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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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是对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旨在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职称晋升和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评聘程序、职称晋升和待遇保障等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条例的目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职务评聘制度,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推动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三、职务评聘程序《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了职务评聘的程序,主要包括材料申报、初评、复评和职务聘任等环节。

首先,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并提交给单位的职务评审委员会。

然后,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适合职务评聘的人员。

接下来,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对初评通过的人员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评分确定是否晋升职务。

最后,单位根据复评结果进行职务聘任,同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职称晋升《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对职务评聘和职称晋升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职务评聘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申请职称晋升。

职称晋升主要通过评定职称资格条件、提交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规定的职称资格条件,准备好申报材料,并提交给单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职称的资格条件,然后组织同级专家进行评审。

最后,单位向相关部门报备,晋升职称。

五、待遇保障《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了工程技术人员的待遇保障,主要包括工资待遇、职务补贴、培训进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

单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级别和职务层次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和职务补贴。

同时,单位应当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进修机会,提升他们的职业水平。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4 月 21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 、获得学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l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 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② 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 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④ 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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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4 月21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 、获得学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l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师。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1)(2)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2)2第十一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和职责第十二条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4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三)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2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2)研究、设计部门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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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法规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法规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法规(1986年4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三)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2)研究、设计部门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一、试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师、技术员等。

二、职务设置1.根据工程技术人员的不同职责和能力,可以设置不同的职务级别,包括初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首席工程师等。

2.职务设置应当符合工程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三、职务晋升1.工程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应当经过评审和考核。

评审和考核以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为主要依据。

2.职务晋升应当公开、公平、竞争。

四、职责和权益1.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技术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参与技术改进和创新,提供技术咨询等。

2.工程技术人员享有与其职务相对应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业发展、培训机会等。

五、继续教育1.为了保持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2.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机会。

六、纪律要求1.工程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持工作的诚信和专业。

2.对于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措施。

七、奖励与荣誉1.为了激励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和贡献,可以设置相关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获得奖励和荣誉的人员,应当予以嘉奖和宣传表彰。

八、法律责任1.对于违法行为,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监督和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保障职务的正确行使和工作的安全。

九、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不适用。

2.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XXX机构所有。

本实施细则为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权益和纪律要求等,促进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希望能够为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生涯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推动我国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017)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017)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017)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017)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心是很重要的,做与不做,是不是努力地去做,是不是往精里做,都是是否愿意负责任的问题。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作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4 月21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 、获得学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l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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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申报范围、对象及职务档次
(一)凡在本公司,直接从事生产、设计、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管理安全生产和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考核确认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2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为初级不少于40学时/年、中级不少于60学时/年、高级不少于60学时/年。

4、继续教育要求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二)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助理工程师
(1)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3)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4)大学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2年以上。

(5)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3、工程师
(1)较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现场技术指导、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或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
(3)任现职期间,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持有部门的有效证明;
(4)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
(5)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6)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
理工程师职务工作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4、高级工程师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现场技术或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或为主承担重要研究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或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能解决本专业技术疑难问题,并取得较好成果与社会、经济效益;
(3)任现职期间,担任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技术负责人;
(4)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

至少有1篇独立撰写的论文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均需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上发表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5)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6)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

(三)破格晋升中高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为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晋升,一般遵循逐级晋升的原则。

申报破格评审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上述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4)条评审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任意一条:1、破格评审工程师的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3)获国家或政府表彰的自学成才标兵。

(4)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省优秀专家
(5)承担并完成省以上重点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国家或省市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6)在科学技术研究、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国家三等奖、省部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7)取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2、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的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独立发表过4篇以上(含正常晋升的1篇在正式出版刊物独立发表的专业论文)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3)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并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满3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省优秀专家;
(2)承担并完成省以上重点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3)科学技术研究、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国家三等奖、省部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取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3、上述规定的省(市)以上的重大科研课题、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均指列入省(市)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局)等综合部门立项并编入目录的项目,以有关文件为依据,并以担任该项目的主体工程为准。

4、上述规定的各奖项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奖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主要贡献者应持有个人得奖原件且有名次排列。

对上述规定的同层次(指国家级、省部级或地市级)奖励等级低一级的奖励有两项者,也可作为破格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5、学历、资历双破格者,应同时符合上述学历、资历破格条件。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应经过公示,具体办法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程序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系列各专业职务评审材料由公司评委会共同预审,评审结果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五、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一)评审组织(职务评审小组)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审批时,从由公司内部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五人组成初级评定小组,另聘请外部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各1名,组成中、高级七人评定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具体评定工作由技术副总负责。

评审结果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申报、评定时间的规定
1、初级职称评定每一年举行一次;中高级职称评定每两年举行一次。

2、2011年10月16日~2011年10月31日,为自愿申报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参加第一次内部职称评定的报名时间。

第一次的评定时间定为2011年12月1日~20日。

评定条件主要依据以往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并结合2011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具体工作情况而定。

3、自2012年元月1日起,评定的时间按第“2”条执行。

4、评定必须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参评者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评,严禁参评者弄虚作假,评定者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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