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筹建泌阳支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0.23
•【字号】豫银保监复〔2019〕955号
•【施行日期】2019.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19〕955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巍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豫阳光产险〔2019〕59号)收悉。
经审查,李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10月23日。
河南保监局关于阳光产险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等5家营销服务部改建
河南保监局关于阳光产险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等5家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复[2012]9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保监局关于阳光产险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等5家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及高管人
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保监复〔2012〕97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产险禹州等五家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及王丽洁等五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阳光产险〔2011〕51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营销服务部改建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核定其营业地址为禹州市劳动路西段,核准王丽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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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郑州银行:现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指引》)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指引》精神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
各省辖市银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及时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贯彻工作。
各级保险、银行业协会要围绕文件精神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活动。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提升业务品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一是完善业务管理制度。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统一制定、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独立核算要求、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合作模式、渠道管理及手续费支付标准、专管员薪资管理及绩效奖励办法、单证管理、宣传资料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应急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总、分公司银保业务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
各省级分公司应确保信息系统具备银保业务、财务、单证管理功能,能够对通过银行代理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单证号、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费、手续费计算标准及金额、代理网点名称、专管员姓名及工号等进行实时记录。
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驻银保监复〔2020〕84号
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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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驻银保监复〔2020〕84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李巍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豫阳光产险〔2020〕30号)收悉。
经审查,李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8月18日
——结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玉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玉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4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鲁明付明亮【审理法官】朱海鲁明付明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玉保;孟州市永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王联子;温县坤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玉保孟州市永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王联子温县坤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当事人-个人】李玉保王联子【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孟州市永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温县坤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代理律师/律所】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玉涛【代理律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被告】李玉保;孟州市永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王联子;温县坤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本院观点】关于阳光财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免责事由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阳光财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肇事车辆在阳光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该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了保险人免责事由其中第(二)款第6项载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李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李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军李刚王路明【审理法官】李军李刚王路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李铁山;索建伟【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李铁山索建伟【当事人-个人】李铁山索建伟【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之琪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王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之琪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王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之琪王悦【代理律所】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被告】李铁山;索建伟【本院观点】《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离开现场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俗称为“逃逸免责条款",即驾驶员的行为构成逃逸时,则适用该条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阳光财险漯河支公司应否承担本案保险责任;2.李某某1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离开现场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俗称为“逃逸免责条款",即驾驶员的行为构成逃逸时,则适用该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何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何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18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卫国王巧莉时锐【审理法官】孙卫国王巧莉时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何国强;徐海伟;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何国强徐海伟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何国强徐海伟【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被告】何国强;徐海伟;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徐海伟驾驶货车与何国强驾驶的四轮车发生碰撞,致何国强受伤,车辆损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免责事由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商业险投保单复印件和商业险条款原件,欲证明实习期不能驾驶本案所涉的半挂车辆,商业险属于免责事由。
何国强质证称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质证称取得A2驾驶证证明有驾驶A2车辆的技能,是否处于实习期不影响驾驶员驾驶相应类型的车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失公正。
徐海伟质证意见同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的意见。
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提供徐海伟的从业资格证一份,欲证明徐海伟具备A2类型车辆的驾驶资格。
上诉人质证称虽然徐海伟具备从业资格证,但是徐海伟的驾驶证显示为实习期,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半挂车。
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8.18
•【字号】驻银保监复〔2020〕84号
•【施行日期】2020.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关于李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驻银保监复〔2020〕84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李巍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豫阳光产险〔2020〕30号)收悉。
经审查,李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8月18日。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驻
马店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豫银保监复〔2020〕551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驻马店中
心支公司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20〕551号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国任保险河南分公司关于申请设立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国任保险豫报〔2020〕7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20年12月31日。
河南保监局关于阳光产险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等5家营销服务部改建
河南保监局关于阳光产险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等5家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复[2012]9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保监局关于阳光产险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等5家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及高管人
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保监复〔2012〕97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产险禹州等五家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及王丽洁等五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阳光产险〔2011〕51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禹州营销服务部改建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核定其营业地址为禹州市劳动路西段,核准王丽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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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刘磊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刘磊磊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3.20
•【字号】豫银保监复〔2019〕325号
•【施行日期】2019.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刘磊磊任
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19〕325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人寿河南分公司刘磊磊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阳光人寿〔2018〕63号)收悉。
经审查,刘磊磊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原河南保监局代章)2019年3月20日。
河南保监局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等4家分
河南保监局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
等4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许可[2013]43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10
【实施日期】2013.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保监局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等4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豫保监许可〔2013〕434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桐柏支公司、宁陵支公司、上蔡支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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