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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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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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
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保险保障基金,税收减免政策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2016)42号
【发文日期】2016-03-04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2-26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及《 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 规定 , 现对财政性 资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政府性基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
一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 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
得的出 口退税 款 ; 所称 国家投资 , 是指 国家 以投资者 身份投入企业 、并按有 关规 定相应增 加企业 实收资本 ( 本) 股 的直接投资 。
二 、关 于 政府 性基 金 和行 政 事 、 性 收 费
f 对企业取得 的由国务 院财政 、 二)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 国务
院 批 准 的 财政 性 资 金 ,准 予 作 为不 征
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订 算也纳税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企 业 的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三) 社 会 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 的预算和经费 报领关 系收到 的由财政部 门或上级单
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准 予 在计 算 应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芷 业改制重 组若干契税 政策硇通知
财 税 【( 815号 2J ]7 O
为 了支 持 企 业 改 革 ,加 快 建 立 现
责任公 司( 国有独资公司 ) 含 或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者 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 改建
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 ,免征契 税 。上述所称 整体 改建是指不改 变原
、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008〕116 号)
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10 号)第一条、第二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第一条、
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享受条 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
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
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 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
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
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税收政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策 "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
企业
体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
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09]87号颁布时间:2009-5-31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我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名单(81家单位,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附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第一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第一批)1.广东省扶贫基金会2.广东省国家安全基金会3.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5.广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6.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7.广东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8.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9.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0.揭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1.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12.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1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14.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15.广东省人口基金会16.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基金会17.广州市教育基金会18.广东省禁毒基金会19.广州市公安民警基金会20.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21.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22.佛山市建设文化事业基金会23.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24.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25.广东省教育基金会26.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7.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8.广东省老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金会29.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30.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31.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2.广州市时代慈善基金会33.佛山市炽昌慈善基金会34.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35.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3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37.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8.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39.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40.广东省华美慈善基金会41.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42.广东省潮汕星河奖基金会43.广东省鹏峰慈善基金会44.深圳市人口基金会45.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46.从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7.广东省东风日产阳光关爱基金会48.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49.广东省吴远溪慈善基金会50.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1.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2.龙川县教育发展基金会53.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54.广东省南粤广播电视发展基金会55.江门市五邑侨乡文化基金会56.深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7.深圳市社会福利基金会58.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59.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基金会60.广东省林若熹艺术基金会61.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62.深圳市腾邦慈善基金会63.广东省广东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6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65.广东省慈善总会66.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67.珠海市慈善总会68.湛江市慈善会69.揭阳市觉世慈善福利会70.佛山市顺德区慈善会71.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72.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73.广州市慈善会74.广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75.广州市越秀区慈善会76.佛山市慈善会77.佛山市禅城区慈善会78.汕头慈善总会79.惠州市慈善总会80.肇庆市慈善会81.肇庆市鼎湖区慈善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征缴协助、监管协作、执法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税务机关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为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提供保障。
第八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由本级税务机关牵头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牵头与对应级别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务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19期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2023年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
2023年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情形的纳税人中,可以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是( )A.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B.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C.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的纳税人D.注销后恢复开业的2.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该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10B.15C.30D.304.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申报扣除时间,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B.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C.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D.可以提前申报扣除5.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6.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3)中关村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24)中关村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5)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6)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7)中关村示范区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3
2
1
4
5
6
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01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京财税〔2013〕2407号 )
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
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第二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14•【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粤国税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点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9]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5.05
【实施日期】2009.05.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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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粤地税发[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0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附后),现印发给你们。
结合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我省率先实现现代化、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重要战略举措。
《实施意见》立足我省服务业发展现状,对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促进我省服务业大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世界眼光,把认识统一到大力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上来,把思想统一到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推进服务业大发展上来,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持续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新一轮快速发展,提高我省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和经济竞争力。
二、认真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的征收管理,严格执法;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熟悉了解;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粤国税发[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10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六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确认或报备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为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企业的,可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按年度计算减免额,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使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得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按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或不准确的,由国税主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等合理方法核定。
二、审批权限(一)“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关于落实2024年免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公告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2024年免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决定,我局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全面贯彻落实该项政策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概述免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而实施的重要措施。
项目范围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和治疗,常规健康体检等。
通过实施该项目,倡导居民养成预防、早期治疗、及时就医的良好健康习惯,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项目实施方式1.定点医疗机构:本项目将与一些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可选择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服务;2.统一管理:为了确保项目的公平、公正、透明,统一的管理体系将被建立,确保居民享受到统一的优质服务;3.免费服务:参与项目的居民可以享受到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早期筛查、诊断和治疗等;4.健康档案:参与项目的居民将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用于记录居民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服务情况,以便于医生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5.支付方式:项目使用“先服务后付费”的方式,居民先接受服务后再进行支付费用。
三、服务范围1.常见病早期筛查:居民可享受到免费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常见病早期筛查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和治疗措施;2.常见病治疗及用药:对于确诊的常见病,居民可享受到免费的治疗和必要的药物支持;3.常规健康体检:参与项目的居民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免费的常规健康体检,包括身体各项指标的检测和评估。
四、参与方式五、监督与反馈在全体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下,我们有信心和决心将该项目落到实处,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此,也诚挚欢迎居民踊跃参与该项目,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国民健康水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感谢大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5.15
•【字号】粤国税函[2006]188号
•【施行日期】2006.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
复
(粤国税函[2006]188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汕国税发〔2005〕233号)悉。
关于向农村居民收取的电费中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维护费和电工经费)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经向广东电网公司了解,我省仍有部分代管县的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中包含了农村电网维护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规定精神,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后,对代管县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费中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对应的收入基数在财务上单列,并且专款专用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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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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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2009﹞83号
【发文日期】2009-05-13
【实施时间】2009-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