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一、召回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召回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和食品相关企业的召回行为。
其中,生产、流通企业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仓储企业。
二、召回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食品召回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召回要求,并对消费者实施告知。
2.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的实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召回行为的安全效果进行评估。
3. 食品召回应当具有专门的召回责任人,召回行为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并寻求其指导。
4.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以释疑解惑。
6. 食品召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并记录下召回相关信息。
7. 食品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食品召回程序1.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包括:确定召回原因、确定召回产品、召回范围、召回措施、过程监督、召回结束及召回后追踪等环节。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措施计划,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3.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快速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责任追溯制度1. 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责任追溯制度,确保能够及时找出食品责任单位。
2. 主管同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责任单位体系效果进行核查。
3. 主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的食品责任单位实施监控。
五、食品召回信息发布1.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电台、电视、社交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2.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召回原因、销售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
3.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区分不同召回环节的产品。
六、监督管理1.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督召回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
2. 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就是对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通过对这些规定的认真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我国的食品召回工作能够以更加规范、科学的方式进行。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截至目前(2021年),关于2024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尚未正式发布。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通常由各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制定,旨在确保消费者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而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食品召回,召回的范围是仅限于国内市场还是涵盖国际市场。
2. 召回责任方:规定食品召回时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例如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3. 召回通知与公告:规定食品召回时向公众发布召回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产品信息、召回措施等。
4. 召回程序和流程:明确食品召回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食品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
5. 召回后处理:规定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方式,例如退换货、销毁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反召回管理规定的责任方的处罚措施,以保证规定的执行力度。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常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各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制定。
建议您持续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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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国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康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召回管理范围1.适用对象:(1)所有生产、经营、流通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召回分类(1)主动召回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防止危害扩大。
(2)强制召回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产品。
第三章召回流程1.召回通知(1)召回决定经过评估确认召回,由生产、经营、流通企业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通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申请表》,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告。
(3)通知消费者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召回通知书》,通知消费者有关情况,并引导消费者处置召回产品。
2.召回实施(1)进行相关调查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着手进行调查,并确认要召回的产品生产日期、流向、数量等。
(2)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召回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实施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尽快组织召回,报告召回情况,落实退货、替换、修复等退换货措施。
(4)终止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在结束召回后,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束情况,终止召回事宜。
第四章召回责任与处罚1.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承担召回产品的全部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
3.涉嫌犯罪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制度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召回申请表》2.《召回通知书》3.《召回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召回的范围与对象1.1 召回的范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和国内生产的食品。
召回的范围包括已上市的食品和尚未上市但已经生产的食品。
1.2 召回的对象食品召回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者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召回义务,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1.3 召回的情形食品召回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标签不准确或者存在虚假宣传;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召回的程序2.1 召回计划的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的需要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
2.2 召回的公告和通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公告、媒体等途径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说明召回的原因、范围、方式、期限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向销售者、进口商等相关方面发出召回通知。
2.3 召回的执行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要求,组织召回工作,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召回的责任与义务3.1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2 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工作,停止销售召回食品,并将召回食品进行封存和隔离,确保不再流入市场。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说法错误的是:(D )A.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C.召回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D.食品召回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不适用于保健食品。
2、以下不属于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情形有(D )A、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发现有食品安全隐患产品;B、通过微博、等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产品;C、政府部门抽不合格检品;D、生产者GMP未通过认证;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序,食品的二级召回是指:( C)A.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B.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C.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D.食用后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上市后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但已经采取了主动召回,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在法律责任中,适用的是:( A )A.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B.给与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给与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5、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上市后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但不采取主动召回的,在法律责任中,适用的是:( B )A.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B.给与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给与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6、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下列不是召回计划容的是:( B)A.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围;B.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流程;C.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D.召回的预期效果。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说法错误的是:(D )A.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C.召回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D.食品召回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不适用于保健食品。
2、以下不属于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情形有(D )A、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发现有食品安全隐患产品;B、通过微博、电话等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产品;C、政府部门抽不合格检品;D、生产者GMP未通过认证;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序,食品的二级召回是指:( C)A.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B.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C.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D.食用后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上市后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但已经采取了主动召回,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在法律责任中,适用的是:( A )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B.给与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给与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5、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上市后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但不采取主动召回的,在法律责任中,适用的是:( B )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B.给与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给与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6、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下列不是召回计划内容的是:( B)A.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B.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流程;C.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D.召回的预期效果。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PPT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处置 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解读
破解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安全食品如何处置的难题,防止不安全食品 重新回流 总之,办法中“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都是 为了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和蔓延,充分体现“预防第一”的立法理念
措施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召回情形主动召回 食品ຫໍສະໝຸດ 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应当主动召回
责令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停止生产经营 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生产者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8条)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 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目的意义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_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9月1日起施行召回分3级别
☆快讯CHINA FOOD Ⅰ FAST INFORMATION1412015澳大利亚葡萄收获之旅再次启程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澳大利亚葡萄收获季节。
今年由澳大利亚葡萄与葡萄酒管理局(Wine Australia)联合澳洲各大葡萄酒产区协会举办的2015澳大利亚葡萄收获之旅(Vintage Trip 2015)于3月14日再次启程。
在为期九天的行程中,受邀嘉宾出访包括新南威尔士州滨海沿岸(Riverina, NSW)、维多利亚州国王谷(King Valley, VIC)、南澳州麦克拉仑谷(McLaren V a l e ,S A )、阿德莱德山区(Adelaide Hills, SA)、巴罗萨(Barossa, SA)以及西澳州玛格利特河(Margaret River, WA)等产区,与产区及各酒庄代表或酿酒师分享葡萄收获及美酒酿制的乐趣。
“继2011年首次开展澳大利亚葡萄收获之旅取得成功之后,每年在这个时候我们都会邀请中国的葡萄酒业内人士、合作伙伴等亲赴澳大利亚体验葡萄收获之旅。
而从去年开始,我们更将葡萄收获体验之旅与我们在国内的A+澳洲葡萄酒专家相结合,以此鼓励和回馈更多的业内人士与我们一起投入到澳大利亚葡萄酒的推广中去。
今年已是我们连续第五年举办这一活动。
”澳大利亚葡萄与葡萄酒管理局中国区总经理Willa Yang女士说道:“今年的行程较往年时间更长,受邀嘉宾会去到更多的澳洲知名葡萄酒产区,更好的感受葡萄收获季节的乐趣以及了解澳洲葡萄酒的高品质和多样性。
我们期待他们回国之后,将在各自领域进一步推广澳大利亚葡萄酒。
”20位受邀嘉宾将分为两组,每组都将横跨3个大州,出访5个知名葡萄酒产区。
更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赴澳的葡萄酒讲师们在巴罗萨(Barossa)获得由巴罗萨产区协会(Barossa Grape & Wine Association)精心安排的讲师培训课程,深入体验当地风土,考试通过后将有可能成为巴罗萨产区中国区认证讲师。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5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习题
、单项选择题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 ,说法错误的是 :(D )A. 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B.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C. 召回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D. 食品召回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不适用于保健食品。
召回是指 :( C)A.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B.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 ;C.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D. 食用后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上市后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取了主动召回 , 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在法律责任中 , 适用的是:( A )A.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B. 给与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给与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5、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上市后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主动召回的 ,在法律责任中,适用的是:( B )A.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B. 给与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以下不属于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情形有( D )A 、 生产者 通过自检自查,发现有食品安全隐患产品;B 、 通过微博、电话等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产品;C 、 政府部门抽不合格检品;D 、 生产者GMP 未通过认证;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序, 食品的二级 , 但已经采, 但不采取C.给与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6、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下列不是召回计划内容的是:( B)A. 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B.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流程C. 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D .召回的预期效果。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针对新食品召回的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的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召回责任人:
- 食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人,应承担召回责任,并按规定组织召回行动。
2. 召回原因:
- 发现新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时,需要进行召回。
3. 召回范围:
- 召回应涵盖所有已经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的有关新食品。
4. 召回程序:
- 开展召回前,应立即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 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 进行召回通知,向消费者公布召回信息;
- 组织召回行动,对召回范围内的产品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
- 监督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措施有效实施;
- 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5. 召回信息公开:
- 应向消费者公布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联系方式等。
6. 后续处理:
-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对召回产品进行监测和处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1]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说法错误的是:(D )A。
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B。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C.召回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D.食品召回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不适用于保健食品。
2、以下不属于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情形有(D )A、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发现有食品安全隐患产品;B、通过微博、电话等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产品;C、政府部门抽不合格检品;D、生产者GMP未通过认证;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序,食品的二级召回是指:( C)A。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B。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C.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D。
食用后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上市后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但已经采取了主动召回,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在法律责任中,适用的是:( A )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B.给与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
给与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
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5、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在上市后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但不采取主动召回的,在法律责任中,适用的是:( B )A。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B。
给与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给与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D。
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6、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下列不是召回计划内容的是:( B)A.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B。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流程;C。
(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保健食品召回是指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依法主动采取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进行产品回收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召回的分类和程序第五条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生产者、经营者自行发现问题并采取召回措施;责令召回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要求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召回。
第六条召回程序包括:1. 发现问题产品;2. 评估风险;3. 制定召回计划;4. 通知相关部门和消费者;5. 实施召回;6. 记录召回情况;7. 整改和后续跟踪。
第三章召回的实施第七条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迅速定位问题产品。
第八条召回计划应包括召回的范围、时间、方式、预计召回数量、召回原因、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召回通知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召回的原因、召回的产品批次、召回措施等信息。
第十条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召回通知发布后,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采取措施回收市场流通的产品。
第十一条对于召回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召回问题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二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实施召回,承担召回食品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作,推动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回食品,不得隐瞒、掩盖或篡改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类型和原则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48小时内向公众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召回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公众。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召回食品能够被消费者顺利退回或者销毁,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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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是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明确主体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
二是规范公告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
三是严格书面报告。
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是规范信息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强化依法严格监管。
一是依法责令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二是发布预警信息。
为有效防控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
三是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是开展效果评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五是强化责任落实。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