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通报
关于近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青藏监督站2011年11月各位领导、同志们:遵照江副总经理指示和会议安排,下面通报公司管内建设项目11月份以来质量安全情况。
管内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照铁道部、公司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了大量问题,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但部分工点问题依然不少,有些问题触及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希参建各方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整改。
本月我站分别对西格二线关角隧道、兰新铁路第二双线(代建)、西宁站枢纽改造及相关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了抽查。
本月抽检工点13个,发现问题40个,其中安全问题10个,质量问题29个,其它质量行为问题1个;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4份。
从整体情况来看,隧道施工存在防排水施作不规范如止水带破损、钢边止水带接头不合格、纵、环向盲管安装不符合要求等;二衬钢筋施工不精细,排距、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掌子面超前小导管未注浆;锚杆施作不规范;隧道仰拱、边墙开挖进尺过长;隧道仰拱混凝土浇筑未使用弧形模板;仰拱预埋钢筋间距超标;仰拱混凝土与仰拱填充混凝土同时浇注;洞内积水、通风、照明不良,应急救援和逃生设备不健全等。
桥梁工程存在部分项目施工工艺不规范,如连续梁节段竖向预应力筋未及时张拉,横向预应力筋张拉后未及时压浆封锚。
竖向预应力筋定位不准、锈蚀等问题;个别工点临边防护不到位等问题。
现将存在的具体问题通报如下:一、西格二线(一)施工5-1标(施工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监理单位:四川铁科建设监理公司、设计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1.2#斜井I线格尔木端:(1)二次衬砌(DK285+734)距离掌子面(DK285+770)36m,爆破前未对已铺防水板、土工布、衬砌钢筋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防水板、土工布、衬砌钢筋以及工作台架、台车遭受不同程度损坏,应合理控制开挖至衬砌间距,开挖进尺,爆破工艺,确保安全。
(2)下台阶左、右侧钢架底部多处悬空,应及时安装下部钢架并喷射混凝土,严禁拱脚长时间悬空。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六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济南铁路局建管处电报59号
济南铁路局建管处电报建电…2010‟59号转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近期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通报》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所,各合资公司(指挥部,筹备组),监理中心:现将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近期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通报》(建工电 [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传达学习并转发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
各建设指挥部一定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质量管理,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通报中披露的质量安全问题,是我们在建设管理和项目管理中的关注点,各单位一定要举一反三,对照标准认真学习,加大施工过程控制,以过程控制保质量,以工程质量保安全,从源头上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抄送:,纪委办公室,多元处,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济南监督站。
关于对近期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通报近期部监督总站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检查发现,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兰新铁路甘青段等建设项目施工中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为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责任追究,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处理如下:一、施工单位1.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兰新铁路甘青段高家山隧道、芦草山隧道施工中存在仰拱、二衬距掌子面安全距离超标18m、36m;初支钢架间距最大超标0.8m;部分地段未按要求安装仰拱钢架;掌子面初支背后存在空洞;超前小导管末施做等问题。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贵广铁路北江特大桥西引桥施工中墩身横纵向出现裂纹,竖向裂纹长度4-5m,宽0.1mm、混凝土质量差;原材料粉煤灰、外加剂不合格;墩基坑钢板桩施作不到位出现坍塌等问题。
给予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停止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3个月(2010年lO月22日及以前公告,含正在招标尚未发中标通知书的所有项目)。
给予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蔡红生、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贵广铁路项目经理卢玉荣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处罚,永远不得从事铁路建设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铁建设函[2012]957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
问题 。 四川铁科监理公司监理的海南东环铁路及和内蒙古沁原监
理公司 、 济南顺达监理公司监理的其它建设项目也存在 类 似质量
问题 。 各建设单位在 2 个月内 (20 12 年 8 月 15 日及以前发招标
公告的所有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 ,暂停接受中铁十六、十九 、
十一、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水电三局,中交隧道局、葛洲 坝集团和中铁通号集团公司施工投标活动,暂停接受上海天佑、
北京铁城、中铁隧道洛阳 、 北京现代监理公司监理投标活动 。 4. 对武广、郑西客专公司进行全路通报,责成其主要领导
向铁道部作出深刻检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建设单 位考核时扣 15 分;对兰渝铁路公司、拉日建设总指挥部、沪昆
纹管的波纹高度、钢带厚度、径向刚度均不合格;葛洲坝集团施 工、中铁隧道洛阳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路基 土工格栅未按设计数量铺设,且检验批资料失实;中水电三局有
限公司施工、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大西铁路南山上
隧道进口仰拱设计为钢筋混凝土,实际未安装钢筋;通号总公司 施工、北京现代监理公司监理的南台温线温州南站等信号机械室
接受铁二院、甘肃铁一院监理公司监理投标活动。
2. 因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甘肃铁科监理公司监
理的兰渝铁路胡家湾隧道出口掌子面左侧初支背后存在环向空 洞;中铁十九局施工 、 成都西南交大监理的拉日铁路扎西岩隧道 左边墙喷射栓后用防水板遮挡,存在空洞;中铁二十五局施工、
长沙中大监理公司监理的武广客专成镜塘隧道衬砌后存在空洞; 中交一公局施工、西安铁一院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沪昆客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 (2012) 957 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9]171号)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铁路局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铁路局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铁路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事关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铁路“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为深入贯彻局党组开展“安全质量服务年”活动部署要求,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治理影响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自2017年起,用三年时间开展铁路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
有关要求如下。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大规模铁路建设持续推进。
参建企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投入,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施工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铁路工程技术和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铁路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通病、安全隐患和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可控。
但是,在铁路建设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仍然突出,必须坚决进行整治。
开展三年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遏制铁路建设工程“三不问题质量行为”发生,促进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
二、整治内容(一)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主要包括铁路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铁路工程监理企业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铁路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或者施工企业降低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违法行为。
(二)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
主要指施工中不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随意改变设计文件,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国铁工程监规〔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能建,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2月29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缺陷,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件。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编制说明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国家铁路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原铁道部和其他行业规定,修订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件),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1.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需要。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是铁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原铁道部发布的171号文件已不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履职需要。
2015年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告主体、调查处理主体等内容。
为细化落实规章规定,需要制定《办法》,明确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具体规定,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2.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的需要。
国家铁路局成立以来,地区铁路监管局认真履行铁路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开展了多起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总结质量事故调查经验发现,开展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原铁道部171号文件缺少提交调查报告时限、不计入调查时限情形和调查结束程序等规定,需要制定《办法》,规范工程监管执法行为。
3.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需要。
当前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多、投资规模大、在建里程长,需要加强铁路工程监管工作力度,持续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保障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部分处罚条款按照是否发生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等级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需要制定《办法》明确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等内容,实现制度衔接,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奠定制度基础。
二、起草依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等。
公文中铁纠错[1]
几种常见公文写作(一)、通知【讨论——找出错误并改正】1、《修改:删后面“的通知”。
2、《中铁11<关于开展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和检查工作的通知这是典型的关于的关于,通知的通知标题。
注:转发文件的发文单位不能省略。
修改:删掉前介词“关于”,后“的通知”,注:转发文件的发文单位不能省略,需补上。
3、《关于下发<关于办理员工内部退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司人07年237号)析:这是公司有关部门起草的一份文件——“意见”,经公司职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拟发文发下去执行。
如何标题正确表达?“下发”口语化,不规范,“关于的关于”去掉前个,因转发文是“非通知”,故“的通知”不删。
修改:《中铁11局集团公司印发关于办理员工内部退养的意见的通知》4、《关于转发总公司<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析:这里是转发的转发,三个层次。
标题不能这样重叠、罗嗦不清。
修改:直接引用原始发文单位名称及文件名。
中间转发单位省略,在正文第一段说明。
《中铁11局集团公司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5、《关于转发中铁建经计函…2006‟301号文的通知》析:转发性通知标题的事由..用发文字号代替,表意不明,是一种偷懒、简化的处理方法,不妥、不规范,一般不能这样处理。
修改:《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6、《关于发布<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指标统计、考核和奖罚办法>的通知》析:这里发下的办法是一项具体、常规性工作,用“发布”词太大,改“印发”。
(原标题是正确的)修改:《关于印发<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指标统计、考核和奖罚办法>的通知》(二)请示、报告1、请示【讨论——修改】1)铺轨机组过轨发运相关问题的请示》修改:删“请求”。
2)《关于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请示》修改:“申请”改“申报”,因事由是“申报”的问题。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安质通知〔2012〕35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盘营、沈丹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将《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铁建函[2012]957号)进行转发,通报不仅对施工、监理单位做出要求铁路项目暂停接受其投标活动的处罚,同时也对建设单位采取了全路通报、建设单位考核扣分、领导向铁道部做深刻检查、对责任人严肃处理的多种形式的处罚。
不可否认,通报中的问题我们项目也时有发生,希望各单位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安全、质量作为我们开展工作的永恒主题,强化细节管理,消除管理的死角和盲区,用扎实的工作、合格的质量、可靠的安全,实现部领导提出的不留遗憾、不当罪人的工作目标。
附件:铁建函[2012]957号文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安质部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盘营、沈丹指挥部铁建函[2012]957号.pdf。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05•【文号】•【施行日期】199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30日)废止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
第三条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一般质量事故仍按部现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4.重伤20人以上。
72转发事故通报的通知 1800字
三一文库()〔72转发事故通报的通知 1800字〕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安质部〔2009〕72号转发《铁道部关于石太客专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中铁十二局滹沱河特大桥安全事故的通报》及《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各参建单位:现将《铁道部关于石太客专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广建发?2009?216号)《中铁十二局滹沱河特大桥安全事故的通报》(建工电?2009?151号)《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的通知》(质监综电?2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结合文件、电报的精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认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理念;二是落实各级岗位职责,狠抓工程安全质量建设,结合— 1 —正在开展的安全质量大检查活动,全面整治施工现场存在的关键问题;三是强化质量控制工作,主要是做好原材料质量控制、附属工程质量控制,桥涵过渡段质量控制等方面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可控稳定状态;三是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以过程控制标准化,施工现场标准化为主线全力推行标准化建设,做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高标准等方面措施。
附:《铁道部关于石太客专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广建发?2009?216号)《中铁十二局滹沱河特大桥安全事故的通报》(建工电?2009?151号)《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的通知》(质监综电?2009?54号)20xx年9月21日— 2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建发〔2009〕216号转发铁道部关于石太客专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公司、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东环铁路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赣韶铁路有限公司、茂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工程管理所:现将《铁道部关于石太客专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铁建设〔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对处理决定的批示:各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狠抓工程质量,确保广铁建设工程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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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质通知〔2012〕35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的通知 盘营、沈丹各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通报》(铁建函[2012]957号)进行转发,通报不仅对施工、监理单位做出要求铁路项目暂停接受其投标活动的处罚,同时也对建设单位采取了全路通报、建设单位考核扣分、领导向铁道部做深刻检查、对责任人严肃处理的多种形式的处罚。
不可否认,通报中的问题我们项目也时有发生,希望各单位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安全、质量作为我们开展工作的永恒主题,强化细节管理,消除管理的死角和盲区,用扎实的工作、合格的质量、可靠的安全,实现部领导提出的不留遗憾、不当罪人的工作目标。
附件:铁建函[2012]957号文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安质部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盘营、沈丹指挥部 铁建函[2012]95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