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修订的《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普府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普陀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上海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致力为企业纾困解难1.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实施社保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2.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指导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部门:区房管局)3.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普府办[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府办[2008]4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3号)精神,推进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共享程度,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我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国务院公共文化设施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更好地为社区群众服务。
二、基本原则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组织、因地制宜、服务社区”的原则,在维护校园环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社区居民开放。
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规范一批、发展一批,稳步、有序地加以推进。
三、工作目标围绕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资源共享水平,满足社区居民需求,积极探索和建立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场地的利用率,缓解广大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地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普陀区关于先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普陀区关于先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普陀区关于先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关于先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6日普陀区关于先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标全市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自本实施方案日印发之日起,对本区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
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探索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
清单要定期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沪府办〔2019〕126号文明确的《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共515项)、《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共4项),梳理《普陀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普府[2015]34号【发布部门】809036002【发布日期】2015.05.06【实施日期】2015.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普府〔2015〕3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4月7日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5年5月6日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上海西部新兴商贸科技区建设,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对普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客观、公正;(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普府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2021年2月24日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日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是“社会最柔软的群体”,做好托育服务工作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广大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生活品质的提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沪府办发〔2020〕6号)的通知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托育服务的需求,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眼普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立足区情,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有质量的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加快构建普陀区托育服务体系,有效推进本区“幼有善育”工作的整体进程。
二、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3年,全区逐步建设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管理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普府办[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普府办【2004】7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经研究,区政府决定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胡秉忠区长常务副主任:陆永新副区长副主任:包建强副区长陆月星副区长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旭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佑云区国资办副主任王磊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孙建雄区民防办副主任李海云团区委副书记李文华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许龙成区文化局副局长吕炳祥区卫生局副局长吕南停区科委副主任刘禄海区商委副主任陈永昌区综治办副主任陈伟明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吴明昇区司法局副局长张思拯区财政局副局长严爱科区总工会副主席、张德智区质监分局局长姚凤英区监察委副主任姚安宁区经委副主任侯承德区建管委主任高亮全区规划局副局长黄干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曹道云区民政局局长章宏斌区人事局副局长屠朝根区发计委副主任景东利区安监局局长虞舟区教育局副局长蔡建勇区环保局副局长管彩华地区办主任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景东利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周星明(区安监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成文彬(区建管委副主任)、张列奇(区质监分局副局长)、赵敏(区防火监督处处长)、周志良(区交巡警支队支队长)等兼任。
今后,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普府规范〔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普府规范〔2017〕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6月5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第四条基本原则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普府办〔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普府办〔2015〕10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陀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普委〔2015〕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促进投资和经济服务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招商引资、促进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区有关加强招商引资、吸纳各类投资,加强经济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税收落地工作的推进、跟踪和督办,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税收落地及相关经济服务、促进投资工作,对相关委、办、局、镇、区重点地区、科技园区、商务楼宇的招商引资、税收落地及相关经济服务、促进投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指导协调区招商服务中心(各投资促进分中心)开展招商引资、税收落地及相关经济服务、促进投资工作,加强全区招商队伍建设。
五、负责区企业服务中心、张江普陀园行政服务中心和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协调和工作推进。
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受区政府委托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引进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社会化中介平台,协助做好项目引进和投资推介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7日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政府合同的签署和履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管理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的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经营、委托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一)以区政府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二)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三)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上海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所涉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的政府合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普府规范〔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府规范〔2020〕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30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7日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支撑“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促进“智联普陀”应用场景建设,助力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1号)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规划、建设、运维、采集、治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是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区公共数据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区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工作。
区科委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区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用、应用成效评估和产业发展工作。
区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相关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调整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姜冬冬区长常务副主任:韩金华副区长副主任:姜坚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兼)杨元飞副区长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益群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永俊区人社局局长邓海巨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刘义海区民政局局长刘古亮区绿化市容局局长刘宪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文波区科委主任李东风区城管执法局局长李戌渊区总工会副主席李海云区国资委主任杨莉萍团区委书记杨联中区应急局局长、区网格中心(区城运中心)主任应明德区建管委主任宋胜利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办主任张军区房管局局长周涵嫣区文旅局局长胡俊区教育局局长俞斌区纪委副书记姚军区地区办主任索华伟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顾宇斌区司法局局长顾建中区发改委主任顾薇玲区体育局局长徐乃毅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黄嘉区民防办主任黄昌发区生态环境局局长黄胜利区商务委主任黄继文区财政局局长XXX区规划资源局局长蒋龙区府办主任虞亚光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组成人员如下:办公室主任:杨联中(兼)办公室副主任:汪春良区应急局副局长杨岳区建管委副主任周文伟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郑葵区民防办副主任唐毅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张祖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政委今后,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0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普府[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普府〔2013〕4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修订的《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7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普会[2013]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权限和程序法定,法制统一,公众有序参与以及合理性、合法性与可行性兼备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全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已经2019年7月2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意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开展公众参与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区政府鼓励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民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第五条(实施单位)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参与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普府办〔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6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6日普陀区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市委提出的“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城管联〔2017〕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订住宅小区内“居改非”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让城市“更安全、更有序、更干净”的管理目标,整合“五违四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等工作平台载体,建立“区级负责、街镇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协同整治”的工作机制,重点整治安全隐患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改非”场所,并逐步消除这一顽症所引起的影响市容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居民生活等管理难题,进一步实现“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发展目标。
二、工作目标在全面排摸底数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以集中整治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为核心,锁定目标,抓住关键,滚动推进,分步实施,依法消除存量“居改非”场所。
强化源头管控,对于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巡查发现的新增“居改非”现象,要坚持“零容忍”,迅速予以依法处置,坚决遏制新增,确保“零增长”。
通过疏堵结合,总体实现可控有序。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普府[2012]15号【发布部门】809036002【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的通知(普府〔2012〕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普陀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已经2012年3月6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普陀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区委副书记、区长孙荣乾责任范围对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区政府党组、副区长和分管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以下简称“责任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反腐倡廉建设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2、每年1-2次听取全区的行政监察工作;听取责任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汇报;3、落实“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协助区委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4、负责区政府班子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有重点地视情参加分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5、对区政府的重大工程建设、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备采购,以及财务收支的公开与透明等重要经济事项实行管理与监督;6、加强对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责任人员的廉政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谈话提醒;7、带队检查部分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追究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1.07.25
•【字号】普府[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普府〔2011〕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对在2010年7月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时,纳入修改的4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法律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
现经2011年7月11日区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清理结果公布(第二批)如下:原列为修改的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11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1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应急联动机构2.3 指挥机构2.4 职能部门2.5 专家机构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报告4.2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员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8 预案管理8.1 预案解释8.2 预案修订8.3 预案报备8.4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普府办[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普府办[2008]3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救助帮困工作,妥善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社区困难群体中存在的急、难、愁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社团运作、依托社区、综合帮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行街镇“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有效整合各种帮扶资源,根据辖区群众的实际情况,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途径,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缓解社区市民突出的生活困难。
二、组织机构(一)区和街道、镇设立社区市民综合帮扶领导小组区成立社区市民综合帮扶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领导、各街道、镇分管领导组成。
各街道、镇也要相应建立社区市民综合帮扶领导小组。
(二)区和街道、镇分别设立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机构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机构由民间组织组成,政府委托民间组织承接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具体办理事务性救助帮困工作。
三、运作机制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加强对综合帮扶工作的分类指导、个案协调、政策监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普府〔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7日普陀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肖文高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姜爱锋常务副区长负责建设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绿化和市容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国防动员、桃浦智创城开发建设、外事、建议提案办理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分管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国动办(区人防办)、区推进办(区重大办)、区外事办。
协助分管区府办。
李荣华副区长负责发展改革、统计、金融服务、税务、机关事务等工作。
协助分管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区机管局。
协助分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王珏副区长负责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民族和宗教事务、侨务、涉台事务、红十字、妇儿委等工作。
分管区教育局、区文旅局(区文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中医药发展办、区疾控局)、区医保局、区体育局、区民宗办、区政府台办。
联系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张骏副区长兼区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公安、社会稳定、道路交通安全、人口综合管理等工作。
分管区公安分局。
蒋龙副区长负责信访、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管行政执法、退役军人事务、合作交流、地区和行政审批改革、政务服务等工作。
协助分管人民武装工作。
分管区政府信访办、区民政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区农办)、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区人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合作交流办、街道(镇)、区残联、区城运中心(区网格中心)、区行政学院、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大数据中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陀区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陀区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普府办[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陀区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普府办〔2010〕2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进一步加大我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等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挂牌督办处置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普陀区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现将相关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孙荣乾区委副书记、区长常务副组长:高德彪副区长成员:王智华区发改委主任郑荣洲区建设交通委主任陆文龙区商务委副主任严志农区国资委主任陈伟明区法制办主任李坚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周倩影区财政局局长李海云区审计局局长成文彬区规土局局长王和平区房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海威区环保局局长李俊强区税务局局长普陀区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规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土局局长成文彬兼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委副主任魏静、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应明德、区规土局副局长顾建中担任。
区商务委副主任陆文龙(兼)、区国资委副主任周勤毅、区法制办副主任杨剑、区监察局副局长姚凤英、区财政局副局长黄继文、区审计局副局长顾薇玲、区房管局副局长张军、区环保局副局长黄昌发、区税务局副局长严晓琳、区城投公司(土发一分中心)总经理张诚、区国资公司(土发二分中心)副总经理何建培、真如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何智奇、区产业公司副总经理XXX伟等为办公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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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修订的《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
则》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普府办[2009]87号
【发布部门】809036002
【发布日期】2009.08.26
【实施日期】200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修订的《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
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府办〔2009〕8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工商普陀分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委修订的《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为鼓励我区企业对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依据沪府发(2009)26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设立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
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是指通过合法规范渠道,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或设备,通过消化吸收,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科学操作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过程;或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发展动态研究后,进行原始创新、二次创新、集成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通过“产学研”技术研发平台或自身研发体系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活动。
第二条本支持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申报技术引进、吸收、创新的项目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且纳税在普陀
区,符合国家和市、区产业导向,运营正常、管理规范、清洁生产、无高能耗、经营业绩、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
第四条本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符合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目录范围,在行业中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区商务委推荐申报,通过市级专家评审且列入当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的,对市经济信息化委的资助资金给予适当的匹配资助;
(二)对由企业建立并经相应政府机构认定的具有引进、吸收与创新功能的下列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匹配或补贴:
1、对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对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视该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贡献度,企业产值在5千万至1亿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专项补贴;企业产值在1亿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建设项目专项补贴;
3、对认定的国家、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研发的产品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的,在上述资助、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各上浮20%的资助、补贴。
(三)对企业从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并取得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效果和自主研发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升级项目,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
上述资金原则上每年度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不予重复享受。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五条企业申请支持资金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绩效评估报告);
(五)凡经国家、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技术引进吸收与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他项目提供专家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