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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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市监广〔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市监广〔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三品一械”是特殊商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严格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前广告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认真做好本地区“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依法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有关部门规章,在新规章发布前,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

要尽快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职责部门,及时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人员培训,依法履职尽责,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审查工作不间断、标准不放松、水平不降低。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150题)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是A.注册标准B.行业标准C.炮制规范D.中国药典【答案】 C2、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不得作为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申请人或者备案单位的是A.中国境内的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B.中药生产企业C.中药材专业市场D.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答案】 C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答案】 B4、质量检验部门对每批药材进行检验的依据是A.药典B.国家药品标准C.省级规范D.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检验【答案】 D5、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A.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B.新的非临床研究申请C.药物临床试验变更申请D.非临床研究变更申请【答案】 A6、(2021年真题)根据药品飞行检查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丙药品批发企业张贴虚假“停业通知”,突击停止经营活动,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丙的行为属于A.拒绝配合检查员取证B.限制检查时间C.以故意停止经营的方式欺骗检查D.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答案】 C7、2020年2月1日,张某患有一种比较特别的癌症,只有英国上市了有效治疗药物。

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时,该医院曾经以临床急需进口了少量药品。

出院治疗药物用完后,张某通过网络海外代购,网购了少量药品自用。

后张某又让留学在英国的外甥从国外带回来少量药品,张某卖给了王某少量药品。

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实,海外代购机构网络代购这种药品涉案金额庞大,情节严重;而张某自用数量较少,情节较轻。

A.张某通过网络海外代购B.张某让留学在英国的外甥从国外带回来少量药品C.张某卖给了王某少量药品D.网络海外代购销售少量药品给张某【答案】 B8、属于麻醉药品的是A.氨酚待因片B.氨酚氢可酮片C.氢可酮D.氯胺酮【答案】 C9、(2019年真题)从证书号格式判断,属于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是A.京械注准XXXXXXXXXXXB.国械注准XXXXXXXXXXXC.国械注许XXXXXXXXXXXD.国械备XXXXXXXX【答案】 C10、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存储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 退回的药品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绿色【答案】 C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A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甲实施飞行检查中,检查组要求A省药品检验所对甲的药品X进行检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

(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施行日期】2019.01.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

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国海关工作。

拟订海关(含出入境检验检疫,下同)工作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海关规划、部门规章、相关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牵头拟订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协调开展口岸相关情报收集、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三)负责海关监管工作。

制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

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负责海关标志标识管理。

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散、出口管制等工作。

制定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的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审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和调整。

(四)负责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

拟订征管制度,制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和解释。

牵头开展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拟订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并依法负责签证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五)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

收集分析境外疫情,组织实施口岸处置措施,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验证、质量安全等。

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依据多双边协议实施出口食品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

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

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定”方案出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定”方案出炉

中国机构编制网日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4名。

根据“三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等。

在职能转变上,《规定》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规定》还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职责分工。

如在商标专利执法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根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条法司、战略规划司、知识产权保护司、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以及机关党委。

这些机构都是副司局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一图看懂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解读专题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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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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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反垄断观察”公号特别说明:8月7日上午,便看到该规定在微信朋友间转发,晚上看到个别公号已发布,但截至本公号发布前,仍然没有看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和官方公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18年第19期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8.10•【文号】国办发[1998]114号•【施行日期】1998.08.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8月10日国办发[1998]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海关总署(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主管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撤销国家口岸办公室,将其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2.撤销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其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由海关总署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

3.将原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的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协调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4.将原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的有关立法调查研究工作、税法起草工作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原国家口岸办公室有关指导地方口岸管理的职能。

2.将海关车船、服装、计算机、检查设备等装备的购置及建造和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交给总署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三)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及其他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1•【文号】国办发[1998]39号•【施行日期】1998.06.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1日国办发〔199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原国务院法制局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考试、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
关新标
【期刊名称】《质量指南》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 ,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 ,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设 15个职能司 (局 ) :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 (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国际合作司 (科技司 )、人事司、计划财务司。

机关党委负责总局机关和【总页数】1页(P41-41)
【作者】关新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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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涉密

三定方案涉密

三定方案涉密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的“三定”规定密集向社会公布。

历经调整后的部门,其职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内设机构又怎样调整?什么是“三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给出的定义,“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

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三定”明确了哪些职能?例如,与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比,在本轮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加上了“健康”二字,这也在其“三定”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该部门的“三定”规定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具体来看,其主要职责包括十余个方面,诸如: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等等。

在强化卫生健康领域的同时,其计划生育的职能则较之前有所弱化。

在该部门“三定”规定中,其涉及计划生育的职责仅有“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两项。

再如,整合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项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职能包含了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等。

有哪些新的内设机构?在主要职责有所调整的背景下,多个部门的内设机构也相应出现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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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负 责 食品 安全监 督 管理 。建立 覆 盖食 品生 产、 流通 、消 费全过 程 的监督 检查 制度 和隐 患排 查治 理机 制并 组织 实 施 ,防范 区域 性 、系统 性食 品安全 风险 。推 动建 立食 品生 产经 营者 落 实主体 责 任的机 制 ,健 全食 品 安全追 溯体 系 。组织 开 展食 品安 全监 督抽 检 、风险 监测 、核 查处 置和 风险 预警 、风 险交流 工作 。组 织 实施特 殊食 品注 册 、备案 和监 督管理 。
办公厅综合规划司法规司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反垄断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广告监督管理司质量发展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计量司标准技术管理司标准创新管理司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新闻宣传司科技和财务司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此外还有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五 )负 责监 督 管理 市 场秩 序 。依 法 监督 管 理市 场 交 易 、网络 商 品 交 易及 有关 服务 的 行 为。 组织 指 导查 处 价格 收 费 违法 违 规 、 不正 当竞 争 、违 法 直 销 、传 销 、侵 犯商 标 专 利知 识 产权 和 制售 假 冒 伪劣 行 为 。指导 广 告 业发 展 ,监 督 管理 广 告活 动 。指 导查 处 无照 生产 经营 和相 关 无证 生产 经营 行 为 。指导 中 国消 费者 协会 开 展消 费维 权工 作 。
(九 )负 责食 品 安全 监督 管 理 综合 协 调 。组织 制定 食品 安 全重 大政 策 并 组织 实 施 。负责 食 品 安全 应 急体 系 建设 ,组 织 指 导重 大 食 品 安全 事件 应 急 处置 和 调查 处 理工 作 。建 立 健全 食 品 安全 重要 信 息 直报 制 度 。承 担 国务 院 食 品安 全 委员 会 日常 工 作 。
(二 )负 责 市 场 主体 统 一 登记 注 册 。指 导 各 类企 业 、 农 民 专 业合 作 社 和 从事 经 营 活 动 的单 位 、个 体 工 商 户以 及 外 国 (地 区) 企 业常 驻 代表 机 构等 市 场 主体 的登 记 注册 工 作 。建 立 市场 主 体 信息 公 示和 共享 机 制 ,依 法 公示 和 共享 有 关 信 息 பைடு நூலகம்加强信 用监 管 ,推动 市场 主体 信 用体 系建设 。
(六 )负 责 宏 观质 量 管 理 。 拟订 并 实 施 质 量 发展 的制 度 措施 。统 筹 国家 质 量基 础 设 施 建设 与 应 用 ,会 同 有 关部 门 组 织 实施 重 大 工 程 设 备 质 量监 理 制 度 ,组织 重 大 质 量 事故 调查 ,建 立 并统 一实 施 缺 陷 产 品 召 回制 度 ,监督 管理 产 品 防 伪 工 作 。
(十一 )负 责 统一 管 理 计量 工 作 。推 行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和 国 家计 量 制 度 ,管 理 计 量 器具 及 量 值 传递 和 比对 工 作 。规 范 、 监 督 商 品 量 和 市 场 计 量 行 为 。
(十二 )负 责统 一 管 理 标 准化 工 作 。 依法 承 担 强 制 性 国 家标 ;隹的 立 项 、编 号 、 对 外 通 报 和 授 权 批 准 发 布 工 作 。 制 定推 荐性 国家标 准 。依 法协 调 指导 和 监督 行 业标 准 、地 方 标 准 、团 体标 准 制定 工 作 。 组 织开 展 标 准化 国际 合 作 和参 与 制 定 、 采 用 国 际 标 ;住工 作 。
(三 ) 负责 组 织 和指 导市 场 监管 综 合执 法 工作 。指导 地 方市 场 监管 综 合执 法 队伍 整 合和 建 设 ,推 动实 行 统一 的 市场 监 管 。组织 查 处重 大违 法 案件 。规 范市 场 监管 行政 执 法行 为 。
(四 )负 责 反垄 断统 一执 法 。统 筹 推进 竞 争政 策 实施 ,指 导实 施 公平 竞争 审 查 制度 。依 法 对 经营 者 集 中行 为进 行 反 垄 断 审 查 ,负 责 垄断 协议 、滥 用市 场 支配 地 位 和滥 用 行政 权 力排 除 、限 制 竞争 等 反垄 断 执 法工 作 。指 导 企业 在 国外 的 反 垄 断 应诉 工 作 。承担 国务 院 反垄 断委 员会 日常工 作 。
(七 ) 负责 产 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管 理 。 管理 产 品质量 安全 风险 监 控 、 国家监 督 抽查 工 作 。建 立并 组 织 实施 质量 分级 制 度 、 质量 安全 追 溯制 度。 指导 工 业产 品生 产许 可 管理 。负 责纤 维 质量监 督 工作 。
(八 ) 负责 特 种设 备 安全 监督 管 理 。综 合 管理 特 种设 备 安全 监 察 、监督 工 作 ,监 督 检查 高耗 能 特 种设 备节 能 标 准和 锅炉环 境 保 护标 准的 执行 情况 。
(一 )负 责 市场 综合 监 督 管理 。起 草 市场 监 督 管理 有 关法 律 法规 草 案 ,制 定有 关规 章 、政 策 、标 准 ,组 织 实施 质 量 强 国战 略 、 食 品安全 战 略 和标 准 化战 略 ,拟 订 并 组织 实施 有 关规 划 ,规范 和 维 护市 场秩 序 ,营造 诚 实守 信 、 公平 竞争 的 市 场 环 境 。
第 =条 ;国 家市 场监 督 管理 总 局是 国务 院 直 属机 构 ,为正部 级 。 对外 保 留 国家认 证 认 可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国家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牌 子 。
第 三条 :国 家市 场监 督 管理 总 局贯 彻 落实 党 中央 关 于市 场 监督 管 理 工作 的 方针 政策 和 决策 部 署 ,在 履行 职 责过 程 中 坚 持和 加强 党对 市 场监 督管 理工 作 的集 中统 一领 导 。主要 职 责是 :
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 总局 《职 能 配 置 、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
第 一条 :根 据 党 的十 九 届三 中全 会 审议 通 过 的 《中共 中央 关 于 深化 党 和 国家机 构 改 革 的决 定》 、 《深 化党 和 国 家机 构改 革 方案 》和 第十 三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第一 次会议 批 准 的 《国务 院机 构改 革 方案 》 ,制定 本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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