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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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执行情况和增补项目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执行情况和增补项目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执行情况和增补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新广出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执行情况和增补项目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中央直属企业: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推进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的实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跟踪了解规划项目实施进度,同时,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任务,对规划项目进行增补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安排与执行情况检查(一)检查范围《“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2011—2020年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2013—2025年国家辞书编纂出版规划》等3个规划所列项目。

(二)检查要求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出版单位,认真开展规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并及时了解项目规模、进度、承担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的情况和无法如期完成、质量达不到要求拟撤销项目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上级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规划所包含的“十三五”出版规划、古籍整理出版十年规划、辞书编纂出版十三年规划安排与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上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新广电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在新形势下有关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以下简称“三科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出版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出版发行单位的主管主办部门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做好“三科教材”出版发行工作。

二、承担“三科教材”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确保教材出版发行的各项任务积极稳妥、优质安全的完成;各地受委托承担组织印刷企业印刷、发行企业供货的教材出版发行单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三、各相关出版发行单位要主动与教育部门、中小学校等相关单位沟通联系,互相配合,团结合作,制定有效措施,共同做好“三科教材”的保障供应工作;要建立健全教材服务新机制,完善教材服务的质量绩效考核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教材出版发行服务质量水平;严禁随教材搭配征订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科教材”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各省(区、市)出版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改物价行政部门做好教材价格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3•【文号】新广出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去年年底,总局与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中宣发〔2013〕31号),在全国组织开展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治理,集中查处曝光了一批报刊违规发行行为。

目前,2015年度报刊发行工作已经展开,为进一步规范发行秩序,坚决制止违规发行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严格按照订阅范围、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落实订阅要求,保持发行数量稳定。

要充分发挥“全民阅读”、“农家书屋”等各项公共文化服务工程的载体作用,做好党报党刊的订阅赠阅与配置更新工作。

党报党刊要创新传播模式,加快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新兴传播平台,扩大覆盖面,提升影响力。

二、严禁突破征订范围和公费限额。

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征订的重点党报党刊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办公厅明确规定参照执行的报纸、地方党委机关报刊。

其他各类报刊包括党报党刊所属子报子刊均不得列入党报党刊征订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其他报刊;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报刊;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中小学等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订阅情况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严禁扣发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基层单位工作经费强行订阅报刊;严禁采取各种手段层层加码、突破征订范围和公费限额。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2•【文号】新出厅字[2013]262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根据《关于报送〈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的通知》(新出字[2013]33号)要求,总局对《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对《规划》进行增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规划》项目检查和调整情况《规划》原列入项目284个,全部完成的项目34个(图书26个、音像8个),占项目总数的12%;部分完成项目65个(图书43个、音像18个、电子出版物4个),占项目总数的23%。

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的项目共99个,占项目总数的35%。

2013年6月,总局组织专家对《规划》申报增补项目进行了评审,确定新增项目42个(见附件1)。

其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重点出版项目26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著)出版工程项目16个,包括蒙、藏、维、哈、朝等20余种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

同时,批准撤销《规划》项目7种(见附件2)。

调整后,《规划》项目由284个增至319个。

二、《规划》增补项目特点(一)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时译制、翻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最新成果,弘扬中国精神,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二)保护和传承中华各民族丰富多彩的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整理各民族重要历史文献,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吸引力;(三)普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通俗易懂、形式多样,旨在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四)吸收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注重文学艺术经典作品的译制,品种丰富,形成规模系列。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根据国家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及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16年度1-3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59部2653集。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31部1468集,分别占总比例的52.54%、55.33%。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29部1388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49.15%、52.32%;现代题材共计2部8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39%、3.02%。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27部1136集,分别占总比例的45.76%、42.82%。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20部84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3.9%、31.78%;古代题材共计7部29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1.86%、11.04%。

重大题材共计1部4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69%、1.85%。

附件:2016年1-3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6月21日附件:2016年1-3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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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2.12•【文号】文社图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社图发〔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民(宗)委(厅、局):为贯彻落实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不仅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但是,从整体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仍然落后于内地,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比较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比如,国家“六五”计划提出的“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迄今尚未实现的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有一部分文化设施极其简陋,文化艺术人才缺乏,边远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看戏难、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有的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沉渣泛起,影响了社会安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定(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定(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定(试
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办发法字[2011]14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定(试行)
(广办发法字[2011]14号)
一、审查范围
各司局送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以总局或者总局办公厅名义对外公布;
2、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含“三定方案”等);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4、涉及广播影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5、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对广播影视行业具有普遍约束力;
6、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非临时行政管理行为、政策、制度等。

下列文件原则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7.11•【文号】国办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专业数字内容资源知识服务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专业数字内容资源知识服务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专业数字内容资源知识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函[2015]82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03.23【实施日期】2015.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专业数字内容资源知识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5〕82号)各有关出版单位:为加快推进专业化知识服务平台建设,有效聚集专业领域数字内容资源,推动国家知识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专业数字内容资源知识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现将征集专业数字内容资源知识服务模式试点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要求(一)基本要求1.申报单位必须是经新闻出版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并已获得新闻出版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2.申报单位应高度重视转型升级的推动工作,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将优先考虑。

3.申报单位在数字出版领域多次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将优先考虑。

(二)资产与经营状况4.申报单位须全面完成转企,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5.申报单位须资产状况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保持持续盈利,净资产状况良好。

6.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发行码洋及利润情况较好。

(三)出版资源状况7.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内容资源储备,已出版过的图书(不计重印书、再版书,只按最新版计算)不少于5000种;出版过专业类百科、词典、年鉴的申报单位,将优先考虑。

8.申报单位应在申请试点领域具有代表性,内容资源在行业中具有明显领先优势并体现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传统出版市场占有率。

(四)规划与机构9.申报单位应已制定较为健全、详细的数字出版规划及制度,并已有效实施。

10.申报单位应有较为健全的转型升级工作机构,设有数字出版(信息化)专门机构,配备数字出版(信息化)专职人员,并已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数字出版业务。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纪念中国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纪念中国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选题出版和“百种经典抗战图书”重印再版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中宣办发[2015]23号【发布部门】a0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选题出版和“百种经典抗战图书”重印再版工作的通知(中宣办发〔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主题出版工作,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今年2月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主题出版工作的通知》(中宣办发〔2015〕9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国出版单位共报送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选题1012种。

经过专家论证,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审核同意,最终确定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出版物选题120种,包括图书选题100种、音像和电子出版物选题20种。

同时,为充分利用出版资源,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我们还组织对历年来出版的抗战题材图书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了“百种经典抗战图书”。

现将有关选题和书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重点选题出版和“百种经典抗战图书”重印再版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提供保障,确保重点选题在今年完成出版,确保“百种经典抗战图书”重印再版任务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提供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登记信息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提供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登记信息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提供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登记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7•【文号】新广出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提供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登记信息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精神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总局拟进一步清理和精简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完善从业主体审批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改进和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为做好相关工作,请提供以下材料: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解放军系统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单位在有效期内的图书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副本应包含完整的年度核验记录页和变更记录页。

复印件无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解放军系统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单位及报纸、期刊出版产品许可证登记信息电子文档。

许可证登记信息电子文档中填写的登记信息应与许可证正、副本登记信息相一致。

每类许可证登记信息新建1个Excel文档,具体登记信息包括:1.图书出版许可证登记信息序号出版单位名称主管机关主办单位业务范围许可证有效期(起)许可证有效期(止)1 ××××××××××年-月-日年-月-日2.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登记信息序号单位名称出版者码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出版范围许可证有效期(起)许可证有效期(止)1 ×××××××××××××年-月-日年-月-日3.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登记信息序号单位名称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出版范围许可证有效期(起)许可证有效期(止)1 ××××××××××年-月-日年-月-日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登记信息序号出版机构名称设立日期批准设立文号业务范围许可证有效期(起)许可证有效期(止)1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5.报纸出版许可证登记信息序号报纸名称刊号文种类别出版单位主管机关主办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起)许可证有效期(止)1 ××××××××××××××年-月-日年-月-日6.期刊出版许可证登记信息序号期刊名称刊号文种出版单位主管机关主办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起)许可证有效期(止)1 ××××××××××××年-月-日年-月-日出版许可证复印件请于2016年7月30日前寄至总局综合业务司(每类出版许可证复印件集齐后,可先行寄送),并附寄许可证清单目录及处室负责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许可证登记信息电子文档请于8月15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二、合理制定教材和有关服务价格(一)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二)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出台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播电视互联网
【发文字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
传播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
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

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201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201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201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201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一、总体要求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抓好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建设,是新闻出版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2015年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项目申报应围绕2014年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落实新出台的《关于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着眼解决引领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新闻出版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突破、产业集聚,有力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申报一批具有创新性发展思路,明确、先进研究计划,科学、可行实施方案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方向(一)新闻出版内容创新对促进新闻出版业内容创新、特别是在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方面具有引领和创新意义的重大出版工程。

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容创新出版。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重大出版项目。

2.新闻出版精品生产。

内容创新,具有影响世界文明的中国故事、中国形象、中国风格和中国精神的各类出版物出版;具有时代精神与特点的精品力作出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点报刊培育。

3.原创动漫及民族网游开发、出版。

入选“原动力”原创动漫及民族网游出版工程的项目。

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人才(团队)建设,技术更新与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的新产品开发推广、新技术研发应用。

4.民族音乐开发创作、出版。

重点支持有利于推动音乐原创、提高音乐生产水平、提高优秀民族音乐传播能力的项目,支持民族音乐保护抢救、传承应用工程项目。

(二)新闻出版体制改革3.产品与服务创新。

基于移动互联技术的数字出版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应用;基于数字内容资源整合的特色数字出版、音乐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提升数字出版教育应用服务水平(电子书包),研发包括数字资源库、下载与推送、教学应用服务等功能的数字教育内容资源服务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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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民族文字出版资金部分)资助项目的通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文化卫生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民族
文字出版资金部分)资助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做好2015年度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民族文字出版资金部分)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重点
(一)列入《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出版项目。

(二)人口较少民族的语言文字出版项目。

(三)将受到社会好评的畅销图书、优秀期刊以双语形式出版,以及满足少数民族群众
学习阅读需求和农家书屋建设需要的双语出版项目。

(四)基于少数民族文化内容开发的,适应并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群众新型文化消费方式的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出版产品项目。

(五)发挥边疆少数民族区位优势和人文特点实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翻译出版、实物出口、版权输出、合作出版等项目。

(六)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组织实施的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编辑制作人才培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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