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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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2010年卷一20题,单选)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正确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故C项正确。

题干的“哪一”确实有误导嫌疑,出题人应该认真点! 知识模块:宪法学2.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20题,单选)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D.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条第1款,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注意是“推选”,而非“选举产生”,故选项A错误。

根据该法第10条,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据此,1个代表团即可提案,而非“两个代表团以上”,故选项B错误。

根据该法第15条,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司法考试真题2015年

司法考试真题2015年

司法考试真题-宪法2015单项选择1.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

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

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

选项B正确。

宪法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科学性。

如我国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把领导意见和群众意见有机结合原则,使宪法草案具有广泛民主基础。

据此可知,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选项C错误。

《宪法》对宪法制定并没有要求,对修改有要求。

《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选项D错误。

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

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

选项B说法正确。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巳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章⾏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政法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政法律规范的特征,⾏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节⾏政法的基本概念 ⾏政⾏政法 第⼆节⾏政法的法律渊源 ⾏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政合理⾏政程序正当髙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 第⼆章⾏政组织与公务员 基本要求: 了解:⾏政组织法、⾏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政机构的种类,地⽅各级⼈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节⾏政组织法概述 ⾏政组织法的概念⾏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节中央国家⾏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地⽅国家⾏政机关 地⽅国家⾏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国家⾏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实施⾏政职能的⾮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抽象⾏政⾏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纲:⾏政法与⾏政诉讼法 第四章具体⾏政⾏为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具体⾏政⾏为及其成⽴、效⼒和⼀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政⾏为区别于抽象⾏政⾏为的标准,具体⾏政⾏为效⼒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效的具体⾏政⾏为与可撤销的具体⾏政⾏为的区别,具体⾏政⾏为的⼀般合法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具体⾏政⾏为的⼀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政⾏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考试内容: 第⼀节具体⾏政⾏为的概念 具体⾏政⾏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政⾏为的分类 第⼆节具体⾏政⾏为的成⽴和效⼒ 具体⾏政⾏为的成⽴具体⾏政⾏为的效⼒具体⾏政⾏为的⽆效、撤销和废⽌ 第三节具体⾏政⾏为的⼀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正确适⽤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和滥⽤职权⽆明显不当 第五章⾏政许可 基本要求: 了解:⾏政许可及其设定、实施、监督和相关制度的概念。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犯罪概说基本要求:了解:犯罪的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亲告罪、非亲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第三章犯罪构成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1.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的表现。

4.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5.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05-1-13)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疑编号2759010206]【答案】C【解析】选项C 不成立,宪法规范的特征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和最高权威性。

国家基本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1

国家基本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一、二、三、四节讲义第三讲 国家基本制度【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点难点提示】1.宪法第9、10条的具体规定;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家性质:社会主义(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2.工农联盟是基础;3.对“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1-62)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疑编号2759030101]【答案】AC。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第二节宪法的历史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第七节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第四节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基本要求: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

2015司法考试真题

2015司法考试真题

2015司法考试真题(选中链接后点击“打开链接”)23.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3题)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考点】宪法的效力【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选项B说法正确。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因此,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选项C说法正确。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选项D说法错误。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

24.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4题)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答案】D【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21题,单选)(分数:2.00)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解析: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故A项称“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正确。

只要存在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

比如,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

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文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

比如我国现行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外,还有4个宪法修正案。

故A项“只有一个书面文件”的说法错误。

1215年《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

它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

1215年大宪章经过历次修订至今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尽管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条文都已被废除)。

总之,B项正确。

法国1830年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故属于协定宪法,C项错误。

从实质意义上理解,不管其形式如何,也不管其是否具有最高效力,只要是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问题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均属于宪法。

从这个意义理解的宪法,可能有成文形式,也可能没有成文形式;可能有最高效力,也可能没有。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对此意义上的宪法的分类。

2015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该如何做完美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该如何做完美解析
B. 若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承运人,我国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
C. 若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拟受理该案,则在受理之前须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认为可以受理,则应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暂不受理
D. 我国法院受理后,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海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A、C项错误,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 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涉及的是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题并没有指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法律,因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015年司法考试题型题量

2015年司法考试题型题量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将在卷一、卷四中集中考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

其中,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学理论、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

具体试卷结构是:试卷一: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

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

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

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

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

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

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本卷主要由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

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本卷科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本卷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应试人员若全部作答,只评判书写在前的一道试题。

以上四卷总分为600分。

应试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且通过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才可依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

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第一讲 宪法基本理论【本讲知识结构图】【本讲重点难点提要】1.宪法的三个特征,尤其掌握宪法的根本性的表现形式。

2.宪法的形式分类(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定与协定)。

3.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4.宪法的渊源,尤其重点掌握宪法典的结构、宪法判例与惯例。

5.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1.中国(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①一般的法律、制度;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是法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93.根据《地⽅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乡镇⼈⼤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从本级⼈⼤代表中选出 B.乡镇⼈⼤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会议 C.乡镇⼈⼤主席在乡镇⼈⼤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 D.乡镇⼈⼤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会议主席团成员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乡镇⼈⼤主席的相关规定。

选项A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民代表⼤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民代表⼤会每届任期相同。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举⾏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的本级⼈民代表⼤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选项C错误。

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民代表⼤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94.根据《地⽅组织法》规定,关于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设⽴,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县⼈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B.县⼈民政府⼯作部门的设⽴、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批准,并报上⼀级⼈民政府备案 C.县⼈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民政府批准,可以设⽴若⼲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 D.县⼈民政府的⼯作部门受县⼈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设⽴。

选项A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1、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2、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宪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宪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宪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宪法。

新增6个考点:
1.在宪法的概念中新增“宪法的制定”。

2.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中新增“第四节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这部分内容包括:(1)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2)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3.宪法实施保障部分拆分为“第四节宪法监督、第五节宪法实施的保障”两节,并且增加了“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3个内容作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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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完整版)DOC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完整版)DOC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完整版)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答案: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完整版))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

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

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

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

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

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B。

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C。

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D。

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4.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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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第二节宪法的历史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第七节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第四节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基本要求: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任务。

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机构代表名额的分配选举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概念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第六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要求: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权利效力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基本权利与人权2004年修宪载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项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基本要求: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第四节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审计机关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基本要求: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保障。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监督的内容,宪法监督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监督的制度,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第二节宪法修改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公布)第三节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程序第四节宪法监督宪法监督的内容宪法监督的体制(普通司法机关代议机关专门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违宪的制裁措施)第五节宪法实施的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 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88年4 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 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 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 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 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82 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 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 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 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 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曰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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