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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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总所得
• 居住国所得
30万 35%
•
40万 40%累进税率
• 收入来源国所得 10万 30%比例税率
•
•
来源国纳税 居住国纳税
共纳税
• 不免税 10 × 30% 40 × 40%
19万
• 全免税 10 × 30% 30 ×35%
13.5万
累进免税 10 × 30% 40 × 40% ×30 15万
• 综合限额= • 跨国所得在居住国应缴税款×所有国外所得/跨国总所得
• 综合限额=(140 ×46%) ×40 /140=18.4 • 实际缴纳= 140 ×46% ﹣12 ﹣6=46.4
4、扣除法
• 居民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纳 税人在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应纳税 所得总额中予以扣除。
二、属人税收管辖权
• (一)含义
• 也称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税 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
和收入(即全球所得)实行征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征税国
居民身份关系 居民纳税人
(二)自然人纳税居民的判定
• 1、国籍标准 美国、墨西哥少数国家
• 2、住所标准 中国、日本、法国、德国
• 3、居所标准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第五篇 国际税法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
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甲国
跨国纳税人
乙国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即国家依据主权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人、 物及行为征税的权力。属于国家主权范畴。 二、属人管辖权 三、属地管辖权
• 4、居住时间标准
•
中国、日本、英国、印度
(三)法人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定
• 1、总部所在地标准:法国、日本、
• 2、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加拿大、中国
• 3、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
英国、德国、印度、新加坡、中国
三、属地税收管辖权
• (一)含义
• 又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
• 居住国应征税款= • (跨国总所得 — 国外已纳税款)× 居住国税率
• (140 ﹣ 12 ﹣ 6) × 46% = 56.13
5、税收饶让抵免 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
资所得由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一部 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的待 遇。由于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 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 所以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
• 1、运用冲突规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如不动产所得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 如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利润,仅由
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一方独占征税。
2、免税法
• 全部免税法: 完全不考虑国外所得 • 居住国应征税款 = 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 累进免税法: 考虑国外所得,但不实际征税 • 居住国应征税款 = • 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 国内所得
• 2、虚构扣除、谎报所得; 虚构成本费用扣除;跨国纳税人以少报多,如多
报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和交际应酬等开支;把个 人负担的支出列入公司支出账目,把股息支付作 为利息支出加以列支等。
3、伪造账册、设双帐; • 伪造账册指纳税人设立假账,掩盖收人的真实情
况。 • 4、其他。
• (二)国际避税的手段 •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 主要通过自然人、法人改变其住所、居所等税收连结点,
甲国(一发达国家)的A公司到乙国(一发展中 国家)投资建立企业。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本国 投资,乙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赢利年度 起,3年内免缴所得税。甲国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实行税收饶让抵免。
1、税收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妥协的产物, 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过安排实现,税收饶让抵免制 度一般反映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
• 一、含义
•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本国的税收
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财产或所得按
同一税种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各征一次税的
现象。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 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原则。
来源于居住国所得
跨国所得 来源于本国所得
征税
来源于其他国所得
• (二)收入来源地的判定 • 1、营业所得: 常设机构原则 • 2、独立劳务所得 : 固定基地原则、183天规则 • 非独立劳务所得: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 3、投资所得: 税收分享原则 • 4、不动产所得: 财产所在国征税 • 动产所得: 双边税收协定划分
•
40
• 3、抵免法
• 纳税人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从应 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予以扣除。
甲国A企业 全球所得140万
甲:100万 乙:20万 丙:20万
• 甲国税率: 46% , • 乙国税率: 60% , A向乙缴纳税款12万 • 丙国税率: 30% , A向丙缴纳税款6万
• 居住国应征税额=
2、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 意义的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意义的国际双重征税, 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 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第三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 一、含义
• 1、国际逃税含义
•
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
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
•
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 — 允许扣除的国外已缴税款
• 分国限额=
某一外国所得
• 跨国所得在居住国应纳税款 ×
跨国总所得
• 乙国限额=(140 ×46%) ×20 /140=9.2
• 丙国限额=(140 ×46%) ×20 /140=9.2 • 实际缴纳: 140 ×46% ﹣9.2 ﹣6=49.2
• 2、国际避税含义
•
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及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取
形式上不违法的行为和手段以规避或减轻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
• (一)国际逃税的方式 • 1、隐匿跨国所得 • 如不履行填报纳税申报单的义务,以期全额逃
避全部应税所得的应付税款;不如实申报应税的 全部所得
• 居住国所得
30万 35%
•
40万 40%累进税率
• 收入来源国所得 10万 30%比例税率
•
•
来源国纳税 居住国纳税
共纳税
• 不免税 10 × 30% 40 × 40%
19万
• 全免税 10 × 30% 30 ×35%
13.5万
累进免税 10 × 30% 40 × 40% ×30 15万
• 综合限额= • 跨国所得在居住国应缴税款×所有国外所得/跨国总所得
• 综合限额=(140 ×46%) ×40 /140=18.4 • 实际缴纳= 140 ×46% ﹣12 ﹣6=46.4
4、扣除法
• 居民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纳 税人在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应纳税 所得总额中予以扣除。
二、属人税收管辖权
• (一)含义
• 也称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税 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
和收入(即全球所得)实行征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征税国
居民身份关系 居民纳税人
(二)自然人纳税居民的判定
• 1、国籍标准 美国、墨西哥少数国家
• 2、住所标准 中国、日本、法国、德国
• 3、居所标准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第五篇 国际税法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
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甲国
跨国纳税人
乙国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即国家依据主权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人、 物及行为征税的权力。属于国家主权范畴。 二、属人管辖权 三、属地管辖权
• 4、居住时间标准
•
中国、日本、英国、印度
(三)法人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定
• 1、总部所在地标准:法国、日本、
• 2、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加拿大、中国
• 3、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
英国、德国、印度、新加坡、中国
三、属地税收管辖权
• (一)含义
• 又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
• 居住国应征税款= • (跨国总所得 — 国外已纳税款)× 居住国税率
• (140 ﹣ 12 ﹣ 6) × 46% = 56.13
5、税收饶让抵免 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
资所得由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一部 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的待 遇。由于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 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 所以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
• 1、运用冲突规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如不动产所得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 如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利润,仅由
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一方独占征税。
2、免税法
• 全部免税法: 完全不考虑国外所得 • 居住国应征税款 = 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 累进免税法: 考虑国外所得,但不实际征税 • 居住国应征税款 = • 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 国内所得
• 2、虚构扣除、谎报所得; 虚构成本费用扣除;跨国纳税人以少报多,如多
报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和交际应酬等开支;把个 人负担的支出列入公司支出账目,把股息支付作 为利息支出加以列支等。
3、伪造账册、设双帐; • 伪造账册指纳税人设立假账,掩盖收人的真实情
况。 • 4、其他。
• (二)国际避税的手段 •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 主要通过自然人、法人改变其住所、居所等税收连结点,
甲国(一发达国家)的A公司到乙国(一发展中 国家)投资建立企业。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本国 投资,乙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赢利年度 起,3年内免缴所得税。甲国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实行税收饶让抵免。
1、税收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妥协的产物, 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过安排实现,税收饶让抵免制 度一般反映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
• 一、含义
•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本国的税收
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财产或所得按
同一税种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各征一次税的
现象。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 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原则。
来源于居住国所得
跨国所得 来源于本国所得
征税
来源于其他国所得
• (二)收入来源地的判定 • 1、营业所得: 常设机构原则 • 2、独立劳务所得 : 固定基地原则、183天规则 • 非独立劳务所得: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 3、投资所得: 税收分享原则 • 4、不动产所得: 财产所在国征税 • 动产所得: 双边税收协定划分
•
40
• 3、抵免法
• 纳税人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从应 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予以扣除。
甲国A企业 全球所得140万
甲:100万 乙:20万 丙:20万
• 甲国税率: 46% , • 乙国税率: 60% , A向乙缴纳税款12万 • 丙国税率: 30% , A向丙缴纳税款6万
• 居住国应征税额=
2、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 意义的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意义的国际双重征税, 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 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第三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 一、含义
• 1、国际逃税含义
•
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
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
•
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 — 允许扣除的国外已缴税款
• 分国限额=
某一外国所得
• 跨国所得在居住国应纳税款 ×
跨国总所得
• 乙国限额=(140 ×46%) ×20 /140=9.2
• 丙国限额=(140 ×46%) ×20 /140=9.2 • 实际缴纳: 140 ×46% ﹣9.2 ﹣6=49.2
• 2、国际避税含义
•
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及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取
形式上不违法的行为和手段以规避或减轻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
• (一)国际逃税的方式 • 1、隐匿跨国所得 • 如不履行填报纳税申报单的义务,以期全额逃
避全部应税所得的应付税款;不如实申报应税的 全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