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从提起申诉的时间看,2002年1宗,2007年1宗,2008年1宗,2009年3宗。
从案件结果看,1宗结案,其他6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1)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1)一、WTO规则和形势发展,要求抓紧调整税收,改革税制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这是国家适应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客观必然要求和重大战略选择。
加入WTO,有利于国内外资源优势互补,分享多边贸易体系长期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避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有利于取得参与国际分工、竞争的主动权,发挥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有的大国作用;并在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但是,也必须承诺市场开放的各项义务,遵循WTO各项协议规则,国内经济会遭受国际竞争的较大冲击,带有一定风险。
总之是权利与义务均衡,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化弊为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调整结构,促进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调控能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WTO实质上是由自身的规则(即《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众多协议和规则性文件组成,并按此运作的。
这些协议和规则性文件,可以集中归纳为必须依循的若干指导原则,用以破除各种贸易壁垒,保障推进平等的世界贸易自由化。
其中同税收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世贸组织一方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一方。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也是要给同等待遇,只是对服务贸易允许在2005年前有例外。
这是世贸组织的无歧视待遇这个根本原则,在国与国之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是WTO的一个基本原则。
表面在税收上,就是要求对关税、国内税、费的优惠(含计征方法)给予另一成员的,也要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方。
二是国民待遇原则。
指外国商品或服务(限于承诺的服务)或知识产权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服务或知识产权处于无歧视的平等待遇。
中国是否违反了WTO规则
环境四班
CONTENT
01
什么是WTO规则
美方关于中国违法WTO规则的理由
02
03
中美贸易摩擦
社会的看法
04
1
什么是WTO规则
WTO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全球性的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宗 旨
• 处理成员国之间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 • 以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 • 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2
3
1
3.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 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 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2
经济发展原则
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 ,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 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 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 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4
社会的看法
•前WTO总干事拉米表示:“中国在履行它的一长串承诺方面做的确实非常好。但没有一个 国家是不能批评的。……我所能说的是,有些成员国抱怨中国的某些服务部门开放不够充 分以及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改进。”
加入WTO后中国国际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对策
行 业 内许多有 识之 士疾呼 : 必须加 快律 师人才 的引进 与培养 , 增 强中 国律 师事 务所 的竞争 力 。 ( )口 WT 对 中国法律 服务 业 的影 响 二 力入 O 1有 利影 响 . () 国作 为发 展 中国家可 以享受 WT 1我 O对 于发展 中成 员的 特 别是 《 务贸 易总协 定》 服 将法 律服 务列入 其中 更是有 效促进 法 国际法律 服务 贸易之 外 , 必将 有 效融入 国际服 务进 程 。 在此机 制 其法 律服 务市场 , 受相应 的 待遇 。因此 , 国加入 WT 实 际 享 我 O, 上为我 国律 师寻求 海 外发展 , 造 了一个相 对客 观 、 创 公正 和透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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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法律服 务业 面对入 世后发 达 国 家法 律服 务业的 巨大冲 击 , 在遵 守 国际规则 的前提 下 , 提 高 中国法律 如何 快速 服 务业在 国际法律服 务市 场 中的竞争 力 , 日益成 为 中国司法界 与法 学界急需 研究 的课题之 一 。因此 , 文通 过对 我 国国际 本 法律服 务现状 的分析 , 试提 出一 些解 决对策 。 关键词 国际法律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非诉讼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 号 : 95 C 1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00-4 -2 10-522 1)72 7 0 第一 次在法律 上确立 了律师制度 , 标志着 中 国律 师制度建 设进入 了一 个新阶 段 。 但是 , 当时 的律师还 不是 法律服 务 贸易意义 上提
中国加入WTO后对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与影响
中国加入WTO后对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与影响随着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的国内贸易政策经历了重大的调整和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全面开放和市场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对国内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也对国内经济结构和外部贸易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加入WTO后对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和影响。
一、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1. 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中国加入WTO后,根据加入协议的要求,中国逐步降低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降低关税使得进口商品价格下降,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并促进了国内市场的竞争。
此外,降低非关税壁垒,如减少进口配额和许可证,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的开放性,吸引了更多外资和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
2. 促进外商投资中国加入WTO后,大幅度放宽了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
通过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的限制,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外商投资的增加不仅增加了中国市场的竞争力,还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与国际接轨的机会和挑战。
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规,为外商提供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贸易的发展。
3. 改革国内产业结构加入WTO后,中国面临来自全球市场的激烈竞争。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中国政府调整了国内产业结构,鼓励优势产业的发展,并减少对落后产业的支持。
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中国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和创新型产业的发展,提高了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和效率,推动了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二、国内贸易政策调整的影响1. 增加国内市场的选择和竞争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得进口商品更加便宜和多样化,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
国内企业也面临了更加激烈的竞争压力,但同时也提高了其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增加市场竞争对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扩大外贸规模和范围加入WTO后,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交流更加频繁和紧密。
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与中国对策
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与中国对策作者:薛荣久,杨凤鸣来源:《国际贸易》 2016年第4期薛荣久(教授)①杨凤鸣②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经济全球化驱动下,全球经济成型。
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出现巨大动荡,引起全球经济失衡,加大全球经济治理的呼声高涨。
国际社会对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关注,对1995年建立的WTO寄予厚望。
一、全球经济概念与治理内涵(一)全球经济概念、特点与失衡全球经济一般是指世界贸易、生产、投资、金融、运输和信息等的融合,构成全球性的世界市场。
全球经济既是实物、服务市场和金融业的全球化,也是国际生产关系的全球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贸易、投资自由化、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冷战的结束,全球经济形成并加速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整体性的全球经济出现。
它具有十大特点,即市场的共认性、多维的参与体、企业的跨国化、运输的高效率、信息的网络化、快速的传递性、经济的虚拟性、数字经济的涌现、电商的普遍性、运行的共振性。
在2008年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下,全球经济出现严重失衡。
其主要表现是: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并冲击实体经济,原有全球经济格局受到新兴国家的挑战,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规则滞后于全球经济的发展,最不发达国家发展目标迟迟不能实现,危机后经济复苏缓慢。
出于各国/地区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际社会要求加强全球经济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全球经济治理的内涵、目标和主体全球经济治理,顾名思义,是对全球经济运行机制的调节和管理,是超越民族国家的国民经济更高层次宏观经济的调节和管理。
其目标是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使全球经济在共识的秩序和规则基础上,做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促进和提高世界人民生活的福祉,使世界稳定与和谐。
以此而言,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国际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应是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角色。
其中,由主权国家组建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最主要的担当者。
加入WTO与政府职能转变
加入WTO与政府职能转变省计委长期处加入WTO,是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主流,在更广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战略选择,也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中国加入WTO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全面的阻碍,其中对政府的阻碍将最为深刻。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抓紧建立和完善与WTO规则要求相习惯的行政治理体制,关于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持经济连续快速健康进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总体上讲,WTO规则差不多差不多上指向政府职能的。
加入WTO后,政府行政治理体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和法律法规必须习惯WTO规则要求。
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但传统打算经济体制的阻碍在一些领域仍旧存在,专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一些非市场因素还或隐或显地在发挥作用,与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一、加入WTO政府加入职能面临的挑战(一)政府法制建设面临挑战1、现行法规与WTO规则冲突和摩擦现象比较突出。
在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方面,现行法规尚存在不相一致的地点。
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平稳、采购物资、出口产品等方面还有一些非一视同仁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待的超国民待遇作法,使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存在差别,在税收、产品出口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待遇。
在公平竞争方面,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仍旧存在;对出口产品或企业实行税收优待以及出口贴息等补贴政策,其中有些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要求相违抗。
法律法规透亮度不高,按照内部文件办事之风还没有完全杜绝,政策多变现象仍旧存在。
地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治理规定不统一,地点爱护主义现象比较突出。
按照WTO规则要求,清理、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任务十分繁重。
2、法制体系不健全,立法任务繁重。
通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律体系虽初步确立,但还不完善。
要紧表现是:一些行政措施不符合WTO协议所规定的差不多义务与具体义务要求,行政程序缺乏公布、透亮,有些行政行为方式还未纳入法律调控的范畴,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之间重要的合作方式。
但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对应的改进措施。
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 双重标准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存在双重标准的问题。
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设置各种非关税壁垒,从而妨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自身却采取各种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
这种双重标准不仅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不平衡,也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
2. 规则繁琐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的规则繁琐。
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规则不统一,各种条款、规则、标准层出不穷,增加了国际贸易的成本和难度。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是不利。
3. 世贸组织机制的僵化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贸易中的权威机构,但其机制却显得有些僵化。
世贸组织在争端解决机制、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这也导致了有些国家出现贸易摩擦,甚至出现了贸易战。
二、改进措施1. 公平合理的贸易制度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制度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发达国家应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加强自身产品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不平衡问题,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国际合作,消除贸易壁垒,最终实现贸易平衡。
2. 统一的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应该有一套统一的贸易规则。
各种条款、规则、标准应该更加统一和规范,方便各方进行贸易和交流。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它们参与国际贸易。
3. 创新世贸组织机制需要创新世贸组织的机制,使其更加灵活。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更加公正、有效,为各国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更好的平台。
另外,应加强国际贸易合作和沟通,降低贸易争端的出现概率,避免贸易战的发生。
结语虽然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但我们应该看到,这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2023年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的调查报告
2023年加入wto后有关法律的修改的调查报告报告标题:2023年加入WTO后相关法律修改的调查报告摘要:本调查报告旨在研究分析2023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与WTO要求相关的法律修改情况。
通过对政府文件、立法记录和专家观点的收集和分析,我们发现加入WTO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以适应WTO规则并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本报告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法律修改:贸易规则的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以及服务贸易的开放。
一、贸易规则的调整:中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守WTO的主要贸易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救济措施等。
中国对许多商品的关税进行了调整,逐步降低了关税水平,并采取措施减少非关税壁垒。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贸易救济制度,提高了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击能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WTO要求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在加入WTO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
中国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提高惩罚力度,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公约,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三、服务贸易的开放:WTO要求成员国对服务贸易进行开放,中国加入WTO后也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修改,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中国在服务领域开放了一系列行业,取消或放宽了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增加了外资在金融、教育、医疗和旅游等领域的经营机会。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服务贸易的监管,制定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和规章,保障了国内外服务提供商的权益。
结论:中国加入WTO后,做出了一系列与WTO要求相关的法律修改,以适应WTO规则并加强与国际经济的联系。
这些法律修改涉及贸易规则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以及服务贸易的开放。
这些举措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合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为中国在全球经济秩序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保障。
WTO法律制度PPT课件
WTO的成员及其资格
❖ 成员构成(资格) ❖ 现有成员一览表 ❖ 加入的程序
29
WTO的成员构成与资格
❖ 原GATT的缔约方 ❖ 1994年4月后 WTO成立前加入GATT并签署乌
拉圭回合协议的成员方 ❖ 虽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 但直到1995年才
完成了WTO对GATT的取代
15
WTO与GATT的比较与关联
WTO
承
基
继
础
GATT
法律 地位
表决 机制
调整 范围
差异
争端 解决
机构 健全度
成员 构成
16
❖ WTO的成立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必然产物
❖ WTO的成立与国际经贸关系自由化、一体化 的互动
❖ WTO规则更多地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
13
乌拉圭回合的议题
❖ 对GATT(1947)的修订
----有关货物贸易行为规制
❖ 对服务贸易行为的规制
----新兴贸易领域
❖ 对妨碍贸易自由化因素的限制与消除
----贸易秩序以及知识产权与投资措施
❖ 对各国贸易政策的评审与对实施WTO规则的保障
❖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14
乌拉圭回合的成就
❖ 《建立WTO的马拉喀什协议》的通过 ❖ 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多边法律制度 ❖ 首次创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 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
❖ WTO的组织机构 ❖ 主要组织机构的职权
25
WTO的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
总干事 秘书处
服务贸易 理事会
货物贸 易理事会
知识产权 理事会
贸易 与环境委
员会
总理 事会
贸易 与发展委
员会
中国行政法制对WTO的回应
第 一 , 整 我 国 行 政 立 法 观 念 。 WI 调 F O法 律 文 件 无 论 其 基 本 原 则 还 是 具 体 协 定 、 议 协
毫无 例外都 是 奠基 于市 场导 向 的基 础 之 上 ,
内在 地 要 求 各 成 员 政 府 善 待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
创造 开 放 、 一 、 平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 过 统 公 变 多 的行 政 干 预 管 制 之 抑 制 功 船 为 一 视 同 仁 的 服务 保 障 功 能 。 w' 强 化 了 国 际 市 场 统 一 r o
虽 然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中 , 平 、 正 法 制 原 则 得 以 在 公 公
( 于美 国 的行 政 立 法 ) 定 前 诸 多 事 项 的 公 属 制 告, 为相 对 人 提 供 参 与 规 章 制 定 的 机 会 , 许 允
政 府 的 管 理 职 能 , 这 一 管 理 职 能 是 以 计 划 而 经 济 的 行 政 命 令 为 主 要 手 段 , 有 单 向性 、 具 强
求 国内 、 国外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 内 不 同 市 场 主 国 体 之 同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 允 许 由于 公 共 权 力 不
的行 使 导 致 待 遇 的 不 公 平 和 机 会 的 不 平 等 。
一
1 3
—
维普资讯
Wo dTal O gnzt nF l o5,0 2 d t e ra i i o l 2 0  ̄ ao 5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动 态 与 研 究 2 0 0 2年 第 5期
的改 进 。
知 识 产 权 、 照 协 定 对 待 外 国 投 资 者 等 都 是 按
由政 府 来 履 行 的 。不 仅 如 此 , WI 在 ' 端 解 O争
当代中国政府管理方面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学期论文WTO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的影响任课教师:李敬教授姓名:周其塔学号:12009031047课程名称:当代中国政府管理学习时间:2010-2011年上学期WTO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的影响周其塔(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云南昆明 650031)摘要:中国加入WTO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政府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加入WTO 后, 我国政府管理体制与WTO 要求有诸多冲突,为此,要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政务公开;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关键词:WTO规则;政府管理;政府体制;改革;2001年12 月1 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成员。
作为全面体现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和特征的国际性经济贸易组织,其实质在于—通过规制一国政府的行为,来改变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作用、职能,对所有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活动做出制度性安排。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很不成熟、完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理理念、方式、手段、职能、机制仍根深蒂固,影响深远,因此,加人WTO,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它将带来中国政府管理体制上的一场革命。
一、WTO与我国政府的关系(一)世界贫易组织(WTO)产生的背景—政治经济化和经济全球化。
作为全球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WTO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国际政治和经济背景。
首先,它是国际政治经济化的产物。
随着冷战格局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了时代主题。
国际关系开始由冷战时期的以政治、军事为中心转向了以经济、科技为中心,各国政府工作重点都放在了大力发展本国经济,提升综合国力上。
追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已成为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各国政府的共识和共同追求的目标。
正是这种目标的一致性, 构成了WTO 产生的广泛国际社会基础。
其次,它是国际经济全球化的结果。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跨国公司大批涌现并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全面加速,各国经济开放度不断扩大,国际贸易空前发展。
国际贸易法之WTO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之WTO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法之WTO法律制度概述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性。
WTO的法律制度是其运作的核心,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规范贸易行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框架。
基本原则WTO法律制度基于以下基本原则:1. 最惠国待遇:会员国必须对所有其他会员国提供最优惠的贸易条件,不存在歧视。
2. 国民待遇:对于本国和外国货物、服务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员国必须一视同仁。
3. 市场准入:会员国不得对其他会员国的商品和服务设立过多的贸易壁垒。
4. 贸易救济措施:会员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以应对被认定为不公平贸易行为。
争端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当会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解决。
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协商阶段:会员国之间先通过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2. 专家小组:如协商未果,可以要求成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3. 上诉机构: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表示异议,可以向上诉机构上诉。
4. 执行阶段:一旦争端解决措施得到通过,会员国必须采取措施执行争端解决的结果。
贸易政策审议WTO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贸易政策审议。
会员国需要定期向WTO 提交有关其贸易政策的信息,并接受其他会员国的审议。
这有助于提高贸易透明度,促进贸易政策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结论WTO的法律制度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框架,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性。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WTO努力解决贸易争端和促进会员国之间的合作与理解。
WTO 法律制度 习题
WTO 法律制度习题第一单元一、判断正误1.世界贸易组织的权限是各成员赋予的。
[解析]正确。
世界贸易组织由成员共同管理,无独立于成员的权限。
2.与联合国一样,世界贸易组织有一个由少数成员组成的常设机构,行使最高权力。
[解析]错误。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构是部长会议及各成员参加的总理事会。
3.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处理国际贸易关系,像警察一样,在出现问题时主动进行调查,甚至对成员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
[解析]错误。
世界贸易组织被动性地处理争端,鼓励成员通过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成员在解决争端中起主导、决定性作用。
4.实际上,像联合国通过决议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一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者世界贸易组织可以直接通过决议恢复中国的席位。
[解析]错误。
中国只有按照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议定的条件,才可以成为其中一员。
5.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与货物有关的规则的实施,有权就货物贸易规则作出解释、作出决定。
[解析]错误。
只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才可以就相关规则作出解释。
6.协商一致原则,指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都明确表示同意。
[解析]错误。
出席会议的成员没有明确反对,即视为达成一致意见。
7.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组织,它只不过是把一个事实上的组织变成正式的国际法的组织罢了。
[解析]正确。
世界贸易组织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与发展;8.由于总理事会、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所以其组成人员都是一致的。
[解析]错误。
三个机构的组成人员可能是不同的,可能由不同专业的人参加不同的机构。
9.在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规则进行修改时,需要由出席会议的2/3的成员同意。
[解析]错误。
对一般规则的修改,需要成员的2/3多数接受。
10.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因而不能修改。
[解析]错误。
可以修改,但需全体成员同意。
11.一成员如果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不满意,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周昕【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关键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WTO 适用国际法【写作年份】2001年【正文】WTO——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名为“贸易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减少各成员做法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
但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又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其内部结构中包含复杂的原则、条约等法律规范。
综观其协议,它包罗万象。
其中就包括对各成员法律制度的具体的要求。
WTO 是建立在法规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其本质是一部国际行政法。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然后通过国内法来间接影响公民、企业或组织。
是通过国际法——国内法——个人的途径来最终调整个体行为的。
总的说来,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各成员法律的配合,即世贸组织的义务应当在各成员的国内法律中有相应的体现。
例如,根据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各成员就不能在自己的贸易法律中对不同的外国企业有歧视性的规定。
因此,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过程,就是各成员以其国内法适应WTO 法律制度的过程。
WTO协议本身对此就有一定的要求。
如对成员国国内法的透明度的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
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
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是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在WTO中,还有两种方式来保证这一原则。
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各国政府必须经常性地向WTO及各成员国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并且应成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的情况,包括让成员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审议(Review),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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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一)任何国家加入WTO,都会面临一系列的“入世问题”。
所谓入世问题,是指加入国如何调整和变革现存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甚至部分政治制度,使之符合WTO规范体系要求的问题。
“入世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与WTO规范体系的不相适应性。
“入世问题”的严重程度与这种不相适应性成正比。
二是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
这是产生“入世问题”的更重要的原因。
正是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才使得各成员国的国内制度不但有必要符合WTO规范体系,而且必须符合WTO的规范体系,才使得调整和变革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不但成为必要,而且成为必须。
因此,要探讨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就必须从分析和研究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入手。
一、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WTO规范体系是由国际公约(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多边协定(如《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等),国际组织规章(如《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
国际组织的决定与宣言(如《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作贡献的宣言》等等),以及各国的加入决定书等等组成。
这些公约、多边协定、国际组织规章、国际组织的宣言与决定以及加入决定书等无疑都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约束国家的国际行为的规范,因而属于传统国际法的范畴,具有传统国际法的本质和特征①。
然而,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的规范体系却有着显著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对传统国际法所规范的行为范围的拓展,而且表现在对传统国际法的本质特征的拓展。
兹一一列举之:1、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规范体系的规范对象发生实质性变化。
传统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所规范的对象对国家来说,仅是国家的对外行为,或称国家的国际行为。
而对国家的国内行为,传统的国际法向来都根据主权原则将其排除在国际法的规范对象之外。
与传统的国际法不同,WTO的规范体系,不仅将国家的对外行为作为规范对象,而且将国家的国内行为也作为规范的对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下称“入世议定书”)第二条A款2项对国家的国内行为方式做出规定,即:“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也就是说,对国家有关贸易的国内行为,WTO要求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为之;又例如,入世议定书第二条C款规定,国家的国内行为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而入世议定书第二条D款甚至直接规定国家的国内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独立、公正的司法审查②。
诸如此类的规定,使WTO的规范体系,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主权界限,使国家的国内行为直接成为国际法律体系规范对象,这是对国际法的本质特征的突破,也是国际法的一个飞跃性发展。
2、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规范体系的规范范围明显扩大。
传统国际法的规范范围,对国家来说仅包括规范国家的中央政府行为,而把国家内部的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排除在国际法的规范范围之外。
与此不同,WTO规范体系的规范范围,不仅包括国家中央政府的行为,而且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
“入世议定书”第二条A款第3项规定:“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传统国际法的规范范围,一般仅包括国家的行政行为。
对国家的立法行为,虽然存在着“国家的立法必须不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原则,但并未直接规范国家的立法行为。
而WTO规范体系的规范范围不仅包括中央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立法行为。
“入世议定书”第二条C款2项规定:“……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
”这实际上对国家的立法行为提出了两项要求:其一为事前公示,其二为赋予相关人以异议权和建议权。
象这样直接规范国内立法行为的规定,在传统国际法体系中是不可能有的。
更有甚者,WTO规范体系,对完全属于国家主权行为的国家司法行为也直接做出规定。
“入世议定书”第二条D款不仅对国内司法审查机构的建立以及司法审查的原则做出规定,而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直接做出规定,这在传统的国际法体系中是不可想象的③。
3、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规范体系的规范方法也有显著的不同。
传统的国际法规范各国国家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同意,即必须经主权国家的同意,国际法才对该国发生规范效力;二是信义,即对其同意的国际法规范,国家必须凭信义来执行;三是报复,即对违约和失信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主要是靠各国的报复行动来互相制约④。
虽然有着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但其调整、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并不显著。
因此,国际法的规范方法更多地表现出自愿性的特征。
与此不同,WTO规范体系的规范方法更多地表现出强制性的特征。
首先,WTO规范体系的规范方法是将WTO的规范,直接适用于成员国(方)的国内(境内)的全部管辖区域,而不需再经过任何国内的审核、批准或其他国内立法程序(例如,“入世议定书”第二条A款1项规定:“《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
其次,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WTO对成员国执行WTO规范的情况直接进行监督⑤。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WTO首创和特有的。
它使得成员国(方)的国(境)内贸易政策成为国际组织的审核对象,它迫使成员国(方)在制订和施行贸易政策时,必须考虑符合WTO的规范,必须考虑能否通过WTO对其的贸易政策的审议,从而大大加强了WTO规范的强制效力。
最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保证WTO规范体系的切实施行。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所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有效、最具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受理范围上,它不仅包括违规之诉,而且包括非违规之诉,甚至还包括所谓的情势之诉;在争端解决的管辖上,它是绝对强制性的,即一切涉及WTO实体协议的争端都必须由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就争端解决效力来说,授权交叉报复的多边制裁制度,保证了最后裁决的履行⑥。
所有这些,对保证WTO规范体系的施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无论在规范对象上,还是在规范范围上,抑或是在规范方法上,WTO规范体系与传统国际法大不相同,都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WTO规范体系的这些特殊性,增强了WTO 规范体系的强制性,迫使WTO的参加国必须承接WTO规范体系对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冲击,必须应对WTO规范体系对调整和变革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所提出的挑战。
这既是“入世问题”的由来,也是解决“入世问题”的必由之路。
二、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的冲击。
价值取向问题,是指有关目的、依据、原则和评价标准的问题。
由于WTO的规范体系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而构建的,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却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WTO规范体系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在价值取向上的不一致。
因此,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首先表现在对行政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的冲击!行政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行政地位的价值取向;二是政府行政依据的价值取向;三是政府行政指导思想的价值取向;四是政府行政评价标准的价值取向。
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这四个方面的价值取向上都与WTO规范体系的价值取向大相径庭,因此,入世必然对这些价值取向造成了强烈的冲击!首先,就政府的行政地位而言,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既是计划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计划的组织者,还是计划执行结果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因此,政府自始至终处于中心地位,扮演最重要的角色。
在政府行政地位的价值取向上,无疑是以政府为中心的。
虽然我国现已转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阶段,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已经发生并正在发生根本的转变,但以政府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却远远没有消除。
普通百姓心目中仍深埋着政府万能的观念,以致于无论什么事情都要找政府解决;政府行政官员中更弥漫着政府中心的观念,以致于一谈到规范市场、整治市场便兴致勃勃、干劲十足,而一谈到服务市场、由市场调节,便别别扭扭,一百个不愿意。
如上所述,WTO规范体系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而构建的,它的政府行政地位的价值取向是以市场为中心,政府服务于市场。
也就是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小政府,大社会”。
以市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对以政府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的冲击,是入世带来的第一个价值取向的冲击!其次,就政府的行政依据而言,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思想的残余还或多或少地存留在现代中国人的头脑中。
而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更助长了权力本位思想的泛滥。
加上我国长期不重视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许多行政法律、法规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所有这些使我国在政府行政依据的价值取向上往往倾向于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
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就是这种价值取向的真实写照。
而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众多案例,正是这种价值取向的结果。
而WTO规范体系在行政依据的价值取向上,却是倾向于法本位的。
所谓法本位,既包括法律优位,即: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也包括法律保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为行政行为。
只有坚持法本位,权力才能受到制约,行政行为才能受到规范,秉公行政才能成为可能。
法本位对权力本位的冲击,是入世带来的第二个价值取向的冲击。
第三,就政府的行政指导思想而言,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将行政称为“牧民”,即将民众作为管理和控制的对象,因此,其行政指导思想必然是以控制和管理为目标。
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计划都要求有较强的管理控制手段,因此,行政指导思想也必然要坚持管控为主。
这种以管控为主的行政指导思想至今还占据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官员之头脑。
而WTO规范体系在行政指导思想的价值取向上却是以服务为主的,这种服务,既包括服务于市场,也包括服务于行政相对人。
所谓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即是这个价值取向的结果。
以服务为主的行政指导思想对以管控为主的行政指导思想的冲击,是入世带来的第三个价值取向的冲击。
第四,就政府行政的评价标准而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完成国家计划,与此相适应的行政评价标准必然是“效率”。
效率高的行政就是好行政,这是当时不争的事实。
至于公平理念,在我国既缺乏历史传统,在当时又不具备现实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