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 (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 (2)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难点汇总 (5)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
考生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
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
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
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
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民法易错知识点
民法易错知识点黄亚飞 2012.091.效力待定:1.狭义无权代理,2.限民实施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3.债务承担,4.无权代理。
2.仅此撤销权是即可诉讼也可仲裁: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其他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3.也可通知行使的撤销权,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4.物权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类型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
5.物权法定主义:类型法定、内容法定。
6.不需要进行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2.政府的征收决定、3.继承、受遗赠、4.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7.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人不同意,不作实质审查)8.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登记。
9.更正登记: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此时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0.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1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12.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是债权意思主义1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共有: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
15.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不能善意取得。
16.占有是事实。
17.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基于无权占有。
18.抵押权不构成有权占有。
有权占有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要求直接占有)、合同关系。
19.李四借给张三一杯子,张三死后,张小三继承这个杯子,但不知道是李四的,张小三生气把杯子摔碎,张小三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伤害他人财产的故意。
20.善意占有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要负。
21.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面积和人数——>=2/3,其他情形>1/222.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法条易错点归类
民法法条易错点归类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民通意见: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
(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
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
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概括、总结和归纳的学科。
它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学教学的起点和基础。
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总结法律规范的共性和规律性,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精神和逻辑脉络,为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二、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义务;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等。
三、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法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善意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律办事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
四、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是指民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和一般规律性。
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规则;义务的产生、变更和履行规则;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规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五、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是指民法规范的体系和组织结构。
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继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总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包括:向深度发展、向广度发展、向理论发展、向实践发展、向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等。
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民法总论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民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和支撑。
七、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
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实证法方法、系统法方法等。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关于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一、对民法体系性的把握体系性把握在考试中非常重要,能够运用总则中的内容来解决分则中的具体问题。
民法内容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来展开的。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第二、三章开始讲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公民和法人的内容,注意掌握法人与公民之间的不同。
物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还包括智力成果、人格利益以及行为),物单列为一章,需要特别关注。
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的内容。
代理制度是用来辅佐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
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为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法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担保法讲的是担保合同,无非是民事法律行为中间双方民事法律为的进一步细化。
婚姻在性质上都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不过有身份利益体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继承法中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内容,其中遗嘱、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注意要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和合同法中的内容结合起来。
注意提练整个章节的结构:(1)明确哪几章是重点(2)在每一章确定的情况下,总结其到底讲了哪些内容,对其进行回忆。
二、法条的复习法条是组成民法部分的主要内容。
法条具有简洁、不重复的特点。
大量的价值性规范在法条本身是不体现的,这部分内容需要靠授课时间把其中有价值的部分注入到法条当中。
即要明确法条的意义及为什么要规定此法条等。
对于法条的记忆:掌握关键词。
三、如何看待历年真题仔细把握历年真题,体会老师出题的思路。
一般来说考试的大点基本不会变动,只有小点才会变。
甚至大点小点不变的情况下出题思路一定会变,出题角度一定会变,要注意以不变应万变。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在进行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中总结了一些初学者容易犯的错误,列举如下,供各位参考:1.买卖合同的标的(客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交付价金)而不是交易的标的物;2.胎儿继承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胎儿有权利能力;3.每个抗辩权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权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仅适用于一般保证,合同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错题总结
1. A、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C向A履行债务,若C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A有权请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A. 请求C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C. 请求B和C共同承担违约责任D.请求B或者C承担违约责任1.B【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13.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债权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B.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C.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D.第三人无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13.B【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并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故B正确。
2.甲晚上看完电影骑车回家,喝醉酒的乙突然从路旁窜出,甲为避免撞伤乙,不慎掉入埋水管所挖的坑里,此坑周围没有任何栅栏及标记,也未挂红灯。
甲摔伤造成的损失( )。
A. 由甲承担B.由乙承担C. 由施工人承担D.可请求乙或者施工人承担C.债务转移D.债权转让3.A【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消灭问题。
部分履行只能部分消灭债的关系,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只能相对消灭债的关系。
故选A。
4.刘某上班时路经某单位围墙外边时突然狂风大作,已显倾斜的围墙被风刮倒,刘某被砸伤。
对此应由( )承担赔偿责任。
A.刘某自己B.某单位C.刘某与某单位共同D.刘某的父母4.B【解析】此题案例属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其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C【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不仅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而且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以及各类服务合同,只要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条件,都可以适用留置权,但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权类合同,无法适用留置权。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一般,以无偿为例外。
4.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5.税收——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平等主体)6.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该个体工商户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民法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民法PS:国家机关作为平权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是也应由民法调整。
7.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8.绝对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可以转化为相对法律关系,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有在所有权的损害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可发生。
9.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应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暂时中止”而非“终止”。
11.侵权行为 (所以贷款无力偿还不算,应自己承担) 发生时<18,诉讼>18,有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仸;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仸致人损害时> 18,有经济能力——本人承担责仸;无经济能力——抚兹人垫付(垫付有困难则延期给付) 1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 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仸,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14.监护资格不能因为监护人的自行辞职而终止必须经由人民法院裁决撤销方可。
民法易错点
民法易错点第七章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 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①债权请求权。
但是除去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②物权请求权,但是除去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离婚抚养收养;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的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请求权;基于占有等?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租金;寄存财务丢失或损毁? 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3年,国际货物买卖4年? 最长诉讼时效:如果一直不知道被侵害的话,从权利被侵害日起起算20年,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 中断: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人做出分期,延期等的承诺的;债权人提起代为诉讼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都中断;债权转让的。
? 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的后6个月)不可抗力;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 期间计算:当天不计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期间以每月30天,每年365天计算。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人体不能成为物,与人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可以,尸体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是物,无形财产(专利权,商标权)不能成为物,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无体物只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各种能源不属于无体物,如放射性物质,光能。
阳光不是物。
民法上的物必须能够为人控制,日月星辰不能成为物,物不但满足人的物质需求也可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如爱人的照片。
民法真题错题知识点整理
民法真题知识点1.不作为侵权构成要件:有作为义务;有作为能力;不作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3.抗辩权特征:法定的,永久或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
凡是主张对方请求权不成立或已经消灭的,都不是行使抗辩权,而是狭义的抗辩。
抗辩权只能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4.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
但不排除侵权责任。
5.纯粹经济损失:指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非因被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引起。
救济:可以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得请求侵权责任,除2种情况:a法律明文规定;b加害人故意。
6.婚内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7.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近亲属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组织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交警大队向侵权人预收赔偿金的,负有转交给权利人的义务,这是合同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成立不当得利。
若很长时间仍未找到权利人,应收归国库。
不能返还给侵权人,否则等于免除了侵权责任。
8.支配权:排他性,同一标的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债权:平等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债权请求权。
9.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兼具形成权能与请求权能。
10.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保险法中确定保险金是否为遗产时: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11.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完全不能辨认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岁;不能完全辨认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2.尸体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其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
但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捐献、摘取其器官。
2021法学考研:民法学总则难点和易错点
2021法学考研:民法学总则难点和易错点
民法学总则的内容涵盖了我们民法的一些最重要知识点,学好这部分内容,是进一步学好民法学各个部分的一个基石。
在民法学总论中重难点以及易错点知识主要包括:
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个知识点而言,要求考生要熟练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一个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
其中民法法律事实的分类是我们历年考试的一个重点以及易错点。
比如,在2021年、2021年、2021年以及2021年的选择题中都对这一知识点有所考查。
2.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别、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精确理解各个相关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这是我们
民法考试选择题,以及简答题的重要考点。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
民法易混概念、名词比较一、民法总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热点:被宣告死亡人再婚问题的处理办法,如果在宣告判决前再婚的,构成重婚;如果在宣告判决后再婚的,被宣告死亡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然构成重婚,被宣告死亡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视为重婚。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民法知识点总结 .doc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物权法民法 债法 (私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非民事法律事实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主体 客体 内容 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婚姻法 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法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开始①始于出生②出生时间的认定: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证明③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特留份。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终止生理死亡自然死亡推定死亡继承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1、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2、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保险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宣告死亡①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②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主体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撤销条件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者效力1、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关键在于配偶是否再婚2、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3、财产关系: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买卖、赠与等方式);第三人通过继承获得原物,则应当返还财产4、侵权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法律要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期限2年①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②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③直接申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限制)公告期3个月①1年;②3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民法知识点总结 .doc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 债法(私法)知识产权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非民事法律事实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自然人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二)法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VS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总论易错点总结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为一般,以无偿为例外。
4.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5.税收——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平等主体)6.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该个体工商户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民法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民法PS:国家机关作为平权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是也应由民法调整。
7.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8.绝对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可以转化为相对法律关系,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只有在所有权的损害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可发生。
9.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应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暂时中止”而非“终止”。
11.侵权行为(所以贷款无力偿还不算,应自己承担)发生时<18,诉讼>18,有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仸;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仸致人损害时>18,有经济能力——本人承担责仸;无经济能力——抚兹人垫付(垫付有困难则延期给付)1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仸,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14.监护资格不能因为监护人的自行辞职而终止必须经由人民法院裁决撤销方可。
15.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16.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未必有效。
17.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8.胎儿继承权问题: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即享有继承权;如果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
19.合伙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合伙人之间形成共有关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当合伙人之一对外转让自己的合伙财产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0.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仸。
2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22.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仸;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仸。
23.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由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
24.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仸或者无限连带责仸,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仸。
25.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26.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旧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仸并依法登记。
监事不具有担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可能性。
27.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仸——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此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8.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必要的经营行为,但它仍然是法人的一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责仸能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由法人承担。
29.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0.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比如各种公司、学会、协会等等,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目的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其形态是没有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不成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比如基金会、寺院等等。
31.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的种类: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3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终止。
3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包括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切法人的必备机关,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是常设机关,监督法人是法人的仸意性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34.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并不能享有所有权,而只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及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5.企业法人分立的,其债务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仸,而不是按份责仸。
36.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区分标准是民事权利的作用。
37.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也就限制了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所享有的利益。
38.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相应的义务。
39.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0.《合同法》明确赋予赠与人仸意撤销权,即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给受赠人造成的期待权的损失,仍需予以赔偿。
4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P40)42.形成权也能通过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在不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3.私力救济:请求,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我保护措施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卫行为。
44.民法上的物不能包括五体的权利P67 我国的民法通则未对“物”加以规定45.民法上的物必须独立于人体之外,具有稀缺性(空气不是物)46.天然孳息是独立的物,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原物的构成部分,因此不能成为孳息(果树上长着的果子不算);天然孳息必须是依照原物的自然属性获得的利益(开采下来的石料不属于劳动成果)。
鸡蛋孵出的小鸡属于鸡蛋的转化物,所以也不是孳息47.在我国,只有矿藏,水流的性质比较特殊,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森林都可以为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由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48.货物属于动产,是种类物,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替代物。
货币为可消耗物。
消耗物并非都是替代物,如柴米油盐一旦被个别指定,则不再为替代物。
49.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器官买卖不管当事人能否达成合意,都属于违法。
50.无权处分时,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但是第三人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然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权利人追认前第三人有权撤回。
善意取得与被代理人追认P7551.“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但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并不当然无效,从本质上说它只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只有当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才能认定无效。
52.显失公平的行为仅限于财产上的行为。
53.“恩惠不能滥施于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
54.遗赠默示——视为拒绝;继承默示——视为接受55.附条件——或然性;附期限——必然性56.被代理人死亡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57.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消灭的共同原因是: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8.委托是产生授权的一个基础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必要条件,故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委托合同关系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
59.授权代理权的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特定第三人为之,还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为之,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仸,代理人负连带责仸,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仸。
60.拾得遗失物和违法所得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1.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的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回复原状请求权。
62.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起,物权发生变动。
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之时发生变动。
63.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64.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所有。
在共有关系和租赁关系中,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对于抵押权人来讲,其仅对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却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65.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6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也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67.转包不同于转让,转让意味着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关系,由受让人取代承包人的地位,而在转包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仍然是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