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申请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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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黔农发〔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13〕131号遵义市农委,毕节市农委、畜牧水产局、农机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农业部门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省直接管理县(市)先期试点(仁怀市、威宁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科学划分省和县级农业部门职责,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机制,扩大试点县(市)农业部门的管理权限,着力转变部门职能,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试点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大胆实践,勇于改革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遵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省直管县(市)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结合农业部门实际开展工作;坚持简政放权、扩权强县,权责一致、强化配套,充分发挥试点县(市)农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工作无缝对接;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注重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总体目标。

积极探索省直接指导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有力、运转流畅、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扶持试点县(市)进一步夯实县域农业经济基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促进试点县(市)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建成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县、体制改革试验县和统筹城乡发展先行县,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农业部门服务效能摸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省直管县”是近几年来行政管理体制中最受关注的改革模式,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

随着2010年的走近,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改革开始提速,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现状目前我国省直管县改革主要包括“强县扩权”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

我国从1992年始,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浙江、河北、江苏、河南、安徽、广东、湖北、江西、吉林等省份陆续推行了以“强县扩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对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了扩权,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一些重点县。

《国家第十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要“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据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到目前,全国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加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共有22个地区实行了财政体制上的“省直管县”。

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改革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试点县财政困难的现状。

“省直管县”后,省级对试点县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仅是“直达”。

也就是说,新体制下试点县收到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在总量上是不变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政困难的状况。

(二)对农业生产投入不足。

“省直管县”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进一步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的实现。

但目前来说,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还是不够。

(三)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冲突。

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是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也是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基础。

据调查,我国不少地方实行省管县体制后,政府间财政关系有所调整,但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随之改变,因而出现了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冲突的状况。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宁委〔2014〕7号和宁委发〔2014〕6号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和调整。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下放、委托33项,调整4项,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市、县两级的衔接沟通工作,制定好工作计划,妥善处理好下放、委托与承接关系,确保下放委托事项有序推进、有效对接,真正做到放得下、接得住、批得快、管得好。

附件:1.2014年第二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3项)2.2014年第二批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附件12014年第二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3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初步设计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市发展改革委部分下放,将以下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发改局。

(1)省级下放的万亩及以上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2)万亩以下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3)省级下放的除跨县(市、区)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引调水项目核准;(4)万吨级以下通海航道项目核准;(5)100吨级以下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法[2011]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法[2011]2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法〔2011〕28号)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豫发[2011]7号)精神,结合省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现就做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的目标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央批准开展的重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省委、省政府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决策。

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积极履行职责,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律政策支持,确保试点县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改革,先行先试,协助推动试点县成为体制改革的先行者、统筹城乡的示范区、科学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排头兵。

二、与试点县对接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试点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增强试点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试点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毕府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配合做好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在理顺管理层级的同时各项经济社会事务有序开展、稳步推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24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目标,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创新体制机制,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应放尽放原则。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全方位地对各类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全面、有序下发。

(二)坚持统筹协调原则。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市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市域重要资源配置、重大事务管理、规划管理的统筹效应,对试点县在项目、规划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对市级委托下放到试点县管理的事项,试点县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四)坚持提升效能原则。

试点县政府要将扩大管理权限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与思考

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与思考

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与思考作者:李东民杨贺新来源:《机构与行政》2012年第07期黑龙江省是全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

从2009年9月开始,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领导下,省编办认真贯彻中央编办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省情实际,积极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推进试点工作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黑龙江省委作出的重要部署。

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领导下,省编办积极研究推进改革试点,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一是按照黑龙江省编委会议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前期调研。

2010年1月,省编委会议专题研究了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总体推进思路,部署由省编办牵头,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同年4月,省编办组织联合调研组,先后赴江苏、安徽、海南、湖北等省了解各省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情况;同年5月,在省内绥化市及有关县(市)调研掌握基层情况、想法和意见,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提出推进改革试点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二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省情,研究拟定工作方案。

2010年7月以后,根据中央编办[2010]57号文件和两次试点省区编办主任座谈会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着手研究拟定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11年6月,省委第94次常委会议听取了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有关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同意《黑龙江省关于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决定在绥芬河市(县级)、抚远县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

三是贯彻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细化政策启动实施。

省委第94次常委会议后,省编办积极协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黑办发[2011]13号),明确了试点范围、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并组建了由省编办牵头,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等9个部门参加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黑政办发[2011]46号)。

河南“省直管县”十年探路

河南“省直管县”十年探路

监督不顺 、 指 挥不 畅等 过渡性体 制 提高行政效能 , 有利于推动直管县加 快 权不统一 ; 工商 、 税务 等垂直管 理部 门 理 、
主要 存 在 这 样 几 个 问题 : 在 扩 权 政 策 中 定 位 模糊 ; 市( 县) 利 益 矛 弊 端 ,
盾突 出 , 例如, 省辖市 商丘和 省直管县
市) 。2 0 0 7 政府在前期扩权的基础上 ,对于税收 、 权限也呈梯度扩大 , 尽管中间出现了短 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 5县 ( 期 的反复和波折 ;三是在改革方 向上 , 年发布《 关于进一步落实扩权县 ( 市) 政 固定资产投 资等方面 的管理权 限进行 扩大 了权限 。 正稳 步走 向与市场 经济相适 应 的服务 策的通知》 ,标志着第二批扩权县 和财 了进一步 的修改 , 型政府。 试点县变身省直管县 , “ 扩权强 政省直管县的诞生 , 享有 权限与第 一批 财政省直 管县改 革既避免 了省辖 县” 的县 ( 市) 在经济管理领域也开始形 相 同。 中牟县等 1 2个县确定为扩权县 , 市利用行政 权力集 中县财力 的 “ 市刮
扩大到 1 0 0万元以下 , 扩权县( 市) 地税
河南 实施 “ 强县扩权” ,至今 已有 的作用 。
2 0 0 6年河南省发布 《 关 于发展壮 部门可直接 办理 的企业所 得税 政策性
0 0万元 以下扩大 到 5 0 0万 可概括为 : 一是同步实施 财政 省直 管县 大县域经济 的补充意见》 ,进一步扩大 减 免额 由 1
超过了文件规定的 部分县 ( 市) 管理权 限” 探索, 至此迈 出 县 又是财政省直管县 , 在一定程度上是 进一步扩大了权限 ,
希望避免财 政改革与行 政改革不 匹配 标准 , 例如巩义等 5县( 市) 地税部 门的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精选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篇1一、放管服改革开展情况(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审改革政策。

按照县领导安排,县政务办认真学习省市县放管服改革精神,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__〕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__〕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是要求遵照《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做好贯彻落实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要求,就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问题,完善、充实100份整改材料台账,制定并贯彻执行落实省委巡视组回头看整改措施。

四是按照省市政务办要求,做好县镇两级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情况、进驻事项、办件量等填报工作,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工交科、徐州市政务办。

(二)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初印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睢政发〔20__〕19号),明确了县级政务服务管理体系一办两中心(即: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构架。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效推进我县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6月份成立了睢宁县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纪委、政务办为副组长单位,各相关窗口单位为成员,密切联系,明晰责任,办公室设在我办,此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连续三年将行政审批三集中到位工作列入县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核,有效地推进和促进了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三)始终坚持并优化窗口行政审批并联审批制度。

一是围绕两个模板,深化涉建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自20__年实施窗口并联审批涉建一费制以来,我们始终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积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组织召集各涉建窗口召开涉建联审联办会。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的意见(2008年9月11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进程,现就向县(市)区下放若干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加快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事权合理的原则。

按照县(市)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

强化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保证各地能够有效承担经济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四)重心下移的原则。

着眼于增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是县(市)区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可下放、委托或授权县(市)区政府审批。

(五)高效便民的原则。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市)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群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鄂政发〔202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鄂政发〔202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鄂政发〔202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扩权赋能强县改革增强县域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向79个县、县级市和参照县市管理的区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向79个县(市、区)下放省、市两级126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

省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下放权限的具体方式,做好管理权限划转移交工作,确保有关权限真正放下去、放到位、管得住。

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下放权限的承接部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办事程序,更加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建立赋权事项“一事一议”承接落实机制,对下放事项清单之外不具备普遍下放权限条件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申请放权;对下放事项清单内确有承接困难的事项,可“一事一议”申请暂不认领,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保证赋权工作精准落地。

二、进一步加大放权扩权力度。

赋予仙桃市、潜江市以外的宜都市、大冶市、枣阳市、汉川市、枝江市5个全国百强进位县市与省直管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三、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好监管责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细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现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坚决防止放管脱节、一放了之。

级下放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级下放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134
省建设厅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监管及处罚
135
省建设厅
市政、园林等市政公用行业企业资质监管及处罚
136
省建设厅
市政公用行业生产运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
137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省建设厅
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
138
省建设厅
市政公用特许经营企业持续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监管
139
省建设厅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102
省财政厅
向省财政厅、经贸委申请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
103
省财政斤
向省财政厅、安全监管局申请中深孔爆破专项资金
104
省财政厅
向省发改委、财政厅申请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05
省财政厅
向省经贸委、财政厅申请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106
省财政厅
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
176
省建设厅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培训和继续教育
177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管
178
省建设厅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管
179
省建设厅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监管
180
省建设厅
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与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181
省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相关管理工作
182
省建设厅
7
省发改委
5万KW以下的陆上风电项目申报
8
省发改委
沼气发电项目申报
9
省发改委
太阳能发电项目申报
10
省发改委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冀发改体改[2013]853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体改〔2013〕853号)石家庄市、保定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3〕13号)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管县〔2013〕1号)要求,结合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就对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应放尽放、依法合规、积极稳妥的原则,扩大试点县(市)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为全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二、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成立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永久主任任组长,王中东副巡视员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体改处,牵头负责对接组织协调工作。

石家庄市、保定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权限调整等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指定主管领导和处室组织做好具体衔接安排。

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对接,确保各项对接工作落实到位。

三、对接内容新的管理体制自2013年6月1日起运行。

(一)工作直接联系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直接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考核。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放和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放和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放和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豫政办[2000]119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放和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豫政办〔2000〕119号)现将省人民政府下放和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66项)一、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项)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核准(下放社会中介组织)二、经济贸易委员会(共1项)全省农村电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下放市、县)三、教育厅(共11项)1、县办成人学校(成教培训中心)的审批(下放市、县)2、举办成人中专《专业证书》班的审批(下放省辖市)3、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审核、验印、发放(下放市、县)4、成人中专学校专业设置(下放学校)5、成人中专教育毕业证验印及验印资格认定(下放省辖市)6、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下放学校)7、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审核、验印、发放(下放省辖市)8、教师进修学校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验印(下放省辖市)9、成人中专招生广告(简章)备案(下放省辖市)10、成人中专远程教育市、县分校(站)设置(下放市、县)11、成人高中学校(班)备案(下放市、县)四、科学技术厅(共1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下放市、县)五、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3项)1、清真食品生产企业、饮食服务企业资质认可(下放市、县)2、清真牌证发放(下放市、县)3、民族成份的认定(下放市、县)六、省公安厅(共11项)1、在押人员提讯(下放省辖市公安部门)2、在押人员留所执行刑罚审批(下放省辖市公安部门)3、在押人员保外就医审批(下放省辖市公安部门)4、高速公路施工许可证(下放省辖市公安部门)5、车辆运载超限物品的审批(下放市、县)6、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三超”车辆审批(下放市、县)7、交通运输工具经我省口岸入出境审批(下放市、县)8、中国公民经我省口岸入出境审批(下放省辖市公安部门)9、港、澳、台胞经我省口岸入出境审批(下放省辖市公安部门)10、外国人经我省口岸入出境审批(下放省辖市公安部门)11、出境、入境员工及旅客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审批(下放省辖市公安部门)七、民政厅(共2项)1、民政部门自办的社区服务项目审批(下放市、县)2、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下放省辖市)八、人事厅(共1项)省直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工资正常晋档审批(下放主管部门)九、省建设厅(共4项)1、全省城建监察队伍机构的备案(下放省辖市城建部门)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审批(下放市、县)3、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下放社会中介组织)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下放社会中介组织)十、交通厅(共2项)1、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许可(下放省辖市)2、超限车辆跨省、跨市行驶公路审批(下放省辖市)十一、农业厅(共2项)1、种植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审批(下放市、县)2、土壤肥料监测、化验、测试(下放市、县)十二、林业厅(共5项)1、森林植物产地检疫(下放市、县林业部门)2、核发林权证(下放市、县林业部门)3、林区生产用火审批(下放市、县林业部门)4、进入林区证明(下放市、县林业部门)5、在林区实弹演习、爆破、施工等活动的审批(下放市、县林业部门)十三、省卫生厅(中医局)(共6项)1、中医药中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新增专业审批(下放学校)2、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认证(下放市、县)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下放市、县)4、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含省级)(下放市、县)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不含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下放市、县)6、母婴保健监督员审核发证(下放市、县)十四、环境保护局(共6项)1、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报告审批(下放市、县)2、伴有辐射项目排污登记、排污许可(下放省辖市)3、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批准(下放市、县)4、排污口搬迁、新建排污口的批准(下放市、县)5、焚烧有害物质的审批(下放市、县)6、排放特种尾气的审批(下放市、县)十五、体育局(共1项)体质测定工作检测员和检测站审批(下放市、县)十六、工商行政管理局(共7项)1、有奖销售备案(下放市、县工商部门)2、店堂广告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市、县工商部门)3、户外广告登记(下放市、县工商部门)4、市场登记证发放(下放市、县工商部门)5、市场摊位证发放(下放市、县工商部门)6、商品交易会登记(下放市、县工商部门)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下放市、县工商部门)十七、旅游局(共1项)旅游行业资格考试、等级考试、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下放社会中介组织)十八、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共1项)批发市场审批(下放市、县)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9项)一、经济贸易委员会(共1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二、教育厅(共4项)1、人口教育项目学校审批2、函授、夜大学本、专科办学资格审批3、高等院校教学机构设置审批4、校办企业界定三、科学技术厅(共1项)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项目审批四、公安厅(共2项)1、公安题材纪实性报告文学审批2、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鉴定五、财政厅(共2项)1、机电产品出口奖励金、省外贸出口贴息奖励金审批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六、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2项)1、省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审验2、省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七、农业厅(共1项)农牧渔业“丰收奖”核准申报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共1项)理赔外汇审批九、环境保护局(共2项)1、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命名的审批2、进京机动车尾达标许可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项)1、重合同守信企业认定2、河南省规范化管理市场审批十一、药品监督管理局(共2项)1、制药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2、制药机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十二、乡镇企业管理局(共8项)1、乡镇企业出口创汇技改项目备案2、乡镇三资企业备案3、乡镇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企业备案4、乡镇企业劳务输出,跨国经营等项目的审查备案5、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基地发展基金和外贸发展基金备案6、乡镇企业机电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备案7、批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8、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备案十三、畜牧局(共1项)种畜合格证d24957--010323wjk。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川府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5〕1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重要部署,深化提升扩权强县试点改革,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省政府决定在2007年已赋予扩权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基础上,再进一步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

现将《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15日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一、进一步下放至扩权试点县(市)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一)价格管理。

1.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定价权和制定行政区域内公交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及拍卖底价的权限。

(二)财税管理。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税管户申请税前资产损失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备案,2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部门备案。

(三)环评审批。

3.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尾矿库项目的环评审批。

4.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和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批发(零售)市场、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外)、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110kv输变电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类项目。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科政[2012]336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科政〔2012〕336号)苏州、泰州、宿迁市科技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科技局:为贯彻落实好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39号)和江苏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苏县改办〔2012〕2号)要求,我厅拟定了《江苏省科技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见附件),已经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11月5日附件:江苏省科技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统一部署,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39号)、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苏县改办[2012]2号)要求,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减少行政层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试点县科技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县域科技创新事业快速平稳发展,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实现全省科技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赣市监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第三十二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1月2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市监局法字〔2019〕7号)等规定,就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理顺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清晰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基层市场监管分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市级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局,以及省、市、县、乡市场监管局”)承担的行政事权,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全省市场监管工作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全力建设“五型”市场监管部门,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界定职责边界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赣府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赣府发〔2009〕6号2009年2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2009年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

2009年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扩大到80个,新增21个。

至此,全省所有县(市)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具体新增试点县(市)是: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乐平市、上栗县、芦溪县、德安县、瑞昌市、分宜县、贵溪市、大余县、崇义县、龙南县、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广丰县、德兴市、新干县、泰和县。

二、认真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政策。

对新增试点县(市)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赣府发〔2005〕2号)规定的“八个到县、两个不变”政策执行。

设区市对新增试点县(市)体制性补助(上解),以2008年决算数为基数,经设区市和新增试点县(市)共同签字盖章后,按固定数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补助给各新增试点县(市)。

“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由省财政直接计算到新增试点县(市)。

新增试点县(市)2008年底前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财政有偿资金等,到期后由县(市)直接归还省财政。

2008年以后新增债务,由试点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还款。

三、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苏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2011〕39号2011年11月30日)苏州、泰州、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体制的精神,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层级,理顺条块关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2. 基本原则。

解放思想,依法探索,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大胆实践,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束缚,积极探索省直管县的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试点县(市)区位优势、产业特点、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县(市)建立符合区域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在试点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执行中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权责一致,事财匹配,根据县级政府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下放管理权限,增强县级政府财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使试点县(市)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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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申请下放
但属于国家和省级事权暂时不能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2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部门
备注
1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需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第310项: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1、中央项目;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5、省际边界工程。
民政
国家事权和省级事权
10
对公证协会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三、其他:(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发展和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物流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1136号)中规定: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和批复工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完成,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同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和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发展和改革
省级事权
7
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总的原则:(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57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省级事权
12
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考试的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司法
省级事权
1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
省级事权
15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其他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
省级事权
16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审批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第376项:省商务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审批。
二、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家事权
1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
1、《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1项: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307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二、能源;五、原材料;七、轻工烟草;八、高新技术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发展和改革
省级事权(按照省发改委反馈意见,更改名称)
3
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人职发〔1994〕15号)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好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协调解决考试过程中的职能交叉,保证各类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
商务
省级事权
17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省级事权
2
工业项目备案,国家和省级核准工业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申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住房和城乡建设
省级事权
1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发展和改革
国家事权和省级事权
5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备案
1、《关于加强股权投资基金规范管理的通知》(黑发改财金〔2011〕1831号)
2、《黑龙江省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向省发改委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发展和改革
国家事权和省级事权
8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四、目标和任务:(五)资金筹措。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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