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5.25•【文号】人发[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精神,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公安机关“入口”关,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以下简称《录用办法》)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了地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
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公安机关统一招考制度,克服了省以下实施操作的困难,提高了考录工作的效率,严把了公安机关进人关,保证了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现就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意义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
回避暂行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
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1997.08.11•【字号】浙人职〔1997〕156号•【施行日期】199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职〔1997〕156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谓及时报告。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经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一)法医技术、刑事技术县级以上各级刑侦部门从事法医、痕迹、刑事照相、理化分析、文件检验、情报资料中指纹痕迹检验、警犬训练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各县(市)区三级技术点管理使用的,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派出所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它业务部门从事法医技术、刑事技术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技术侦察和安全技术防范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各技侦手段进行技术侦察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技术侦察器材装备研究、科学成果鉴定、公安科研项目审核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事公安科研技术规范的制订,公安科技情报侦察、分析、研究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科技鉴定权的业务部门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立项审核、检验鉴定、标准制订、质量抽检和技术防范工程单位资格审查、工程方案审核、技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计算机通信技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计算机通信部门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应用开发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信部门从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机要通信的器材研制、装配修理、技术维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部分答案
是非题(2分×20 = 40分)1、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A•A、对•B、错2、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B•A、对•B、错3、“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B•A、对•B、错4、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A•A、对•B、错5、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须责令补充并严肃批评。
B•A、对•B、错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全委会提名,并提交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B•A、对•B、错7、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本级党委(党组)审核同意。
B•A、对•B、错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后备干部,注重使用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B •A、对•B、错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可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
A•A、对•B、错10、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B•A、对•B、错11、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可以破格提拔,但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也不得越两级提拔.B•A、对•B、错12、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考察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B•A、对•B、错13、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B•A、对•B、错1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党委提名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9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四章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的通知1991年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试⾏)》(组通字〔1991〕30号),在规范公安机关领导⼲部选拔任⽤、建设⾼素质公安机关领导⼲部队伍等⽅⾯发挥了重要作⽤。
为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进⼀步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件,结合公安⼯作的实际,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对原试⾏的任职条件进⾏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地⽅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地⽅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精神,选准配强公安机关领导⼲部,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作、具有丰富⼯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的优秀⼲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来。
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努⼒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建设成为讲政治、顾⼤局,重团结、守纪律,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公安民警努⼒开创公安⼯作新局⾯的坚强领导集体。
各地在执⾏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地⽅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民安居乐业的重⼤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公安机关领导⼲部负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职责和正确执⾏公安⼯作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
公安机关领导⼲部的选拔任⽤应当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地⽅公安机关领导⼲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具有坚强的党性,坚定的政治⽴场,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民、忠于法律。
公安刑侦支队竞争上岗部分股级领导职位实施方案
公安刑侦支队竞争上岗部分股级领导职位实施方案刑侦支队竞争上岗部分股级领导职位实施方案根据《党政法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xxx(2003)81号《xxx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级干部任用工作意见》规定精神,结合刑侦支队组织工作实际,经支队党委研究决定,对部分股级领导职位实施竞争上岗。
具体方案如下:一、教育工作指导原则竞争上岗工作坚持到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坚持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二、竞争职位支队各大队股级探长10名三、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上进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工作业绩突出,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
(二)具有与拟竞争职务相适应的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业务工作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述能力。
(三)近2年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合计(含称职),且无违纪违法受处罚记录。
(四)不具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六)参加公安工作满2年以上,军转干部和优秀选调生参加公安工作满1年以上的。
(七)竞争三级探长警探应任四级探长满1年后或任正股级警长满1年以上,或任常务副股级警长满2年以上。
正营职军转干部、优秀选调生或业绩的可直接竞争三级探长职务。
(八)获市级以上者如有荣誉称号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可适当放宽。
以上公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截至2005年3月31日。
四、实施方法与程序(一)动员部署,公布职位。
按本竞争方案向全支队民警公布竞争职位数和任职条件,明确竞争上岗的程序与办法。
导向民警端正思想认识、正确理解任派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积极参与竞争上岗其他工作。
(二)公开报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自愿填报竞争上岗职位表,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如果分配。
(三)笔试。
笔试成绩占总分15%,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组织领导、文字表达等能力,采用闭卷方式,在二小时内完成。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
10.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二.单项选择注:每小题3分,共30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均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1.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B.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C.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D.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哪些程序进行?()
A.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三.多项选择注:每小题5分,共50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是符合题意的。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根据《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试行)》,区县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有哪些?()
A.全委会成员
B.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应职级干部,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
B.越级提拔干部
C.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D.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A.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B.选拔任用干部
C.本地区用人风气
D.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2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1.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在(D )颁布。
A.2002年B.2003年C.2013年D.2014年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B)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一个B.两个C.三个D.四个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C )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
A.3、4B.3、3C.2、3D.3、2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 A)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D.高中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 C)。
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推荐C.民主推荐D.个人推荐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 A)并署名。
A.推荐材料B.考察材料C.证明材料D.鉴定材料7.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象一般应当(A )拟任职务人数。
A.多于B.少于C.等于D.不少于8.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C )进行严格考察。
A.上级党委(党组)B.同级党委(党组)C.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D.纪检监察机关9.下列哪种情形(CD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A.配偶已移居国(境)外B.子女已移居国(境)外C.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D.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10.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C )进行。
A.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B.协管方C.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D.主管方1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B )。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廉C.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D.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1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B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新形势下我国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现状与对策研究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总第 9 1期
新 形势下我 国基 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素质 能 力现状与对策研 究
陈 盈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警察行政管理系 , 北京 10 3 ) 0 0 8
摘
要 : 安 队 伍 面 临 新世 纪 新 的 社 会 背 景 下 的 新 挑 战 。 基 层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干部 的 队伍 建 设 已成 为 一 个 重 大 的 战 略 性 公
志 着公 安机 关在 正规化 建设 的进 程 中又 向前迈 出了
坚实的步伐。新颁布的《 任职条件》 进一步 明确 了
新 形 势 、 任务 对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的新 要 求 , 新 突 出 了公安 机 关 不 同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特 点 。公 安
之 一 。基层公 安机 关 领 导 素 质 能力 的高 低 , 接 关 直 系着公 安机关 能否 肩负 起维 护社 会稳定 、 务公众 、 服 打击 违法 犯罪 的使命 。我 国正 处 于改革 和发 展 的重 要 战略机 遇期 , 公安 机关 担负 的责 任更 加重 大 , 何 如 选好 配强 各级 公安机 关 领导 班 子 特别 是 “ 把 手 ” 一 , 显得 尤 为关键 。新 形 势 、 任 务对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干 新 部 的新要求 , 突出 了公 安 机关 不 同于 其 他 行政 机 关 的特 点 。为实 现公 安 机 关领 导 干 部 队 伍更 好 发 展 , 有必要 对 当前基 层公 安机关 领 导干部 的 能力素 质进
加 强地 方公 安机 关领 导 班 子 建设 的关 心 和 重视 , 标
义。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负有贯彻落实党委 、 政府决
2019年修改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014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01月15日18:47:20 来源:新华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79号【发布日期】202x-11-13【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令第479号)《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2x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公安部政治部二〇〇八年四月目录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 (3)示范公安局迎评工作细则 (34)省厅审核组工作细则 (38)交叉评估组工作细则 (49)2007年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1.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第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确保公安机关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既是公安工作的优势,又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
中央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
【释义】本次评估重点检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是否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以任免机关文件为准。
2.县、市公安局和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城区公安分局,2007年以来新任的领导班子正职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具有3年以上基层所队领导岗位工作经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组通字[2006]40号)第四条: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
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一级高级警长任职条件
一级高级警长任职条件
一级高级警长是公安机关中的高级职务,担负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一级高级警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
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事业,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敏锐性,能够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政治问题。
二、专业素质强。
一级高级警长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警务和管理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公安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经验丰富。
一级高级警长需要具备多年的公安工作经验,熟悉公安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警务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
四、团队协作能力强。
一级高级警长需要具备优秀的团队协作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廉洁自律。
一级高级警长必须具有高度的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六、身体素质好。
一级高级警长需要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
应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复杂的工作环境,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以上是成为一名合格的一级高级警长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够胜任这一高级职务,为公安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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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通知贯彻执行《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
近日,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就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精神,选准配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来。
1991年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试行)》(组通字[1991]30号),在规范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建设高素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对原试行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修订。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精神,选准配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来。
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努力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
科学发展观,带领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
选好配强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标尺和制度保证
今年9月22日,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以及公安部党委对加强地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关心和重视,标志着公安机关在正规化建设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为政之要,在于得人。
”选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
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安机关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
如何选好配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显得尤为关键。
新颁布的《任职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新要求,突出了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特点。
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的坚强领导集体,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任职条件》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迅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研究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新颁布的《任职条件》,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紧密结合实际,在总结多年来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经验教训的同时,充分吸收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调要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要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要强。
强调要努力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
强调要把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点,在任职经历、专业要求等资格条件方面体现不同要求。
强调要从有基层公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求担任县(市、区)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确因工作需要从公安机关以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机关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从事政法、公安工作经历。
强调必须坚持初任培训,“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总之,修订后的《任职条件》,充分考虑了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配套衔接,充分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接受程度,切实体现出了制度的科学性、刚性和可操作性。
《任职条件》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任职条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保证这一重要文件得到全面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干部
人事部门要把学习《任职条件》作为苦练基本功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把握精神,保证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广大公安民警了解。
贯彻落实《任职条件》,当前关键是要与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进班子”工作结合起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任职条件》要求,选好配强公安机关“一把手”。
同时,要以贯彻《任职条件》为契机,加强公安机关干部协管工作的程序建设,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干部交流机制、教育培训机制、监督考核机制等。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作执行《任职条件》的模范,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任职条件》;干部人事部门要把《任职条件》作为依据和标尺,认真考察衡量干部,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任职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任职条件》的人和事,要及时按程序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党委报告;对违反《任职条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任职条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任职条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