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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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押题点睛资料

2014 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押题点睛资料

2014 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考点押题点睛资料第一章总论(1)第2页:经济法的渊源(2)第10页: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3)第13页:无效的民事行为(4)第14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第16页:委托授权不明如何处理(6)第17页: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7)第19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8)第20—22页:仲裁协议、仲裁程序(9)第23页:特别地域管辖原则(10)第24页:协议管辖(11)第26—27页:诉讼时效抗辩(12)第27—28页:诉讼时效期间(13)第28页: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第30—31页: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第35页:公司对外担保(2)第38页: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3)第43页:20%、30%、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4)第44页: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5)第45页: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6)第46页:抽逃出资(7)第48—49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8)第50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9)第51页: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10)第52—53页: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问题(11)第55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一股二卖(12)第56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3)第57页: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4)第62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承担(15)第63页: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16)第65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7)第68页:独立董事任职条件(18)第71页:股东诉讼(19)第75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20)第76页:公司回购公司的股份(21)第81页:公司合并(22)第83页:解散诉讼(23)第83—85页:公司清算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第91页:个人独资企业性质(2)第92页: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3)第94页:个人独资企业内部限制和法定限制(4)第95页: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第104页: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6)第105页: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7)第107—108页:合伙企业损益分配(8)第111页: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9)第113页:退伙和除名的问题(10)第114页:财产继承(11)第115页:特殊普通合伙企业(12)第117页:有限合伙人的设立(13)第119页: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4)第120页: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人身份转变(15)第129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16)第130页:外方投资者比例低于25%(17)第132页:投资总额(18)第134页:出资期限(19)第135页:违约、决策权、出资额的转让(20)第136页--137页:董事任期、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特别决议(21)第141页: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22)第144页:外资企业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第148页:注册资本、60%(2)第149页:商业银行的变更(3)第155页:有权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4)第161页:贷款(5)第165页:贷款展期(6)第164页:国务院(7)第170页:200人(8)第172页:配股和增发的条件、非公开发行(9)第173页: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0)第179页:上市公司股份转让(11)第180页:股票上市的条件(12)第181页: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13)第182页: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条件(14)第183页:封闭式基金上市条件(15)第184页—185页: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披露(16)第186页:内幕人员(17)第187页:内幕信息、内幕交易(18)第189页:一致行动人(19)第190页:锁定义务(20)第192页—193页:收购要约的期限、变更(21)第197页: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30日、2年(22)第198页:保险利益(23)第204页:保险条款(24)第206页:能否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受益人(25)第209页:30日、60日、2年(26)第211页:2年、5年(27)第212页—213页:书面通知、解除合同(28)第214页:特殊条款(29)第217页:票据基础关系(30)第218页—219页:签章(31)第221页:票据权利的取得、挂失止付(32)第222页: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33)第223页:对物抗辩、对人抗辩(34)第224页:票据伪造(35)第225页:票据变造(36)第226页:出票的记载事项(37)第228页:背书(38)第231页:汇票质押、不能背书转让的(39)第232页:保证(40)第234页:承兑(41)第235页:追索权(42)第242页:支票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第254页:格式提款(2)第256页:要约不得撤销(3)第257页:承诺期限(4)第261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5)第262页: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6)第264页:不安抗辩权(7)第265页:代位权、撤销权(8)第267页:二分之一、三分之一(9)第269页: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权、共同保证(10)第270页:主合同变更、物保与人保并存(11)第272页: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2)第273页—279页:抵押(13)第279页—282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14)第282页—283页:留置(15)第283页—284页:定金(16)第287页:合同的法定解除(17)第288页:提存(18)第290页:适当措施(19)第291页:违约金调整(20)第292页—298页:买卖合同(21)第300页:赠与的撤销(22)第301页:借款合同(23)第302页—303页:租赁合同(24)第304页:融资租赁合同(25)第309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25)第311页: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25)第316页:行纪合同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第326—327页: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2)第327页: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特殊规定(3)第328—329页:增值税的特殊应税项目4)(4)第330页:兼营行为(5)第333—334页: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处理规定(6)第335页:价外费用的处理规定(7)第336页: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8)第336页:特殊销售方式下的处理规定(9)第338—339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10)第339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11)第343页: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12)第344页:增值税的免税项目(13)第345页: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14)第348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2)、(3)、(5)、(6)、(7)(15)第358—359页:“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16)第360—361页: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7)第363—365页:差额征税的项目(18)第364页:“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19)第367页:“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免税、即征即退规定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第378页: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2)第382—383:页销售货物收人确认的规定(3)第384—385:页企业所得税中的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4)第386页: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5)第388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6)第388页: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7)第388页:国债利息的处理规定(8)第390页:企业所得税中其他支出的扣除规定(9)第390页: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10)第392页:企业所得税中的禁止扣除项目(11)第394—397页: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12)第407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13)第409页: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4)第410页:小微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15)第412—414页:企业所得税中特别项目税收优惠政策(16)第421—422页:不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的规定(17)第424页:企业所得税的资本弱化管理的规定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第436页:兼职限制的相关规定(2)第438页:企业改制的决定和批准(3)第440页:国有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4)第443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报批程序(5)第445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6)第445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7)第446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8)第449页: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9)第449—450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垄断协议(10)第451页: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1)第452页: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标准(12)第453页: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中审查的内容(13)第458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4)第460页:商业贿赂行为(15)第465页:专利权的客体(16)第446页: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17)第467页:继受取得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18)第468页: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9)第469—470页:专利的申请日和优先权(20)第473—474页: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21)第479页: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22)第481页:驰名商标的保护(23)第482页: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24)第483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第485页:政府采购的对象(26)第486—489页:政府采购方式(27)第489页:招标采购(28)第491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29)第507页:财政执法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首先,股权的转让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其次是签订正规的股权转让合同。

这一个环节建议有专业的律师审查合同后,再进行签订,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

下面介绍相关内容。

股权转让1、依照法定程序股权转让。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先考虑公司内部股东间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对外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订正规的股权转让协议。

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工作。

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介:股权转让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一种制度。

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可以调整他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地位,也可以实现对股权的变现。

详细描述:一、股权转让的条件:1. 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股权转让应获得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合法授权。

3. 股权转让应经过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批准。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1. 股东申请:股东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等。

2. 公告公示: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或潜在投资者通知有关转让事宜。

3. 转让协议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4. 相关机构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需要向有关机构报备或申请审批。

5. 股权过户:完成转让手续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修改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三、股权转让的权益保障:1. 公司内部优先认购权: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员工享有优先认购权,即在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员工享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2. 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如要求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经控股股东同意等。

3. 法律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股权转让涉及税务问题,具体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办理。

股权转让双方应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

以上为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的制作和详细描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引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它的股份转让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包括转让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概念股份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股份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财产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股东权益流动性的重要途径。

二、股份转让的条件股份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东资格只有合法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进行股份转让。

股东资格的获取通常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例如出资、签订股东协议等。

2. 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通常会对股份转让进行规定,包括转让的限制、转让的程序等。

股东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转让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法定的转让程序等。

4. 其他约定股东之间也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股份转让的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协商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进行协商,就股份转让的价格、数量、方式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进入下一步。

2.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转让协议是股份转让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3. 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例如报备、公告等。

具体的程序根据公司法和相关的行政规定进行。

4. 股份过户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需要向公司申请股份过户。

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四、股份转让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内部程序股份转让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程序。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向公司提供相关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办理手续。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模拟试题(一)

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模拟试题(一)

模拟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下列各项中,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是()。

A.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个月后合同生效B.如果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雨伞C.房屋抵押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将抵押物的登记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条件D. 张三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约定:等到放暑假时,给小张买一台电脑【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选项A、选项D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C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

2.关于委托代理的法定终止情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B.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C.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选项C为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3.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A.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的纠纷B.纳税人甲不服税务机关冻结其银行存款行为而发生的争议C.甲乙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D.孙某与王某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发生纠纷【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出资。

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

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

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最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之一,其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规则是公司治理和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对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则进行论述。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则是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持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这就意味着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和合同文件中通常会规定转让股权的一些基本条件和程序,如是否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是否需要履行转让通知的义务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合理性。

其次,一股二卖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一股二卖是指在转让股权时,可以将一股股权分成多份进行独立转让的行为。

这样的规定相当于给予了股东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A拥有100%的股权,他可以将自己的股权分成两份,分别转让给B和C,使B和C各自成为公司的部分所有者。

这样的一股二卖既有利于增加公司的所有者多样性,也有助于股东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精确的组合、划分和转让。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对于投资者和公司治理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投资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转让是自由的,并充分考虑其转让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此外,一股二卖的规则更是给予了投资者更多的选择,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进行更合理、有效的股权转让。

而对于公司治理来说,股权转让的自由和一股二卖的特殊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灵活性和流动性,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运营和投资,并增加公司的活力和竞争力。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的基本规则是我国商业交易和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不仅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和一股二卖时,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义务,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3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3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期)签署:甲方(转让方):姓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如适用):联系方式:乙方(受让方):姓名/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如适用):联系方式:为明确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上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

一、转让基本情况1.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股权转让。

1.2 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1.3 转让方拥有的股份如下:股权类型:注册资本:转让数量:转让比例:转让价款:二、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2.1 受让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例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支付期限:支付金额:2.2 双方同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受让方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支付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三、过户手续3.1 双方同意办理有关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签署其他有关文件等。

3.2 股权过户手续办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过户期限)。

四、陈述与保证4.1 转让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权利或限制性负担,未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设定抵押、质押、查封或冻结等。

4.2 转让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真实、合法且有效,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4.3 转让方承诺如发生第三方对所转让股权提出权利主张或索赔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让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违约责任5.1 若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

5.2 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股权转让分为:正常转让和非正常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全体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需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可以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限制性规定: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三)《证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又卖出的,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2、证券公司由于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票超过5%的,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后其所持有的股票每增加或减少5%,应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公司为激励员工,留住公司核心人才,促进公司收益,会采取股权激励方式,将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奖励给予员工,这样做,才能使公司与员工的目标及利益一致。

与此相反公司高管为个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收回员工股权,特别是用强制措施,这种行为对员工特别是普通员工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

无论是奖励还是收回,都涉及到了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而进行股权转让,自然也是有一套规则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具体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和规则。

(一)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内转让遵循自由原则,即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事先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中有两种情形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要点归纳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要点归纳

第⼀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公司具有法⼈资格,依法独⽴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公司法⼈财产权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起60⽇内,请求⼈民法院撤销。

第⼆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登记事项 1、公司的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设⽴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时间的总结: ①⼀般的变更登记是在作出决议之⽇起30⽇内。

②增加注册资本是⾃⾜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起30⽇内。

③减少注册资本或合并分⽴时,是⾃公告之⽇起45⽇后申请登记。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

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是历年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章,近几年考试中均出现了主观性试题,因此考生在复习时要对本章内容有高度的重视,学习中尽量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

本章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再清偿[答疑编号572102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东奥版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东奥版

3、以下关于XX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D、一人XX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答案】ACD【东奥解析】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XX公司、股份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知识点】XX公司〔P43〕【东奥相关】〔1〕郭守杰根底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习题班,第一讲涉及该知识点;〔3〕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板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4〕黄洁洵根底班第8讲涉及该知识点;〔5〕黄洁洵串讲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6〕黄洁洵模考班,第三讲涉及该知识点;〔7〕黄洁洵习题班,第二讲涉及该知识点;〔8〕X玉芹测评班,第二讲涉及该知识点;〔9〕轻一第39、40页涉及该知识点;〔10〕轻一第68页第3题涉及该知识点;〔11〕轻二第21页、第252页单项选择题第2题涉及该知识点;〔12〕轻二第38页涉及该知识点;〔13〕轻四第59页多项选择题第3题涉及该知识点。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XX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特定事项作出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以下属于该特定事项的有〔〕。

A、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B、公司合并、分立的C、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答案】ABD【东奥解析】XX公司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选项AB〕;〔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选项D〕。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讲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讲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讲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的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股东权分类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1)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1)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相关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商业公司类型,这种公司的经营者在法律上对公司负有有限的责任。

LLC股份的转让规则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外部投资者的权益都有影响。

以下是LLC股份转让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股权转让是指LLC的某一股东从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人,这意味着新的股东将有权享有公司的分红和决策权。

在LLC中,股权转让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大多数LLC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转让的限制,一些常见的限制包括:1. 同意权:LLC的公司章程规定了除非得到其他股东或管理层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任何股东都不能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2. 可购回权:这是指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购回股权,通常是以对应的市场价值。

3. 首购权:同行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先行购买正在转让的股权。

4. 其他限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限制,例如不允许非法或不道德的股权交易。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在LLC中,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以下程序:1. 确定转让价格:转让股权的价格可以是股份的市场价值或是经过双方协商后的协议价。

价格应被记录在书面协议中。

2. 准备书面协议:转让股权的双方应准备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应包括股份转让的价格、交易完成的日期、股份持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 向公司报告: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公司报告,以便记录股东的转让变更。

在LLC中,公司通常会通过更新股东名册来记录股权转让。

4. 向相关单位报告:LLC需要向适当的政府机构报告股权转让的变更。

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法律和规定来决定。

总之,股权转让对于LLC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政策和程序。

通过理解这些规则,LLC公司可以为自己和投资者提供更具魅力的投资机会。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会计准则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会计准则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会计准则
1. 股权转让的确认
当公司收到股权转让通知书时,应确认股权转让。

确认时应根据实际转让的股权比例计算折溢价收益或损失,并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第XX号——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确认非货币资产的规定进行确认。

2. 股权变动的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及时调整其股权结构表和股权投资账户。

对于转出的股权应予以注销,同时应增加转入方的股权数量。

3. 股权转让费用的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费用主要包括税费、律师费、中介费等,这些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第XX号——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 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应根据购买股权之前是否受同一公司控制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例如,如果不是受同一公司控制,
则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进行相应的借贷处理。

5.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费主要包括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公司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6.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会计准则和账务处理方法可能会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内部股权转让时,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准则和账务处理方法的调整。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法——股权、股份的转让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法——股权、股份的转让习题与答案

股权、股份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自由转、随便转、不、不。

2.向第三人外部转让(1)应当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同意。

(2)推定同意:日内未答复的;不同意又不的。

(3)其他股东有(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损害救济:股权转让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主张按购买。

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日内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年内主张。

3.强制执行程序:通知、20日内不行使视为放弃。

4.股权的继承: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答案2.向第三人外部转让(1)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推定同意:30日内未答复的;不同意又不购买的。

(3)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损害救济:股权转让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

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主张。

4.股权的继承: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1)不分对内对外,以为原则,无须其他股东同意,没有。

(2)只能限制,不能章程约定限制。

2.股份自由转让的限制(1)对股份转让的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答案「股份公司股份转让」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1)不分对内对外,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无须其他股东同意,没有优先购买权。

(2)只能法定限制,不能章程约定限制。

2.股份自由转让的限制(1)对股份转让的场所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般流程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般流程是怎样的
⼀、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的经济实⼒经营能⼒进⾏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操作。

⼆、聘请律师进⾏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进⾏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验资。

七、出让⽅召开职⼯⼤会或股东⼤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会或职⼯代表⼤会,按《⼯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法通过并形成书⾯的股东会决议。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和受让⽅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由产权交易中⼼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续。

公司转让股权会计分录

公司转让股权会计分录

公司转让股权会计分录
公司转让股权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当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时,就需要对转让过程进行会计核算。

下面是公司转让股权的会计分录,以帮助您理解该过程。

假设公司A向公司B转让股份,交易金额为100,000元。

1. 首先,需要计算公司A的股权损益。

如果公司A的初始成本为50,000元,持续时间为5年,每年的摊销额为10,000元,那么公司A的股权损益为:
股权损益 = 100,000元 - (50,000元 + 5年 x 10,000元) = 50,000元
2. 为了记录该交易,需要在公司A和公司B的账户中进行记录。

公司A的账户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元
贷:股权投资 50,000元
贷:股权损益 50,000元
以上就是公司转让股权的会计分录。

请注意,在现实应用中,会计科目以及其划分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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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先约定后法定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3)视为同意的情形
①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协商——出资比例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注意】对公司章程关于转让股权的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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