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所有权归属保护国家
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
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
土地权属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管理和调控。
它涉及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登记、变更、转让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首先,土地权属管理涉及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登记。
这包括对土地所有权归属的确认和登记,确保土地的所有权清晰明确,防止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发生。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土地权属管理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这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审批、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旨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土地权属管理还涉及土地收益权的管理。
这包括对土地收益权的分配、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土地收益权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是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也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土地权属管理还包括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这包括
对土地产权的保护措施、法律法规的完善、产权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的管理内容。
保护土地产权,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
总的来说,土地权属管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
确认、登记、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它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
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权
益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
3.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土地权属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土地权属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支配和转让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
它是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土地权属制度的建立旨在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保障土地的产权安全,激发土地的开发潜力,促进经济发展。
在土地权属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可以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体。
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属归属于国家,而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则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
个体所有土地的权属则归属于个人或企业。
土地权属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土地产权提供了保护,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合法地支配和使用土地。
这种保护可以提高土地所有者的投资意愿,促进土地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其次,土地权属制度为土地的流转和转让提供了规范和便利的渠道。
通过市场交易,土地可以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土地权属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
然而,土地权属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权属的确权和登记工作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而现实中存在一些未确权和登记的土地,给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保护带来了困难。
其次,土地权属制度在城乡之间存在差异,农村土地的权属更加复杂,导致土地的有效流转受到限制。
此外,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划分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为了完善土地权属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权属的登记和确权工作,提高土地权属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权属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发展。
此外,还需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划分和管理,确保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综上所述,土地权属制度是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制度。
通过完善土地权属制度,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指国家对自然资源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界定和保护的制度。
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存在的、直接或间接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或能量,如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于保护资源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明确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
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即资源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这是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
通过建立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可以确保资源的合法流转和有效配置,避免资源的乱占、乱卖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同时,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也是国家保护和管理资源的基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明确资源的使用权。
资源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划分和流转,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通过明确资源的使用权,可以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对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增值。
同时,对资源使用权的明确也能够避免资源的滥用和过度开发,保护资源的完整性和功能,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环境和生态。
资源的产权制度可以促使经济主体在资源的利用过程中考虑生态环境的损害和修复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可以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建立要求合理、公平和公正。
合理性包括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基于科学评估和规划,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资源的长期利用价值。
公平性包括资源的流转和配置应公平公正,不得垄断和操纵资源市场,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参与资源利用的平等权利。
公正性包括在资源利益分配中确保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资源利益的过度集中和不公平。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有效治理资源环境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土地管理法 1986年
土地管理法 1986年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土
地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
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
这一规定为土地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保障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
统一管理和调控。
其次,该法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包
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
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
此外,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和环
境治理的相关内容,强调了对农田土地、林地、草地等特定类型土
地的保护,同时要求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环境监测和保护,防止土地
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总的来说,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所有权归属、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中国的土地管理和资源保护奠定了基础,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指国家对自然资源进行所有权划分、明确和保护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
由于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地区性的特点,因此其产权归属不仅涉及个人或组织的所有权,还涉及地方和中央政府的所有权。
在这其中,需要科学地评估资源的价值和使用权归属,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调节资源的供需关系。
其次,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还需要强化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这包括建立健全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和监管,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行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监督,遏制资源浪费和破坏行为。
最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还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这包括建立自然资源产权的公开和透明的制度,让公众了解和参与资源产权的划分和管理,以提高资源利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资源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公开资源的情况和利用状况,促进公众对资源利用的监督和参与。
总体来说,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
立科学、公正、透明和可持续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能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现代产权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是指现代社会在经济领域中对产权的规范与保护的制度安排。
这个制度体系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建立起来的。
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是确立所有者对财产的所有权,保护产权人对其财产的自由支配权。
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早在古代,人们就有了对财产所有权的认识和保护。
然而,现代产权制度与古代制度相比,具有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的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清晰明确,权利明确,便于交易。
它明确了财产权属的界定,确保了财产的合法归属,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产权保护。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人们可以依据产权制度进行各种交易和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最大化。
现代产权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护产权人的权益。
它通过法律和制度,为产权人提供了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手段。
产权人可以依靠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了产权受到非法侵犯和侵权行为的损害。
现代产权制度还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稳定的产权环境,使其能够放心投资和创业。
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只有具备明晰的产权制度,才能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的有效运行。
然而,现代产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产权形式多样化和产权主体众多,产权纠纷频发。
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权领域也出现了新的挑战,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跨国产权纠纷的解决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宣传教育,提高产权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总之,现代产权制度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现代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国有资产法详细解析
国有资产法详细解析国有资产法是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明确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利用,以及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国有资产法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背后的重要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法的背景和意义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过去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资产流失、效益不高等问题,亟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家财富的安全和增值利用。
国有资产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明确了法人地位和权责分明。
这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责任明晰度。
其次,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一般规则,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最后,国有资产法强调了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利用,有利于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效益。
二、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国有资产的分类和归属国有资产根据其性质可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全民所有制。
2. 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3. 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利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他们应当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合理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价值和效益。
4.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是国有资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三、国有资产法的重要概念和原则国有资产法中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对于深入理解这一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进行产权登记。
本文旨在探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流程和管理措施。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目的在于明确和保护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它通过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只有通过产权登记,国家才能对国有资产的流转、使用、处置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流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资产准备:确定需要登记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准备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 资产调查:对登记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调查,并记录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了解资产的具体情况和价值。
3. 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登记工作的依据。
4. 资料整理:整理资产登记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证书、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5. 申请登记:向相关部门提交国有资产登记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登记资料和证明文件。
6. 审批登记:相关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批,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通过审批,即可进行登记操作。
7. 登记发证:登记成功后,颁发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措施为保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操作:制定统一的登记操作规程,确保登记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行。
同时,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程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的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前言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是支撑国家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重要战略资源。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价值,建立和完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的定义、分类和特点入手,全面介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国有资产的定义、分类和特点1. 定义国有资产指的是由国家所有、国家控制和国有企业出资所持有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器、交通运输工具、金融资产以及自然资源等。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人民群众。
2. 分类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国有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用于行政管理的公共设施,如政府办公楼、公共交通设施、文化设施等。
(2)用于经济建设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3)用于社会服务的设施,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
(4)自然资源类资产,如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
3. 特点国有资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属性明晰。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人民群众,其归属清晰,不会出现产权纠纷。
(2)经济价值大。
国有资产拥有广泛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为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
(3)战略性强。
部分国有资产具有战略性意义,如石油、天然气、稀土等,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意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和物质基础,其安全和保护至关重要。
建立健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损坏或流失。
2. 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国有资产是社会共同的财富,应该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价值。
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 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国有资产离不开市场经济的管理,需要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将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进行界定和确认归属的过程。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需要明确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界定,以确保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管理。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意义国有资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政府来说,正确界定和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国家财产权益:通过界定产权,确保国家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定国有资产产权后,可以更好地进行管理、监督和激励,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3.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违规流失。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时,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法律层面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公平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个别利益相关者,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保护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4. 有效性原则:界定的产权应当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资产清查与登记: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建立健全的资产档案和数据库,明确资产的基本信息和归属。
2. 界定标准与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制定相应的产权界定标准和操作依据,明确产权的界定范围和要求。
3. 产权确认与评估:根据界定标准,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确认,包括确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4. 产权调整与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确保产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产权保护与监督: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如何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保护国家利益,提高资产的收益率,一直是国家和企业关心的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是在中国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的总结和规定。
规定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资产的评估和验收、资产的监督和审核、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等方面。
通过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可以有效地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其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法律属性,是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管理的依据。
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归属于国家所有,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国家的所有权。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性和一致性。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还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验收提出了要求。
评估和验收是对国有资产进行核实和验证的过程,是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规定明确了评估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虚报和浪费。
资产的监督和审核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环节,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提高资产管理效益的重要手段。
规定明确了资产监督和审核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监督和审核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障国有资产投资回报的重要手段。
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流转和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规定提出了流转和处置的程序和标准,规范了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行为,保护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臵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铁路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铁路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其确权工作的实施对于保障铁路运营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铁路确权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二、目标。
1. 确保铁路线路、用地、设施的所有权准确清晰;2. 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提高运输效率;3. 维护国家铁路利益,加强国家铁路资产管理。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调查研究,明确所有权归属。
对于铁路线路、用地、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明确所有权归属,建立完善的资产档案。
2. 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确权程序。
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铁路确权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确权工作的合法合规。
3. 强化技术手段,提高确权准确性。
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提高确权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 健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铁路确权管理机制,加强对确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铁路员工对确权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2. 健全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
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确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铁路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确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预期效果。
1. 铁路线路、用地、设施的所有权得到准确清晰的确认,消除潜在安全隐患;2. 铁路运输效率得到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便捷的交通服务;3. 国家铁路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为国家利益保驾护航。
六、总结。
铁路确权工作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级铁路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只有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技术手段,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健全奖惩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为铁路运营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驾护航。
希望全体铁路工作者共同努力,为铁路确权工作的顺利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八二宪法对土地问题的解释
八二宪法对土地问题的解释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宪法,它于1982年颁布实施。
八二宪法对土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等方面内容。
首先,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对国家所有土地实行管理、保护和利用。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和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得侵犯和侵占。
这一条款的出台,明确了土地的归属,保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八二宪法对土地利用方式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根据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
国家采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分配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八二宪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非农业部门合理利用农村土地,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城乡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现代化。
这些规定明确了土地利用的原则和目标,为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八二宪法对土地征收与补偿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宪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给予必要的补偿。
征收土地时,必须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征收土地应当尽量减少损失,优先征地可适用低成本方案。
八二宪法还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经济补偿、安置补助和再就业等。
这些规定保护了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八二宪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制度。
根据宪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实行保护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而具体的承包期限由双方约定。
八二宪法还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用作抵押和出租,但不得买卖、转让。
国际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国际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的保护制度⼀般发⽣在商品交易的买卖之中,当然了,不同的国家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制度是有的规定的,因为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是不⼀样的,所以各个国家只会制定属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是很合理的。
那么国际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买卖交易中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它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所有权保留有不同的规定。
德国规定“动产的出卖⼈在⽀付价⾦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付全部价⾦为其推迟⽣效条件,并在买受⼈对⽀付价⾦有迟延时,出卖⼈有权解除合同。
”按照德国民法严格划分债权⾏为和物权⾏为的体例,所有权保留是物权⾏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成⽴并⽣效;该制度不适⽤于不动产买卖;只要当事⼈意思表⽰⼀致,⽆须订⽴书⾯合同,所有权保留关系即成⽴。
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转移;第三⼈可以基于对保留买受⼈占有的信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法国的保留所有权规定除双⽅当事⼈意思表⽰达成⼀致外,尚需具备⼀定的书⾯形式。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债权⾏为附停⽌条件,买卖合同本⾝成⽴,但未⽣效。
根据《瑞⼠民法典》第715条规定,当事⼈在约定所有权保留时,除了需要意思表⽰⼀致之外,还需要履⾏法定的登记⽅式,才能⽣效。
如果不经登记,所有权保留在当事⼈之间不发⽣效⼒,更不能以所有权保留对抗善意第三⼈。
瑞⼠民法典只承认动产的所有权保留,⽽且还规定买卖牲畜不得保留所有权,不动产不能保留所有权。
意⼤利采取有限制的登记对抗主义。
在标的物为机械物且价格超过3万⾥拉,则保留所有权可对抗第三买受⼈。
但以保留所有权的约款在对机械物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书室的特别登记簿上进⾏了登记并⾃第三⼈处得到机械物时,该物尚在实施登记之地为限。
可以看出,只要是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就能保留所有权。
当事⼈之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意思表⽰⼀致就可以成⽴,但是⾮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土地管理法旁白
土地管理法旁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土地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权。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又保障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租赁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土地利用。
土地的转让、租赁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进行,并且应当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这一规定的出台,既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滥用和乱象。
第三,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保护和治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保护制度,禁止破坏耕地、林地、草地等基本农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既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维护了环境的生态平衡。
第四,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和补偿进行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方式也需要依法进行,并且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和决策程序。
这一规定的出台,既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经过登记备案,确权工作应当及时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也需要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规定的出台,既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产权单位定义
产权单位定义产权单位是指拥有特定财产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产权单位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权单位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一、产权单位的定义产权单位是指合法拥有特定财产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这些权益可以是土地、房屋、商标、专利、股权等。
产权单位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国家、政府机构、企业、个人等。
二、产权单位的重要性1. 维护公平正义:产权单位的存在有助于维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
2. 促进经济发展:产权单位的存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投资和创新的动力,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单位能够明确界定资源归属,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促进资源的高效流动。
4. 激励创新创业:产权单位的存在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创新和创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5. 保护知识产权:产权单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产权单位的类型1. 国家产权单位: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产权单位。
2. 企业产权单位: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拥有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产权单位。
3. 个人产权单位:个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单位。
4. 集体产权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产权单位。
四、产权单位的管理与保护1. 法律保护: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产权单位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2. 监管机构: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产权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滥用权力和侵害权益。
3.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产权单位的监督和参与,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建立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权的流动,提高产权单位的效率和竞争力。
五、结语产权单位是社会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和管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创新创业至关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讲明确所有权归属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大家好,我讲的题目是明确所有权归属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我讲三个大问题,一是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二是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三是物权的保护。
一、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一)所有权的性质和基本内容现在讲第一个问题,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第一个问题我讲三个方面,一是所有权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物权的基础,如果没有所有权就没有其他的物权,因此要了解物权,首先要了解所有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也可以看作是所有权的一个定义,这个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其中占有是指对于物的实际的管理或者控制,因为所有的前提就是占有这个物,占有这个物也是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体现;使用就是所有人对物的利用,自己使用或者让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使用,使用物是我们拥有物的目的所在;收益是指利用物,利用占有或者是使用、处分来获得经济效益,获得经济效益通常是我们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还包括孳息,孳息是一个专业名词,它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天然孳息,比如说果树结果或者牲畜生小畜,还有一种叫做法定孳息,是指租金或利息;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于财产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通常是由所有权人行使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其他人也可能会对财产依法进行处分,比如说在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了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有权依法对财产进行处分。
上面讲了所有权的四项内容,在理论上这四项内容称为全能,我们了解了所有权的全能,还要了解所有权的一般特性。
一般来说,所有权有以下特性:1、完全性第一,所有权的完全性,或者有人说所有权是一个完全权。
所有权人对物有完全地支配力,在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不相融的权利,因此所有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所有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源泉,与所有权不同的是,他物权,像用益物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它支配物有一定的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第二,所有权的整体性,也可以称为单一性。
意思是说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加的总和,而是说他们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是一个统一的支配力。
所有权人可以让物归其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使是这些权属都归于他人,所有权人仍然保持所有权的完整性,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3、恒久性第三,所有权的恒久性,也可以称为永久性。
也就是说所有权的享有是没有期限的,只要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
这一点和知识产权、债权不一样,知识产权、债权通常都是有期限的。
4、弹力性还有一点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又称为所有权弹性,或者叫做归一力。
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了权利,即使是所有权所有的、已知的表征权利,所有权人都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归了别人,一旦其他的权利都被终止之后,所有权自然恢复到原来完满的状态。
所有权的这些特征在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但是通常民法很少明确规定这一点,不过也有国家的民法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性质。
比如俄罗斯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其中就规定向他人转移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权人,这一点就体现了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弹力性。
根据所有权的全能和特性,学者通常在理论上用处分权来定义所有权。
比如有的台湾学者认为,所有权为以全面的物质支配全能为内容之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者止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大陆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
以上讲的就是所有权的基本概念、基本含义和它的性质。
5、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还有一个问题要讲一下就是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密切,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所有制状态决定的,但是人们通常会对所有制形成误解,将所有制也理解为所有权,因此搞不清楚所有制和所有权是什么关系,因为所有权和所有制就一字之差,但是实际上内涵相去甚远。
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因此成为生产关系的集中表现,通常我们以所有制来表述特定的生产关系,因此所有制不仅仅是指生产关系的占有形式,而是指的总和的生产关系。
马克思说过,“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这里的所有制就是指以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为重要内容的生产关系。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不仅仅是民法的专有名词,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权利,“所有权”一词的使用面非常广,而且也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
在比较广的含义上,所有权是指法律政治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等于是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的时候,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权和所有制是对应的概念;但是在较窄的含义上,所有权就是指所有人对特定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概念通常是由民法规定的,在民法上,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但是所有权这个词的使用不限于民法,广泛使用于各个法律部门,或者说规范所有权的法律不仅仅是民法,各个部门均有涉及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关系,权利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民法的所有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所有权人和他人的关系,民法上的所有权不仅仅是讲所有人对于物有什么权利,主要是讲所有人与他人的关系,在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上也讲所有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跟民法不同,调整的所有权关系也是民法不一样的。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民法的所有权体现的是平等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行政法、经济法上的所有权体现的是行政管理关系,比如国家依据行政权来征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体现的就是一种行政关系。
这是第一个问题。
(二)所有权的限制现在讲第二个问题,就是所有权的限制。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权利,国外的很多立法里通常也会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
依法或者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个内容很广,今天在这里只讲一点,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民法上有一个原则,就是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在物权法上,这一原则就体现为物权的取得或者行使要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这个原则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们讲所有权不能只讲所有权是绝对权,是一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同时还要讲所有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
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对所有权的了解就不全面。
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所有权的取得,二是对所有权的行使。
1、所有权取得的限制现在讲第一个方面所有权取得的限制。
对于所有权取得的限制主要有两点:(1)一个是取得所有权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
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法律规定要求登记的必须登记,否则法律不承认其所有权,比如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话,要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不承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取得动产的所有权,通常要经过交付,不交付不承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对于特定的物、自然人、法人不能拥有所有权。
比如我们国家的土地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个人、单位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法律禁止流通的一些物,通常个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权,比如国家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特定的文物或者军用品等。
2、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第二个方面是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限制,这个限制就是本法第七章规定的内容,称为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的不动产人的利益,但是对于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且要容忍来自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轻微的伤害。
(2)在自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可能损害他人的财产,但如果进行自卫和紧急避险的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对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对于特定的物,法律虽然不限制拥有所有权,但是从物关系国计民生、文化价值或者是国防安全的理由可能限制物的流通,或者是通常的禁止、限制的出口。
比如我们国家台湾地区就规定,重要古物不得移转于外国人,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非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4)征收征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征收集体、单位、个人的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5)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多发生在当事人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国家对其财产予以没收,直接剥夺其所有权。
(三)关于征收征用1、征收的问题以上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征收征用的问题。
先讲一下征收的问题。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从集体、单位或者个人手中取得土地、房屋或者是其他的财产,这时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征收属于行使行政权,不是民事关系,是行政关系,但是民法之所以规定征收,是由于从物权的角度来讲,征收是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它也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对于所有权人来讲,这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以民法通常是从物权的这个角度,来对征收做原则性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我们国家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的保有量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这个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在18亿亩,这是一个约束性的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物权法对此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物权法依据宪法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同时,物权法对于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做了规定,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的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