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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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股权激励也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吸引人才和提高企业绩效的有效手段。

为了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证监会出台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人才的引进和留用成为各企业争夺的焦点。

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可以通过给予员工股票等股权激励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然而,在实践中,股权激励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业不平衡、制度不完善、规则不清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制定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股权激励行为,提高激励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股票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

2. 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激励股东增强公司价值和盈利能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其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和透明。

3. 股权激励的方式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增持、股票期权激励基金和股票期权激励子公司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4. 激励对象和激励期限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的员工,激励期限不得少于3年。

5.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并应当有较为明确的股权激励实施期限和条件。

6. 股权激励的限制和退出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退出机制,例如限制员工减持股票的时间和比例,并规定了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

三、意义与影响《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该办法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方式;(三)激励数量;(四)激励条件;(五)激励期限;(六)激励价格的确定;(七)解锁条件;(八)行权安排;(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激励对象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二)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三)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激励方式第七条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第八条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股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

第九条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五章激励数量第十条激励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公司股价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激励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章激励条件第十二条激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合格;(三)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激励期限第十三条激励期限应根据激励对象职位、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章激励价格的确定第十四条激励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

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9月16日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者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8、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1、股东大会通知(如有);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 1)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或者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选择合理的方法计量股权激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在草案中予以说明,计量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当客观公开;解锁条件应当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招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修订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修订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27•【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年5月27日)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二、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和签订重大合同等)过程中,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信息。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难以按照前款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20年4月23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第四条本指引用于指导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指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一、概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指通过向公司员工发放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设立股权激励对象,以激励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目标和业绩贡献,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和竞争力的一种制度安排。

本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指导。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股权激励计划制定1. 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原则。

2. 决策程序(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前,应参考市场情况、公司业绩、员工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3. 内容要求(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应明确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期限、激励股权以及激励条件等关键要素。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应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

(3) 股权激励计划应指定激励股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比例,并明确激励对象达成激励条件后可以享受的权益。

四、股权激励计划实施1. 权益分配(1)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应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权益,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股权应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贡献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

2. 实施方式(1)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可以采用直接发放股权、股票期权、股票奖励等形式。

(2)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应明确相关权益的行权条件和行权期限,并建立行权手段和程序。

3. 监督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保持信息透明。

五、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交所、深交所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义务。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行为,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的精神,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投资者回报能力,我会于2016年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重要文件中均有所体现。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创新创业机制,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优化投资者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130条。

总体而言,市场各方对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理念比较认同,意见集中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规模比例、考核评价机制、股票定价机制、实行股权激励、授权、行权的时间窗口、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把关作用,以及完善不当利益回吐机制等方面。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1.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股权为激励工具,通过向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股票或股权期权等形式,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价值的一种经营管理手段。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明确了股权激励的对象。

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以向员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放股票或股权期权作为激励,以鼓励他们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同时,规则要求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位层级和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确保激励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放股票、设立股权期权计划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同时,规则要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考虑公司的发展需要、激励对象的贡献和激励效果等因素,确保激励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披露和监督要求。

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和执行进展情况,并定期向投资者公开披露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激励效果等信息。

同时,规则要求公司应当加强股权激励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确保激励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还规定了违反规则的处罚措施。

根据规则,如果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股权激励的相关义务,深交所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改正等。

对于严重违规的情况,深交所还可以对公司实施退市等处罚措施。

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是为了推动上市公司实施科学、合规的股权激励,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通过规范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和条件,加强披露和监督,以及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深交所股权激励规则为公司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元食品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三元食品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行为(de)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de)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并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de)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de)时间内、在规定(de)媒体上、以规定(de)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de)行为.第三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de)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de)媒体发布.第四条公司拟披露(de)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存在交易所认可(de)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de),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de)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de)信息尚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de)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de)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批准、暂缓披露(de)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de)期限届满(de),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第五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1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六条公司(de)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均应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登载网址:.第八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de)信息披露工作机制.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九条定期报告是公司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de)规定,定期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de)法定形式.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de)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de)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出自中国最大(de)资料库下载第一季度季度报告(de)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de)披露时间.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e)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de)影响;2(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de)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de)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de)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de)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de)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de)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de)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出自中国最大(de)资料库下载制(de)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de)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de),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de),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章临时报告3第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de)除定期报告之外(de)其他公告.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及其他应当披露(de)交易时,公司应发布临时报告,披露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de)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de)形式予以披露,说明事件(de)起因、目前(de)状态和可能产生(de)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de)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de)重大变化;(二)公司(de)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de)购置财产(de)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de)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de)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de)外部条件发生(de)重大变化;(七)公司(de)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de)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de)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de)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de)重大诉讼、仲裁出自中国最大(de)资料库下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de)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4(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de)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de)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de)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de)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de)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de)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de),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de)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de)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de)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de)进展或者变化(de),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de)影响.5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de)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de),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de)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de)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de);(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de),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de);(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de);(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de);(五)新公布(de)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de);(六)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de)其他有关环境保护(de)重大事件.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de)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de),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de)事件(de),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司(de)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de),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临时报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形成临时报告,披露该异常波动情况.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de)管理6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披露(de)所有信息需经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de)信息均应以董事会公告(de)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包括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员工)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de)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de)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处理有关信息披露(de)具体工作.所有需要披露(de)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一)由公司相关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信息(de)初期制作, 提供信息(de)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de)真实性和准确性;(二)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de)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公司财务部门就财务数据进行核查或提交总经理对拟披露内容进行核查;(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公司证券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de)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四)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de)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本条所述(de)审核程序.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de)负责人;7(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de)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de)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十八条前述人员和机构在公司信息披露中(de)工作职责为:(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de)真实、准确、完整;(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de)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de)行为进行监督;(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de)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de)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de)信息;(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de)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de)应予披露(de)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de)信息.第二十九条公司(de)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de)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de)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de)其他情形.8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de)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de)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de)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de)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de)所有文件.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de)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de)资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de)负责人遇有需其协调(de)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部门工作例会,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加强职能部门与董事会秘书之间以及职能部门之间(de)信息沟通.公司财务部、战略投资部应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de)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其他任何单位和员工没有对外披露信息(de)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de)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de)问题.信息披露(de)有关内容,需由公司有关部门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统一对外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de)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遇有重大事项,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有关财务部分内容(de)起草,并按时间要求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 9其余各项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起草.第三十六条如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de)格式进行修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修改后(de)格式对分工进行调整,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年度报告摘要和中期报告摘要以及相应(de)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上交所,经备案确认,公告登报(de)时间和报刊名称须在公布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上交所以便其发布信息公告和处理停牌事宜.对交易所(de)审核意见要出具答辩意见.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无法预测(de)重大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在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做出报告,编制(de)重大事项公告书同时上报备案,并备置公司所在地.第三十九条公司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要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披露(de)方式和内容.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de)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de)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公司知悉后应责成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立即报告交易所并按要求做出公开澄清.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或应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要求,找出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波动异常(de)原因,并及时公告澄清.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掌握公司股票被收购(de)情况.对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公司普通股每增减5%(de)情况要及时了解,获取其收购报告和公告(de)信息.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如需决定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在该董事会会议日期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及议案通知交易所,并在会议结束后(de)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报交易所.10董事会通过(de)重大事项(de)决议,在会议结束后以传真或专人送达(de)方式报告交易所,经审定需公开披露(de)信息,按交易所通知要求在指定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将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de)审议事项及时间在做出决议(de)2个工作日内上报交易所,至少在召开股东大会前7日将全套股东大会材料及审议事项报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备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将大会决议预定公告日期和预定报刊通知交易所,以便安排停牌事宜,在股东大会结束当天将大会决议以传真(de)方式报送交易所,经审核在指定(de)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原件须随后报送.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de)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de)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de)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de)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de)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公司披露(de)各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第四十六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如发现公共媒体上有关公司报导不实之处,应将信息反馈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以便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de)利益.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之外(de)纯业务类(de)对外宣传,以及配合证券监管部11门开展(de)推介活动由公司市场部具体负责.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接受媒体(de)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de)稿件,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de)主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de)稿件需提交公司证券部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de)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此外,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de)研究人员在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一)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票价格发表任何言论. (二)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de)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de)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着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该公司与公司(de)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de)信息为依据.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资料、公告文件、会议记录等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工作(de)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代表整理归档,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统一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第五章股价敏感信息(de)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第五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de)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de)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de)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特定对象单独泄露.12第五十一条公司(de)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de)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及时、出自中国最大(de)资料库下载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当由证券部负责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de)重大信息.第五十二条对于正在筹划中(de)可能影响公司股价(de)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de)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de)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de)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十三条公司预计筹划中(de)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de),应及时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发生涉及公司(de)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de)情况下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交易(de)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四条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de),公司在向中国。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法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评估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对评估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估结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我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估结果并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相反的陈述均为虚假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评估上市公司下列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制裁和其他监管措施;(3)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的合作;(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依据的判断和意见;(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主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进行以下评估:(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本是否简洁、清晰、清晰;(3)公告中是否存在含糊和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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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5年6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可以同时公告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本所指定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全部名单,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4、独立董事意见;5、法律意见书;6、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7、激励对象名单;8、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函;9、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10、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11、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表;12、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及获授的权益总量;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等;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时,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按照已披露的公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进行信息披露;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15、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16、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逐一分析其与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并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就其所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否相匹配作出说明;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预留股份在授予时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四)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激励对象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前述人士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一)如股权激励计划中未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如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在办理授权时应该向我部提出申请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结算事宜,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结算事宜应按照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提供文件。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股票期权授予的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期权事宜的召开日期,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

如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应同时对激励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确认,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并发表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2、董事会对关于是否成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说明;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4、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姓名、职务;5、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6、上市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如有);7、根据确定的授予日,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8、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9、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10、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11、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12、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1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如有);1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市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确认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本备忘录附件1);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股权激励条件的成就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5、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个人证券账户情况说明;6、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7、法律意见书;8、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9、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本备忘录附件1)中,应确定股票期权的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员工认股权的证券简称参照认购权证的编制规则,首两个汉字取自公司股票简称,后面为“JLC?”,其中“JL”代表股权激励计划,“C”代表“认购”,“?”处填股权激励计划的批次,从1开始依次编码。

股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证券代码区间为【037501,037999】,由本所按实施先后顺序统计编码。

若同一公司先后实施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分别编码。

(五)本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申请审核无异议,向结算公司出具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通知书后,上市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及其激励对象应当使用在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登记业务。

未开立证券账户的上市公司及其激励对象,应当按照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公告事宜,公告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等情况;2、确定的期权代码、期权简称情况;3、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与前次在本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设置了预留期权的,在首次授予时无需对该部分预留股权进行登记。

该部分预留期权在明确授予对象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在对预留股权进行授予及股份登记时,应启用新的期权简称和期权代码。

三、股权激励期权行权(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股票行权的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事项以及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公告。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2、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做出明确说明;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4、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5、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公告中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姓名、职务;6、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如有);7、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8、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的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书;9、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10、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1、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12、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1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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