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标恶意抢注的立法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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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抢注的问题及对策

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抢注的问题及对策

岫I$、tstom A nd s o e i o t V堡垒』圭塾垒竺!堡!璺里箧麓鬣藿麓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张鹏辉抢莲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内含产品或服务更高的信誉和更广的影响力,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正因如此,近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频频遭到国外的抢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大课题.关键词驰名商标抢注国际公约中图分类号:13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1.02一、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的概念辨析要谈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两个概念: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

驰名商标这一表述虽然皱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广泛采用,但却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的定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但同样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定义。

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可以大致作如下表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I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2笔者认为,这些定义并无太大区别,但更关键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值得欣喜的是,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专门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问:(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条规定第一次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驰名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富。

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的有关研究表明,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的商标中所占的量不到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商品市场份额的400,6以上。

关于防范商标被抢注的思考

关于防范商标被抢注的思考

个企业 的产 品或服务 与另一企 业的产品
名等其他在先权利抢先作为商标 申请注册
的行为。商标被抢注 ,主要基于 以下一些
原 因:
立贸易壁垒阻碍我 国产 品进入海外市场 。
( )利 益 诱 惑 三
或服务 区别开 的标记” 不同的商标代表着 。 不同的生产者或经 营者提供 的商品或服务 的品质 、 产地 、 声誉等 。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 美誉度的知名商标凝聚 着企业 的付 出,代
商 标 注 册
后 以5 0万欧元 的价格将 Hi n e s s 商标 “ e 转 让”给海信公司。西 门子公司显然不是为
了5 万欧元而抢 注 , 0 其用意是利用商标树
请注册的行为 , 以及将他人 的创 新设计 、 外
观设计专利 、 企业名称和字号 、 著作权 、 姓
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将商标定义为 “ 将
口可 乐”商标的商标价值高达 7 0多亿美 0 元 。因此商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是企
业 的一种 无形财产 。 企业往往疏于 对无形财产的认识和保
美 国注册 ,5 %未在澳大利亚注册 , 4 0 5 % 未在加拿大注册 ,7 %未在欧盟注册。截 6 止 21 0 0年 1 月底 ,我 国企业通过 马德里 1 条约到国外 申请注册的商标总量 11 .万件 , 而我国共受理通过 《 马德里条约 》到我 国
护。 尤其是我 国很多企业受计划经济 的传
统影响较深 , 还没有 适应市场经济 的规则 , 导致竞争意识 、法律意识 淡薄 ,不重视对
价格 ;俄罗斯的 “ 莫奥斯泊罗夫”公司抢
注新科商标 , 出了4 万美元转让 的 “ 提 0 金 钱交易”的条件。
( )相 关 法 律 存 在 漏 洞 四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域名抢注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活动。

尤其是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不仅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享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因此,很多人会试图通过注册域名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管辖区域的经营范围具有优先权。

如果别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在其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互联网上以该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第一起案例:乔丹案这是一宗域名抢注侵权的案例。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曾一度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商标志公司和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抖音等多个平台,声称商标志公司和今日头条等公司抢注了他的姓名商标,涉嫌商标侵权,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在此次官司中,乔丹提出的诉求是:让商标志公司收回侵权的商标,赔偿乔丹1.5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乔丹的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定商标志公司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乔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不当得利,向乔丹公开致歉。

第二起案例:奔驰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的案例。

在中国,一家名为“奔驰集团”的公司抢注了“benz”这一英文单词的域名。

随后,奔驰公司才发现自己无法注册“benz”这一关键词,对其品牌宣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奔驰公司随即向“奔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后经法院判决,“奔驰集团”必须停止使用“benz”这一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1.5万元的经济赔偿。

第三起案例:著名歌手张学友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的案例。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保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商品、服务等商业标识的象征,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保护的同时,反垄断法规也对商标权益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一、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合法性、独占性和有效性。

合法性是指商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遵守商标局的审查程序。

商标局将从商标的可注册性、相似性、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

独占性是商标保护的核心要求之一。

商标的独占性意味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独占性有利于品牌的建立和维护,也有助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和选择。

有效性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的有效性要求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不能仅用于挂名、抢注等非真实商业目的。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期限、续展及使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商标权的使用行为要与商标的注册申请相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使用及失效。

二、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关系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标保护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的独占性,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商标权利人不能滥用商标权力进行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规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商标持有人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违规。

比如,商标持有人通过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可能被反垄断机构进行处罚。

此外,在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交叉领域,还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保护。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遵守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竞争。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1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1

美国辉瑞状告北京辉瑞侵犯商标权一审获赔20万元核心提示:北京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将“辉瑞”作为其企业名称,取名为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辉瑞公司),并在公司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 Products,Inc.)认为,北京辉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北京辉瑞公司告上法庭。

9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Products,Inc.)胜诉,获赔20万元。

原告辉瑞公司诉称,辉瑞公司创立于1849年,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先后在中国大连、苏州、无锡等多个城市设立了多家以“辉瑞”为字号的经营机构,是在华投资最大的外资制药企业之一,并在经营中树立了较好的企业形象。

自1995年起,辉瑞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辉瑞”、“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及HUIRUI”、“Pfizer”等文字及图形商标。

北京辉瑞公司于2004年12月将辉瑞公司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了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北京辉瑞公司还在网页介绍中进行虚假宣传,自称为美国某生化实验室“在华授权机构”,具有“高尖端的研发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暗示其与辉瑞公司存在联系。

此外,北京辉瑞公司经销的“辉瑞维格排毒基”因涉嫌欺骗消费者而被中央电视台等诸多媒体曝光,致使辉瑞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多次接到消费者的电话咨询以及受误导的消费者的投诉。

原告辉瑞公司认为,北京辉瑞公司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辉瑞公司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辉瑞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简称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北京辉瑞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06)京海民证字第268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内容打印件显示:北京辉瑞公司在其网页右上角使用了中文“辉瑞”、英文“Herod”以及类似于三个由大到小的原子核连接在一起的图案组合,并在下方标明“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介绍中称其为美国的奥姆尼康集团生化实验室在华技术授权机构,致力于生物科技产品的应用推广,美国的奥姆尼康集团“排毒基”研发组历经十年努力,运用“生物离子技术”开发出全球首台应用于人体排毒的高科技产品。

浅析海外恶意抢注商标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海外恶意抢注商标的成因及对策
S c e s l e eo h n e ai n l ma k t u c s f l d v l p t e i tr t a r e . uy n o
Ke od : rdm k MacosP —e pi e sa o ;Mar ne ao a R g t t no Mak yw rs Ta e a : l i r m teR g t t n r i u e v i ri di It t nl ei r i f rs d n r i sao 在 我 国加 入 WT 后 , 国 企 业 分 别 以不 同 形 式 走 出 国 O 我
害 , 响企 业产品在 海外 的销 售。为此 , 影 企业 需要 明确 商标恶意抢 注发生的原 因, 并采取 有效措施进 行事前防
范, 事后合理 处理 , 以最大程度避免 遭受商标恶意抢 注的 负面影响 , 顺利拓展海 外市场。
关键词 : 商标 ; 意抢 注 ; 德 里 国 际 注册 恶 马
利益 。此外 , 商标恶 意抢 注 行 为违 背 了诚信 原 则 , 坏 了公 破 平竞争 的市场秩序 , 必然也会 给我 国的社会 经济秩 序 的维 护
据 国家工商 总局最新 的不 完全统计 , 平均每年 中国商标被 国
外抢注案件超过 10起 , 0 涉及 食 品、 化妆 品、 料 、 电、 饮 家 服装
ZHANG Yi— m e i
( hn ogIstt o i t n ut , ia 5 33 S ad n tue f g d s y J n20 5 ) ni L hI r n
Ab t a t n r c n e r ,t e ic d n st a h n s r d ma k e r gse e y mai eo e s a e o r s r c :I e e ty as h n i e t h tC ie eta e r sa e i r d b lc v r e sb c me mo e r t a d mo e On et e t d ma k b r n r. c h r e r e P e—e t e r gse e i w l c u e g e t a m ,a e t h v r e ss l so rd a mp i e itr d, t i a s r a r v l h f c eo e a a e f o . t s p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互联网时代挑战与应对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互联网时代挑战与应对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互联网时代挑战与应对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标侵权问题愈发突出。

商标侵权指的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给商标所有人带来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变得更加隐蔽和普遍,亟需法律的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针对商标侵权法律中的互联网时代挑战与应对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的挑战1. 法律监管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仿冒品牌、商标侵权广告、域名侵权等。

这些侵权行为往往跨国跨境,让监管和打击变得更加困难。

2. 商标维权成本增加互联网时代商标维权的成本大幅增加。

在互联网上打假要比传统渠道困难许多,投入的人力、财力、时间成本都会大大提高。

特别是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商标侵权问题更加凸显,维权难度更大。

3. 法律规范滞后当前的商标侵权法律体系并未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变革,某些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上也存在难题。

特别是对于新兴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给侵权者留下了空间。

二、应对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要应对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的挑战,首要之务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处力度。

要提高立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及时跟进互联网时代涌现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为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执法加强网络商标侵权的监管执法,提高打假力度和效率。

建立健全的商标侵权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查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标品牌声誉。

3. 注重预防和教育加强商标侵权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侵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特别是对于互联网用户和电商从业者,要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他们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商标保护氛围。

4. 强化国际合作面对跨国商标侵权问题,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跨国跨境的商标维权合作机制。

积极参与国际商标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全球范围内商标侵权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给商标侵权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但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思路。

新商标法剑指商标恶意抢注

新商标法剑指商标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剑指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已经于日前公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重点目标之一就是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鉴于现行商标法应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依据过于原则(即,商标法第31条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实难举证),致使无法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蔓延。

因此,商标法最新修订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以下四方面规定:第一,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基本原则(见第7条),从根本上否定了恶意抢注行为。

这一原则也可以作为兜底条款,用于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非典型恶意抢注行为。

第二,特定业务关系下绝对禁止抢注相对方商标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不再仅限于商业代理关系(见第15条)。

存在前述关系的情况下,被抢注人仅需证明抢注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即可对恶意抢注进行认定,从而大大减轻了举证压力。

第三,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见第19条),即: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除不得接受委托;2)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阻止商标抢注。

第四,确定商标异议审查和复审程序的时限均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见第35条),以使商标争议当事方对争议结论的出现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综上,经修订后的商标法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提供了多方面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必将有效改善商标抢注的现状。

但是这并意味着恶意抢注行为会从此杜绝,企业仍需加强商标管理,及早注册商标,并建立有效的商标监测机制,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The Third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Targets at Trademark SquattingThe third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has recently been promulgated and will be implemented since May 1, 2014. Among other things, one of its significances is its combating against trademark squatting. Since current Trademark Law lack of enough measures against squatting (i.e. “by illegitimate means, register preemptively a trademark that is already in use by another person and has certain influence” specified in Article 31of current Trademark Law make it almost impossible for a plaintiff to prove its case), the rampant trademark squatting has not been successfully contained. As such, the recent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lays out the following measures:1.Introduce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s a basic principle for registration and usage oftrademarks (see Article 7), which illegalizes trademark squatting in general. In addition, this principle can be incited as a catch-all provision to deal with atypical trademark squatting acts which are not clearly specified in the Trademark Law.2.Extended the scope of certain business relationships in which trademark squatting isabsolutely prohibited. Such relationships are no longer limited to commercial agency relationships, but have been expanded to include contractual, transactional as well as other relationships in connection with business dealings (see Article 15). The plaintiff in any of the above relationships only needs to prove that the squatter knows the plaintiff’s prior existing trademark for recognition of trademark squatting, which will significantly relieve the plaintiff of its burden of proof.3.Introduced strict limits on trademark agencies (see Article 19), including 1) If thetrademark agency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e trademark to be filed is for trademark squatting, it may not accept such entrustment; and 2) a trademark agency may not file for itself for registration of any trademarks other than the trademark agency service trademarks, in order to prevent trademark squatting.4.Prescribed the timeline for both procedures of hearing and reexamination of trademarkopposition as twelve months, and an extension of an additional six months can be obtained after competent approval (see Article 35), so as to provide a clear expectation for relevant parties as to when the conclusive decision for the dispute will be made.In conclusion, the recent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provides multi-layered, clear cut legal basis for the crackdown of trademark squatting, which will definitely improve the statusquo. However, this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rademark squatting activities will be eliminated ever since, and it is advisable for market players to strengthen their trademark management, file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establish effective trademark monitoring mechanism etc., so as to protect its trademark rights.。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3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3

商标抢注当吃红牌当今社会,商标已不再是简单的区别性符号,尤其是驰名商标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在如火如荼的市场争夺中,正在成为争雄市场的新王权和成就霸业的“核武器”。

商标“抢注”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正是这种趋向的负面印证。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商标“抢注”问题不仅困扰着不少企业,也困扰着商标管理部门。

“抢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出的问题亦形形色色。

有消息说,深圳一企业把“长虹”“秦池”“齐民思”等享有声誉的商品商标“拿去”注册服务商标;又有消息说,近年来名闻遐迩的“春都”“双汇”被他人注册为饮料用商标。

据有关方面介绍,深圳某一公司在一年之内注册了百余件商标,而且其中多为一些他人创立、并已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

这些商标的创始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从而使这些商标成了抢注者的目标。

抢注者一旦得手,或使用这些商标,以假乱真,或根本就不使用这些商标,而是待价而沽,牟取暴利。

对于商标“抢注”者的“行径”,有关专家曾归纳为四类情形。

一是将他人先行的创新性设计或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而拥有在先权利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在设计者和所有者未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前抢先申请注册,利用法律的疏漏达到以商标进行注册的目的;二是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抢先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

而先使用的商标一般都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已通过广告宣传或产品销售有了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

抢先注册人多是利用先使用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的失误达到抢占他人商标的目的;三是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在已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上成为公众熟知商标,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产品尚未扩大到某些领域,或受申请注册时的经营的限制,才没有在所有类别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抢先注册人即在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抄袭、复印、摹仿公众熟知商标;四是抄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并用于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商标的“抢注”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真正的商标创始人或所有人无法注册其商标的结果。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2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2

论商标“抢注”关于“抢注”,在世界范围内商标法律均未有“抢注”的法律条款,但法律规定有违反诚实原则的不正当注册商标行为,对于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行为取得注册的,法律是禁止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各国在实施商标法的实践中,在商标注册程序内出现若干纠纷是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对于商标纠纷统称为“抢注”,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只有对商标纠纷做具体分析才是科学的。

如果笼统用“抢注”这一非法律用语是不能做出科学的法律结论,只能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引起思想上的混乱。

一、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动摇从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来看,对商标的生效或者有效,有“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两种不同的制度,多数国家是“注册原则”,我国亦如此。

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便取得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能享有这种权利,但可以使用。

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判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原则,一般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主动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法律对申请在先的权利予以保护。

但申请在先原则也不是十全十美,也有弊端,对此,法律作了专门规定,用特别程序的条款来解决。

世界上各数国家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其它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确权的审判机关申请撤销。

这种规定是对申请在先原则可能出现弊端的一种补救程序,使商标权归属更加公正。

二、分清不同情况的商标“抢注”目前社会上所提的“抢注”,是商标注册和管理中约定俗成的口头用语,不是商标法律专门用语。

对“抢注”一词不能绝对理解为贬意,要具体商标纠纷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说“抢注”是冷面杀手,扰乱经济秩序。

浅谈商标恶意抢注之救济

浅谈商标恶意抢注之救济
浅谈商标恶意抢注之救济
口耿 璐娜
( 四川省社会科 学2 年1 1 第 期 0 O 5 l 1 月日 0
摘 要: 依法注册商标, 是企业取得 该商标排他性权利的唯一途径.正式基 于商标 的这一特性 , 商标恶意抢注, 使得 成为这些年来屡禁不止的邪 恶 之风.这一切都给 商标被 恶意抢注的企业, 带来 了不可估量的损 失。在知识产权保护 日益得到 关注的今天, 如何应对商标抢注事件 , 以及受害企 业如何在最短 时间内寻求保护 , 无疑是很值得我们 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商标抢 注 不正 当竞争 某 市 的一 个新 兴 白酒企业 , 册 了” 注 英雄 榜” 作为 自己 的商标 , 结合 本案例 , 我们 可 以发现 , 新兴 的 白酒 企业 在” 地 英雄” 天 这 并且花 巨资打 造 了旗下 ” 天地 英雄 ” 一 白酒 品牌 。 开拓市 场 , 这 为 该 商 标上 投入 了大量 的广告 和宣传 , 并且 己初 见成效 。 显然 , 已 这 企业斥 资千万 对” 天地 英雄” 酒进 行广 告宣传 , 中包括 电视 广告 、 其 经 是在 使用 了 , 且是在 此商标 被 申请注 册 之前就 已经 使用 了。 而 而 灯 箱广 告牌 、 以及 公交车 车身广 告等 。可 是, 当这 一 品牌 逐渐 被大 且 , 观新 兴 白酒企业 对” 纵 天地英雄 ” 酒的宣 传投 入 , 该品牌 已经 在 众 所熟知 的时 候 , 另一家 知名 白酒企 业 , 却悄 然注册 了” 地英 雄” 天 消 费者 心 中留有 印象 , 并且产 生 了一定 的影响 。而且 , 天地 英雄 酒 商 标, 并且 凭借着 自身 强劲 的企业 实力 , 很巧妙 的把 自己的天地 英 在 宣传 的 同时 , 已经逐 步打 入市场 , 以说 , 地英雄 酒 是现 实 也 所 天 雄 酒打入 市场 , 混淆 了消 费者 的视听 , 使得 自己不 费吹 灰之 力, 推 存在 的商 品, 并不 是凭空 捏造 的抽象 品牌 。 样 , 这 就满 足 了上述 对 ” 出 了新的 白酒 品牌 ,同时拓 展 了 自己的市场 。新兴 白酒 企业耗 资 使用 ” ” 一定影 响” 和 有 的各项条 件 。 于” 至 以不 正 当手段抢 先注册 ” , 千万 , 却是 在 为他人做 嫁衣裳 , 终落 得个鸡 飞蛋 打的下 场 。说到 是 指抢注 人 申请注 册有一 定影 响商标 的主观 意 图、市场 行为 及后 最 这 , 自己都 不禁 为前一 个企业 悲惨 的遭遇 感到惋 惜 , 我 同时也为 他 果具 有不 正 当性 。 们淡 薄的法 律意 识而 感到汗 颜 。 案例 中 的知名企 业与新 兴 白酒 企业 , 同属于 一个 区域 , 可 能 不 众 所周 知 ,我国 的商标注册 采 取 的是在 先 申请 原则 。根据 我 不知 道新 兴企 业对 ” 天地 英雄 ” 酒所 做的宣 传和 投入 。 以, 所 该知 名 国商 标法第 2 9条规定 : 个或两 个 以上 的商标注 册 申请人 , 同 企业 在 主观 意 图上 显然 是恶 意抢 注 。并且 该知 名 白酒 企业 抢注 ” 两 在 种商 品或者 类似 商品上 , 以相 同或者 近似 的商标 申请注册 的, 初 天地 英雄 ” 标 , 同时推 出产 品 , 商 并 借用 了该新 型 白酒企 业 的广 告 步审 定并 公告 申请在先 的商 标 , 回其他 人 的 申请 , 驳 不予 公告 , 公 效应 , 高 了 自己的销售利 润 , 提 同时 , 使得 该新 兴 白酒 企业 的销 也 告期 3个 月内无 异议或 异议 不成立 的 , 以核 准注册 。也就 是说 , 予 售和 品牌 受到 很大打 击 。 一切都 说 明该知名 白酒 企业 抢注行 为 这 我国商 标法 并未 赋予未 注册商 标使 用人 任何 排他性 的权 利 ,在某 的不 正 当性 。 种 商标未 注册 而 有使用 的情形 ,该 使用人 无权 阻止他 人在 同一种 根据我 国商 标法第 四十 一条第二 款 的规 定 , 已经注册 的商 标 , 商 品 、 务或 类似 商品 、 务 上使用 或先 申请注 册该 商标 。只有在 违反 本法第 十三 条、 十五条 、 十六 条 、 三十 一条规 定的 , 服 服 第 第 第 自商 未 注册商 标 的使用 人与未 使用 人 同 日申请注册 时 , 照顾 使 用在先 标注册 之 日起五 年 内,商标所 有人 或者利 害关 系人 可 以请求商 标 的 申请人 , 之能 获准注 册。然 而 , 使 这个 范围是 有 限的 , 不能 限 它 评审委 员会 裁定 撤销 该注册 商标 。对恶 意注册 的 ,驰名商 标所 有 制他 人进 行 申请注册 , 因为 , 论如 何 , 不能违 反在先 申请 原则 。 无 都 人 不受 五年 的时 间限制 。 未 注册商 标使用 人选择 不将 其使用 的商 标进行 申请注册 这 是他 的 再 结合 《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二条 的相关规 定 , 第 任何竞 争行 为 , 权利 ; 如果 其为使 用 的未 注册 商标做 了大 量 的广 告投入 却未 申请 , 如 果违背 了 自愿 、 等、 平 公平 、 诚实信 用原 则 , 背 了公认 的商业道 违 或 晚 于他 人在 同一种 或类似 商 品或服 务上 申请 商标注册 ,结果 被 德 , 害 了其 他经 营着 的合法 权益 , 乱 了社会 经济秩 序 , 损 扰 均应 构 他人 抢先 申请 商标注 册 , 仅能 说 明该 权利 人 的商标权利 意识 淡 成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权 利人 可以依法 提起不 正 当竞争 之诉 ,以保 这 薄 , 当然 不 能给他 提供 法律上 的保护 。 这 护 自己的合 法权 益。 针对 这种情 况 , 国商标 法第 3 条特 意 做了例外 规 定: 我 l 申请 结 合本 案例 ,新兴 白酒企业 可 以向商 标评 审委 员会 申请撤 销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海外的独家代理商或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其代理的中国产品的德国商标;第二类是中国企业的品牌被境外同行竞争企业注册;第三类是以通过出售商标赚取经济利益的公司或个人,在海外批量注册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首先会想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等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当进行注册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在中国成功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已经被自己在境外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其他销售商抢先注册了。

目前,商标被抢注的中国企业大多会采取同抢注其商标的公司或个人采用谈判或用高价购回的消极方式来解决。

其实,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面打击恶意抢注、维护企业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的有力手段。

而面对海外恶意抢注、陌生的法律环境、法律文化和语言障碍时,中国企业在国外维权的信心往往稍显不足。

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抢注为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的时候,经常有人质疑这种维权的胜算有多大。

这种质疑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的,因为无论按照德国商标法还是欧盟商标条例中适用的领土管辖权原则和优先注册原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在德国或欧盟领土范围内原则上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说中国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能对抗在德国注册的德国商标权利人或欧盟商标权利人。

而根据优先权原则,注册在先的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是优先受到保护的。

这使得中国企业被抢注的商标理论上无法再次进行注册而受到保护。

但是,这两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为德国或欧盟商标。

本文会根据德国和欧盟的有关法律和相关判例解读恶意抢注的类型、恶意抢注的成立条件以及被抢注人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手段维权。

一、“ 恶意抢注”的基本类型笔者通过案例总结将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商标局: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共治的工作新格局,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速推进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整治重点,打击典型行为更加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若干情形,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下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一)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二)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三)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四)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五)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六)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七)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八)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十)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由商标抢注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

由商标抢注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

原则 ,就是按 申请 商标 注册 的时 间先后顺序 来确 定专用权 的归 属, 即谁先 申请就授予谁 , 而不 问该 商标 申请人是 否是 在先使用 人。 采取注册原则, 有助于促使商标使用者及时申请注册其商标, 但注册原则只对最先 申请者 的商标专用权予 以保护 , 以这一制 所 度也不可避免地使商标抢先注册行为的出现成为可能。此外, 绝 大多数商品所使用 的商标的注册与否 ,由使用人 自己自愿决定。 企业要取得专用权 的就 申请商标注册 ,不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 , 法律也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 , 受法律保护 , 能禁止其他 但不 也不 人对这个商标的使用。 随着 法制 观念 的加强 , 已经有越 来越 多的企业认识 到取得商 标注册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使自己取得商标专用权, 另一方面又 可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和使用与自己商标 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 。 22 审查制度存在不合理 之处 . 我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 ①商标注册 申 请人的条件过于宽泛。凡是领取到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都可 申 请商标注册 , 而不 问申请人是否 已经从事生产经营 , 不问 申 的注册商标是否与 也 请 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 从而导致 申 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不一致,造成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泛滥, 使大部分注册商标成为不依附于商品的“ 闲置商标”②商标注册 ; 申 请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 我国采用 的是“ 在先申请原则” 。但是, 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 日 期是以商 标局收到 申请人的 申请书件 日 期为准 , 而不是 以实际 的申请人寄 出日 期为准的, 这使抢注商标的现象也有机可乘。 23 商标 抢注行为应属不正 当竞争行为 . 我国《 反不 _当竞 争法》 E 规定 , 冒他人 的注册商 标 ; 自使 假 擅 用知名商 品特有 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 , 造成 和他人 的知名商 品相混

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刘婪棼摘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修法内容针对现实中突出存在的恶意注册等现象进行了回应。

本文将关注点集中在修法中有关恶意申请的部分,通过“优衣库”案件,探析在修法之前我国是如何对恶意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发现其不足。

对修法后《商标法》中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着重针对第四条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进行认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回归法理学的视角,法律制度应当立足于现实,解决当下紧迫的现实问题。

在本次修法中,看似是寥寥数条的小修,实则紧紧抓住了实务中的最大问题,体现在规制恶意申请、提高赔偿额、增加权利人销毁诉求三个方面。

本文针对新修改《商标法》中“规制恶意申请”部分进行梳理分析。

关键词:《商标法》;“恶意申请”;思考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0-0097-0003一、商标保护现状1982年,《商标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现行《宪法》同年颁布。

从1982年颁行至今,《商标法》已经历了1993、2001、2013和2019年四次修改。

《商标法》多次频繁地修改毫无疑问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对商标保护的强烈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社会的变革对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也在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除了立法层面的跟进,实务中我国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

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1992件,同比上升51.2%;新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51998件,同比上升37.0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37.1万件,同比上升28.8%。

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探讨

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探讨

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探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标在国际间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保护商标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商业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

然而,商标保护中存在着国际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是全球商业活动中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将探讨商标保护中的国际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商标侵权的国际法律问题商标侵权是商标保护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1、地域性的商标保护规则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中,对商标的认定、保护和侵权行为都有所不同,这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跨境商标侵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境商标侵权的情况越来越多见。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不同,越界商标侵权的行为到底是谁的过错,怎么处理,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3、跨境商标侵权的解决方案为解决跨境商标侵权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探索各种解决方案。

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是诉讼解决方法,即在起诉者所在国家对侵权行为实施的法律进行判断和制裁。

另外,还有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商标侵权的问题。

二、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是商标保护中的另一个法律难点。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对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也有不同的规定。

1、商标权利转让和许可的法律规定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在不同法律体系下有不同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商标法律要求将转让和许可行为进行书面合同,有些国家还要求将这些合同备案,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2、商标权利转让和许可的跨境规则在跨境商务活动中,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在规定商标转让和许可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也较多。

因此,在贸易中,差异法律适用和合同明确的重要性就显得格外关键。

三、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除了商标侵权和商标权利的转让和许可外,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也存在着相应的国际法律问题。

域名抢注引发的法律思考

域名抢注引发的法律思考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垒尘圭塾金竺!竺!三望型一一篮圈圈鍪圈■域名抢涅男,发的法律飓考黄冉摘要随着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而伴随的域名抢注问题也愈演愈烈。

如何从法律上认定域名抢注这一新生事物,依法协调与保护域名抢注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域名的不同含义入手,对域名侵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域名域名抢注恶意抢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2-061—02一、域名的含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国内外有关域名的纠纷层出不穷。

所谓域名,又叫网络域名称,其英文是D om ai nN am 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系统。

每一域名都有一个IP地址与之对应。

由于I P地址是一串数字如:206.44.35.7,这样一串数字非常难记,为了便于利用互联网与其他用户交流,于是就为网络上的计算机取了名字,然后通过域名服务器(D N s)将域名转换成I P地址,从而记住域名便可。

比如“yahoo.cor n”就是雅虎中国的I P地址。

通俗地讲,域名就是网络中每台计算机所专有的、起区别作用的名字。

用户都想使用一个比较简明易记并且能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而商家更是喜欢拥有一个与自己公司、企业或组织的厂名、商号、商标或其他明显特点相联系的域名,因为如果商家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及商标权人。

所以据统汁在当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多数是用商标来做域名的。

由于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先注册的人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简明易记的域名,而后来注册的人就不能再选择该域名注册。

因此就出现了一些热门的域名被抢先注册的情况,甚至将其他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这就促使了域名抢注问题的产生。

二、域名抢注侵权的法律分析(一)对‘域名抢注”的理解一般而言,域名抢注指的是域名注册人将他人已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造成域名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一种现象。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视角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分析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视角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分析

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视角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分析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分析,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恶意”的认定有关的条款,提出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泛滥有商标制度存在缺陷、忽视商标使用、认定主观恶意的标准不明确、违法成本低廉这四个原因。

针对商标制度存在缺陷问题,本文认为注册商标是为市场交易服务的,目前我国处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市场对方便、快捷地取得商标注册的要求相当强烈和迫切。

对此本文提出了继续采用注册取得商标的方式,内容方面引入相对理由审查,审查流程层面依旧将异议前置程序作为参照程序的商标注册审查方式建议。

针对忽视商标使用问题,本文认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合理性,应当是通过使用商标注入商誉,而不是简单的通过注册申请来实现。

对此提出了应为注册商标设定限制,加强使用或使用意图审查的注册时的商标使用审查建议;配合商标撤三制度,提出以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为中心进行商标使用考察的审查建议。

第一章恶意注册的现状及问题第一节我国恶意注册现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源于注册人的牟利心理,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剽窃别人已经有的商誉以及特有的产品或者已经形成的服务的既定利益和固定市场。

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背商标法的违法行为,但是其实质也是注册人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使用的手段,其目的是非法抢占他人产品市场、建立竞争障碍,进而破坏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然后借助商标的消费者关联性心理来控制消费者的自主交易行为甚至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最近这些年来,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商标申请数量的迅速增多,恶意注册行为也不断涌现。

2017 年,一位自然人以5746 件商标申请量问鼎我国商标申请量排行榜的第一名,遥遥领先排在其后面的腾讯、阿里等大企业27。

从一般人的角度看,这惊人的商标申请注册量后的注册目的很难称之为“善意”。

不仅仅对先权利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有所损害,而且还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了扰乱,亟待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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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任何明确禁止恶意申请注册的实体性条款,直接导致商标权利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打击恶意抢注的商标,因此无法通过申请程序使得其自身的商标获得法律保护,无法在中国市场上合法使用自己的品牌。其直接后果或是商标权利人向抢注人高价“赎回”被抢注的商标,或是彻底放弃中国市场。
2009年,苹果公司以365万美元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得“iphone”商标;2012年,又以6000万美元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正式取得“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权。可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背后所蕴含的商机和巨大商业价值逐日凸显,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到。无论是商家还是普通大众都开始对之进行大力挖掘,希望通过投入较小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取巨额经济回报。愈演愈烈的商标恶意抢注风潮,对真正商标权利人、相关消费者和商标主管机关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正常的市场和有序的竞争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笔者希望借此文对现行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进行合理可行的探讨,以冀商标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在不久的将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便捷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商标权。
浅议商标恶意抢注的立法阻断
愈演愈烈的商标恶意抢注风潮,对真正商标利人、相关消费者和商标主管机关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正常的市场和有序的竞争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笔者希望通过商标法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的完善,使得商标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时有法可依,全面防止恶意商标申请的发生,有效打击抢注人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
(4)在交谈中或邮件往来中透露希望商标权利人“赎回”商标的意向。但是此类证据很难固定,其证明力通常很弱,不大可能为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所采纳和认可。
申请人认为,只要商标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中的任意一项,就应当被视作完成其举证责任。此时,应当由抢注人进行反证,以证明其对于抢注的商标具有在先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当判定抢注人确实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
(1)通过商标检索可调取商标抢注人名下所有公开的商标申请和注册信息,其中可能明显存在诸多属于他人的知名品牌。
(2)抢注人的网站上公开介绍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和产品,表明其明确知晓该权利人及其品牌在行业中的知名度。
(3)在某些商标交易平台上公然明码标价出售该商标,清晰表明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使用该商标,而是用以牟利。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
商标恶意抢注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若将其细化,笔者认为下列四种目的最为常见:
1、进行商标交易。抢注人向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市场主体出售商标,以谋取暴利。这是一种纯粹通过商标买卖牟利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通常由“职业”商标注册人所为。
2、强化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争议程序的答辩环节。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即使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答辩,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然会对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绝大多数抢注人正是看到这个“契机”,知道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商标注册申请费,无需参与任何商标权利人提出的异议或者争议程序,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的空白成功抢注他人商标。
一、恶意抢注商标的现状
目前在中国,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已经到了近乎疯狂的地步,甚至有人称抢注商标比炒股炒房还暴利。一些“职业”商标注册人利用现行法律的漏洞,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据为己有,然后向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或其竞争对手进行兜售。如自然人叶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522件商标,至今有233件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其中包括爱马仕、登喜路等大量高知名度涉外商标。再如深圳某外贸公司大规模抢注我国企业知名商标200多件,其中一部分商标与“长虹”、“熊猫”等几十个公众熟知的商标采用完全相同的文字,在注册后联系真正商标权利人,希望权利人高价买回自己的商标。这种新型的“小投入大回报”的投资方式搅乱了规范的市场秩序,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了混淆和误认,浪费了稀缺的审查资源,影响了商标权人的正常商业运营、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和投入。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考虑到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被动认定原则,其标准也非常严格,而且举证难度很大,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利人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并成功异议或撤销恶意商标申请或注册十分困难。
3、商标异议和争议裁定的结果不应是单纯的驳回商标申请或撤销商标注册,而可依据异议人/争议申请人的诉请,裁定强行移转商标。
根据现行的审查和审理实践,一旦商标异议或争议被认定,商标将被裁定驳回或者撤销。笔者认为商标法可以引进域名争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依据商标权利人的要求,或裁定驳回商标申请、撤销商标注册,或裁定将争议商标强行移转给商标权利人。这对抢注人具有相当的震慑力,让其知道其抢注行为可能是为他人做嫁衣,从而使其在进行商标恶意抢注前有所顾忌。
笔者忖度是否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如: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若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辩状,即视作其放弃商标申请权或注册权,裁定异议或争议成立,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或注册商标予以撤销。这样不仅可以在程序上对商标抢注人设置障碍、增加其恶意抢注商标的成本,而且可以减轻审查负担、节约审查资源。
1、增加禁止商标恶意申请的条款。
首先,应当明确界定商标恶意申请的表现形式,让商标权利人在维护自身的商标权时有法可依。可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表现形式,列明对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的制裁方式等,为防止商标恶意申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当明确商标恶意申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及被认可程度。按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恶意申请纠纷中往往须由商标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商标权利人往往很难通过公开渠道取得直接而有效的证据。因此,很多商标权利人在与抢注人的商标纠纷中通常以证据不足而宣告失败。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取得的资料仅有如下几种:
笔者希望通过商标法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的完善,使得商标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时有法可依,有效打击抢注人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
(文章来源于:麻醉槍)
在一个品牌创立之初,商标权利人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将其商标申请注册或付诸使用,其中不仅涉及地域、法域、成本、时间等问题,更受制于商标权利人全盘的品牌战略部署。然而,“触觉灵敏”的职业商标注册人或相关同行业者就有可能针对正兴起的品牌立即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必然导致商标权利人在正式进军中国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抢注。
3、经销商或合作伙伴在商业磋商初期抢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
在进行商业磋商起步阶段,经销商或合作伙伴抢先申请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并未达成合作,而商标权利人发现商标已为他人抢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尚处于协商初期,双方尚未达成合作,没有签署任何约束双方行为的合同、协议等,仅凭若干往来邮件信函,目前无法使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经销商或合作伙伴是在初步协商阶段获知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继而提出注册申请的。
4、以抢注的商标为筹码,要求与商标权利人建立或继续商业合作关系。这一类型的抢注人以归还商标所有权为谈判砝码,要求商标权利人与之建立或继续商业合作,从而获取不当商业利益。这类商标恶意抢注往往发生在商业磋商开始之前或之初,其本质亦是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商标恶意抢注的表现形式及现行商标法中的不足
2、将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无论是出自实际商业使用的考虑,还是出自经济效益的考量,商标权利人通常只会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是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中大型企业考虑到今后的业务拓展或防范他人进行恶意申请,亦会在相关联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中申请注册商标。但由于申请费用和《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规定,商标权利人不会、也不可能在全部45个类别中就其所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这就导致了部分意图“傍名牌”的企业或个人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可轻易取得他人知名品牌的注册。
3、阻止竞争对手的品牌指定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部分企业刻意抢注竞争对手的商标,是为了保持自身的市场领先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一旦抢注人拥有了竞争对手的商标,便可使其竞争对手不能合法使用商标,从而无法将商标指定产品或服务引入市场。或者通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经营行为施加诸多限制。这是一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实际上是给竞争对手加筑了贸易壁垒。
综合诸多商标恶意抢注案例,抢注的具体表现形式无外乎如下三种:
1、将尚未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品牌抢先申请注册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
商标权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获取,同时商标在很大程度上又受到地域的限制,即,要取得商标权,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在先原则,如中国)或付诸实际使用(使用在先原则,如美国)。
2、使用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抢注人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使用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依靠该知名商标已经形成的良好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使得消费者将抢注人与商标权利人联系在一起,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或商业合作,从而误导相关公众,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打开市场。这样不仅节省了早期市场调研和市场开拓所需的时间和费用,还大大节约了后期的品牌培育和广告投入的成本。这是一种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而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无明确的禁止商标恶意申请的实体性条款。虽然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据程序性条款对恶意抢注的商标提出异议或争议,但是由于没有实体性条款的规制,此类针对纯恶意申请(注册)提出的异议或争议往往以失败告终,使得真正的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最终不得不被迫“赎回”被恶意抢注的商标。
四、完善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的立法建议
正是因为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现实中愈演愈烈,因此,针对上述各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立法完善已成当务之急,以期为防范和制裁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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