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1-15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传真:************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案号:01F20225442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二十大期间资本市场更多利好举措落地值得期待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受9月金融数据和CPI 、PPI 等经济数据超预期利好提振,交易情绪呈现复苏态势,日均成交额回升700亿至0.7万亿;两融余额(10.13)续降至1.54万亿,但已较周中的近期低点回升。
周末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推出一系列利好资本市场的政策,包括:1.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后续还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该业务创新模式既有利于PE/VC 优化募投管退流程,也有望进一步完善拟上市企业股权市场化定价方式,亦间接改善资本市场流动性;2.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沪深交易所也针对规则调整做了相应安排,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回购限制、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等,《规则》的调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回购门槛,缩短多次回购周期,优化回购流程,鼓励上市公司在低迷市场环境中通过更为积极的行动提振投资者信心,进而利好资本市场;3.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的准备已就绪,目前已有14家券商获得做市资格,后续还将逐步扩容——和主板相比,当前科创板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生态均有继续改善的空间,科创板做市制度有助于提升优质高新成长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亦有望提升参与跟投券商的投资收益、对冲市场风险,此外,上交所还修订发布科创板询价转让实施细则,有望进一步降低科创板股权转让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流动性,有利于一、二级市场高效联动。
保险:年初以来保险负债端仍在承受居民消费能力下降、疫情和代理人减员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但从各家险企中报中也能看到渠道改革呈现的积极变化,特别是代理人产能和活动率的提升,同时银保渠道的持续发力亦助力头部险企稳住核心客户群体。
伴随疫情逐步缓解和各险企2023年开门红筹备工作的陆续展开,险企渠道改革成效有望陆续兑现,给予市场对险企经营层面更大的信心。
整体上看,四季度负债端表现值得期待,边际改善趋势有望更加显著。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了解您的客户与反洗钱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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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机构是否使用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向下游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即代理行嵌套账户业务)?若是,请说明如何管控下游银行洗钱风险。下游银行是指在贵机构开立清算账户并经过贵机构在我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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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洗钱政策、操作方式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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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机构是否评估面临的洗钱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政策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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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受益人(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或客户所办理的交易最终受益的自然人,包括对客户施加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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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注册制)2020年7-8月38个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126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因2020年1-6月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7-8月又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公告公布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杰瑞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1-04-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杰瑞股份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72,5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9,246.70万元。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喜验字[2010]第01003号”《验资报告》。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杰瑞股份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31,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138,246.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杰瑞股份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根据杰瑞股份的发展规划以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业绩,经杰瑞股份董事会研究讨论,杰瑞股份拟使用10,000万元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前次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5,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见2010年9月17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根据上述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承诺,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5,000 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探寻审核关注要点_记录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探寻审核关注要点》阅读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二、IPO审核流程及关注要点 (2)2.1 IPO审核基本流程 (4)2.2 审核关注的主要方面 (5)2.2.1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6)2.2.2 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 (7)2.2.3 财务健康与盈利能力 (7)2.2.4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性 (8)2.2.5 市场前景与增长潜力 (9)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案例分析 (9)3.1 案例一 (11)3.2 案例二 (12)四、审核要点深度解析 (13)4.1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15)4.1.1 如何评估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16)4.1.2 竞争优势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18)4.2 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 (19)4.2.1 创新的量化评估标准 (20)4.2.2 创新对公司发展的推动作用 (21)4.3 财务健康与盈利能力 (23)4.3.1 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与可靠性 (24)4.3.2 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26)4.4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性 (27)4.4.1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28)4.4.2 合规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29)4.5 市场前景与增长潜力 (31)4.5.1 行业发展趋势与市场容量预测 (32)4.5.2 公司在市场中的定位与发展策略 (34)五、总结与展望 (35)5.1 IPO实践经验总结 (36)5.2 对未来趋势的展望 (37)一、内容概要简要概述当前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及其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介绍IPO趋势和成功案例,引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实务的重要性。
详细阐述IPO审核的整个过程,包括企业前期准备、申报材料准备、中介机构作用等关键步骤,为后续的实务分析奠定基础。
重点介绍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如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问题、技术创新能力等。
通过解析这些要点,揭示企业成功过会的核心要素。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1年第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1年第
2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1.04.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4.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1年第2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科创板“金盘科技”“深科达”“西力科技”“腾景科技”、创业板“冠中生态”“嘉亨家化”“中金辐照”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年4月28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
(2021年第2号)。
致同法规快讯目录(2021)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60101
2、
致同法规快讯(2016002)—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7、
致同法规快讯(2016007)— 八部委发布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
8、
致同法规快讯(2016008)—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法规
“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供给侧改革”的具体内容;“供给侧改革”相关法规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序号
刊号
主要内容
12、
致同法规快讯(2016012)—全国股转让系统发布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中的分层标准解读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一)——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 增股本;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
6、
致同法规快讯(2016006)—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020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20160204;《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20160205
杰瑞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增加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独立董事对本次增加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三、关于增加2019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事项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增加2019年度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累计发生额不超过1,600,000万元人民币。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13
•【文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
2024年第5号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
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4年第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9月13日。
26125327_风险警示
2016年第46期必康股份002411博敏电子603936通合科技300491登云股份002715风险警示行业·公司Industry ·Company公司主要从事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和充换电站等多个领域,销售网络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与国内多家主要电力设备制造商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商保持长期合作。
公司作为最早涉足国内电动汽车车载电源及充换电站充电电源系统领域的企业之一。
2016年11月26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级市场上,近期该股作为次新股短期涨幅较大,估值有偏高嫌疑,公告后股价快速回落,后市仍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发动机进排气门,具体分为汽油机气门和柴油机气门两大类。
公司积极开拓国内汽油机及国外柴油机主机配套客户,已成为国内发动机气门行业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位于行业第三位,拥有年产2700万支气门的产能,是“中国机械500强-汽车零部件50强”企业。
2016年11月26日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二级市场上,该股消息为利空消息,股价因此冲高回落,但该股近期走势仍然较强,但后市仍需注意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产品分为医药中间体和氮肥2大块,包括头孢中间体7-ADCA 、头孢侧链中间体甲醛、医用消毒剂中间体5,5-二甲基海因、抗癫痫药物中间体氯代环己烷。
其中,7-ADCA 年产能1000吨、二甲基海因年产能4000吨、苯甲醛年产能1万吨,均位居国内同行业首位。
2016年11月26日公告,并购方案可能涉及有关有权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所需审批时间较长,且能否通过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达到并购双方对交易完成时间的预期。
科创板企业IPO破发的原因与经济后果研究
科创板企业IPO破发的原因与经济后果研究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二、科创板企业IPO破发概述 (4)2.1 定义及背景 (5)2.2 研究范围 (7)三、科创板企业IPO破发原因分析 (7)3.1 市场环境因素 (8)3.2 企业自身因素 (9)3.3 监管制度因素 (11)四、科创板企业IPO破发经济后果研究 (12)4.1 对企业的影响 (13)4.2 对投资者的影响 (14)4.3 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15)五、案例分析 (17)5.1 选取典型案例 (18)5.2 数据分析与解读 (19)六、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20)6.1 政策完善建议 (21)6.2 市场发展预测 (22)七、结论 (23)7.1 研究总结 (24)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25)一、内容描述本文深入探讨了科创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破发的现象,详细分析了这一经济现象背后的多重原因及其可能带来的深远经济后果。
文章首先对科创板以及IPO破发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多个维度对IPO破发的原因进行了详尽的剖析。
这些原因涵盖了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因素、公司基本面等多个层面。
文章首先分析了宏观经济环境对IPO破发的影响,指出全球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融资环境和投资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
文章从市场因素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市场情绪波动、发行定价机制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参与者的结构变化等因素对IPO破发的影响。
文章还对公司基本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揭示了企业盈利能力不足、成长性不够以及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是导致IPO破发的关键因素。
在分析IPO破发原因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其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
这些后果包括市场资源的浪费、投资者信心的丧失以及资本市场效率的下降等。
IPO破发不仅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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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2008)第002-2号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08)第00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与京天股字(2008)第002-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对发行人自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以来的涉及法律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发行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2008年2月5日与2008年2月23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高于2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因此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目前仍然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2007年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仍符合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规定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仍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资产仍独立完整,发行人仍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仍独立,因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发行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申请至今,发行人的股东未发生变动,均合法有效存续;孙伟杰、王坤晓与刘贞峰先生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动。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申请至今,发行人的股本以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动。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目前均不存在质押。
七、发行人的业务(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业务仍为:油田专用设备制造,油田、矿山设备维修改造及配件销售,海上油田钻采平台工程作业服务。
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没有发生变更,仍然为通过美国杰瑞国际有限公司在美国经营的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仍没有发生过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中喜审字[2008]第01337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申请至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新的业务许可及认证如下:序号 资质证书 发证机关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有效期限1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市场准入证 新疆油田公司 2008-WB-JX-01092008年5月19日2009年6月30日2 吉林油田公司年度市场准入证(专项维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2008-1090 2008年4月16日2008年12月31日3 吉林油田公司年度市场准入证(进口压裂车上设备配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2008-1116 2008年4月16日2008年12月31日4 登记证书(APISpecificationQ1,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美国石油协会 Q1-0361 2008年3月31日2011年9月15日5 登记证书(ISO9001:2000,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美国石油协会 0629 2008年3月31日2011年9月15日6 登记证书(ISO/TS29001,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美国石油协会 TS-0171 2008年3月31日2011年9月15日7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杰瑞牌压裂管汇车JR5200TYG)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80111012799562008年6月13日/8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固井水泥车JR5232TS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80111012790022008年6月5日/9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固井水泥车JR5233TS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80111012790032008年6月5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申报的符合国III 排放标准的型号为JR5232TSN及JR5233TSN的固井水泥车目前仍处在审核阶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至今合法有效,并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其失效的潜在因素;发行人最近三年及2008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最近三年及2008年1月1日至今经营状况稳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以来至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变化如下:1、发行人关联方中的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和两名自然人设立北京杰瑞网科软件有限公司(下称“网科公司”),根据网科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网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网络公司持有网科公司60%的股权,其他两名自然人梁岩、王向阳分别持有30%和10%的股权,自然人王涛任网科公司执行董事;网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销售电子产品;技术推广服务;维修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网科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联方中的网络公司和烟台杰瑞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软件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变更后的网络公司和软件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1)网络公司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孙伟杰 135.00 27.00%王坤晓 95.00 19.00%刘贞峰 95.00 19.00%王 涛 120.00 24.00%牟文青 45.00 9.00%刘建鑫 10.00 2.00% (2)软件公司已变更为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以来至今,除继续履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关于房屋租赁、网络服务和班车使用的关联交易外,未发生新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四)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仍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以来起至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专利、注册商标和主要固定资产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更。
(二)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烟国用(2007)第2292号、烟国用(2007)第2291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编号为烟房权证莱字第006354号、第006355号、第006356号的房屋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之外,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上述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财产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五)根据发行人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以来至今对外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1、借款合同(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子公司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装备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西郊分理处签署的编号为2007-3b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已经于2008年5月24日到期,装备公司已经偿还上述借款,发行人在此借款合同下承担的保证义务也同时解除。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名称,下称“杰瑞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07年招烟75字第11071004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已于2008年6月18日提前偿还;杰瑞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的编号为2007年招烟75字第11071006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已于2008年4月22日到期并偿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以来至今新签署的银行借款有关合同如下:(1)2008年5月29日,发行人子公司装备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签署编号为YT05(融资)20080070号《最高额融资合同》,装备公司可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申请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100万元;融资额度的有效期为二年,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0年5月29日,由发行人提供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