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嘉政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45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嘉兴市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78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2017年6月)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公益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二)突出普惠,体现公平;(三)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第四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基本补助。
1.生均定额补助。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幼儿园,按在园具有市本级户籍和新居民幼儿人数(学前三年)给予生均定额补助。
新居民幼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取得嘉兴市本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生均定额补助标准为:省一级1800元/生·年,省二级1600元/生·年,省三级1400元/生·年,准办园1200元/生·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嘉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25号)要求,加快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聚焦“健康在嘉”“善育在嘉”,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健康差距为主攻方向,以科技、人才、创新为核心驱动,全力在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中勇挑大梁、勇立潮头,为实现“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健康支撑。
到2027年,基本实现市域卫生健康现代化,健康服务体系全域均衡、优质健康服务全程贯通、数字化改革全链赋能、健康生活全民共享,人民更加健康长寿,主要健康发展指标全省领先、达到高收入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医学高峰”攀登行动。
1.高标准建设重点学科(专科)。
加强国家、省、市、县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做精心血管内科、疼痛科、骨科等尖峰学科,做优重症医学、肿瘤医学、呼吸科等优势学科,做强心脏大血管、神经外科等薄弱学科,加快发展老年医学、传染病学、精神病学等潜力学科。
到2027年底,新增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15个,市级综合医院四级手术占比达到25%以上。
2.培育高水平研究型医院。
支持嘉兴市第二医院高水平建设浙江省肢体功能障碍康复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快推进市级三甲医院研究型病房建设。
在科研自主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实行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的同等政策,力争纳入委省共建提升高水平医院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试点。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嘉政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3年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嘉政发〔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23年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专业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下达。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和嘉兴撤地建市4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之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为确保顺利实现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能快则快,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标“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加快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兴新篇章开好局起好步。
按照上述要求和目标,各地、各部门在2023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扎实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聚焦扩大内需,展现投资消费新气象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大力实施市“551”工程,新开工亿元以上产业项目400个,新建项目开工率三季度达到100%,力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
加强项目储备,聚焦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社会民生等领域,谋划一批具有支撑性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储备投资超10亿元重大项目1000个以上,确保重大项目接续有力。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6]68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3【实施日期】2016.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3日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基本建立具有嘉兴特色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体系,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精准高效的医养结合“20分钟服务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老年人的能力明显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提供更加优化的医养护服务,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效共享和无缝对接,老年人得到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健康医疗服务。
医养结合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和医保政策支持等制度更加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全面落实,投融资、财税优惠、土地保障等社会力量扶持政策更加优化,逐步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制度。
社区居家医养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口合作实现全覆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和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财社〔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3〕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专户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筹集(四)基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贴收入指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诊医疗救助。
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 元标准发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 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 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 民发〔 2012〕 21 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 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 2010〕 22 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 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 “三无 ”人员(无生活来源、 无劳 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 扶养人或者抚养人)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 资金; 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视资金筹集 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 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 对农村五保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 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 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 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 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
年救助封顶线 1 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
社保局行政权力清单
1
生育、工伤、 养老待遇核定 发放
行政给付
1469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2
医疗保险费用 审核结算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 2.《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1]112号) 第三条:“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下属 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 3.《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嘉政发[2001]113号)第一 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4.《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第 九条:“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统筹地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待遇结算和审核稽核等具体业务工作;(二) 市社保事务局、 负责统筹地居民医保基金会计核算、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 县(市)人力社 (三)负责统筹地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含社会保障•市民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运行 保局 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城乡 居民相关业务经办工作;(五)承担居民医保其他服务工作。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对 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进行指导。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 机构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应按统筹地的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鼓励参 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凭 卡(社会保障•市民卡)就诊,其发生的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包括自费、自负) 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向经治医疗机构支付;应当由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 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市本级居民医保具体 业务的经办管理,指导镇(街道)居民医保服务机构开展参保登记和医疗费用日常受理 业务。为提高医疗保险的经办效率,方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居民医保医疗费用 结算业务,委托有经办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经 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嘉兴市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3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嘉兴市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嘉兴市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审计局关于《嘉兴市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嘉兴市201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市审计局二○一○年三月)2010年我市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按照“调结构稳增长,抓统筹推转型,优环境强基础,重民生促和谐”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主动跟进、深化转型”年活动,以服务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为目标,以践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责任为主线,以继续深化和加快审计转型为抓手,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服务大局的水平。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2010年市审计局初步安排37个审计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其中: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13个。
一、防范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各类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项目。
一是对市财政局(地税局)具体组织执行2009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开展2009年度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市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现状审计调查、海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财政决算审计,关注财政收支的变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是组织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与财政资金安全专项审计调查,掌握全部政府性资金收支结构变动趋势、地方政府负债的变动情况并分析偿债能力,促进财政运行安全有效。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3]125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30日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整体划转、平稳交接、逐步整合、有序推进”的思路,整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经办事务职能的有序衔接,人员、资产和相关资料的平稳交接。
在操作步骤和时间把握上,按照“先机构整合、后制度优化研究”的次序,逐步探索建立符合嘉兴实际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整体划并。
将原由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至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做到职能划转、人事调整、资源整合、业务归并相统一。
2.分步实施。
按照职能划转、机构整合、政策衔接、业务归并的顺序进行整合,市本级与县(市)同步开展、上下联动、分步推进。
3.稳妥有序。
统一思想、沟通协调、凝聚合力,积极稳妥地推动医保管理、经办资源的整合,规范交接程序,确保整合期间原有政策体系、待遇水平、报销比例、基金管理等实现安全平稳过渡。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嘉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十大提升行动”,以嘉兴的“稳”“进”“立”为全省大局多作贡献,努力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勇挑大梁、勇立潮头。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牵头抓总责任,对标先进、拉高标杆,细化工作举措,把工作做成特色、做出亮点,确保重点任务高质完成、走在前列。
各相关单位要树牢“一盘棋”意识,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实干争先的浓厚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1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嘉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嘉兴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市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国家、省和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经衔接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确定我市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
市级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四类。
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牵头部门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牵头部门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由牵头部门自行发布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划编制目录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按程序审定后适当增补。
列入编制目录的规划原则上应在2021年6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
市级“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如下:一、重点专项规划(29项)1.嘉兴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2.嘉兴市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3.嘉兴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4.嘉兴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5.嘉兴市“一带一路”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6.嘉兴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7.嘉兴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8.嘉兴市新型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9.嘉兴市人口发展及应对人口老龄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10.嘉兴市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11.嘉兴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12.嘉兴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经信局)13.嘉兴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经信局)14.嘉兴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15.嘉兴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科技局)16.法治嘉兴建设规划纲要(2020—2025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17.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18.嘉兴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19.嘉兴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水利局)20.嘉兴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21.嘉兴市商务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22.嘉兴市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3.嘉兴市区域卫生规划(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4.嘉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5.嘉兴市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6.嘉兴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金融办)27.嘉兴市医疗保障一体化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28.嘉兴市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政务数据办)29.嘉兴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残联)二、区域规划(2项)1.嘉兴滨海新区“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滨海发展服务中心)2.秀洲国家高新区“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秀洲高新区)三、一般专项规划(32项)(一)经济发展类(6项)1.嘉兴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嘉兴市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建设局)3.嘉兴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4.嘉兴市商业网点“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5.嘉兴市电子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6.嘉兴市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体育局)(二)基础设施类(7项)1.嘉兴市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兴电力局)2.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都兰县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4.嘉兴市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嘉兴市本级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6.嘉兴市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体育局)7.嘉兴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人防办)(三)生态环保类(4项)1.嘉兴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嘉兴市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嘉兴市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嘉兴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15项)1.嘉兴市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2.嘉兴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民政局)3.嘉兴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民政局)4.嘉兴市地方财政“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5.嘉兴市城镇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建设局)6.嘉兴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7.嘉兴市国资“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国资委)8.嘉兴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9.嘉兴市食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0.嘉兴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妇联)11.嘉兴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妇联)12.嘉兴市档案史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13.嘉兴市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气象局)14.嘉兴市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15.嘉兴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红十字会)四、备案专项规划(9项)1.嘉兴市公安警用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公安局)2.嘉兴市本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民政局)3.嘉兴市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4.嘉兴市园林市政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建设局)5.嘉兴市本级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建设局)6.嘉兴市化工行业“十四五”安全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7.嘉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牵头单位:市体育局)8.嘉兴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散装水泥发展中心)9.嘉兴市冷链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供销社)。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嘉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4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二○○七年一月)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精神,切实做好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一)凡具有嘉兴市本级常住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主要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在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的总称。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 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2.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3.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4.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双缴双保”手续的人员;5. 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6.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7. 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延期领取待遇计发月除数表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全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以市本级、县(市)为统筹范围。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
缴费基数分别为市统计局核定、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平均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逐步提高到10%)。
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基数缴费,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基数缴费。
第七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统筹地财政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农村居民统一以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比例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试行两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第一条现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市、区有关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增加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职工。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政府确定年份的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今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和基金收支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代理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其补缴基数及比例为办理补缴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5.5%(统筹基金部分)。
第四条新参保人员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在该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自负比例在现行各档次自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0%;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自负比例在现行各档次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嘉政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88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十日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就业。
转业士官、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职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二)复工复职。
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2•【字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由市级政府预算和秀城区、秀洲区政府预算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组成。
各区政府预算(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下同)由区政府预算和汇总镇政府预算组成。
市级政府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
凡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区政府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区政府预算草案、区政府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预算编制的依据:(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预算收入的增幅应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并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任务相衔接。
(三)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求和各项法定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嘉政办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34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嘉兴市本级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为加快市本级服务业发展,做大、做强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一)考核内容。
服务业重点工作和组织推进工作开展情况,市年度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对象。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办法由市三产发展办组织对市本级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和年度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通报,年终由市三产发展办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项设置及考评标准(一)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一等奖、二等奖)。
考评对象为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
南湖区、秀洲区考评分以100分制计,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考评分以60分制计。
1.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40分)(1)服务业发展水平。
按《关于建立嘉兴市第三产业统计监测评价制度的通知》(嘉统〔2006〕4号)的有关规定,将百分制折算成38分制。
(38分)(2)社会消费品零售完成额增幅最大的地区得满分,其他地区按其完成额增幅的比例得分。
(2分)2.加大服务业项目推进力度。
(10分)(1)市下达的年度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完成率最高地区得满分,其他地区按其比例得分。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本级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本级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嘉政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本级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嘉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的要求,为合理配置水资源,有效控制地面沉降,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市本级城乡一体化供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实施市本级城乡一体化供水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建设网络型大城市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供水改革,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逐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二)总体目标。
扩大市本级水厂供水规模,加快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膜法水处理技术,逐步取消以地下水为水源的自来水厂,形成以市区水厂为主体的供水体系。
到2010年,初步建成市本级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目标。
同时,按照供封同步的原则,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到2010年实现全面禁采限采地下水和封堵深井的目标,基本遏制地面沉降,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二、工作重点(一)加快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水厂扩容工程。
根据供水区域用水量的需求和发展趋势,2007年高峰供水前建成15万吨/日贯泾港水厂一期;2009年建成贯泾港水厂二期工程;2010年市区水厂供水能力达到55万吨/日;2020年建成北郊水厂,完成贯泾港水厂扩容工程,市区供水能力达到90万吨/日。
(二)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建设。
以规划为先导,加快一级管网(市区水厂至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自来水厂办公场所深井点的管网)、二级管网(从各镇域范围内的一级管网末端至各行政村水厂深井点的管网)、三四级管网(各行政村供水点到用水户的管网)和沟通各供水区域的环网建设,形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嘉政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6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1日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第一条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促进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凡2014年以后市本级接收的退出现役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四条市本级自主就业的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计算;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增发10%,以此类推。
第五条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安置保障金)标准的,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第六条自主就业的残疾退役士兵、到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和毕业生的退役士兵、家庭全部土地被征用或已永久放弃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城镇退役士兵标准执行。
辩论赛主席词
---------------------------------------------------------------范文最新推荐------------------------------------------------------辩论赛主席词辩论赛主席词亲爱的评委、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欢迎来到_____现场,经过___的精心策划和双方辩友的悉心准备,终于迎来了这激动人心的时刻,__和__的两支代表队将在今天的比赛中全力以赴,一决高下,争夺进入决赛的资格。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担任本场比赛的嘉宾和评委。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本场比赛的辩题是:大学生应该先择业还是先就业。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赛的代表队和各方辩手:根据赛前抽签结果,正方代表队是组织部,正方一辩﹍﹍﹍,二辩﹍﹍﹍,三辩﹍﹍﹍,四辩﹍﹍﹍,他们所持的观点是大学生应该先择业再就业;反方代表队是口语部,反方一辩﹍﹍﹍,二辩﹍﹍﹍,三辩﹍﹍﹍,四辩﹍﹍﹍,他们所持的观点是大学生应该先就业再择1 / 14业。
欢迎你们!比赛马上就要开始,在比赛开始之前,我重申一下比赛规则和要求:①每支代表队必须注重仪态,庄重大方,不得进行人身攻击②辩手必须讲普通话。
现在我宣布,比赛正式开始。
▲首先,进入第一个环节:开篇陈词。
在本环节中,正方一辩、反方一辩、正方二辩、反方二辩各有3分钟时间陈述各方观点。
每方队员在用时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提醒,时间用完时,以钟声终止发言。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发言。
感谢正方一遍,下面有请反方一辩来陈述观点。
▲感谢反方一辩。
下面我们将进入第二个环节:补充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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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
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5]9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11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0日)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9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嘉兴市本级其他社会困难人员,包括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精简职工;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高于城、乡低保标准20%内(含)的困难群众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社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方式和帮扶措施:
(一)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部分,按嘉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