 0 1 5 年1 月1 日实施 的 《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 规定了行政拘 留的处罚措施 ,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关于设立水环境污染罪的理性思考
行政 制 裁 , 部分 造 成水 环境 污染 的结 果犯 , 大 也往 往 是通 过 罚款 了事 , 少运 用 刑罚 制 裁 , 很 除非 同时造 成 人 身 重 大伤 亡 和 公 私 财 产 重 大损 失 者 . 2 0 —4 据 0 10 — 0《 7 中国环 境报 》 报道 , 9 9年 全 国共 发 生 特大 和 重 19 大 污染 事故 7 起 , 以重大 环境 污染 事 故罪 被起诉 2 但
在 人类 生 活必 需 品 中 , 是最 重要 的 . 环境 也 水 水
突起 , 河 流域在 19 淮 9 4年 爆 发 4次 水 环 境 污染 事 件, 数百 公 里 的河 道 完全 丧 失使 用 功 能 , 全流 域 1 5 . 亿 人 身受 危 害 , 9 1 1条 较 大 支 流 中 8 的 河 水 变 黑 0 变臭 , 当年 7月 发生 了特 大水 环境 污染 事 故. 附近公 园里 的猴子 眼 睛竟被 熏 瞎 , 木尽 数枯 死 , 树 安徽 省蚌
摘 要 :针 对 我 国现 行 环 境 法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问题 . 合 《 结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正 案 的 发 布 后 , 、 中华 修 新 旧《
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 于 环 境 犯 罪 的 处 罚 规 定 , 设 立 水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的必 要 性 、 环 境 污 染 罪 在 立 法 上 的背 景 和 现 关 对 水 状 、 环 境 污 染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及刑 事 责 任 进 行 了 研 究 , 出 了设 立 水 环 境 污 染 罪 的立 法 构 想 . 水 提 关 键 词 :水 环 境 污 染 罪 ; 性 思 考 ; 法 构 想 理 立 中 图分 类 号 : 9 X1 7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0 91 l ( 0 20 — 200 1 0 —2 l2 0 )30 2 —3
论我国水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之完善
论我国水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之完善作者:刘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水污染犯罪日益严重。
如何利用刑法打击水污染犯罪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本文从水污染犯罪分析入手,指出我国应设立单独的水污染犯罪罪名。
水污染犯罪应该做到法益前置化保护,将危险犯纳入水污染罪之中,以使水资源的保护以预防为主;在出现实害结果时,适用加重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
同时,将过失犯罪纳入到水污染犯罪之中,以促使相关主体用更高的责任心和严格的安全措施对待水资源环境,防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水污染犯罪法益前置化保护危险犯作者简介:刘文,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刑法与环境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86-02我国水污染形势严峻,水污染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乃至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权益。
2015年1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2014年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指出,在2014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71起,其中3起重大事件均由水污染引发。
水污染事件不仅引发社会问题,而且可能发展为跨国环境污染事件。
如松花江水污染事故,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事件造成松花江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直接威胁黑、吉两省几百万民众的生活和经济运转,乃至波及中俄关系。
水资源日益短缺和污染已经成为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要解决这些矛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而其中刑法对水资源的保护地位举足轻重,“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既不是根本法、也不是部门法,而是保障法” 。
一、我国水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陷我国专门的环境刑事立法从1997年开始,1997年的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一个总括性的罪名,水污染罪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类,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入刑必须是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高门槛的入罪条件使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几乎空转,也使得本罪与其他罪名混淆不清,如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关于完善我国水污染罪立法的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水污染罪立法的建议[摘要]:水资源作为有限的、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水资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水体污染的现状,阐述了水污染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水体污染水污染罪一、问题的提出水污染是指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者地下水等水体,使水体的水质和水体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水污染愈演愈烈,水环境每况愈下,2012年国家环境监控网实际检测的204条河流409个地表水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9.9%,23.7%和16.4%。
2014年3月环保部发布的饮用水安全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有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
因此加强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完善水污染犯罪立法迫在眉睫。
二、水污染罪立法现状和不足现行法律中,涉及到水污染犯罪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单列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做了修改,将其中的限制内容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说是环境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修订后的环境污染罪虽然降低了水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水污染犯罪还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和惩治作用。
我国水污染罪立法有以下不足:1.水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位阶低现行刑法体系下,水污染是典型的的环境犯罪,环境犯罪是多种与环境相关犯罪的总称,涵括了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内水污染、土地污染等内容。
污染环境罪隶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位阶太低,体现不出国家对水资源环境犯罪打击的重视程度,与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不相称,也直接导致了目前大量的严重水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浅谈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人类生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在全球气候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口号,而切切实实地被贯彻到人们的生活中。
每一个社会体系都会有符合这个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整个社会具有非常好的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在提倡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建设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刑法的原因。
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将规范每一种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希望通过立法、司法活动来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遏制,但是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以至于各项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最终得到法律制裁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却很少。
无论是从人类发展还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环境污染刑事立法都应该尽快完善,执行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以加快推进环境保护。
一、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现状环境进入立法内容是在1979年的《刑法》,其中第一次涉及到了环境犯罪相关的规定。
由于环境犯罪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因此1979年的《刑法》并未起到规范环境犯罪的作用。
直到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再次确定了修改《刑法》的决定,在新《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增加七条和修改两项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刑法》,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环境犯罪中的一条,即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立法的不足(一)环境犯罪归罪原则不合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环境犯罪规则采用过错责任归罪原则,而国际上采用的犯罪归罪原则是危险恐惧感原则,即如果环境法律关系人在利用、开发或使用环境时未能消除危险恐惧感,就应该承担罪责。
对盐城水污染事件的法律思考
在司法领域则是 “ 谬之千里”。他进一步解释说 , 对采取
了环保措施,却由于突发性的管理、设备、技术上的问题
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才可以严格地说是 “ 事故”,而本案
胡文标 的偷排 行为 ,根本 不是一个 “ 事故 ”。
【 启示 】 我国现行水环境污染刑事立法存在缺陷
根据 国家环保部 门的权威统计数据 ,目前我国饮用
果 。特 别 是 因为排 放 废水 ,被 环 保部 门行 政 处 罚 以及 限
期整改 以后 ,仍然没有采取环保措施 ,继续大量偷排 。 因此可 以认为 ,其主观上具有 明显放任的故意,也就是
间接故 意 。将本 案 定性 为 投放 危 险物 质罪 ,是 符 合本 案 的性 质和该 罪 的犯罪 构成 的 。 孙金宝表示 , “ 事故 ”和 “ 事件 ”只有一字之 差 ,但
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和 “ 投放危险物质罪”到底有何 区
别?
辽 宁金 正 律师 事务 所 刑法修订新加进去 的法条 ,但是 97 隔了1年 ,似乎就 已经对现在新出现 的一些重大污染罪 2 涵盖不了,因此要启动投放危险物质罪。
重 大环 境 污染 事故 罪 是指 违 反 国家规 定 ,向土地 、 水 体 、大气 排 放 、倾倒 或 者处 置 有放 射性 的废 物 、含 传
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造成
重 大环 境污 染事 故 ,导 致公 私 财产 遭受 重 大损 失 或者 人 身 伤 亡 的严 重 后 果 的行 为 。犯 该 罪 的 ,处 3 以下 有 期 年 徒 刑或 者拘 役 ,并 处或 者 单处 罚 金 ,后果 特别 严 重 的 ,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
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思考
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思考作者:刘家君何立京吴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面对日趋严重的水污染现状与水污染犯罪态势频发的巨大矛盾,反思我国当前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尤其是在刑法上存在着巨大的缺陷。
以江苏盐城案为引,从紧迫性、合理性、重要性三个角度论证论证水污染犯罪单独入刑的价值和必要。
然后从水污染犯罪的自身构成要件方面出发分析,提出具体相关立法探讨,如完善双罚制、适度提高自由刑和罚金刑等。
关键词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自由刑作者简介:刘家君、何立京、吴臣,四川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56-02一、基于盐城案问题引发的思考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将废水违法排入河流中,致使大水厂的水源遭受严重污染,造成了巨大损失。
该案引起持续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讨论和反思。
原因是此案的直接负责人被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这样的审判在我国当属首次,此前我国对于类似行为的水污染犯罪都是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追查刑事责任。
此刑罚的最高期限为7年,在学界和民间对于此刑罚的看法,多认为刑罚过轻从而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不能引起责任人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这种想法固然符合当前民众对于水污染行为的憎恶心理,但是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说,这样的判决明显是违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相对过重。
然而这样与法理相悖的判决为什么会产生?这不得不让我们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此案争论的焦点在于量刑是否过重,“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不同的,前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后罪的最高刑罚仅为有期徒刑7年,法院在审判类似于盐城案的案件时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在当前的刑法条文中并没有规定水污染犯罪的具体法条,只能比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量刑,然而此刑罚的量刑相对较轻,很难对当事人形成威慑力,所以只能生搬硬套其他量刑相对较重的法条给予当事人刑事处罚。
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而环境犯罪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因此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变得越发紧迫。
下面就从几个步骤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
第一步: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准首先,环境犯罪的行为是基于环境标准进行界定的。
因此,要想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应该涉及到空气、水、土地等方面,还应该包括对噪声、电磁辐射等其他环境问题的规定。
只有建立了全面、科学的环境标准,才能根据这些标准来界定环境犯罪的行为。
第二步:加强环境犯罪的监管与处罚其次,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完善环境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步骤。
在当前的立法中,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不够明显,也没有特别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章节。
因此,要完善环境犯罪立法,就需要加强与该犯罪的监管和处罚。
加强监管与处罚已成为一个国际共识,在现实中,也有不少国家对环境犯罪采取严厉的惩罚,这也推动了当地环境对于污染治理的效果。
第三步: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最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重点。
在我国,大量的环境犯罪行为是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因此,完善环境犯罪立法也需要依赖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的国家图片和以经济建设为主,但现在,在政策宣传中开始多次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
通过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可以推动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是比较复杂的过程,在其中的难点也带给我们一些思考。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准、加强环境犯罪的监管与处罚以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们才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本篇文章由AI语言模型创作,仅供参考)。
水污染案例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水污染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水污染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水污染治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2018年,某化工厂因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导致大量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流。
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铬、镉、汞等重金属,严重污染了河流水质,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水污染的法律问题1. 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造成了环境污染,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例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居民生活受到影响,化工厂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 环境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本案例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例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含有重金属,严重污染环境,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化工厂相关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了河流水质,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惩罚研究
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惩罚研究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好水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私利,不顾环境和社会的利益,进行水污染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水资源,加强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关于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水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从事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对于初犯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甚至是刑事责任追究。
法律的明确规定,使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责任不再是模糊不清的,给了违法者明确的警示。
然而,仅仅规定责任还不足以对水污染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惩罚的力度也是重要的一环。
对于恶意违法行为,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比如,对于严重破坏水环境的恶意行为,可以加大对企业的罚款额度,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此外,还可以加大对企业的停产整顿力度,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屡次违法的企业或个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资质或经营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有关活动。
这些严厉的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者,提高其违法成本,推动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保护水环境。
除了加大惩罚力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监管的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污染问题,可以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格局,促进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惩治。
最后,为了加强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我们还需要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最新-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精品
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还没有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也没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一个重大缺陷。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遏制不断增长的各种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国家能否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目前尚无定论。
本文认为,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这是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确认这一点将大大有利于防止国际环境领域犯罪的发生,以及有助于及时解决犯罪行为国的法律责任问……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人类在开展科学技术革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日益突出,给人类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如何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环境,杜绝环境污染,使生态免遭破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997年3月修订的新刑法[1]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保护环境的工作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笔者曾在《论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2]一文中作过一些探讨,在此,本文再就众所关注而又意见不一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以供商榷。
一、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危险犯不同于结果犯,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足以造成某种实害危险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实害结果尚未发生,但危险状态已造成即构成犯罪既遂,这种犯罪就是危险犯。
我们这里所指的是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显然只有在环境犯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涵义作出准确表达。
环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或使生态平衡、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或危害的行为。
对我国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
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1.8.6~9·桂林)论文集对我国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彭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摘要:水污染犯罪具有罪与非罪认定的复杂性、行政从属性和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国外惩治水污染犯罪的立法对我国有借鉴作用。
我国现行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不能满足我国保护水资源的需要。
单独设立水环境污染罪、增加危险犯的规定、有条件的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应着重考虑的方面。
关键词:水污染;犯罪;立法完善水是一种非常重要、异常宝贵的自然资源。
然而,随着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其它活动的加强,水资源环境已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并呈日益恶化的趋势。
中国是个陆地水资源相对短缺,而水污染又相当严重的国家。
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目前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更是未来二十年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因此,为了克服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而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中,对水资源的刑事法律保护,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水污染犯罪的特点(一)罪与非罪认定的复杂性对于水污染犯罪案件,其危害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不是很明确、直接,甚至难以察觉和判断。
如某危害行为是否已得到环保行政机关的许可、排污是否超标等一般群众无法知晓;某犯罪行为虽然已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使人或物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但由于这种危害通常是潜在的、持续的,短时间内不易为人们所察觉,以致证明犯罪事实极为困难。
还有在“容忍性危险论”的指导下,一些危害行为以发展经济为幌子,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帮助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盲目追求经济利益。
普通民众由于缺乏相应的高科技知识,根本无法知道这些生产经营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危险,这种信息不对称为水资源方面的犯罪提供了更广阔空间。
(二)行政从属性从世界各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来看,其成立一般要以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
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还没有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也没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一个重大缺陷。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遏制不断增长的各种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国家能否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目前尚无定论。
本文认为,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这是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确认这一点将大大有利于防止国际环境领域犯罪的发生,以及有助于及时解决犯罪行为国的法律责任问……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人类在开展科学技术革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日益突出,给人类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如何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环境,杜绝环境污染,使生态免遭破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997年3月修订的新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保护环境的工作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笔者曾在《论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一文中作过一些探讨,在此,本文再就众所关注而又意见不一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以供商榷。
一、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危险犯不同于结果犯,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足以造成某种实害危险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实害结果尚未发生,但危险状态已造成即构成犯罪既遂,这种犯罪就是危险犯。
我们这里所指的是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显然只有在环境犯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涵义作出准确表达。
环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或使生态平衡、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或危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基本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即非法向环境输入大量的物质或能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调节机能引起环境质量下降,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
《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
《⽔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个问题《⽔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个问题摘要新修订的《⽔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为、完善⽔环境监测⽹络、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有新的突破,但仍存在⽴法⽬标偏低、地⽅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补偿政策不充分、饮⽤⽔源保护区制度难以惠及农村居民、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度不彻底、公众参与的⼒度不⼤等值得深思的问题。
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污染防治⽴法所涉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保护主义、环境责任意识偏弱以及⽔环境污染⾏为的司法监督体系混乱等。
所幸的是《⽔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还未颁布,上述⼀部分问题可以在《⽔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另⼀部分内容只有等待修订此法或者其它法律时加以完善。
关键词⽔污染防治:违法界限;公众参与;环境责任中国分类号X197⽂献标识码A⽂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66-042008年6⽉1⽇施⾏的《⽔污染防治法》总结了该法实施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许多创新之举。
新修改的《⽔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地⽅政府的责任;加⼤了对违法⾏为处罚的⼒度;扩⼤了总量控制范围;加强了饮⽤⽔的法律保护;明确了违法界限;规范了企业的排污⾏为;完善了⽔环境监测⽹络;强化了事故应急处置;严格了“区域限批”;保障了公众参与。
《⽔污染防治法》是⼀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体健康、保证⽔资源的有效利⽤、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
客观地说,虽然《⽔污染防治法》“亮点”频现,但仍存在⼀些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
1值得深思的问题概括地说,《⽔污染防治法》值得推敲、深思的问题主要有:(1)⽴法⽬标偏低、且概念模糊。
《⽔污染防治法》第⼀条规定“为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此条⽂可知“保障饮⽤⽔安全”是本法的⽴法⽬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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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也 引发 了诸 多讨论 和反 思 。原因是 此案 的直接 负责人 被一 物 、 含传 染病病 原体 的废 物 、 有 毒物质或 者其他 危险物 质 , 处三 年
审法 院以“ 投 放危 险物质 罪” 判 处有 期徒刑 1 O年。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拘役 , 并处或 者单处 罚金 ; 后 果特 别严重 的, 处 这样 的审判 在我 国当属首 次, 此前我 国对 于类似行为 的水污 三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并处 罚金 。 ” 此 条例 与 7 9 年 刑法 相 染 犯罪 都是 以“ 重大 环境污 染事 故罪” 进 行追 查刑事 责任 。此刑 比 , 具有 不可磨 灭的进 步性 , 比如取消 了对行 为对象 的限制 , 将 污 罚的最 高期 限为 7年 , 在 学界和 民间对 于此 刑罚 的看法 , 多认为 染排 放物 的范 围拓展 , 变更本 罪 “ 结果 犯” 为“ 危险犯 ” 等, 但是 也
远 远没有 结束 , 可 以作为法 律上 的“ 醒世恒 言” 警惕我 们不让 此类 犯罪行 为 , 但这些 罪名 对水污 染犯 罪行 为 的规 定 都是 附带性 的, 事 件再 次发 生 。水 资源 无论 何 时何地 都是 极其重 要 的生活 资源 缺 乏 具体 性及 针 对性 ” 。水 资源 具 有更 为 更为 明 显 的使用 层 次 与 战略 资源 。而我 们对 水 资源 的需求 不仅 仅是数 量更 为重 要的 性 , 导致 水污染 犯罪具有 地域性 的特 点, 其危 险有些具 有突发性 ,
心理, 但 是作为 专业 的法律 人士 来说 , 这 样的 判决 明 显是违 背刑 性 , 不 能充 分体现 水污 染刑事 犯罪 本身 的犯罪特 点和构 成要件 。
法 中 的罪刑法 定原 则 , 即刑 罚相 对 过重 。 然而这 样与 法理相 悖 的 因此水 污染刑事 犯罪单 独入刑 , 适度 的设置对 完善我 国的刑法 体 判 决为 什么 会产 生 ?这不得 不 让我们进 行 深层 次的分 析 。此案 系具 有重 大意义 。
刑 等。
关键 词 水 污染犯 罪 刑 事立 法 自由刑 作 者简 介: 刘 家君 、 何 立京 、 吴臣, 四 川理工 学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5 6 . 0 2 某一犯罪 , 区分该罪 与非罪 、 该罪与他 罪的界 限, 都是有益 处。 ’ , 【 l 】
缓。
概括性 的罪名 , 缺乏对具 体犯罪 行为惩 戒的针 对性且 该罪只 惩罚 结果犯 , 使得 很多水 污染事 故逃 出刑 法的制 裁 , 且 该刑事 责任 设 计的 也不 是很合 理 。虽然 我 国刑 法其 他 五个 罪名 也惩处 水污 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水污 染应 当单独 入刑 “ 盐城 案” 早 已经结束 , 但是它 留给我们 的现 实思考和 启迪却
死刑, 后罪 的最 高刑 罚仅 为有期 徒刑 7 年, 法 院在审 判类似 于盐 但是 水污染 事件 频发 , 水质 特 别是饮 用水质 量逐 年下 降 , 情况 不 城 案的案件 时会 处于一种 尴尬 的局面 , 在 当前 的刑 法条文 中并没 容乐 观 。
有 规定水污 染犯罪 的具 体法条 , 只 能 比对 “ 重大环 境污染 事故” 罪
、
基于 盐城 案问题 引发 的思 考
盐城 市标新 化工有 限公司将 废水违 法排入河 流中 , 致 使大水 我 国环 境刑 法部 分, 即新 修改 的《 刑 法修正案 ( 八) 》 3 3 8条: “ 违 反 厂 的水 源遭受 严重 污染, 造成 了巨 大损失 。该 案引起 持续 关注 的 国家 规定 , 向土 地 、 水体 、 大气 排放 、 倾 倒或者 处置 有放射 性 的废
制 6轧金
◆ 学 术 前 沿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1 2 ( 下)
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思考
刘家君 何立京 吴 臣
摘 要 面对 日趋严 重的 水污 染现状 与水 污染犯 罪态 势频发 的 巨大矛盾 ,反 思我 国当前 的水 污染防 治的法律 尤其 是在刑 法上存在着巨大的缺陷。以江苏盐城案为引, 从紧迫性 、 合理性、 重要性三个角度论证论证水污染犯罪单独入刑的价值和 必要 。 然后从 水污 染犯 罪的 自身构成要 件 方面 出发分析 , 提 出具体 相 关立 法探 讨 。 如 完善 双 罚制 、 适 度提 高 自由刑 和罚金
争 论 的焦点 在于量 刑是 否过重 , “ 投 放危 险物质 罪” 与“ 重大 环境
污 染事 故罪 ” 对 当事 人的 惩罚力度 是 不 同的, 前 罪 的最高刑 期为
第二 , 我 国水污染现 状 不容乐观 , 随着我 国经济 的迅速发 展,
社会 各界对 水质 的要求 越来越 高 , 水 资源成 为 了一种 战略资源 ,
的犯罪 构成要 件来 量刑 , 然 而此 刑罚 的量刑 相对较 轻 , 很难 对 当
第三 , 张 明楷教授 说“ 从刑 法的立法 角度考 虑 , 某类 行为应 当
具各 一定 的特征 才能犯 罪化 。 ” 水 污染 犯罪行 为从 自身 的特 点来
事 人形成威 慑力 , 所 以只 能生搬硬 套其他 量刑相对较 重 的法 条给 看 , 具有单 独刑 事立法 的可 能性和 必要 性 。“ 由于 环境污 染事 故 予 当事 人刑事 处 罚。 由此 看 出, 我 国当前 水污染 刑事 立法刻 不容 罪是集 惩 罚大气 污染犯 罪 、 水污 染犯 罪 、 土地 污染 犯罪等 一身 的
刑 罚过 轻从 而难 以起 到威慑 的 作用 ,不 能引起 责任人 足够 的重 应注 意 , 其 中罪 名依 然为重 大环 境污 染事 故罪 , 与“ 环境污 染 罪” 视, 笔者认 为这种 想法 固然 符合 当前 民众 对于水 污染行为 的憎恶 的犯罪 设定 不符 , 且“ 环 境污染 罪” 依然 具有很 大的概括 性和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