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2017春考行政法学离线作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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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行政法学》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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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三
一、填空题
1.行政法的渊源就是原则和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2.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我国中央政府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4.以行政行为适用和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5.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
6.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状。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
9. 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动履行;二是被动履行,即由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一项决定强制其履行。前者称履行责任,后者称
追究责任。
10. 行政行为按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
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名词解释
1.行政裁决。
答: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3.行政征收。
答: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4. 行政确认。
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简答题
1. 简述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答: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改变的效力。行政行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内容。此种确定力是针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于相对人来说,相对人只能按照该行为的要求履行,但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这种请求的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才有行使,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确定力表现在: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有相对稳定性,不经法律程序不能改变或撤销;
2.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效力不爱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变动的影响;
3.原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要改变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
2.简述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
答:规章的立法权限就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规章时的权限范围。包括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主体有哪些,各享有哪些权力,能够规定哪些内容,这些都是规章的权限范围问题。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就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其一是为数执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的事项;
其二是属于本地行政区域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警察王某根据一卖淫女的指认,将正在街上行走的青年朱某带至派出所。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朱某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来某行政拘留。
问:(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应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2) 朱某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答:朱某可以要求复议:向该派出所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向该派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题:(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至少是个有权主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
(2) 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